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美國上市的公司怎樣套現股票
看是否在三大主板上市的?如果是三大主板上市的那麼上市後公司沒有限制規定就可以賣出股票。你的股票一般會託管在幫你承銷發行的券商那裡,在券商那裡開個帳戶就可以賣出。如果是在otcbb上市或是pink市場,那麼由於極低的成交量賣出去很困難。
Ⅱ 中國企業到美國上市的股票如何套現
這個和我們國內的操作差不多!!
只是在海外上市的你把股票賣掉以後它要把美元轉換成人民幣在7個交易日以後把款匯入你指定的帳戶里
Ⅲ 企業上市後高管手裡的股票可以變現嗎
肯定可以,只是有一定的限售期 過了這個日期高管手裡的股票成全流通了就可以變現了
Ⅳ 公司上市,高管如何套現
上市公司高管由於直接掌控上市公司的經營,最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產品價格變化等等,具有信息優勢,知道公司值多少錢.
高管大規模套現表明他們認為公司的股價太高了,套現也是很自然的事,如果價格過低,他們也可能會增持。另外,上市公司高管面臨「二選一」:是選擇數十萬的年薪繼續留在公司,還是辭職准備套現市值數千萬的股票?在高薪與「巨額套現」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所以就有不少高管選擇了主動辭職。
畢竟,上市公司高管由於直接掌控上市公司的經營,最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產品價格變化等等,具有信息優勢,知道公司值多少錢。
而且A股市場上以三四十倍的市盈率水平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勢必也難能長久。特別是股改以後上市公司業績的確是上去了,但其中難免會有做上去的成分(例如,把以前隱藏下來的利潤進行釋放,等等)。而由於市場對2008年國內外經濟放緩及高通脹、緊縮貨幣政策的預期等不利影響,上市公司業績表現可能會低於預期。
還有,今年隨著「大小非」解禁高潮的到來,大量限售股湧向市場將是投資者不可迴避的一個事實,原來股票市場上平衡的供求關系已經被打破,上市公司高管就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以保住幸運的巨大賬面財富。
需要完善法規進行制約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的行為並不違法,但此舉卻令中國資本市場的信心基礎受到傷害。
全流通對於A股市場來說是一個新的格局,不管是管理層還是市場參與者對於全流通後市場的認識都還存在局限性。新情況需要新的監管體系,目前的監管體系並不完備,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以及「大小非」的市場行為需要新的監管體系進行規范。
當務之急,需要完善法規制約高管辭職套現行為,進一步制約高管辭職套現的額度和時機;進一步制約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後的再就職;通過制定法規對上市公司高管拋股套現開征資本利得稅。
Ⅳ 在納斯達克上市交易股票如何套現收稅多少
要的。美國證券稅收的稅種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流轉稅,包括印花稅、證券交易稅。近年來,美國政府因為證券稅收中的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其收入佔全部稅收的比重小,同時注重資本的流動性,所以現已取消此稅。
二、收益稅,對個人證券投資所得的征稅,將其所得並入普通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公司證券投資所得的征稅,將其並入公司所得,徵收公司所得稅。對個人投資所得和公司投資所得分開征稅,則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
三、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並入普通利得征稅。對長期資本利得和短期資本利得,採取差別稅率,最高達28%。資本損失區分個人和公司,採取兩種辦法。對個人資本損失可允許扣除,並規定短期資本損失先扣除,長期資本損失後扣除,但每年的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當年沒有扣完的,可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扣除。
四、遺產和贈與稅。
Ⅵ 作為高管的公司大股東,他的股票是怎麼獲得的
1、從二級市場購買成為大股東、比如馬雲出資10億收購恆大俱樂部50%股權等。
2、公司創辦人把企業上市、通過高送轉與增持擴大股本。
大股東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任何人士擁有股本的10﹪或以上的權益。 大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Ⅶ 請問 一個公司要在美國納斯達卡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回答:職業理財師
學弟
11月24日 13:01 以下論述2板市場和主板
上市標準的選擇。二板市場與主板市場不同,現階段其主要目的是為高
科技領域中運作良好、發展前景廣闊、成長性較強的新興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
場所。由於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普遍經營規模偏小,營運時間較短,市場前景不
確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穩定,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使得銀行不敢為其貸款,
而我國主板市場因為進入門檻過高也將它們拒於門外, 這樣就特別需要一個有
別於主板市場的資本市場為它們提供融資渠道。考慮到新興高科技公司業務前
景的不確定性,在構建我國二板市場時,要設法降低市場進入門檻。日前高西慶
也指出,應放寬二板市場公司的上市要求,以降低進入門檻。《徵求意見稿》
規定,內地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
出資的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七十。
(1)股本規模相對較小,但對業務要求可能較嚴。 按照目前我國主板市場
的上市標准,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3000萬元,股票發行後公司股本
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而中小高科技企業一般都處於創業期,生產規模偏小,無
法滿足主板市場的上市條件。所以, 二板市場應適當放鬆對公司股本總額和發
起人擁有股本總額的限制,從而盡可能讓規模偏小、缺乏資金、 但產品前景良
好的中小企業上市。在我國成立二板市場的初期,考慮到新興市場的特點,為了
抑制過度投機,防範和控制市場風險,提高市場的營運質量和運作效率, 除適當
放寬股本規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條件將不比主板市場寬松。 根據中國證監會去
年底出台的《高新技術企業板股票發行上市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除股本規模可小於5000萬元但不得低於3000萬元外,其他財務和業績指標都
不應低於主板市場。《徵求意見稿》對此作出了同樣的規定。二板市場是為那
些具有活躍業務記錄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在放寬企業上市條件的同時,
應該強化公司的業務標准和管理標准,即公司必須具有突出的主營業務、明確
的主導產品、詳盡嚴密的業務發展計劃、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巨大的主
業成長潛力,而且具備高質量的管理團隊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統。隨著市場
的發展,二板市場公司發行後總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於 3000 萬元降為不少於
2000萬元。
(2)經營年限相對較短,可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主板市場的上市規則中一般
有「三年連續盈利」的要求,而高科技企業由於技術創新能力較強, 使得技術
升級換代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時間短,無法達到上述條件。隨著證券市場的不
斷發展,投資者日益成熟,市場運作(特別是主板市場運作)逐步規范, 監管水平
不斷提高,二板市場的上市條件可逐步放鬆。 《試行辦法》和《徵求意見稿》
都規定,企業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兩年以上( 增發新股的
可以不受此條款限制)。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提高上市公司營運質量, 避
免企業因頻繁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而造成經營業績的不穩定。並且規定,原
企業整體改制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已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荊���導?梢?br />
連續計算,在最近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為了增強我國二板市場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
上市條件可考慮進一步放鬆,對於研究與開發力量很強的企業, 只需要有一年
的經營記錄,可以不設最低盈利要求, 且不分企業存續期間的所有制性質均可
連續計算經營業績。考慮到許多網路企業在創立時期大都沒有盈利,因此對其
盈利記錄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長的業績記錄。《試行辦法》曾要求企
業有一年的盈利記錄。在《徵求意見稿》中,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發行股票前
的最低盈利要求,並且對公司的預期利潤率不再作出硬性要求。這一規定,為
網路公司在二板市場上市打開了大門。此前,有關ICP不得在海外上市、 非證
券公司不得從事網上證券委託交易等規定,使得部分網路公司幾乎不可能再得
到風險資金的支持,而高新技術板的盈利記錄要求、「雙高認證」等規定幾乎
封死了網路公司的國內上市之路。這一新的政策變化必將對主板市場上網路股
板塊的表現發生重大作用。目前滬深兩市中不少上市公司都組建、控股或參股
了一些網路和其他高科技企業,隨著這些高科技企業上市或分拆上市,將會使
相關的上市公司的投資獲取不菲的收益。這無論從題材的發掘還是從業績提升
促使投資價值凸現的角度來看,都將對網路股的市場表現產生很大的促進作用。
(3)放寬關於股東人數的限制,社會公眾股比例可相對較低。 按照《公司
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不得少於 5 人,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
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借鑒美國那斯達克(NASDAQ)小型資本市
場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香港創業板市場股東人數不少於一百人的做法,《
試行辦法》中規定,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可降為不少
於500人。《徵求意見稿》則進一步放寬要求,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
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為了確保和增強股票的流通性,二板市場應有足夠
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但考慮到二板市場的企業規模相對主板市場要小,社會公
眾股比例可低於主板市場。《試行辦法》規定,二板市場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
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徵求意見稿》降低了對該
比例的要求,規定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對
該比例的上限要求,按照《高新技術企業板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規則(討論稿)》
的規定,高新技術板上市公司新發公眾股份占擬發行總股份的比例在30%到65%
之間。鑒於二板市場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滿足一定條件後可以全部上市流通交
易,因此應適當控制新發公眾股份占擬發行總股份的比例,我們認為這個比例
以30%-40%為宜。
3、二板市場必須是全流通市場。 高新技術企業和成長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有賴於風險投資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風險投資體制的關鍵因素是建立風險投資
的退出機制。雖然二板市場不是專門為風險投資的退出而設立, 但它是風險投
資機構投資從原有公司退出以便進入新一輪高科技項目投資的重要保障。考慮
到風險投資機構通過股權轉讓一次變現的特殊運動規律, 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企
業所形成的股權應可以流通,相應地二板市場中不再有社會公眾股、 國家股和
法人股的劃分,因此應該是一個股份可全流通市場。 國外機構對中國高科技企
業的股權投資同樣可以流通,這涉及到制定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需要進行相
關的配套改革。日前高西慶就表示,二板市場與主板市場有很大的區別。在主
板市場上,存在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另外,《公司法》規定
發行人股票上市三年內不得轉讓,高層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持股票不得轉讓。
在二板市場上市公司所有發行的股份將可以全部流通( 《公司法》的相關條款
將作修改)。
4、主要股東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高科技企業在二板市場上
市的主要目的是解決企業本身的資本擴張和風險投資的退出問題, 而不僅僅是
為了滿足這類企業的創業股東和管理層股東的套現需要。因此, 為了保持公司
成長的連續性, 應將創業股東和管理層股東的利益與公司的經營業績有機地結
合在一起,這些股東在公司上市時所持有的股本至少佔已發行股本的35%。 在
股權可全流通的安排下,為了確保公司管理層的穩定性,公司上市後, 這些主
要股東必須接受出售若乾股份的限制。一方面,目前我國企業經營和決策行為
的短期化傾向較為嚴重,缺乏個人信用,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的監督
約束機制還不夠健全。如果對公司高層和主要股東沒有出售股份的限制,可能
會出現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大量拋售公司股票的情形,這不利於保持公司管理
層的穩定,造成管理層缺乏對公司發展的長期承諾,從而制約了公司的長期可
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目前國內不少高新技術企業紛紛提出到香港創業板和美
國那斯達克上市的申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國內現行規定對發起人和高級
管理人員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過死。如果繼續沿用現行做法,將不僅制約國內
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而且不利於風險投資機制的建立。因此,為了完善風險
投資的退出機制,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國二板市場可以借鑒香
港和美國市場的成功運作經驗,放寬對發起人股份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
份的時間限制。《徵求意見稿》規定,在二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已發行的全部股
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但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首次公開發行之
日起未滿一年的除外。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自股票
上市滿一年後方可流通。同時,通過示範宣傳,鼓勵企業採用國際通行的滾動
式鎖定的作法,對高層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所持有股份的交易進行制約。我們認
為,兩年限期屆滿後,這些高管人員亦不得在連續六個月之內出售25 %以上的
名下股份。
5、二板市場應放寬配股等再融資條件。 股本的不斷擴張是企業發展壯大
的一個主要表現。為了提高二板市場上市公司的後續融資能力,增強其發展後
勁,促進上市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二板市場需要為中小型企業提供寬松的
再融資環境。例如對於少數急需資金實施高科技項目的高新技術上市公司配股
時,配股凈資產收益率、配股間隔期及配股比例要求可適當放寬, 以實現再融
資的市場化。(1)放寬配股比例的限制。 二板市場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證監發
字(1994)131號文件第二條第七款關於「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 不得超
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規定的限制。(2)
放寬配股條件。二板市場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證監發字(1999)12號文件關於「
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
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 以上」以及「指標計算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
收益率不得低於6%」的規定限制。例如,《徵求意見稿》就明文取消了「前一
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的配股條件限制。
6、收購兼並活動會比主板市場更加活躍。 現代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歷程表
明,資本經營已經取代產品經營而成為企業發展的主要手段,以此來實現企業
低成本的快速擴張。美國那斯達克市場是美國高科技企業收購和兼並的主戰場。
正是通過收購和兼並活動,一方面一些屬於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以各種方式介
入高新技術產業,以增添新的生機和活力,培育企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另一方
面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以這種方式迅速地發展壯大,以達到規模擴張和業務拓展
的目的。據統計,1999年美國最大的50宗高新技術企業的收購與兼並案中,大
約有90%是在那斯達克市場完成的。從購並行業來看,通訊、計算機、 醫療健
康業的購並佔了較大比例。例如,風險高科技企業網景公司就是大規模購並浪
潮中的眾多收益者之一。從1995年到1998年4月,微軟公司順利實施了28 宗兼
並案和32項投資項目,使得其總資產和凈資產分別增長了1.7倍和1.4倍。在那
斯達克市場,類似微軟這樣通過購並實現快速規模擴張的還有不少公司,例如
Amazon.com、CISCO、Intel、Ecom、Oracle、Amgen、Sun、Dell等等。最近,
美國在線(AOL)收購時代華納(TWX)充分利用那斯達克市場提供的便利條件, 以
換股和債務方式進行合並,總交易金額高達1840億美元, 一舉成為迄今為止世
界上最大的一宗購並案。
Ⅷ 股票套現對員工的有什麼限制
你好,原始股是公司尚未上市之前通過政府產權交易機構發行的股票。原始股的持有者通常是公司員工、部分與公司有密切關系的人員和公司私募的對象。
以前的上市公司中,很多的法人股和流通的股票權利是一樣的,但是成本相對來說要低很多,產生的風險還會由流通股股東承擔,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股票。如果原始股想要套現的話,必須要通過股權分置改革來實現。
原始股套現的規定如下: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進行股票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Ⅸ 納斯達克上市後,那些多百萬富翁怎麼拋售股票變現呢有什麼時間或者交易量的限制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大小非是怎麼回事?是我們國家特殊的情況,是國有問題與市場問題的沖突。美國沒有這種情況。香港在以前也沒有,大陸的公司過去之後,出現了所謂的紅籌股,應該也是有沒有流通的國有股,這些都會改革的,變為全流通。
我認為,關於那些公司內部員工持股,沒什麼好說的,所謂的出現多少百萬富翁都是指身價,並不是擁有的實際財富量,如果股價掉下去了,照樣都是窮人。公司給他們的股份應該是按照職位、貢獻大小成相應比例劃分的,看大門的與看網站的股份肯定不一樣。這些是為了激勵公司員工奮發圖強,給公司使勁干,幹得越多賺的越多。套現這一塊肯定有嚴格規定,比如多少年之內不能賣出、轉讓公司股份。當然,那些持有股份人數多的肯定不會賣,賣了公司就和他沒關系了,況且他們持有限制期肯定更長,說賣就賣那不成過家家了嘛。
Ⅹ 我手裡有原始股,據說明年在美國上市的,請問什麼時候套現或者可以立即套現嗎
一般都是不可以立刻套現的,這是為了保護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具體的解禁時間你可以咨詢你投資的公司的證券部的人,當然前提是你買的這個公司的股票是真的,沒被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