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質押生效需要哪些條件
股權質押生效需要的條件:
1、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
2、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Ⅱ 股權質押需要哪些條件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Ⅲ 做股權質押需要什麼條件
(1)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2)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Ⅳ 股權質押一般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需要以下條件:
1、股權質押需要登記,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股權應當由出質人合法享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3、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Ⅳ 什麼條件下可以股權質押
法律分析:滿足以下這些條件可以股權質押:(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Ⅵ 質押股權要滿足哪些條件
質押股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權是真實有效存在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擁有股權;出質人與質權人依法訂立了質押合同;並且依法辦理了出質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Ⅶ 股權質押需要什麼條件
股權質押具備的條件有: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股權;
2、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3、以股權出質的,應當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Ⅷ 股權質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股權質押應符合以下條件:
1、質押的標的股權根據其性質或相關法律規定,具有可讓與性和財產性;
2、意思表示真實;
3、質押雙方協商一致;
4、股權質押應符合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Ⅸ 給公司股權質押需要什麼條件
做股權質押所需要的條件是: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