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個人徵信出現問題,請問還可以炒股嗎
央行新版徵信上線公測,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採集將會更詳細、更嚴密,不良記錄的時間將會更長。
當今社會,信用差的人寸步難行。
相信大多數人都知道個人徵信是什麼,這里,只用一句話解釋:個人徵信記錄了你過去所有的信用行為,時刻為你的個人信用評級,直接影響著你生活中的經濟活動。
沒錯,它就是那麼重要。
四、徵信花洗清攻略
1、利用信用卡來養徵信,每月按時還款,養成良好的信用記錄。
2、網上貸款和信用卡不要頻繁申請,否則申請一次記錄一次。
3、申請不同銀行信用卡要分先後,因為不同銀行對信用卡客戶要求不一樣,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需求來申請信用卡,而不是見一個辦卡員就申請一次。
4、貸款前問清楚銀行的貸款要求,自己的條件是否符合,不要抱著試一試的態度。
5、在查詢徵信次數上,最好能做到一個月最多查詢三次,一年最多查詢十次。
最後,支付佬還要提醒大家:明確了這些導致徵信出問題的原因,我們平時就要多加註意,不去觸碰危險邊緣,養好自己的個人信用,就會為自己省去不少麻煩。
『貳』 被納入失信名單的後,可以申請證券賬戶嗎
被納入失信名單後,可以申請證券賬戶嗎。是可以申請證券賬戶的。現在證券公司多是網上申請,很容易通過申請的!
『叄』 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後還能進行股票交易么
被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後到底能不能停止股票買賣,這個要看詳細狀況,由於被執行人有正常的被執行人,也有可能是失信被執行人,還有一些是被限高的被執行人,不同的狀況採取的措施是不一樣的。
固然目前有關文件並沒有明白規則不能投資股票,但從實踐狀況來看,一旦被採取限高措施或者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大家的銀行賬戶,股票賬戶根本上會被凍結,到時你基本就沒法運用,所以就談不上買賣。
『肆』 失信人員可以炒股嗎
【法律分析】
失信人員不可以炒股,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單的,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伍』 被執行人黑名單能開股票戶頭嗎
被執行人黑名單是不可以開股票戶頭的,如果被列入黑名單,限制飛行,高鐵,高消費。 包括如何開戶和投資金融產品。
拓展資料:怎麼樣會被列入黑名單?
1、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在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限制或禁止。 ,失信者被處決的社會生存空間將大打折扣。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下列支付費用行為:
(1)在採取運輸工具時,他將不得選擇一輛二流艙或以上的飛機,火車軟睡眠和船舶;
(2)星級酒店、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建造、擴建、裝修高檔住宅;
(4)出租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辦公場所;
(5)購買非經營所必需的車輛;
(6)旅遊度假;
(7)兒童就讀於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和金融產品;
(9)其他與生活、工作無關的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在限制高消費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動用被執行人的財產。單位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1、只要判斷自動執行,就可以申請從名單中除名,不影響以後的生活。 2、 發布層次不同,影響范圍也不同。有的上地方黑名單,有的上省級黑名單,有的上國家黑名單,影響范圍會依次擴大。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予以處罰: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式阻撓、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申報制度。
5、違反限購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陸』 失信被執行人的證券證戶會不會被查封的
失信被執行人的證券證戶會不會被查封的?
一般不會,因為證券賬戶信息跟法院系統還不聯網,但是如果執行申請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明確賬戶信息,法院也是可以去查封處置的。
失信被執行人財產會不會凍結?
不會凍結,但是有很高的限制,具體如下: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怎麼才能刪除失信信息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柒』 你好,公司和法人都被法院列為失信人,但公司賬戶沒有凍結,請問還可以再開設一個臨時或一般賬戶嗎
一般賬戶可以開設,但是失信被執行人是不能開公司賬戶的。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法律分析
一般賬戶可以開設,但是失信被執行人是不能開公司賬戶的。一個企業只能開立一個基本賬戶,但是可以開立多個一般賬戶。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捌』 把自己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借給失信人開戶炒股會影像到我本人嗎
一定會受到影響的。身份證和銀行卡都是個人的隱私物品。借給失信的人開戶炒股。會有很大的風險,失信的人自然會不守信用。
『玖』 失信人證券賬戶會怎樣
法律分析:失信人員是指個人徵信出現問題的人群,它們目前只會受到貸款、乘坐高鐵、飛機的限制,其他的方面不會受到限制,股票賬戶、銀行賬戶、基金賬戶等都可以正常使用。
目前失信人員不會受到投資交易的限制,不代表未來不受到限制,失信人員的檔案會一直保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