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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東南股票幾時復牌

發布時間:2024-08-29 08:27:35

Ⅰ 關於濰柴動力股份發展史

濰柴動力的前身是濰坊柴油機廠。濰柴廠建廠於1953年,是|
| |中國最早一批生產柴油機的廠家之一。自二十世紀50年代至80年|
| |代初,濰柴廠相繼研製並生產了51千瓦至99千瓦的多類中速柴油|
| |機。 |
| | 1984年,中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及中國國家經濟委員會確|
| |認濰柴廠為研發及生產斯太爾WD615系列柴油機的定點廠之一。 |
| |同年,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出《關於同意濰坊柴油機廠變更隸屬關|
| |系的復函》,確認濰柴廠為重型汽車配套柴油機的定點廠之一。|
| | 2002年12月23日,濰柴廠以有關生產、銷售WD615及WD618系|
| |列柴油機的經營資產與負債及現金入股,聯同其它現金注資的發|
| |起人成立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的經營性凈資產經過北京|
| |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為80,000,000元人民幣,而發|
| |起人之現金注資總額為135,000,000元人民幣。 |
| | 根據山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3年11月13日發出|
| |的文件,濰柴動力已獲准轉制為一家境外募集公司。2004年3月1|
| |1日起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發行126,5|
| |00,000股H股(包括由11,500,000股內資股轉換而成的11,500,00|
| |0股H股)。濰柴動力現注冊資本為330,000,000元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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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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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發行日期 | |上市日期 |2007-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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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方式 |換股發行 |每股面值( 元)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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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量(萬股) |19065.36 |每股發行價(元) |20.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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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費用(萬元) |10337.02 |發行總市值(萬元)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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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凈額(萬元) |- |上市首日開盤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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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首日收盤價(元) |- |上市首日換手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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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定價中簽率 |- |二級市場配售中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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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當年凈利潤 | |發行當年實際 | |
|預測(萬元) |- |凈利潤(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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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攤薄市盈率 |- |每股加權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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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銷商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華歐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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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薦人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華歐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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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事☆ ◇港澳資訊000338 更新日期:2007-05-13◇ 靈通V4.0
【2007-05-14】
刊登定於6月29日召開二OO六年度股東周年大會公告,
濰柴動力關於召開2006年度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
1、會議時間:2007年6月29日上午10:00時
2、會議地點:山東省濰坊市民生東街26號公司會議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4、召開方式:現場會議、現場投票表決
5、會議審議事項:審議及批准公司2006年年度報告等。

【2007-04-30】
網上定價發行的190653552股無限售流通股今日上市,
網上定價發行的無限售流通股今日上市
根據濰坊柴油機廠(以下簡稱"濰柴廠")等8個法人發起人股東以及株洲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株洲國資")出具的承諾函並受該等承諾函所規限,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將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購。
根據譚旭光等24名自然人股東出具的承諾函並受該等承諾函所規限,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將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實質轉讓,也不由本公司回購。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90,653,552股(證監發行字[2007]64號《關於核准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A股暨換股吸收合並湘火炬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本次發行的發行方式為換股發行。發行和換股吸收合並的A股全部用於吸收合湘火炬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火炬"),發行和換股吸收合並同時進行,互為前提。本次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190,653,552股,占發行後總股本的36.62%,發行價格20.47元/股。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07]48號)文件同意,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濰柴動力",股票代碼"000338"。
公司股票上市概況
1、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上市時間:2007年4月30日
3、股票簡稱:濰柴動力
4、股票代碼:000338
5、發行後總股本:520,653,552股
6、公開發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90,653,552股
7、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8、發行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
根據濰柴廠等8個法人發起人股東以及株洲國資出具的承諾函並受該等承諾函所規限,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將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購。根據譚旭光等24名自然人股東出具的承諾函並受該等承諾函所規限,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將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實質轉讓,也不由本公司回購。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無其他鎖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發行的190,653,552股股份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
11、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薦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歐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濰柴動力」上市首日交易的風險提示
今日,「濰柴動力」(股票代碼:000338)將在本所上市交易,為防範該股上市首日交易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將對該股上市首日交易實施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當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首次達到50%或-50%時,本所對其實施臨時停牌15分鍾;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首次達到90%或-90%時,本所對其實施臨時停牌15分鍾。盤中漲幅是指盤中成交價格較股票發行價格的漲幅,開盤漲幅是指開盤價格較股票發行價格的漲幅。
14:50之後股票達到上述臨時停牌條件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臨時停牌。
股票臨時停牌時間跨越收盤集合競價開始時間14:57的,本所於14:57將其復牌,恢復收盤集合競價。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二、本所對該股交易實施重點監控,並視情況採取進一步風險控制措施。對涉嫌蓄意操縱交易價格的有關帳戶採取限制交易等處理措施,並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本所鄭重提示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理性投資,及時關注本所有關臨時停牌公告。

【2007-04-26】
刊登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濰柴動力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根據濰坊柴油機廠(以下簡稱"濰柴廠")等8個法人發起人股東以及株洲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株洲國資")出具的承諾函並受該等承諾函所規限,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將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購。
根據譚旭光等24名自然人股東出具的承諾函並受該等承諾函所規限,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將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實質轉讓,也不由本公司回購。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90,653,552股(證監發行字[2007]64號《關於核准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A股暨換股吸收合並湘火炬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本次發行的發行方式為換股發行。發行和換股吸收合並的A股全部用於吸收合湘火炬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火炬"),發行和換股吸收合並同時進行,互為前提。本次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190,653,552股,占發行後總股本的36.62%,發行價格20.47元/股。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07]48號)文件同意,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濰柴動力",股票代碼"000338"。
公司股票上市概況
1、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上市時間:2007年4月30日
3、股票簡稱:濰柴動力
4、股票代碼:000338
5、發行後總股本:520,653,552股
6、公開發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90,653,552股
7、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8、發行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
根據濰柴廠等8個法人發起人股東以及株洲國資出具的承諾函並受該等承諾函所規限,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將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購。根據譚旭光等24名自然人股東出具的承諾函並受該等承諾函所規限,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將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實質轉讓,也不由本公司回購。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無其他鎖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發行的190,653,552股股份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
11、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薦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歐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分紅擴股☆ ◇港澳資訊000338 更新日期:2007-04-30◇ 靈通V4.0
【最新分紅擴股簡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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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潛在送轉股能力 |否 |是否有潛在派現能力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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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潛在配股資格 |是 |已連續幾期未分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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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次數 |- |增發次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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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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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年度 | 分紅方案 |每股收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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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30 |進展說明: 實施 | |
| |10派2(含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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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1 |進展說明: 實施 |0.9300 |
| |10派3.3(含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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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1 |進展說明: 實施 |1.6300 |
| |10派3(含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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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


【增發】

【可轉債發行與上市】


【2007-04-30】
港澳資訊·新股上市定位·濰柴動力(000338)
上市定位:41.30-45.43元
基本情況:
股票簡稱「濰柴動力」
交易代碼:000338
發行方式:網下向配售對象累計投標詢價發行與網上資金申購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
總股本:5.2億股
發行股份:1.9億股
發行價格:20.47元/股
發行市盈率:10.55倍
中簽率: 0.28%
上市日期:2007-04-30
上市地:深圳證券交易所
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歐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濰柴動力構築完整重卡產業鏈

本報訊 4月30日,濰柴動力A股(000338)在深交所正式掛牌上市,以高出發行價241%的70元的價格開盤,當日以64.93元的價格報收,漲幅達217%。至此,S湘火炬(000549)正式退出資本市場,抹去德隆系的最後一點底色,被譽為中國證券市場上最具創新的首個「HtoA」案例完美落定。
整合效應凸顯
國金證券的李孟滔認為,「濰柴動力整合湘火炬之後,將形成以陝重汽的整車為驅動力,以動力總成為盈利核心、其它零部件為輔的業務構架,有望成為國內重卡行業實力最強的整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
對於此次吸收合並湘火炬之後形成的完整產業鏈,濰柴動力董事長譚旭光表示,「我更看重這次大范圍內的資本動作能為新濰柴動力帶來的聚變效應,體現出1+1>2的預定目標:真正掌握稀缺的動力總成資源,行業話語權提升;業務貫穿重卡產業鏈,且以零部件業務為核心,將有效抵禦重卡行業格局變動等非系統風險;協同效應帶來成本費用率的下降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從今年5月份開始,面貌一新的濰柴動力旗下的發動機、變速箱和車橋將構築起最具核心競爭力的動力系統,各相關產品將由單一市場競爭轉向聯合市場競爭,在繼續保持通用性、多元化市場戰略不變的情況下,為尋求市場最大化創造條件。打通這條中國惟一完整的重型汽車產業鏈之後,為實現規模效應、降低運營成本奠定基礎。」
據濰柴動力高層透露,公司下一步將通過資源整合,在製造、銷售、采購、服務等領域全面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大幅度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各項資源的統一利用,也將有效地規避重復投入,提高企業的管理和運營效率。充分發揮動力系統核心價值優勢,提升產業核心技術創新能力,發揮產業鏈的優勢,推動整車發展。
迎合市場發展趨勢
據了解,目前國際商用車製造水平最高的當屬歐洲和美國,而兩個國家產業鏈的發展模式卻不盡相同,以VOLVO、MAN、SCANIA和賓士為代表的歐洲廠商核心零部件均為自行研發,而美國的商用車公司動力總成多採取外購的方式,國際上較為著名的零部件生產企業均集中在美國,但尚未有涵蓋發動機、變速箱和車橋的綜合動力總成製造商。對此,譚旭光表示,「濰柴動力在構架完整產業鏈的同時,將進一步提升與國際化大型集團合作的條件,從而加快推進企業國際化建設,為企業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開拓國際市場奠定基礎。」
李孟滔分析,目前國內重卡行業大馬力、高承載、高效率的發展趨勢非常明顯,而濰柴動力目前的核心產業鏈完全吻合行業的發展趨勢,幾乎所有的主流重卡生產企業都與濰柴動力、法士特和漢德車橋三家企業發生業務往來,未來3-5年中這樣的行業格局難以改變。
數據顯示,2007年1-3月,我國重卡行業銷量合計為105,374(底盤+整車+半掛牽引車),同比增長59.67%,是商用車行業中增速最快的細分子行業。其中,陝西重汽銷售重卡14127輛,同比增長101%,高於重卡行業平均增速,市場份額由2005年同期10.67%上升至13.41%;法士特銷售各類變速箱約12萬台,而2006年全年銷量為24萬台;汽協統計口徑下濰坊柴油機廠銷售柴油機43774台,同比增長106%(該數據僅包含汽車類發動機,涉及WD615/618,226B等多個類型,工程機械、船舶和發電用柴油機均未包含其中)。
對於新掛牌的濰柴動力而言,此次產業整合已經初顯行業龍頭地位。新濰柴動力自此擁有了濰柴動力發動機、法士特變速箱、漢德重卡車橋等高成長性、高盈利能力的動力總成業務,火花塞、空調、燈具、剎車等成長性強的汽車電子業務,以及陝西重卡、東風越野車等整車業務,一個中國較完整的重型汽車產業鏈業已形成,為實現規模效應、壯大民族品牌、進軍國際市場做好了應有的鋪墊。

【2007-04-30】
濰柴動力(000338)今日深市同時掛牌

作為國內最大的內燃機生產企業——濰坊柴油機廠(濰柴廠)旗下兩子公司濰柴動力(000338)、ST巨力(000880)今日同時在深交所掛牌,實現了民族動力在A股市場上的回歸。
濰柴廠是國家內燃機行業重點骨幹企業,2004年3月,由其發起設立的濰柴動力(HK:2338)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成為中國第一家在香港主板上市的發動機企業。2006年9月2日,濰柴動力公布發行A股、換股吸收合並S湘火炬(000549)的方案,2006年12月29日該方案經濰柴動力及S湘火炬股東會高票通過。2007年3月31日,濰柴動力發行A股,並於今日在深交所掛牌。ST巨力(000880)是濰柴廠通過「重組+股改」的組合方案挽救的一家瀕臨退市的上市公司,通過對已經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ST巨力實施凈殼重組,注入中速柴油機資產,完成股改並形成了持續發展能力。
濰柴動力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譚旭光表示,公司作為國內內燃機行業的領軍企業,擁有濰柴動力發動機、法士特變速箱、漢德車橋、陝西重汽等目前中國最優質重卡產業鏈條,此次實現內地上市,可以讓香港、內地的投資者共同分享公司高速增長的成果,同時也為打造中國最富競爭力的汽車零部件產業鏈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007-04-29】
濰柴動力:關於上市首日交易的風險提示

4月30日,"濰柴動力"(股票代碼:000338)將在本所上市交易,為防範該股上市首日交易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將對該股上市首日交易實施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當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首次達到50%或-50%時,本所對其實施臨時停牌15分鍾;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首次達到90%或-90%時,本所對其實施臨時停牌15分鍾。盤中漲幅是指盤中成交價格較股票發行價格的漲幅,開盤漲幅是指開盤價格較股票發行價格的漲幅。
14:50之後股票達到上述臨時停牌條件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臨時停牌。
股票臨時停牌時間跨越收盤集合競價開始時間14:57的,本所於14:57將其復牌,恢復收盤集合競價。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二、本所對該股交易實施重點監控,並視情況採取進一步風險控制措施。對涉嫌蓄意操縱交易價格的有關帳戶採取限制交易等處理措施,並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本所鄭重提示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理性投資,及時關注本所有關臨時停牌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2007-04-27】
思路創新 濰柴動力(000338)回歸A股功成名就

4月25日,濰柴動力正式發布公告:根據深圳交易所通知,濰柴動力A股定於4月30日掛牌上市。自去年9月2日公司提出「濰柴動力H toA吸收合並湘火炬」方案、12月29日濰柴動力及S湘火炬經五個分類股東會高票通過後,在監管機關的指導和支持下,中國證券市場上最具創新的第一例「HtoA」案例,最終隨著S湘火炬的謝幕和濰柴動力的登場,而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歷時半年多的濰柴動力「HtoA」案例,涉及了「上市公司吸收合並」、「增發換股」、「股權分置改革」等諸多的概念和領域,更是在「兩個法律環境」和一個特定股改法規的條件下實施的第一個案例。整個方案的設計思想、實施原則、交易條件等充分體現了濰柴動力團隊的商業智慧。方案實施過程中涉及15個地市企業的資產和業務運作,尤其得到了湖南、陝西和山東等省市的大力支持。H股公司濰柴動力做到了回歸內地增發A股、換股吸收合並湘火炬、湘火炬整合股改等三大資本創新運作,成為了第一家通過換股吸收合並方式回歸A股的藍籌股,開創了資本市場上的「濰柴模式」。
據介紹,回歸後的新濰柴是一個擁有200多億資產、3萬多名職工的汽車及零部件產業集團,將是深市主板較為稀缺的績優藍籌公司的代表。對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合並之後新的濰柴動力將展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強大的盈利能力,無論A股還是H股的投資者都將分享此次合並帶來的成果。對於濰柴動力而言,此次產業整合已經初顯行業龍頭地位。新濰柴動力自此擁有了濰柴動力發動機、法士特變速箱、漢德重卡車橋等高成長性、高盈利能力的動力總成業務,火花塞、空調、燈具、剎車等成長性強的汽車電子業務,以及陝西重卡、東風越野車等整車業務,一個中國最完整的重型汽車產業鏈業已形成,為實現規模效應、壯大民族品牌、進軍國際市場奠定了基礎。
董事長譚旭光對記者表示,當今企業面對的資源都是平等的,發展和提升就在於整合能力。面對收購湘火炬後的整合任務,我們創新思路,用不到一年的時間完成了三年甚至五年才能完成的產業整合,這為大踏步進軍國際市場、打造國際化的民族企業集團,創造了先機。

【2007-04-26】
濰柴動力(000338)將於30日在深交所上市

4月25日,濰柴動力(2338 HK)正式發布公告,根據深圳交易所通知,濰柴動力(000338)A股定於4月30日掛牌上市。
自去年9月2日該公司提出"濰柴動力H to A吸收合並湘火炬"方案、12月29日濰柴動力及S湘火炬經五個分類股東會高票通過後,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中國證券市場上最具創新的第一例"H to A"案例,最終隨著S湘火炬(000549)的謝幕和濰柴動力的登場而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回歸後的新濰柴是一個擁有200多億資產、3萬多名職工的汽車及零部件產業集團,將是深市主板較為稀缺的績優藍籌公司的代表。對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合並之後新的濰柴動力將展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強大的盈利能力,無論A股還是H股的投資者都將分享此次合並帶來的成果。

【2007-03-28】
濰柴動力A股IPO申請獲准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昨日召開發審會,審核通過了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的A股首發申請。
據悉,濰柴動力公司擬通過此次發行,以換股方式吸收合並上市公司湘火炬,並完成湘火炬股權分置改革工作。預披露信息顯示,濰柴動力擬發行1.9億股A股,發行後總股本為5.2億股。每股發行價格為20.47元,流通股實際換股比例為3.41:1。完成換股後湘火炬將被注銷,以濰柴動力為合並完成後的存續公司,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2007-03-26】
濰柴動力IPO申請周二上會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定於3月27日召開2007年第31次發審工作會議。濰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將上會接受審核。
在23日召開的第28次發審工作會議上,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普林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分別通過發行審核。(於 揚)

Ⅱ 駱十一和范00直播幾點

2021年9月13日 上證早知道.mp3音頻: 進度條 00:00 / 05:11 後退15秒 倍速 快進15秒

前路有光,莫忘初心,無論經歷怎樣的時刻,不要懷疑自己的決定。早安~

今日市場關鍵詞

生態保護、核工業、養老服務


Ⅲ 12月28日新上市股票

12月28日沒有新股上市。

Ⅳ 法規分析

公私不分侵佔挪用

民營企業家都應該明白,個人投入企業的注冊資金,或者企業通過合法經營賺取的利潤,在企業沒有清算之前或者沒有進行利潤分配之前,都並不完全等同於企業家的個人資金。同一老闆參股或控股的許多企業之間,這家企業的資金也不能隨便用做另一家企業的資金使用。如果對這些問題缺乏清醒的認識,把企業資金錯誤地當作自己錢包里的資金,把民營企業錯誤地當作自己的金庫,把下屬這家企業的資金隨便當做那家企業的資金試用,那麼,就很可能遭遇牢獄之災。

如廣東金正集團老闆萬平。公訴機關指控萬平涉嫌犯罪共有兩宗事實: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間,萬平利用其為ST天龍總經理、ST天龍東莞分公司負責人、廣東金正集團實際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以預付ST天龍東莞分公司上游供貨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貨款的名義,逃避公司監管,擅自將天龍集團東莞分公司2700萬元的資金挪用給廣東金正使用,至今未還。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 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的要件為:
一是犯罪客觀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是認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標准,也是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具體標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體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是否構成挪用公款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正確認識行為人是否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就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在這一問題上,刑法修訂前,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人員。刑法修訂後,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符合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應以挪用本單位資金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正確判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財經紀律而挪用,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公款被他人用於非法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要正確判斷行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獲得公款歸個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要注意區分挪用與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區別體現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為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單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規定和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暫借的,具有公開性;最後,挪用公款的行為多數沒有手續和借據,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經過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憑證,有的在帳面上有記載。
例如,我們在偵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嚴格把握刑法384條的實質要件,注意區別挪用與借用公款的關系的界限,經過初查去偽存真,用挪用公款四個構成要件,逐條分析、研究、認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認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誤區
1、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認為它們的主體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條的規定,便不難發現二者的區別。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的主體不同在於貪污罪的主體范疇寬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范疇。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在這條規定中,第2款單列一款,與第一款是並列關系,即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並列關系,並不包含在國家工作人員之列。而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未包括此類人員。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做了具體規定,在這條規定中,國家工作人員並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從這3條規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體與貪污罪主體不同在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不包括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卻包括。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這樣進一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與貪污罪主體的不同。
2、認為股份制企業中的人員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應以是否為國有控股企業來認定。
改革開放以後,所有制結構呈現多元化,隨之而來企業性質也日趨復雜,對這些企業中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實踐中有多種主張,最常見的是以國有權是否佔多數來劃分,即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國有控股的企業中人員有挪用行為的定挪用資金罪。這種劃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頗之處。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便具有完全的、獨立的性質,該性質不同於任何發起人或認股人,包括參股、認股、控股的國有公司、企業的性質。而公司的法人財產屬於獨立的法人財產,其性質也不同於任何出資者的財產性質。目前有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對此類犯罪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類行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來解決。此批復中規定: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定職務侵佔罪。此批復雖未明確規定此類人員挪用錢款的行為如何定罪,但已明確規定此類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體卻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的錢款挪用給他人或自己使用時,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來定罪。
3、認為承包國有企業的人員可構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承包是企業改制的一種重要形式,承包的確給一些企業帶來了效益,但同時帶來了很多法律問題。對於承包者挪用企業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便成為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承包一般分為二種:即風險承包和經營權型承包,風險承包是指無論是否有利潤,承包人必須上交一定利潤給發包方,如有剩餘利潤則歸承包人,這種承包因企業財產的歸屬已事先劃定;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如將款借給他人應屬其職權范圍內的事情,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如屬經營權承包,且發包人是國有單位,則承包人是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因為承包既是一種委託關系,對於原來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因為承包國有單位,在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屬於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前所述這類人員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但不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故筆者認為承包國有企業人員有挪用公款行為的,無論是風險承包還是經營權承包,都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還有一種特殊身份的承包國有企業人員,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有些人認為他們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這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中的必須利用職務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時,必須利用了他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因承包人進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間的挪用行為與原來的職務沒有關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條件,而不是利用原來的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所以也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責任類型與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

所謂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制裁措施的問題,這是由法律責任的作用與目的決定的。我國法學界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法律評價,是一種不利的法的後果,也是國家強制責任人補償和救濟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這實際上是以定義的形式對於法律責任所要達到的目的做出了闡述。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個可以用經濟學來表述的字眼:「不利」與「補償」可以發現,法律責任具有兩方面的作用:(1)懲戒違法,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的威懾作用。在下文中稱為懲戒的作用。(2)對於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讓違法者個人來承擔違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在下文中稱為補償的作用。以法律責任的這兩種作用為依據,我們來考察不同情況下對於虛假陳述行為應有的處罰。

1、過失與欺詐的處罰原則

按照過錯人的主觀態度,虛假陳述行為主要分為過失與欺詐,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於違法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則表明虛假信息的出現是故意而為之,違法行為屬於欺詐。反之,則虛假信息是由於過失而出現的。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不同程度主要是為確定製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過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區別。

(1)過失的處罰原則

從懲戒的作用來看,過失的特點在於過失人在違法時並未預料到自己行為會遭受懲戒,因此也不會去衡量行為的預期效用。因此,要使過失人對於違法產生不利的效用預期的意義不大。當然,對於過失也不能完全沒有懲戒,否則行為人會對其行為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懲戒,使得過失人感受到過失對於社會造成的危害及對自己的不利後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們謹慎行為的作用了。

從補償的作用來看,補償的意義與違法者的主觀態度無關。就是說,無論違法者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於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外部性都應當予以消除。所以過失人應當承擔違法所帶來的成本。

(2)欺詐的處罰原則

欺詐具有顯著的特點:①欺詐是故意的行為。②欺詐人在行為時就已預料到可能遭受懲戒的後果,因此會考慮遭受懲戒的可能性,並且會掩飾其罪行。因此,對於欺詐行為來說,懲戒必須考慮概率的因素。③由於行為人希望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懲戒的目標不僅僅是使違法人的行為效用為負,而是應當使違法人感受到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基於欺詐的以上特點,對於會計報表欺詐來說,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來確定處罰力度。

第一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大於或等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在這一情況下,處罰的主要目標是使得欺詐人不因欺詐而獲利。

第二種情況:違法行為的所得與造成的社會損失相比小於違法行為的懲戒率。

之所以考慮這種情況,是因為很多違法行為的收益與社會成本極不相稱,違法行為的收益很低,但社會成本卻極大。誠如前述,對於故意的行為來說,懲戒的目的不僅僅是讓行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讓他體會到其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這樣才能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會計上的虛假陳述行為很可能屬於這種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制裁力度應當怎樣確定呢?實際上,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由欺詐人承擔與欺詐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相當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種違法情節下的責任類型與處罰力度

根據上小節有關處罰原則的分析,本小節來討論一下虛假陳述行為在不同違法情節下的適當處罰方式。首先來看過失的情況。過失是不以違法所得作為處罰力度依據的。過失的處罰完全以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為依據。因此,按照損失的程度,我們可以將過失分為以下幾種:

輕微過失:造成的損失非常小,從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則來看,不值得去啟動制裁程序。

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害高於輕微過失,但一般過失所造成的損失金額較小,一般來說可以由過失人全額賠償。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制裁應當是由過失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過失造成的危害無法用貨幣來衡量或者受害人無法確定時,應當給予適當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補償的作用。

嚴重過失:在嚴重過失情況下,過失造成的損失金額巨大,已經超出了過失人的賠償能力范圍。這時,過失人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出於警示的目的應當同時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對注冊會計師來說,還可以處以暫停執業的處罰。甚至取消其相關從業資格。總體說來,對於過失行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應當是比較輕的,它畢竟是起到一個督促人們謹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麼,對於造成巨大損失的嚴重過失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作者認為,這要看這種情況是否普遍,如果這種過失案件的發生比較頻繁,則不排除有欺詐人隱瞞欺詐證據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就應當考慮施以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目前對於虛假陳述的情況沒有規定過失的刑事責任。

再來看欺詐,欺詐可根據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來確定製裁力度。按照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大小這兩種標准,我們可以將欺詐分以下幾種情況來討論其處罰:

社會危害小:對於這種情況。對其的制裁首先應當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比較容易發現的情況,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對於不易發現的情況則應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或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制裁。

社會危害大,且社會危害與違法所得相差數倍以內: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刑事制裁應主要根據違法所得與發現概率來量刑。當然,既然觸犯了刑律,應當處以取消從業資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對虛假陳述在各種違法情節下的適當法律制裁進行了探討。當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本身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其中的變數包括社會損害、處罰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標。而且,法律決定處罰力度與方式有很多法學上的考量,不是單純用效用就能解釋的問題。因此,本小節所作的討論是簡單化和理論化的,以上討論的目的僅僅是從總體上來解釋法律現象或做出理論推導。

3、民事責任的分擔

在虛假陳述案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有數個責任主體:法人單位、單位主管、發行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都可能負有責任,也就存在著如何將法律責任在責任人之間分擔的問題。從法律責任的懲戒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懲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只能起到懲戒的作用,因此,應當根據各自的違法情節分別確定各方的行政與刑事責任,而不存在責任分擔的問題。但從補償的作用來看,各責任方的民事賠償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誰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不影響補償的效果。對於民事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應根據各方過錯的大小來進行,實際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則而進行,即:誰的行為越沒有效率,誰就應當承擔越多的責任。運用此原則,我們來分析各種情況下的責任分擔方法。

共同欺詐:從防止侵權的成本來看,主觀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個責任方的行為都是欺詐得以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共同欺詐的各責任方的行為都是完全無效率的,他們都負有全部的賠償責任,也就是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首先應按照各責任人的違法所得比例來分配賠償金額,如果存在有的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不足部分應由其他責任人按比例承擔。

多方過失:在多方都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夠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謹慎態度就可以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責任方都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在共同過失情況下,應根據各責任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來分擔賠償額。相對嚴重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多的責任,相對輕微過失的責任人承擔較少的責任。由於過失責任人的行為不像欺詐那樣是完全無效率的,所以過失的民事責任應只限定在過失人按相對過錯原則所確定的賠償金額范圍內,即按份責任或比例責任。就是說,對於多方過失不宜適用連帶責任。

部分責任人負有欺詐責任,部分責任人負有過失責任:如果負有欺詐責任的責任人有賠償能力,則應當由欺詐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過失人則只施以行政處罰就可以了。欺詐責任人不能承擔的部分,由過失責任人承擔,但以過失責任人應當受到的懲戒力度為限,即過失責任人不對欺詐責任人無力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前面兩種情況下的原則,欺詐責任人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在過失責任人內部,按照相對過錯原則分配責任。

例如我國股市重大違規案例之一瓊民源事件:1993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房地產和農業,1995年利潤僅為38萬元,是深市股價最低的垃圾股。該公司在1996年年報中稱其利潤為5.71億元。該公司股價也扶搖直上,從1996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為1997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創下漲升12倍的神話。

1997年2月28日下午,瓊民源召開1996年度股東大會,因末按時結束,董事會決定3月3日下午繼續舉行,並申請在開會期間「瓊民源A 『停牌,待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後復牌。但3月3日董事會全體成員辭職,導致無法刊登股東大會決議,由此瓊民源長期停牌。

1998年4月29日,由國務院證券委、國家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在對瓊民源公司的1996年報涉嫌違規進行了長達一年多的調查之後,終於公布調查結果,瓊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來聲稱成功進軍北京房地產1996年利潤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將進軍通信領域並在美國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場騙局;在嚴重失實的數據背後,是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在二級市場獲取暴利。據統計,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瓊民源公司的在冊股東僅為4.9四萬人,但到1997年2月28日,股東人數已猛增到10.7萬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東為9.8萬人;換言之,在停脾前兩個月的時間里,把瓊民源由丑小鴨捧成天鵝的莊家,已陸續遠遠遁去,而根據瓊民源年報業績蜂擁入市的散戶成為該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主體。

1998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對瓊民源案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瓊民源1996年年報稱利潤中,有5.69億是虛構的,並且虛增6.57億元資本公積金;鑒於瓊民源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馬玉和等人製造虛假財務數據涉嫌犯罪,證監會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稱被告人馬玉和為製造瓊民源有良好業績的假象,以達到接管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發行10億元可轉換債券的目的,遂於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間,以簽訂虛假的《合作建房合同書》、《權益轉讓合同書》、《關於北京民源大廈前期工作經濟補償協議書》,利用借款進行循環轉賬等手段,編造4項虛假利潤來源,虛構瓊民源1996年度利潤總額為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處理意見中稱虛構利潤5.4億),後授意被告人斑文紹(瓊民源財會人員)將這虛構的4筆利潤編入1996年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上報給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被告人馬玉和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紹配合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虛編資本公積金增加6.57億元人民幣。並於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在傳媒上公布,誤導廣大投資者,嚴重損害瓊民源股東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瓊民源」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原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民源大廈董事長、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董事長馬玉和,因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 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會計師事務所退休幹部、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聘用會計斑文紹因同樣的罪名被到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從上述案例看, 「瓊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有如此驚人的業績,略有會計常識的人都會提出懷疑。

首先,巨額利潤令人疑惑。現將「瓊民源」公司1995年業績與1996年業績對比如下:

從中可見,公司1996年利潤總額和凈利潤分別較1995年增長848倍和1290倍。而對這種超常增長,公司解釋為「公司投資北京的戰略決策獲得巨大成功,開啟和培育了公司獲得高收益的新利潤增長點,使公司今後穩健、持續獲得利潤有了可靠保證。」這種含糊其辭的解釋實在難以讓人信服。實際情況是,在1996年利潤總額5.7億中有5.4億是虛構出來的,是「瓊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通過與關聯企業(香港冠聯置業)及其他公司簽訂的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合作建房、權益轉讓等無效合同編造的。

其次,巨額資本公積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億的資本公積是從何而來的呢?年報在資本公積這一欄是這樣寫的:「資本公積金增加的原因可參閱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超過30%的解釋。」然而在第11項「對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變化」的解釋中,卻隻字不提資本公積金。在東窗事發後,有關部門經過調查發現,所謂的增加6.57億資本公積是「瓊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和確認的情況下,對四個投資項目的資產進行評估而產生的。這6.57億資本公積顯然是虛增的。

那麼,「瓊民源」為什麼要這么做呢?不用說,是巨大的金錢利益在背後作祟。經查實,「瓊民源」的控股股東民源海南公司與深圳有色金屬財務公司聯手,先大量買進「瓊民源」股票,再以虛構的利潤來拋出「利好消息、」使股價大幅上升,然後伺機大量拋出,牟取暴利在這次操縱股市的違法行為中,兩家公司分別非法獲利6651萬元和663O萬元。

盡管「瓊民源」的有關人員在這一案件中難逃其責任,而作為對「瓊民源」年報進行審計的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同樣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因為,面對「瓊民源」1996年年報中利潤和資本公積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審計專業知識的注冊會計師自然應該引起足夠的注意,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但事實是,注冊會計師不但沒有這樣做,相反,在眾多投資者對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提出疑問的情況下,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還站出來為「瓊民源」公司辯護,聲稱「報表的真實性不容置疑」。可見,「瓊民源」案會造成如此嚴重後果,很大程度與注冊會計師的失職及某種意義上的推波助瀾有關。

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除了採用一般的檢查、盤點、函證等取證方法外,還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復核程序。所謂分析性復核程序,是指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 重要項目的各種數據比較分析,來檢查報表項目中有否反常現象。如果一旦出現異常變動情況,注冊會計師就必須追蹤審核,並掌握異常變動的根本原因及其證據。這是年報審計工作的基本常識。如果「瓊民源」案中的注冊會計師能夠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這些要求,對有異常變動的「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並取得能夠說明異常變動原因的可靠證據,或者說認真檢查資本公積增加的相關會計記錄和原始憑證,審核對資產評估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估價方法是否合規,然後再發表有關聲明,就不會出現上述後果。

四、假帳的治理與預防

會計假帳在現實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危害,成為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法治社會推進的一大公害,成為上至中央領導下至一般百姓密切關注並高度重視的焦點問題。

(一)假賬的治理

我國會計假帳越治越亂並成為社會公害的根源在於沒有構建一套真正有序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責任,同時施以必要的刑事責任制裁。作者認為,必須建立以假帳民事責任為主導、以假帳刑事責任為重心、以假帳行政責任為補充的會計假帳法律責任體系。

1、假賬的法律責任建構

(1)、假帳民事責任

會計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契約行為。會計假帳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目前會計法律法規的一個重大缺陷是沒有融入會計契約的理念和條款,造成會計假帳民事賠償責任追究的法律根據不足,對會計假帳責任者處罰不力,無法樹立會計法律法規的崇高權威和尊嚴,使會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效果和社會效益極低。主要是建立假帳違約責任和規范假帳侵權責任。

(2)、假帳刑事責任

會計假帳刑事責任是指會計行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會計假帳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盡管我國《刑法》對注冊會計師執業形成的虛假報告,規定了刑事責任條款,但由於處罰較輕、虛假標准難以認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冊會計師參與做假的趨勢愈演愈烈,給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和政府宏觀調控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3)、假帳行政責任

會計假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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