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有哪些條件
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股票香港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2.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需滿足哪些條件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將有助於實現更好的融資。
第一,選擇不同的上市手段,對企業上市要求也不相同。
在香港股票市場,主要分為紅籌股和港股,也就是大家比較了解的H股。
一般大型國企會選擇H股,這是因為盡管H股面臨的監管更嚴,但是有望轉成A股。反之,小型企業一般比較適合以紅籌股的形式上市。
第二,對上市企業會有一些財務硬性指標規定。
比如對企業的稅後營業利潤的規定,要求在上市的前三年不得低於5000萬港幣,前兩年之和不得低於3000萬港幣,首年不得低於1000萬港幣。
除此之外,香港方面也對企業上市時股票的市值、市盈率也做了硬性規定。
同時,上市企業還要滿足香港和國際方面的會計准則。
最後,作為上市企業本身,也要就目前的情況進行研討,獲得保薦人、承銷商以及其他群體的認可,方能上市。
3. 港股上市條件
港股上市條件:
【1】發行人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發行人最近兩年兩年須得連續盈利,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最近一年營收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增長率不低於30%;
【2】發行人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申請上市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時間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港股IPO流程一般是7個階段:
【1】遞表:從准備資料到遞表時間周期為3到6個月;
【2】聆訊:評估上市公司,時間2到3天;經過漫長的3-6月等待,上市委員會審閱新上市申請,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進行首次公開招股。上市委員會的職能主要包括:1.上市審核職能;2.上市審查並監督上市部工作;3.批准新股上市申請以及規則豁免申請;4.通過、更改或修改上市部以及上市委員會的決定;5.提供政策諮詢,批示重要政策及《上市規則》修訂。
【3】路演:公司向機構投資者作介紹,周期為7天; 聆訊結束上市申請獲得批准之後,發行人與保薦團隊、財經公關予以配合開始一系列的股票發行宣傳工作,具體包括向准投資者介紹公司的業績、產品、發展方向、投資價值,並且回答投資者相關問題等,這就是路演。
【4】招股:面向全球投資者賣股票,周期3天,最長一周;
【5】公布配售結果:上市前一天公布;
【6】暗盤交易:場外交易,新股上市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後進行;
【7】掛牌上市。
企業選擇在香港上市,無非是看中了資本市場的總體環境、時間可控性高還能對公司業務有宣傳和推廣的機會,而且香港上市後再融資非常便利,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業務空間。
拓展資料:
港股上市流程為:首先委任上市保薦人並落實初步銷售計劃,然後進行審核調查、評估工作,然後決定上市時間,最後通過證監會批復後招股並上市買賣。
4. 企業在香港上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公司上市後,股票的流動性增加,持股人可以隨時將手中的股票拋售換成現金。公司的運營狀況向大眾公開,市場直觀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譽,更容易向銀行獲取貸款額度。最關鍵的是,公司上市後獲得資金支持,能讓企業發展平穩,能夠存在更持久,企業會越來越大。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所以說在香港上市的話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5. 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5)股票香港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參考資料:網路-上市要求
6.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標准
香港聯交所主板對申請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1、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為聯交所認為適宜上市者。資產全部或大部分為現金或短期證券的發行人或集團(投資公司除外)一般不會視為適宜上市。
2、發行人必須符合《上市規則》中「盈利測試」、「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市值/收益測試」中的其中一項,其中的市值以公司全部股本乘以公司在香港市場的股價計算。
3、除符合以上任一的測試標准年,所有新申請人還需符合以下要求:
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於2億港元,而為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通常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為確保上市證券有一定的流通量,對公眾持股有如下要求:
任何類別的上市證券一般必須有至少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發行人上市時預計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公眾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5%至25%之間;股東的最少數目為300名,對通過市值/收入測試而上市的公司,其股東的最少數目為1000名等。
新申請人必須做出必要的安排,使其證券符合香港市場交易及結算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在其中央結算系統寄存、交收及結算。
以上只概述聯交所對上市申請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對於基建工程公司、礦務公司、海外發行人及一些內地發行人申請上市,聯交所另有特別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詳情請參閱《證券上市規則》,並以此為准。
對申請H股上市的中國公司,按中國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到境外上市的企業必須滿足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集資金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以及過去一年的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的規定;主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後12個月內,不能再發行股票或可換股債券。
同時,聯交所一般將不會考慮公司上市後三年內提出的分拆上市的申請,即將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的聯交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獨立上市。
(6)股票香港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 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7. 什麼樣的股票才能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
申請在主板上市和在創業板上市需要滿足不同的條件。
下列為股本證券在主板上市所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上市公司及其業務必須被交易所認為適宜上市。全部或大部分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的公司 (投資公司除外) 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宜上市,除非該公司只從事或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申請上市的公司(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項中其中一項測試。
盈利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在該段期間,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少於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或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其上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經審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為5億港元,及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從其擬申請上市之營業活動所產生的凈現金流入合計最少為1億港元;或
市值/收益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獲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經審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為5億港元,及上市時至少有1,000名股東。
*註:新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和行業中擁有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及經審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於2億港元,其中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不得低於5,000萬港元。
為確保上市證券有一公開市場:
任何時候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均須有至少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超逾100億港元,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中一個較低的百分比,條件是公司須於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適當披露其獲准遵守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並於上市後的每份年報中確認其公眾持股量符合規定。
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於上市時最少有股東300名。另根據上述第(2)(iii)項要求上市的公司,上市時須有至少1,000名股東。
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
新申請人必須有足夠的營運資金應付現時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 所需。
申請人必須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證券符合香港結算訂下的資格,在中央結算系統寄存、交收及結算。
以上只概述交易所對上市申請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對於基建工程公司、礦務公司、海外公司及在內地注冊成立的公司申請上市,交易所另有特別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詳情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欄目下「上市規則與指引 」內的《上市規則 - 主板 》。
創業板基本上市要求概述如下:
新申請人在刊發上市文件前兩個財政年度的經調整後的來自經營活動的凈現金流入(但未調整營運資金變動及已付稅項) 合計須達2,000 萬港元。
市值至少達1 億港元。
公眾持股量至少達3,000 萬港元及25% (如發行人的市值超過100 億港元,則為15%至25%,即與主板一致)。
最少100 名公眾股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持有比率不得超過50%。
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管理層成員大致維持不變。
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新申請人必須清楚列明涵蓋其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擬達致該等目標的方法。
《上市規則》的要求或會不時修訂;詳細的創業板上市要求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欄目下「上市規則與指引」內的《上市規則 -創業板》。
8. 咨詢香港公司上市條件
1、財務要求
(1)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盈利(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盈利至少2,000萬港元,以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萬港元),同時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5億港元;
(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40億港元且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5億港元,且前三個財務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2、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准則》或《國際財務財務准則》,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3、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在至少前三個財務年度有營業紀錄且管理層維持不變,在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財務年度所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在某些情況可以獲得適當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與其市值至少為5億港元。
5、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為1.25億港元。
6、公眾持股量
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如發現人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則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7、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上市前投資者的基石投資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得出售股份,第2個6個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須維持控股地位)
(8)股票香港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香港上市流程
(一)第一階段
委任 上市保薦人;
委任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股票登記處;
確定大股東對上市的要求;
落實初步銷售計劃。
(二)第二階段
決定上市時間;
盡職調查;
評估業務、控制架構;
公司重組上市架構;
復審過去二至三年(根據上市條件)的會計記錄;
保薦人草擬售股協議;
中國律師草擬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的文件(H股);
預備其他有關文件(H股);
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H股)。
(三)第三階段
遞交香港上市文件與聯交所審批;
預備推廣資料;
邀請承銷商;
確定發行價;
製作承銷團分析員簡介;
承銷團分析員編寫公司研究報告;
承銷團分析員研究報告定稿。
(四)第四階段
中國證監會批復(H股);
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請;
聯席承銷安排;
需求分析;
路演;
公開招股;
股票定價;
股票配售及公開發售;
銷售完成及募集金額教授到位;
公司股票開始在二級市場買賣。
組建上市工作辦:上市的執行策略由上市工作辦負責,上市工作辦成員由公司有關部門選出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加入專業工作團隊中,負責相關的上市工作。
9. 香港港股上市條件難嗎流程是怎樣的
港股上市要求具體如下;
(1)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盈利同時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40億港元且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4)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0億港元,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5億港元,且前三個財務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港股上市的要求還是不多的,對於要港股上市還是推薦你選擇專業的幫助上市公司,推薦明德資本生態圈現有明德天盛、明德藍鷹、明德乾坤,以及多家戰略合作機構,從1993年至今輔導30多家企業IPO上市,並先後投資了48家公司,退出46家,退出率96%。其中IPO上市退出32家,IPO上市退出率66%。明德資本生態圈從業資本市場二十多年了,已幫助33家企業成功上市,對有抱負的企業主來說是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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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要具備什麼條件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