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那位大蝦知道個人所得稅怎麽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2005-10-27
第六條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國稅發[2005]196號: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的調整(國稅發〔2005〕9號)2005-01-21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經研究,現就調整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舉例:
一、年終獎例題:
例1:某人2006年1月份工資收入為2600元,另外取得單位的上年全年兌現獎27000元,則當月該人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步、當月工資應納稅:(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兌現應納稅:
1、確定適用稅率
27000/12=2250元
查稅率表,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
2、計算上年兌現獎應納稅額:27000×15%-125=3925元
第三步、合計2006年1月應納稅額:75+3925=4000元
例2:若上例中該人1月份的工資為1400元:
1、確定適用稅率:
(1400+27000-1600)/12=2233.33元
或:〔 27000-(1600—1400)〕/12=2233.33元
查稅率表,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
2、計算當月應納稅額:
(1400+27000-1600)×15%-125=3625元
例1如果按原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的演算法為:
第一步、當月工資應納稅:(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兌現應納稅:
1、確定適用稅率:27000元的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375元
2、計算上年兌現獎應納稅額:27000×25%-1375=5375元
第三步、合計2006年1月應納稅額:75+5375=5450元
比較: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新演算法比原來的計算方法稅負降低了:
5450-4000=1450元
例2如果按原來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的演算法為:
1、確定適用稅率:
1400+27000-1600=25000元
查稅率表,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375元
2、計算當月應納稅額:
(1400+27000-1600)×25%-1375=4875元
比較: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新演算法比原來的計算方法稅負降低了:
4875-3625=1250元
分析:
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先將全年獎金平均後再確定適用稅率」的辦法,與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中「直接以全年獎金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的辦法相比,稅率降低了,適用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下降了兩檔。但由於按新演算法時計算應納稅額時所用的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數)與先前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時所用的應納稅所得額(平均數)不一樣,不符合累進稅率的計算規則,會造成當應納稅所得額在稅率臨界點上下時,稅負差異大。
二、年薪制例題:
例4:某企業部門經理李華實行年薪制,每月基本收入2600元,2007年1月份取得上年效益工資84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步、2007年1月基本收入應納稅:(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效益工資應納稅:
1、確定適用稅率
84000/12=7000元
查稅率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
2、計算上年效益工資應納稅額:84000×20%-375=16425元
第三步:合計2007年1月應納稅額:75+16425=16500元
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文件比較:
1、每月預繳稅款(含2007年1月份):(2600-1600)×10%-25=75元
2、上年全年應繳納稅款:
{[(2600×12+84000)÷12-1600]×20%-375}×12=(8000×20%-375)×12=14700元
3、李華2007年1月份實際應納稅款
75+(14700-12×75)=13875元
4、比較:
由此看出,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計算公式比原演算法稅負提高了:
16500-13875=2625元
分析:
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先將全年效益收入平均後再確定適用稅率」的辦法,與國稅發〔1996〕107號文件中「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稅款」的辦法相比,雖然稅率可能會下降或不下降(前者將全部應稅收入分解為13次計算,後者將全部應稅收入分解為12次計算),但是兩種方法所用的計算公式的速算扣除數是不一樣的,如果不考慮每月預繳稅款的基本收入部分,因為這部分金額低,對應納稅額的影響不大,只考察年終效益收入的部分,前者只扣除了一次速算扣除數,而後者扣除了12次,這是最主要的原因。這個不利因素抵銷了稅率可能下降的有利因素,使總體稅負上升。新演算法的缺點仍是當應納稅所得額在稅率臨界點上下時,稅負差異大。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2005-07-07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含稅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為:
(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二、如果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先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後,再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2005-04-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2005-04-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2005-03-22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2005-04-22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有關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於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八、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2005-06-02
一、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二、關於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2005-06-13
一、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2005-06-24
一、財稅[2005]102號文下發之日後(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並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二、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三、財稅[2005]102號文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十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2005-06-13
一、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
二、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徵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十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55號)2005-06-24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後,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二)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三)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四)個人購買和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十三、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48號)2005-09-14
第二條 個人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開立教育儲蓄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
第三條 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即儲戶)為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
第四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
第五條 教育儲蓄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每份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應徵收利息稅。不按規定計付利息的教育儲蓄,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應按支付的利息全額徵收利息稅。
第六條 教育儲蓄到期前,儲戶必須持存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到所在學校開具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
第七條 教育儲蓄到期時,儲戶必須持存摺、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和「證明」支取本息。儲蓄機構應認真審核儲戶所持存摺、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和「證明」,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免稅優惠,並在「證明」(第二、三聯)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印章;不能提供「證明」的,均應按有關規定扣繳利息稅。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No.00000000
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
--------銀行(信用社)--------支行(分理處):
茲證明--------同學為我校--------(院、系、年級)在校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前往貴處辦理教育儲蓄事宜。
特此證明。
學校蓋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區、市)國家稅務局印製
註:學生到所在學校開具「證明」時,應在「證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無居民身份證號碼的,應持本人戶口簿復印件三份,分別附在三聯「證明」之後。
十四、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發[2005]182號)2005-11-15
三、辦理教育儲蓄有哪些好處?�
相對其他儲蓄存款而言,教育儲蓄有三方面好處:一是家庭可以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通過零存整取方式積蓄資金;二是符合規定的教育儲蓄專戶,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優惠;三是教育儲蓄存款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哪些人可以辦理教育儲蓄?在哪些學習階段可以享受教育儲蓄免稅優惠?一個人至多可以享受幾次教育儲蓄免稅優惠?�
按照有關規定,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必須是中國大陸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個階段中,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利率優惠。也就是說,一個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優惠。�
五、在哪些地方可以辦理教育儲蓄?�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六、如何辦理教育儲蓄開戶?�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符合條件的學生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實名證件到儲蓄機構以學生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即學生)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代理學生辦理時,代理人還必須同時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明。�
七、教育儲蓄有哪些基本規定?�
教育儲蓄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每月固定存額(存額由儲戶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到期支取時按實際存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每份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2萬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應徵收利息稅。不按規定計付利息的教育儲蓄,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應按支付的利息全額徵收利息稅。�
同時,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教育儲蓄到期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十、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教育儲蓄如何處理?�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仍可享受利率和免稅的優惠。即按開戶日掛牌公告的與實際存期相對應的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利息稅。對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利息稅。�
逾期支取教育儲蓄,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對逾期期間的利息徵收利息稅。�
十四、異地上學可以享受開戶行教育儲蓄免稅優惠嗎?�
可以。學生到異地(僅指中國大陸境內)上學,只要憑接受非義務教育學校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到開立教育儲蓄賬戶的銀行按規定辦理即可。
�
十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53號)2005-10-13
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和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十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52號)2005-10-13
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和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十七、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20號)2005-07-06
第三條 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是指,稅務機關按照要求對每個納稅人的個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納稅信息以及相關信息建立檔案,並對其實施動態管理的一項制度。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督促扣繳義務人按規定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查核實。對《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沒有按每一個人逐欄逐項填寫的,或者填寫內容不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扣繳義務人重新填報。已實行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將《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並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填寫實際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情況;《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填寫支付了應稅收入,但未達到納稅標準的納稅人的情況。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其內容包括:扣繳義務人編碼、扣繳義務人名稱、稅務(注冊)登記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行業、經濟類型、單位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稅務登記機關、登記證照類型、發照日期、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所得額(按所得項目歸類匯總)、免稅收入、應納稅額(按所得項目歸類匯總)、納稅人數、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減免稅額、滯納金、罰款、完稅憑證號等。
第十五條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是指,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依法律、行政法規所提出的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查的一項制度。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將下列人員納入重點納稅人范圍: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鐵道、房地產、學校、醫院、城市供水供氣、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體育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人員;民營經濟投資者、影視明星、歌星、體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個人;臨時來華演出人員。
第四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規定和要求,盡快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為實施全員全額管理打下基礎。
第五十五條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十八、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2005-03-28
為適應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現對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員工股票期權所得征稅問題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該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二、關於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
B.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如下:
1、股權激勵可分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等方式;
2、上市公司:
(1)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上市公司:
(1)符合7個遞延納稅條件的,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4、所得稅處理: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境外上市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比照執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C. 企業做股權激勵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
一個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包括了方案設計、信託&合規籌劃、數據管理和行權落地。
在方案設計環節中,大家一般都著重關注什麼時候開始、期權池有多大、給哪些員工等方面。
股權激勵方案什麼時候啟動,一般認為越早啟動越好,因為時間越早,激勵的作用就能夠越早地發揮出來,也能夠在早期吸引人才加入推動業務發展成熟,企業應該A輪就開始考慮股權激勵事宜,當然在發放時需要注意比例的問題。
一般而言,企業會留出8%-15%的期權池用於股權激勵,當然也會根據公司的業務形態不一樣上下浮動,但整體而言期權池子就這么大,股票期權是很珍惜、份額有限並且不容易再生的資源,將這樣的資源給到哪些員工,創始人應該提前心裡有數。
在發放對象上,以研發產品為主的知識型企業,全員持股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銷售為導向的公司,因為銷售有成熟的分成和薪酬體系,股權並不一定是員工所需,還需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量體裁衣。
D. 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計、強國之策,截至2017年7月,我國針對創業就業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陸續推出了83項稅收優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來,新出台了73項稅收優惠,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
一、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的稅收優惠,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幫助企業聚集資金。具體包括: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1.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2.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6.企業免徵政府性基金;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7.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9.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1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11.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增值稅;
12.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個人所得稅;
1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4.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徵增值稅;
1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徵個人所得稅;
16.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7.殘疾人創業免徵增值稅;
1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20.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2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2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2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三)創業就業平台稅收優惠
25.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免徵增值稅;
26.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7.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房產稅;
28.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9.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增值稅;
30.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1.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房產稅;
32.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
33.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4.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5.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6.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7.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8.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9.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40.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1.金融企業發放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按比例計提的貸款扣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2.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企業成長期稅收優惠
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不斷增強轉型升級的動力。對研發費用實施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尤其是生物葯品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購買用於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的設備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和國內增值稅退稅等稅收優惠。幫助企業和科研機構留住創新人才,鼓勵創新人才為企業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體包括: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4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4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46.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三)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
47.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徵增值稅;
48.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49.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享受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50.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51.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52.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3.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5.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6.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57.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8.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成熟期稅收優惠政策
發展壯大有成長性的企業,同樣具有稅收政策優勢,國家充分補給「營養」,助力企業枝繁葉茂、獨木成林。目前稅收優惠政策覆蓋科技創新活動的各個環節領域,幫助搶占科技制高點的創新型企業加快追趕的步伐。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不斷擴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對處於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和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城市地區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尤其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還給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優惠。具體包括: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59.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0.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6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
6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二)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63.軟體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64.新辦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5.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6.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67.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68.企業外購的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三)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69.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四)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
70.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71.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2.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3.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4.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5.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6.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7.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8.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培訓費用;
79.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80.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1.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2.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中扣除;
(五)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企業
83.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E. 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怎樣
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進行了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後都按照11號准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是不完整的。會計和稅法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差異,會導致所得稅會計的處理問題。
由於稅收政策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規定一直不明確,上市公司無法對於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導致披露的報表並不準確。
2012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於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該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對照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我們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對於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無論是在股權激勵成本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點的確定上,會計和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導致了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對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說的比較簡略。對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的問題,該書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在總局18號公告之前出版,當時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目前,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稅法上允許額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 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並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也包括內在價值。
而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我們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和大家說明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法處理的差異。
案例:中天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止2X14/12/31,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如下: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X13/12/31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X14/12/31的價格為12元/股。
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X14年為4.1%,2X15年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B:只有當中天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截止2X14/12/3,甲、乙個人都未離開中天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X13、2X14年度中天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
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我們分別在2X13和2X14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X13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於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20000×5×1/2) 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0000
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我們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我們要確認2X13/12/31該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 125000
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000×4.5×1/2) 45000
內在價值 8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2X13年度,中天公司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000,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00,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0000-50000) ×25% 7500
貸:所得稅費用 (20000-7500)12500
2X14年度:
對於乙個人而言,中天公司2X14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X14/12/31的,中天公司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對於甲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
對於乙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
借:管理費用 1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000
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價值:
甲個人部分 20000×12 24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12×1/3 200000
合計 440000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甲個人部分 20000×4.5 9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6×1/3 1000000
合計 190000
內在價值 25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金額 62500
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應確認的資產所得稅資產 42500
同樣,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000(50000+150000)。而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000中,30000已在2X1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餘的20000部分應在2X1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25%)5000
貸:所得稅費用 (42500-5000) 37500
F. 股權激勵支出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明確了股權激勵的有關稅收政策
1、18號公告明確股權激勵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因為股權激勵費用是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稅前扣除。
2、18號公告規定,股權激勵的標的必須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權激勵的對象必須是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員。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3、18號公告認為股權激勵費用是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將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於股權激勵均應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可以認為是合理工資薪金。
4、18號公告對此分兩種情況處理:(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18號公告根據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只有在行權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才可依法稅前扣除,不同於會計准則規定在等待期就根據配比原則確認費用。
5、18號公告規定,無論是可立即行權的股權激勵計劃還是需要等待的股權激勵計劃,其股權激勵費用的扣除金額均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來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6、18號公告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G. 所得稅稅收籌劃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
「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這個是合法的。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
1、巧用公積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按標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職工又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所以,一般職工提高公積金繳存還是有一定空間的,工薪納稅人巧用公積金避稅是合理可行的。
強調,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2、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
首先,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其次,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採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3、利用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或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
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均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目前對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中較少的幾種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之一。納稅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進行買賣,通過低買高賣獲得差價收入,間接實現合理避稅。
(7)股票期權稅前扣除條件擴展閱讀:
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要符合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稅收籌劃的方向應當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
2、稅收籌劃的發生必須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
3、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
所謂「稅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稅負最輕、稅後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內涵,而不僅僅是指的稅負最輕。
H. 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費用支出如何計算確定,並在稅前扣除
2006年財政部在其頒發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對上市公司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處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時,不做會計處理,但必須確定授予股票的公允價格(該價格是採取會計上規定的期權定價模型計算)。
2、等待期間,根據上述股票的公允價格及股票數量,計算出總額,作為上市公司換取激勵對象服務的代價,並在等待期內平均分攤,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其對應科目為待結轉的「其他資本公積」。如果授予時即可行權,可以當期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成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職工實際行權時,不再調整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只根據實際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
資本公積金—股本溢價
4、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到期限,職工沒有按照規定行權,以前作為上市公司成本費用的,要進行調整,沖回成本和資本公積。
三、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上認可的費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實行的情況,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實質上是通過減少企業的資本公積,換取公司激勵對象的服務;或者說,公司是通過資本公積的減少,支付給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報酬。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八條規定,此費用應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應當准予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所確認的支出,企業所得稅確認為何性質的費用?
答:會計准則將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換取激勵對象的支出,認定為企業的營業成本。我們考慮,由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是企業員工,其所發生的支出,應屬於企業職工工資薪金範疇。
五、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所確認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在何時確認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
答: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一旦開始實施,其估計的金額將計入成本費用。會計准則之所以做出這一規定,主要是基本於受益原則和成本配比原則。即從授予開始,員工開始提供服務,該服務的成本就應記入企業成本費用。
而根據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是設定一定條件的,在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滿足不了;況且股市發生變化,也可能影響行權(如授予價高於行權時的股票市場價格,現實中有許多公司出現這種情況),這種不確定性的成本費用,稅法不允許當時就給予扣除。因此,根據稅法的規定,這種費用,應在激勵對象行權時給予扣除。
此外,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個人取得股權激勵計劃標的物,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是依據個人實際行權時,確認為個人所得,且也是作為個人工資薪金項目征稅。因此,個人確認收入,與企業確認成本費用,形成相互匹配。
六、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費用支出如何計算確定,並在稅前扣除?
答:會計准則要求,企業在授予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時,要在等待期內,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以及每年職工可能留用的比例及授予數量,計算作為企業當年度的成本費用,即在授予時點,按該股票的公允價格確定作為企業成本費用。而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又是根據授予時該股票的市場價格,同時考慮等待期內股票市場波動等因素確定。
在稅務處理上,由於稅法規定的企業工資福利費,是按實際支付日確定作為成本費用,同時不考慮市場波動等因素。因此,在確認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作為工資薪金扣除時,是按職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職工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和行權數量確定。這種確認方式與個人所得稅保持一致。
I. 期權行權100萬繳多少稅
應納稅所得額=工資收入金額-各項社會保險費-起征點(5000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00萬年薪除以12減去五險一金減去起征點之後乘以10%的稅率再減去2520的速算扣除數乘以12就是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屬於股權激勵的一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中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拓展資料】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應於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關於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