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退市風險警示幾次
退市風險警告一般三次開始st,在股票上標注st此後,漲跌限額限制為5%。2003年4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於當年5月12日發布《關於加強股票終止上市風險公司風險警示的通知》,開始實施拆缺退市風險警示制度。
所謂退市風險預警制度,是指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預警終止上市風險的特殊處理。它是在原有特殊處理的基礎上增加的一種特殊處理類別。其主要措施是在其股票被稱為之前*ST這個詞與其他股票不同。對於被退市風險警告處理的股票,報價日漲跌限制為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或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的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追溯重述後的1000萬元;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新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不能表達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由於財務會計報告中存在重大會計錯誤或虛假記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公司可能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組、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九)因第12.第十四條股權分配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配問題的方案,並經本所游御喚同意;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被退市風險警告消除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並在撤銷退市風險警告前一個交易日按照交易所要求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和衍生品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ST」。
上市公司應在股票交易退市風險警告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如果公司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合並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占凈資產值的100%以上(主營業務擔保的公司除外),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後,中小神凱企業板上市公司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