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可交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與可轉債的異同
可交換債券概述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可交換債券的主要特徵
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子公司。
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預期年化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可交換債券的功能
(1)融資:由於可交換的債券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團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2)收購兼並:當在收購兼並過程中遇到資金短缺的問題,可以在實施收購之前發行專門為收購設計的可交換債券;(3)股票減持:可交換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也可避免相關股票因大量拋售致使股價受到沖擊。比如香港的和記黃埔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Vodafone;大東電報也用此方法出售所餘下的電訊盈科的股份。
可交換債券的優缺點
優點
可交換債券可以為發行人獲取低利成本融資的機會。由於債券還賦予了持有人標的股票的看漲期權,因此發行預期年化利率通常低於其他信用評級相當的固定預期年化收益品種。
一般而言,可交換債券的轉股價均高於當前市場價,因此可交換債券實際上為發行人提供了溢價減持子公司股票的機會。例如,母公司希望轉讓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換取現金,但股市較低迷,股價較低,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一方面可以以較低的預期年化利率籌集所需資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價比率賣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與可轉債相比,可交換債券融資方式還有風險分散的優點,這使得可交換債券在發行時更容易受到投資者青睞。由於債券發行人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不同,債券價值和股票價值並無直接關系。債券發行公司的業績下降、財務狀況惡化並不會同時導致債券價值或普通股價格的下跌,特別是當債券發行人和股票發行人分散於兩個不同的行業時,投資者的風險就更為分散。由於市場不完善,信息不對稱,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風險分散的特徵可使可交換債券的價值大大高於可轉債價值。
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券相比,由於可交換債券含有股票期權,預計的還本壓力較普通債券減少,且在債券到期時一般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因此可以降低發行公司的財務風險。在成熟的資本市場,可交換債券比可轉債更容易被分拆發售,嵌入的認股權證與債券拆開並且作為單獨的交易工具出售。
缺點
可交換債券的發行,可能會導致轉股標的股票發行人的股東性質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比如原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子公司股票,如果母公司減持慾望強烈時,母公司有可能會發行較大量的可交換債券,從而在轉股完成後子公司的股東變得分散,甚至會影響到子公司的經營。可交換債券由於較可轉債更為復雜,因此發行方案的設計也更為復雜,要求投資人具有更為專業的投資及分析技能。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債的異同
相同點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張人民幣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長不超過六年。
3、 發行預期年化利率較低。發行預期年化利率一般都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預期年化利率或者同期銀行貸款預期年化利率。
4、 都規定了轉換期和轉換比率。
5、 都可約定贖回和回售條款。即當轉換(股)價高於會低於標的股票一定幅度後,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而可交換債券在實際操作是否約定,還要看以後的具體募集發行條款,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債券都約定了這兩個條款。
不同點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
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預期年化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預期年化收益的影響。
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
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可交換債券在限售股解禁中的應用
可交換債券在減持股份方面的運用在海外已有大量實例,比如香港的和記黃埔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Vodafone;大東電報也用此方法出售所餘下的電訊盈科的股份。此外,歐洲很多企業為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發展,都會發行此類債券以解除公司之間互相控制的情況,一些政府也會透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把公營企業私營化,例如韓國存款保險局發行了30 億美元的債券用以將該國的國營電力公司Kepco 私營化。
隨著當初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產生的限售股逐漸解禁,如何解決好這部分解禁股上市流通帶來的市場沖擊將是未來一段時間股票市場必須正視的問題。由於可交換債券在減持方面的一些優勢,其對於順利解決限售股解禁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若採取由控股母公司發行可交換債券的辦法,母公司在債券成功發行後可即時獲得一筆融資,而在達到轉股條件時可交換債券又可以轉換成其上市子公司的股份,在不增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情況下,實現母公司對子公司股票的減持,發行可交換債券相對於在二級市場上直接拋售具有明顯優勢。
限售股解禁的減持方式比較
直接拋售
特 點:可以直接獲得資金,但在減持數量較大時容易對股價形成沖擊,從而增大成本。此外,受證監會減持新規的限制,超過1%的減持需走大宗交易系統,因此對於大規模減持而言,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拋售需要更長的時間,對企業的形象也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發行可交換債券
特 點:可以得到初始資金,相對於普通的債券融資方式,其利息成本低,且可以實現溢價減持。由於轉股是個持續的過程,因此減持對市場的沖擊小。發行債券是企業通過其信用融資的正常行為,而可交換債券又是創新品種,有助於樹立正面的企業市場形象。
其對發展證券市場的現實意義
一是為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市值管理和債務融資提供了一種可選擇的渠道。由於可交換債券與可轉債、分離債相似,債券中含有認股期權,因此其發行預期年化利率一般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預期年化利率或者同期銀行貸款預期年化利率,發行人可以節約大筆利息支出。在證券市場實現股票全流通的條件下,有利於股東利用這一金融工具進行股票市值管理,也有利於減少大股東由於缺乏籌資渠道而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
二是為上市公司股東提供了一種新的流動性管理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東因經營上出現暫時的資金困難,不得不拋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換債券後,這類股東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獲得所需資金,而無需拋售股票。
三是可交換債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該特點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這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引導投資理念的長期化和理性化。
四是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預期年化收益類投資產品,有利於加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連通。可交換債券的特點是,投資人同時獲得了按照票面預期年化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換股價格交換股票的期權,這使可交換債券比較適合追求穩定預期年化收益的投資者,特別是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等。
㈡ 可交換債券的優缺點
可交換債券可以為發行人獲取低利成本融資的機會。由於債券還賦予了持有人標的股票的看漲期權,因此發行利率通常低於其他信用評級相當的固定收益品種。
一般而言,可交換債券的轉股價均高於當前市場價,因此可交換債券實際上為發行人提供了溢價減持子公司股票的機會。例如,母公司希望轉讓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換取現金,但目前股市較低迷,股價較低,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一方面可以以較低的利率籌集所需資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價比率賣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與可轉債相比,可交換債券融資方式還有風險分散的優點,這使得可交換債券在發行時更容易受到投資者青睞。由於債券發行人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不同,債券價值和股票價值並無直接關系。債券發行公司的業績下降、財務狀況惡化並不會同時導致債券價值或普通股價格的下跌,特別是當債券發行人和股票發行人分散於兩個不同的行業時,投資者的風險就更為分散。由於市場不完善,信息不對稱,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風險分散的特徵可使可交換債券的價值大大高於可轉債價值。
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券相比,由於可交換債券含有股票期權,預計的還本壓力較普通債券減少,且在債券到期時一般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因此可以降低發行公司的財務風險。在成熟的資本市場,可交換債券比可轉債更容易被分拆發售,即將嵌入的認股權證與債券拆開並且作為單獨的交易工具出售。 特 點:可以直接獲得資金,但在減持數量較大時容易對股價形成沖擊,從
而增大成本。此外,受證監會減持新規的限制,超過1%的減持需
走大宗交易系統,因此對於大規模減持而言,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拋
售需要更長的時間,對企業的形象也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特 點:可以得到初始資金,相對於普通的債券融資方式,其利息成本低,
且可以實現溢價減持。由於轉股是個持續的過程,因此減持對市場
的沖擊小。發行債券是企業通過其信用融資的正常行為,而可交換
債券又是創新品種,有助於樹立正面的企業市場形象。
㈢ 什麼是可交換債券
你好,所謂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給託管機構(或登記結算公司)之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夠按照約定的條件以持有的公司債券交換獲取股東發債時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類似,都是投資者持有債券,都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換為股票。可轉債轉換而來的股票是原上市公司沒有發行的,而可交債交換來的,則是上市公司已經發行且持有,並且託管於託管機構的股票。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債券嵌入了看漲期權、修正轉股期權、贖回期權、回售期權後形成的復雜衍生產品,可交換債券發行徵求意見稿也指出可交換債券主要條款參照可轉債發行條款執行,其中對修正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設計和可轉債相應條塊設計沒有實質性區別。
在歐洲國家,可交換債券被廣泛應用於普通融資、減持股權套利以及並購的資本項目中,其形式也在不斷創新中,發行人在國內和國外發行可交換債券,標的股票也可以是國內或者國外的發行人所持股權。大股東減持公司股票多用可交換債券這種方式,避免有關股票因大量拋售而股價受到太大的沖擊;而很多企業為了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發展,都會發行此類債券以解除公司之間互相控制的情況。
在中國香港,和記黃埔就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沃達豐(Vodafone),而這兩度減持都平穩完成。
在美國,可交換債券發展很迅速,在1980年它還只佔與權益相聯的債券6%的比重,但是到1998年,它已經佔到了50%的份額。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㈣ 可轉債可交換債是什麼意思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區別:
1.發行人和債務人是不同的。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發行債券的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是特殊的,這通常不是一個具體的投資項目。發行債券的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可轉換債券為特定投資項目發行。
3.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不同影響。轉換可轉換債券將擴大發行人的總股本,稀釋每股收益;轉換可交換債券不會改變目標公司的總股本,也不會影響稀釋收益。
5.不同的抵押擔保方式。發行可交換債券時,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應當將所持有的上市股票作為交換抵押品,此外,發行人還可以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第三方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凈資產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的公司除外。
6.確定轉換價格的不同方法。每股可交換債券的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3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平均交易價格的90%;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交易價格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平均交易價格。
7.轉換周期不同。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後,可交換公司債券可交換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在發行結束後六個月轉換為公司股票。也就是說,它們可以在發行後六個月的任何一個交易日轉換。
8.轉換價格的下調是不同的。可交換債券沒有下調轉換價格的規定;當某些條件滿足時,可轉換債券可以下調轉換價格。
㈤ 購買股票時,可交換債和可轉債有哪些不同
在購買股票的時候,會有可交換債和可轉債兩種不同的股票,二者的區別是什麼呢?
可交換債和可轉債的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而可轉換債券則是上市公司本身。
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的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管理辦法。前者側重於債券融資,後者側重於股權融資。
發行目的不同: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和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轉換債券通常用於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