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常說的股票注冊制是什麼意思啊
近年來,股票注冊制改革逐步實施。從科創板到創業板的試行,再到即將全面推行的股票注冊制,市場經歷了「三步走」的改革布局。
相信很多朋友對注冊制還不是很清楚。今天,我們來談談股票注冊制意味猜梁納著什麼。
注冊制是股票發行制度的一種,要求上市公司在發行股票時,依法完整、准確地向證券監管部門報告各類公開渣叢信息,不得有虛假、誤導或遺漏。
在注冊制下,證券監管部門只會設立上市標准和條件,所有符合基本要求的企業都可以通過注冊完成上市發行股票。至於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優秀」,完全是留給市場去評判的。
那麼,為什麼要全面推行股票注冊制呢?
先簡單了解一下——審批制的現行制度。
簡單來說,核准制就是監管部門不僅要制定上市的標准和條件,還要對上市公司做出相關要求。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企業將被批准上市。
這就造成了一個問題,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達到核准制的要求。相當一穗沒部分企業想上市,但如果條件不滿足(比如目前處於虧損狀態),就無法正常上市,有些極端的企業甚至選擇通過財務造假的方式申請上市。
其實作為投資人,他投資的是企業的未來,他看重的是企業的成長性,而企業過去的財務數據並沒有那麼重要。如果一個企業成長性很好,雖然目前虧損,但還是有很好的前景。然後通過注冊制,這樣的企業才能順利上市。
這是注冊制改革的必然,也是各類成熟股票市場都會採用的上市制度。
看到這里,大家應該明白股票注冊制是什麼了吧。建議作為投資者,理性看待全面注冊制改革對市場的影響。但可以肯定的是,從長遠來看,注冊制改革肯定是有利於市場的。
股票注冊制是發行人發行股票前,必須向證券交易管理機構依法送達各項文件並公布完整報告的制度。申請人必須及時對證券發行信息和文件進行公布,並向主體機構提交送檢,這一流程也是股票注冊的必經過程。但是,主體機關的審查只是形式上審查,並非實質性的判斷。
股票注冊制的影響
1、激發國人創新創業的活力:在審批制下,企業上市舉步維艱,上市的要求高,一旦上市渠道被打開後,在注冊制下,上市變得簡單了,大中小企業有了公平競爭的機會。從而激活全民創業、創新的活力,實現中國經濟的轉型升級。
2、國內經濟將獲得低風險的"加杠桿"機會:當前經濟面臨壓力大,最大原因是間接融資已面臨困境,企業需要大量資金,直接融資亟待激活。
3、股市估值大大降低:在真正的注冊制下,股票的供應量大大提高,以至於價廉物美的股票都出現了,吸引眾多老百姓重新定位自己的資產進行新的配置。
4、為民企帶來更多的發展機會:在注冊制度的推動下,民營企業發展機遇大大提高。這就為中國投資代理機構的更替創造了條件。政府完全有資格承受注冊制度帶來的「金融革命」的沖擊,從而提高中國的經濟效率。
B. 股票發行核准制的第二章、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逐步成長起來的。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由於法規不夠健全,市場各方參與者不夠成熟,要求上市的企業過多且質量參差不齊,各行業、各地區發展又不平衡,急需加以宏觀調控和嚴格審查,因而對股票發行申請採用了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種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股票發行管理制度。這主要表現在:股票發行實行下達指標的辦法,同時對各地區、部門上報企業的家數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標分配權的政府部門對希望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層層篩選和審批,然後做出行政推薦;監管機構對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價格、發行方式、時間進行審查。
實施這一制度,對於當時協調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籌集資金和調整國民經濟結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來。主要是:用行政辦法無法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對發行事項高度集中管理,減少了發行人和承銷商的自主權,制約了中介機構的發育;一些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虛假「包裝,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了市場的公正;發行額度計劃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發行審批中出現「尋租現象。在市場自律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證券市場也積累了一定的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不斷規范發展,實行股票發行核准制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我國《證券法》在借鑒國際證券市場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股票發行審批制改為核准制。股票發行核准制改變了由政府部門預先制定計劃額度、選擇和推薦企業、審批企業股票發行的行政本位,確立了由主承銷商根據市場需要推薦企業,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獨立審核表決的規范化市場原則。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機構健全股票發行中信息披露的法規和標准,審查發行申請是否符合這樣的法規和標准,即發行人對投資者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充分、完整。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通知》,標志著我國股票發行體制開始由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2001年3月17日,我國股票發行核准制正式啟動。這是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C. 新股發行從核准制轉變成注冊制會帶來哪些影響
注冊制改革首先帶來的就是審批制退出歷史舞台。審批制先不說其違背市場化的原則,光是審批權力帶來的腐敗就足夠引起災難了。能氏纖磨夠掌握股票審批權利的官員自然有著權力尋租的空間。11月13日,中央紀委網站公布消息顯示,中國證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而姚剛從2002年開始擔任的就是發行部主任,這13年來就一直掌握著股票發審的大權,雖然中紀委沒有公布更多消息,但是非常大的概率是與這方面的腐敗行為有關的。
在股票審批制的時代,公司為了上市,面臨著嚴苛的財務要求,這就會讓公司有著財務作假的動力。即便不作假,很多公司都會為了滿足上市要求,去追求短期漂亮的財務數據,而忽視公司的長遠發展,這也是很多公司一旦上市,業績立馬翻臉的主要原因。隨便去翻翻上半年的新股,多少上市的時候財報亮瞎的,到了半年報和三季報的時候就被打回原型了。這里就不點名!
注冊制的推行也會大概率推動股市投資邏輯的轉變。這些年來,股市中期望收益率最高的投資方式就是賭殼公司的重組,一些垃圾公司,主營業務幾乎為0了,還值幾十個億的市值。說白了公司連個人都沒有了,就剩下個空殼了。如果注冊制推行,殼的價值將會為零,這些垃圾股也就應該進入歷史的垃圾殲斗桶里。而價值投資和成長股的投資才會成為大家所推崇的投資邏輯。當然,像概念的炒作永遠都不會消失,這個是人類的心理決定的。但是概念炒作只會是個短期的行為,股市將會變得理性的多。
至豎老於證監會,減少審批的工作,就應該將更多的工作投入到打擊市場不公平行為之中,比如財務造假,比如內幕交易。
D. 股票發行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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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律網
(一)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發行審核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發行人向公眾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即證券發行人應及時、真實、充分和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能夠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一切信息資料;
(2)監管者的監管標准公開,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開原則的基礎。堅持公開原則最典型的當屬於美國。美國對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開主義,這是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該法規定,初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並使用招股說明書。在實行證券發行核准制的國家,監管機構雖然對證券發行人進行實質審查,但同樣也重視信息公開原則,只不過是在信息公開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審核的關口,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雙重保險。
(二)公平原則公平有不同的內涵,在證券法律中,公平的價值判斷標準是應該向投資者傾斜。這是因為在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這進行交易的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於發行在佔有信息、財力、人力等其他資源方面具有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更多的優勢,因此這兩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這種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運用公平原則,來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差距。在證券法上尤其是在證券發行行為中,表現為對發行人課以更多的義務,如信息披露義務、禁止欺詐等,而對投資者除了交納股款義務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義務。
(三)公正原則對於什麼是證券法中的公正原則,理論界爭議頗大。從一般意義上說,法律上講的公正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實體公正,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正義問題;其二,程序公正(訴訟正義),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
E.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什麼制度
我國股票發行實行的制度是行政審批制。
拓展資料: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系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
一是指標額度限制;
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
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F.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是什麼
證監會審批制,以後會變成注冊制,但也不是沒有條件的,說白了都是政府控制。
G.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變遷過程
過程:
按面值發售—行政定價—逐步向市場化過渡。
按面值發售階段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開始興起到1992年是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由於人們對股票和證券市場比較陌生,認購的積極性不高,所以股票發行的著眼點並不在於股票價值的確定,而是著重於將股票發行出去。
因此,基本沒有進行股票的定價,許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發售,價格很低,並依託於行政攤派進行。這種方式使得發行抑價嚴重,但也激發了一些具有投資意識的初始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建立。
行政定價階段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開始成立。自此,我國證券市場步入初步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我國先後試行過抽簽、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和上網競價(僅4隻股票試用)4種發行方式。
較之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我國的定價方式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新股發行價=每股凈收益×市盈率這一固定公式進行統一定價,而且,發行市盈率和所採用的收益也是由證監會制定的。
在這種定價方式下,發行公司和承銷商無法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確定發行價格,這使得發行公司的資產遭受損失。
逐步向市場化過渡階段
1998年12月31日,《證券法》正式出台。自《證券法》公布以後,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繼出現了由承銷商和發行公司協商確定上市價格上網定價、向二級市場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價方式。自此,證券市場的發展邁入向市場化過渡的新階段。
(7)股票審批制數據擴展閱讀:
《證券法》和之後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國股票市場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從實行市場化改革幾年來的情況看,我國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給各市場主體帶來的收益如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發行籌資額有所擴大並開始體現公司差別,股東結構也有所改進
發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發行籌資額擴大。此外,發行市盈率也開始體現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間市場情況的差異。在行政定價期間,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准差為2.31,而1999-2000年新股發行市盈率的標志差擴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場化定價時期採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東結構的穩定性大大增強,並有助於改善投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詢價機制也促進機構投資者進行股票價值研究,從而促進市場價格的形成,這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融資。
H. 股票發行制度採用審批制的有哪些
1、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採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
2、注冊制返畢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
3、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漏如芹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橡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I. 股票市場發展初期採用的股票發行方式是什麼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進步,有很多人都會選擇購買股票來提高自己的經濟收入。但是我們現在購買的股票都是股票市場的中期,有很多人都不了解市場初期的時候它們採取的是一個怎樣的發行方式,那麼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這個問題。
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那麼從這些方面來看股票市場發展初期採用的核准制,這樣的發現方式是非常好的。它不僅能夠提高我們的素質,同時還能夠強化公司管理層的一個責任度,也能夠加強自己的一個約束性。那麼在我國的證券發行的初期,打好一個基礎是非常關鍵的,只有這樣,它才能保證我國的股票行業在未來走得越來越順暢。
J. 上市公司股票基本數據有審核嗎
上市公司股票基本數據有審核嗎
有
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請文件、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和核准發行四個步驟:
(1)受理申請文件。當保薦機構履行完成對發行人上市前的輔導工作,並且發行人按照《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 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證監發行字[2006] 6號)的要求製作了申請文件後,保薦機構就可以推薦企業並向證監會申報申請文件。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證監會。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根據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 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發審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4)核准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 個月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