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暴雷,股票連續跌停,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嗎
A股市場最大的缺陷就是沒有出台賠償機制,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讓投資者們進行索賠,所以投資者們可以自己收集證據進行起訴,提起索賠,但最終能否賠償成功,存在很大未知數。
如果A股真的出台賠償機制,並且完善好賠償機制的各項條例,讓投資者有法律依據,這樣可以提高投資者進行賠償的成功概率,這樣也是對投資者最大的保護,同時也可以抑制上市公司各種暴雷事件,也不會讓投資者為上市公司的過錯進行買單。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由於財務造假的康美葯業、康得新等之類的,這些上市公司存在財務造假,但最終披露財務造假之前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又有誰能順利賠償損失呢?
所以可以肯定一點,投資者是有權利進行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但投資者即使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最終又有誰能真正得到賠償呢?
通過這個業績預告暴雷事件告訴所有投資者,自己才是最好的保護傘,只有遠離股市,根本不存在什麼財務造假、違規信息披露、業績暴雷等等事件,更不存在讓投資者為上市公司的錯誤買單。
保護財產,遠離股市!
⑵ 康美葯業299.2億元巨虧之迷蹤魅影,會不會賠得傾家盪產
康美葯業會不會賠得傾家盪產還需拭目以待。
4月16日晚間,ST康美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2020年凈利潤約為虧損244.8億元至299.2億元。此前,康美葯業預計凈虧損為148.5億元至178.2億元,也就短短2個多月,虧損額就急劇擴大了一百多億元,公司將虧損放大的原因,歸咎於新冠病毒疫情、資產減值。
康美葯業此前「消失」的近300億貨幣現金里,其中有201.43億元在2019年5月28日被追溯調整至2016年年報的存貨科目里。4月16日晚,上交所發布「關注函」,要求說明公司資產減值測算的具體過程、減值跡象出現的具體時點,是否存在前期計提不足的情形、前期業績虛假或調節利潤的情形。
這次,監管層還發函要求康美葯業的年審會計師發布專項說明,並表示公司2020年期末凈資產預計為負,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截止於4月19日早盤,昔日A股「中葯第一股」的ST康美,總市值僅97.49億元,股價暫時為1.96元/股。
4月15日,ST康美發布《康美葯業關於部分中期票據未能按期兌付的公告》,目前康美葯業共有8期中期票據,除了三期是2022年七八九三個月兌付外,其餘5期兌付日均在2021年6月底之前。
去年全年虧損額大於總市值,且大約凈資產,中票兌付迫近,即便是康美葯業無償劃出股權,虧空及債務巨洞也很難填平。
無論如何,中國版的集體訴訟制度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時,ST康美「首當其沖」,對於其創辦人馬興田、許冬瑾夫婦而言,他倆又創造了一個歷史。
集體訴訟,解決了小額多數的受害投資者維權難,對於那些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者,會不會罰得傾家盪產,讓他們賠得傾家盪產,倒逼上市公司強化公司治理,且拭目以待。
(2)st康美股票怎麼起訴賠償擴展閱讀
中小投資者向康美葯業索賠的規模將進一步擴大:
相關公告顯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18年10月15日閉市後仍持有康美葯業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訴訟請求的投資者,皆可於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記加入該案訴訟。
數據顯示,在訴訟所規定的這一時間段內,康美葯業股東戶數超過20萬戶,平均持股1.6萬股左右。根據2017年4月20日,康美葯業19.40元的收盤價計,截至今日,相關投資者的損失約在27萬元左右。
目前,法院暫未透露集體訴訟的賠償規模。去年12月31日,廣州法院曾受理了11名原告共同起訴康美葯業以及其高管等22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損失共計約41萬元。隨著更多投資者加入訴訟,其索賠的規模也將進一步擴大。
⑶ 康美葯業股民索賠范圍
康美葯業股民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拓展資料】
案件訴訟概況: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廣州中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2020)粵01民初2171號】,顧某某、劉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中院於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廣州中院關於該訴訟案件的《民事裁定書》,原告顧某某、劉某某二人經各原告推選擬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原告:顧某某、劉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被告:公司及馬興田、許冬瑾、邱錫偉、庄義清、溫少生、馬煥洲等21名時任董監高
(二)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原告顧某某、劉某某為本起訴書各原告的訴訟代表人,並請求法院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2)請求依法判決馬興田、許冬瑾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410,522元;
(3)請求依法判決馬興田、許冬瑾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的傭金123.17元、印花稅410.52元、利息損失1,172.51元;4、請求依法判決各被告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三)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開始,媒體對公司的貨幣資金真實性發出質疑,相關媒體報道被大量轉載,隨後公司股價大幅下跌。
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於2020年5月13日被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營業利潤、貨幣資金,虛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未勤勉盡責。原告基於對信息披露的信賴,在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損失。
⑷ 怎樣參加股票訴訟索賠
參加股票訴訟索賠的流程為:第一步,看索賠時間,1.確定買股票的時間符合理賠期限的要求;2.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時間也符合索賠期限的要求;3.受害者在賠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第二步,准備理賠材料,包括對賬單、身份證復印件,開戶證明交易、以及一套材料:代理合同、起訴書、委託書等。第三步,去法院立案。搜集一批投資人資料一起立案。立案時,法院收取訴訟費。可以簡單按索賠額的2%計算訴訟費,訴訟費的計算方法全國統一,直接交給法院指定的賬戶。如果訴訟費支付成功,案件就會立案,會有一個受理庭為大家立案。第四步,等待聽證通知。開庭結束後,律師去法院審理案件。有空可以參加。如果沒有空,可以跳過。律師會處理整個過程。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獲得賠償。交律師費。(一般風險代理人在收到賠償後支付律師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 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⑸ 康美葯業24.5億巨額賠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2021年11月12日,備受關注的康美葯業虛假陳述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康美葯業需向52037名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2,458,928,544元,該賠償金額創下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賠償之最。
資管法務評述將以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結合康美葯業案實際情況,對24.5億的投資損失金額進行拆解,簡述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投資損失的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第三十條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一)投資差額損失;(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以此,廣州中院的民事判決書中明確,投資損失由投資差額損失及其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四部分構成。
其中,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均價-賣出均價或基準價) 持股數量 (1-證券市場風險因素的影響比例)
傭金損失=投資差額損失 0.03%
印花稅損失=投資差額損失 0.1%
利息損失=(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 0.35% 第一筆有效買入日至最後一筆賣出日或基準日的實際天數/365天
可以看出,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是計算投資損失的核心,而確定買入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基準價,則是計算投資差額損失的基礎。
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基準價
根據最高院《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二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但《若干規定》未對買入均價、賣出均價計算方法進行明確規定,根據投保基金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測算報告》,投保基金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和賣出均價。該方法得到廣州市中院認可。
買入均價=(本次購入股票金額+本次購入前持股總成本)/(本次購入股票數量+本次購入前持股數量)
賣出均價=揭露日(含)至基準日(含)期間有效賣出總金額/有效賣出總數量
以此方法得到的投資差額損失包括賣出損失和持有損失兩部分。
賣出損失=(買入均價-賣出均價) 有效賣出總股數
持有損失=(買入均價-基準價) 基準日剩餘有效股數
此處的基準價,即為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通過計算,基準價為12.70元
揭露日與基準日
根據最高院《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第三十三條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康美葯業案中,根據投保基金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測算報告》,選定的揭露日為2018年10月16日,基準日為2018年12月4日。
2018年10月16日為自媒體質疑康美葯業財務造假日期,選定該日為揭露日,理由為:一是自媒體質疑報道的主要內容,與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認定的財務造假性質、類型基本相同,滿足揭露行為的一致性要件;二是自媒體揭露內容引發了巨大的市場反應,滿足了揭露行為的警示性要件;三是雖然揭露文章僅是首發在自媒體而非官方媒體,但在移動互聯網蓬勃興起的當今,發表在自媒體的文章亦有可能會迅速引起較多媒體關注和轉載。從本案來看,相關文章確實被多家媒體轉載,並直接導致康美葯業的網路搜索指數和資訊指數暴增,成為輿論關注重心,滿足揭露行為的廣泛性要求,達到了揭露效果。
2018年12月4日為康美葯業上市可流通股票換手率達到100%之日,符合最高院《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關於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的相關規定。
證券市場風險因素的影響比例
根據最高院《若干規定》第十九條 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因此,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還應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根據投保基金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測算報告》,扣除系統風險的方法是,選取醫葯生物(申萬)指數(801150)為系統風險扣除的參考指數,採用「個體相對比例法」測算投資者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
被測算的人可能不同程度收到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影響。具體計算公式為:
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證券買入與賣出期間指數加權平均跌幅/證券買入與賣出期間個股加權平均跌幅
指數加權平均跌幅=(指數賣出損失+指數持有損失)/(有效索賠股數 指數買入均價)
個股加權平均跌幅=(個股賣出損失+個股持有損失)/(有效索賠股數 個股買入均價)
截止目前為止,可以計算出每一名投資者因康美葯業虛假陳述的投資損失。
52037名存在投資損失的投資者構成及總損失
根據最高院《若干規定》第十八條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指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根據中國證監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1號),2017年4月30日康美葯業發布2016年年報,受此次存在虛增收入、虛增貨幣資金等虛假記載行為,因此確定2017年4月30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以此為標准,共有55335名投資者符合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標准,但有9名投資者提交書面聲明表示退出特別代表人訴訟,因此投服中心獲得了55326名投資者授權進行特別代表人訴訟。
但根據投保基金的證券市場風險因素的影響比例計算方法,有3289名投資者買入康美葯業的個股加權平均跌幅小於醫葯生物(申萬)指數加權平均跌幅,即扣除市場系統性風險因素以後,該3289名投資者實現了正收益,應從存在投資損失的投資者中扣除。
最終確定了52037名存在投資損失的投資者,總共損失金額為2,458,928,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