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一、公司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其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才能成為上市公司,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開業時間必須在三年以上,以及最近三年的連續盈利。
2.通過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然後設立的,或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
其主要發起人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就可以連續計算;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低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公司上市財務狀況有哪些具體要求?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在最近的三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三千萬以上;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三千萬以上;王海英律師強調,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佔到20%以上;最近的三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五千萬,或最近的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三億以上。
2.上市公司資金募集。
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再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用途,重點是需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的條件。
【拓展資料】
一、公司上市的法律條件
1.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的連續盈利;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低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並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裡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沒有虛假記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滿足上述條件可通過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二、上市公司的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股東享有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來參與和制定公司決策等。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相關方面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才可以,未能獲得批准,不能進行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特點在於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環境里的閑散資金,從而達到迅速擴大企業規模的目的,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展到了一定規模後,往往會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從國際上的經驗來看,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幾乎全都是上市公司。美國五百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就是把公司的資產分成了若干份,在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大家都可以買這種公司的股票來成為該公司的投資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一種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則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場交易。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透露公司的資產、交易以及年報等相關類別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就可以不必這么做。在獲利能力的方面,並不能絕對的說誰好誰差,上市並不代表獲利能力有多強,不上市也不代表沒有獲利的能力。獲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的話,會更容易受到追捧。
❷ 上市的條件和要求分別是什麼
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
2、申請上市公司,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並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3、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
4、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
5、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3000萬以上;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以上;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20%以上;最近的3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資金用途,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
申請流程:
1、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2、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3、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上市報告書;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公司營業執照;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未作規定。
4、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
拓展資料:
上市優勢
1、融資
公司融資范圍較寬,從低於五百萬美元到超過一億美元。公司可以用在美國上市的股票代替現金,作為收購其它公司的「貨幣」。
2、股票有較高流動性
公司通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提高聲譽和信任度以吸引全世界各國的機構及散戶投資者。集中交易的市場結構,較好的流動性,較小的價差和較低的波動性有助於創造、保護及增加股東價值。
3、幫助加強投資者關系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有關提升股東價值的特製服務來幫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較高聲譽和關注度。
交易機制
與其他市場不同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所給予了中小企業所需要的「特別注意和支持」,獨特的「報單驅動」和「專營經紀人制度」為中小企業的股票交易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台。
❸ 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須具備的條件:1、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❹ 股票上市的條件
《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對信息披露和停牌制度等進行了修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是一個進步,尤其是重大事件要求細化持續披露,有利於普通投資者化解部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公開性,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公正性,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公平性,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❺ 股票上市的基本條件
股票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後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我們所說的股票上市,指的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即IPO。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進行規定,具體包括:
1.發行人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經過股份制改革,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持續經營時間。
2.發行人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和治理結構,包括健全的股東大會制度、董事會制度、董事會秘書制度、監事會制度等。
3.發行人應當具備較強的盈利能力,資產狀況良好,有充分現金流。發行人不應存在重大債務風險。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對於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有明確的要求,如果不能達到規定的財務要求,則不能上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❻ 簡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
法律分析:
公司股票要上市對股本總額、股份總數中的佔比,公開股份的比例都有要求,最重要的是要經國務院相關機構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證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只有滿足以上四種,才可以上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衍生問題:
公司回購股份怎麼規定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報告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無異議函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在實施回購方案前公告回購報告書。
❼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條件是怎樣的
成為上市公司必須滿足的條件有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以及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等。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夠上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❽ 上市的條件和要求
法律分析: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❾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❿ 上市條件
1、 其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