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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條件

發布時間:2022-01-28 21:35:27

Ⅰ 創業板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
在准備上市前要做一些准備的工作,進行前期的工作梳理,具體問題你可以咨詢010-81870798

這是個最基本的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Ⅱ 創業板上市要求 企業達到什麼要求才可以上市

根據2006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條件擴展閱讀:

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

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一。

Ⅲ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閃牛分析: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1]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七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財務准備編輯
國內外證券市場都要求准備上市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會計報表需要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創業板上市前的十大財務准備:
一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二是按收入確認准則進行收入及相應稅賦的調整;
三是檢查、完善存貨管理系統及其它內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審計結果與以前稅務等部門認可結果之間的銜接問題;
五是將產權關系明晰並確定關聯方,並從財務賬目上將關聯交易劃分清楚;
六是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的理順;
七是無形資產的評估入賬;
八是財務會計機構與財務總監工作流程與規范的建立與實施;
九是選擇境外上市時根據國際會計准則進行相關調整;
十是改制前財務策略的實施與戰略的銜接

Ⅳ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滿足哪些條件

你好,新《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備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新《證券法》施行後,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可能會有所調整,目前主要要求如下:
(1)發行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5)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6)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7)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Ⅳ 創業板上市條件有哪些

我們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以下是創業板上市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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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板與主板(板)同:
創業板
依設立且持續經營三股份限公司定位服務性創業企業;支持自主創新企業發行前凈資產少於2000萬元發行股本總額少於3000萬元
盈利要求:
(1)近兩連續盈利近兩凈利潤累計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或者近盈利且凈利潤少於500萬元近營業收入少於5000萬元近兩營業收入增率均低於30%;
(2)凈利潤扣除非經性損益前孰低者計算依據
(注:述要求選擇性標准符合其條即)
主板(板)
依設立且合存續股份限公司發行前股本總額少於3000萬元發行少於5000萬元
盈利要求:
(1)近3計度凈利潤均數且累計超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扣除非經性損益前較低者計算依據;
(2)近3計度經營產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民幣5,000萬元;或者近3計度營業收入累計超民幣3億元;
(3)近期存未彌補虧損;

Ⅶ 創業板上市條件和要求有哪些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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