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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st的新規

發布時間:2022-07-30 17:21:30

Ⅰ st條件新規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st新規包括在公司財務和公司年度審計報告,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或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事項方面的風險,為了向投資者提示這種風險而在股票名稱當中標注ST標識的規定。標注St的具體條件包括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由於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等程序結束並獲准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負值;由於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公司主要經營設施被損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三個月之內不能恢復正常;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Ⅱ st退市新規

法律分析:1、財務類退市指標。

取消單一凈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的指標,新增「扣非前後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對營業收入的認定作進一步嚴格要求,需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

此外,審計意見也被納入退市指標,和其他財務指標交叉適用。

2、交易類退市指標。

「面值退市」改為「1元退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3億元」的市值指標。

3、規范類退市指標。

新增「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准。

4、重大違法類指標。

進一步明確信披違規、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准,包括:

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凈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凈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

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

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

Ⅲ st新規2021解讀

受市場高度關注的退市制度改革終於落地!2020年12月31日深夜,圍繞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以下合並簡稱「退市新規」)。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從嚴設置重大財務造假退市量化指標:將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為2年;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為5億元;同時新增營業收入指標。而證監會在交易所發布新規後,也同時發布答記者問,表示證監會將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加快制定相關投資者保護制度,強化發行上市、再融資、並購重組、退市、監管執法等全流程全鏈條監督問責,推進《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實落地。
九大退市新規要點,新增市值退市
以下為退市新規的要點: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單一凈利潤和營收指標的退市指標。新規下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戴上*ST,連續兩年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終止上市;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准。
4、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指標:連續2年財務造假,營收、凈利潤、利潤、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總額達5億元以上,且超過相應科目兩年合計總額的50%。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
5、新增規范類指標,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出現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再有兩個月未改正,終止上市。
6、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明確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7、交易類退市不設退市整理期。其餘類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
8、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新規前已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決定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適用原規則;新規施行後收到相關告知書的,以2015至2020年財務數據按照原規則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2020年及以後年度財務數據按照新規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9、深市設立風險警示板,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設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計買入單只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該板股票,需簽風險揭示書。參與退市整理股票,需滿足「50萬元資產+2年投資經驗」的門檻。【拓展資料】
此外,交易所還設置了新舊退市制度的過渡期安排:已暫停上市的,2020年年報披露後,仍執行舊的退市制度;已實施風險警示的,則安排了以下處理方式:
1.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且未觸及原規則暫停上市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2.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3.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但觸及舊暫停上市規則的,不暫停上市,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4.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按照新規實施風險警示。

Ⅳ 上市公司st條件新規

上市公司st新規主要指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異常狀況,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遭受損害的股票,證交所將對該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在公司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標注St的具體條件包括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由於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等程序結束並獲准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負值;由於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公司主要經營設施被損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三個月之內不能恢復正常;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的。
如果公司想要取消st標識,則必須滿足年報盈利,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股東權益為正值,目每股凈資產為正值,最新年報表明公司主營業務正常運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沒有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不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和虛假陳述,未在證監會責令整改期限內的條件。
拓展資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它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Ⅳ 股票st規則最新 2022

ST股票最新退市規則:

1、財務類退市指標。

取消單一凈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的指標,新增「扣非前後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對營業收入的認定作進一步嚴格要求,需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此外,審計意見也被納入退市指標,和其他財務指標交叉適用。

2、交易類退市指標。

「面值退市」改為「1元退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3億元」的市值指標。

3、規范類退市指標。

新增「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Ⅵ st新規解讀

法律分析:1.全面注冊制,取消暫停上市。2.財務類退市變化巨大,營收強則永不退市。3.深市單日買入不超過50萬股,向滬市看齊。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 二、上市證券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同時涉及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按照《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報送相關資質審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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