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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賬戶委託代管協議

發布時間:2022-08-01 10:09:39

『壹』 股票賬戶可以委託別人開戶嗎

不可以。借用他人的名義炒股,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如果賬戶所有人欠債,借用的賬戶可能會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甚至扣劃;賬戶所有人私自操作賬戶、轉移資金;賬戶所有人將理財賬戶密碼修改。

因此,我們建議盡量不要借用別人的賬戶炒股。如果一定要借用的話,雙方應當簽訂協議,並就相關事項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這樣可以降低法律風險的發生。即使此後發生糾紛,也不會令自己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
在法律層面,具有下列風險:杠桿未經批准,擅自違法違規從事「炒股」業務,本身涉嫌非法經營罪,但也有觀點認為系雙方合同行為,屬於民事行為范疇,並不構成犯罪。股民在該進行杠桿,如果杠桿涉嫌非法經營罪,則收益可能依法被沒收。另,部分系實力弱,規模小的企業,極有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將炒股所得的收益歸為己有或者產生其他的違約行為,導致投資人損失。

在市場風險層面,股市本身波動大,配以1-5倍的杠桿,顯然風險更大,如果非專業人員,建議慎用杠桿炒股或炒期貨。

『貳』 股票賬戶交給別人代管怎麼操作

股票代操盤,就是把自己的帳戶登陸信息告訴操盤對方,讓對方自己操作帳戶買賣,這樣做的好處是他是專業的,他知道自己如何把握買賣點,能及時找到最佳買賣點操作,有的牛股,能勇敢地操作買入,如果換成散戶自己,好多好票自己都不敢買,結果都是錯過的,經常買入些弱勢股,總以為股票沒漲過,安全,可是往往幾天後都不見漲一點點反而虧錢的時候,就賣了,這樣反復下來,都是虧錢的。
所以說散戶不懂股票,也不要總是自以 為是,有的操盤手有實力,能賺錢,還是讓他們來操作好些,我覺得給別人股票代操盤 ,主要看幫你操盤的對方是否有實力,能否幫你賺到錢,這是主要的,現在不說違法不違法,如果僅幫部份人虧錢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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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可以委託他人代你操作,但是你要注意賬戶安全,經常監控賬戶,而且只能讓對方知道你的交易密碼,不能讓對方知道你的資金密碼和銀行卡的密碼。另外還要設置止損線,如果對方幫你操作賬戶,老是虧錢的,那虧到一定程度,就必須終止這種合作,防止對方把你的損失擴大。 1:首先告訴你,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2:所以簽署的協議不過是君子協議,不受法律保護,說白了,賠了你找他也沒有意義,掙了你打死也不給他也拿你沒辦法,不過一定要做其中希望你注意幾點: 1)你的資金永遠在你自己的資金賬號里,這樣不管最後結果如果他無法替你把錢分了 2)和你合作的公司永遠只有操作權,你隨時要關注你自己的賬戶,避免被別人當做套現的資金 3)這種委託理財裡面還有很多可操作的細節,你一定把細節研究透徹再決定,不要擔心會錯過牛市,這世界上只有賠光的錢,沒有掙完的錢, 4)再_嗦一句:你將來的損失和利益都是你自己來承擔,這是最壞的結果。

『叄』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股票賬戶委託代管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肆』 我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份股票賬戶保本託管協議,合同到期後,投資公司卻倒閉了,也就是跑路了,客戶卻

你代表公司,就相當於你擔保了!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付出一部分責任的,如果能找到你們公司的負責人,你的責任就小,找不到全部事情你擔多少還需要法院按情況處理。。。

『伍』 股票代持需要簽什麼協議

當投資人對企業進行投資之後如果不願意進行持股的情況下可以與他人約定代為持股,此時就需要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要點:
一、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並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有兩個:一是需要保證股份代持協議是有效協議,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來確定自己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也無法通過該協議來主張權利。二是在該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就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關系重大,合同條款應該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成為表裡如一的股東,還應該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脈絡: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經過名義股東來實現,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特性,因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轉正成為名實相符的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是前提條件。這和公司法關於公司股權向本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規定是一致的,看來,要是實際出資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想轉正還轉不了。
三、如果名義股東對其所代持的股份進行處置(轉讓、質押等等),那麼,如果第三方屬於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相對方的情形,那麼,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以該處置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類的緣由)主張該等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合同來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
以上幾點就是關於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的內容介紹,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法律意識,在自己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的時候沒有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之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陸』 股票賬戶是否可以託管

可以。
證券託管是指投資者將持有的證券委託給證券公司保管,並由後者代為處理有關證券權益事務的行為。

定義
證券託管是指作為法定證券登記機構的結算公司及其代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向其提供記名證券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證券登記變更、股票分紅派息以及證券賬戶查詢掛失等各項服務,使證券所有人權益和證券變更得以最終確定的一項制度。證券存管是財產保管制度的一種形式。
證券託管的原則是對股票、基金、無紙化國債等記名證券實行中央存管的辦法,並按每一投資者開設的證券賬戶以電腦記賬的形式記載存管證券數量及變更情況。對存管後的證券,實行非流動性制度。對股權、債權變更引起的證券轉移,不簽發實物證券,而通過賬面予以劃轉。

制度
1.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的託管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實行的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統一託管和證券公司法人集中託管及投資者指定交易的制度。即,除了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有關證券存管業務外,證券公司以法人為單位設立證券託管庫,集中託管所轄營業部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投資者必須在某一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後,方可進行證券買賣或查詢。投資者轉換證券營業部買賣證券時,須在原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撤銷指定交易,然後再到轉入證券營業部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指定交易是指投資者與某一證券營業部簽訂協議後,指定該機構為自己買賣證券的惟一交易點。從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事先明確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作為其委託、交易清算的代理機構,並將本人所屬的證券賬戶指定於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後方能進行交易的制度。該制度實施後,投資者如不辦理指定交易,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將自動拒絕其證券賬戶的交易申報指令(從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資者除外),直至該投資者完成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的登記手續和確認程序為:
(1)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申請,經證券公司同意後,雙方簽署「指定交易協議書」;
(2)證券公司按協議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申報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指令;
(3)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申報,當日收市後發出指定交易確認回報並附確認編號,該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自下一個營業日即可生效。已選擇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有權根據需要將自己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予以變更。證券營業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除非投資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等違約情況。
2.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的存管制度
深圳證券交易所目前實行的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統一託管和證券營業部分別託管的二級託管制度,又稱託管券商制度。即,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相關證券存管業務;同時,由證券營業部為託管券商設立證券託管庫,負責託管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
目前託管券商制度可概括為:自動託管,隨處通買,哪買哪賣,轉托不限。即,深圳市場的投資者持有的證券需在自己選定的證券營業部託管,由證券營業部管理其名下明細證券資料。投資者的證券託管是自動實現的。投資者在任一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這些證券就自動託管在該證券營業部。投資者可以利用同一證券賬戶在國內任一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投資者要賣出證券必須到證券託管營業部方能進行(在哪裡買入就在哪裡賣出)。投資者也可以將其託管證券從一個證券營業部轉移到另一個證券營業部託管,稱為證券轉託管。轉託管可以是一隻證券或多隻證券,也可以是一隻證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資者在原託管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轉託管,營業部報盤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在當天(T日)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傳送給轉出證券營業部和轉人證券營業部。投資者於第二個交易日(T+1日)就可以在轉人證券營業部(新的託管證券營業部)賣出證券。
投資者辦理證券轉託管的具體程序如下:
(1)投資者在確定轉入證券營業部的席位代碼和地址後,攜帶身份證、證券賬戶原件及復印件,到轉出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
(2)轉出證券營業部受理投資者申請時,核對投資者的身份證、證券賬戶、轉人證券營業部席位代碼等內容,核對無誤後,在投資者填寫的轉託管申請表上蓋章確認,並將客戶聯交投資者。
(3)轉出證券營業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在交易時間內申報轉託管。轉託管可以撤單。
(4)每個交易日下午收市後,證券營業部接收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傳回的已確認和未確認轉託管數據,據此調整相應證券明細數據。
(5)轉出證券營業部收到轉託管未確認數據,可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查詢轉託管不成功原因。
(6)轉託管數據確認後的下一個交易日起,相應的證券託管再轉入證券營業部。

『柒』 委託炒股協議是否有效

表示真實且不違法法律規定,協議有效。委託炒股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委託代理協議,無論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只要為雙方確認,法院通常作為委託合同和當事者意思自治原則加以認可。簽訂委託炒股協議,特別是將自己的帳戶、密碼、資金或籌碼交給受託人操作、經營和交易,簽定委託炒股協議至少應當注意如下問題:明確寫明受託人只有操作權(即買賣股票),無權存取款、撤銷或申請指定交易等;寫清楚收益分配關系,利益與風險共擔關系等;寫明委託人的資金帳戶與委託人的深、滬股東帳戶對應,不能和任何其他資金帳戶和股東帳戶聯通;對受託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資金加籌碼低於某一數值,應當允許委託人中止操作。雖然《證券法》規定未經審批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但是實踐中小量資金被認為為委託合同,而排出《證券法》122條適用。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122條明文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本案中股票交易屬於證券業務,而莫乙不具備經營證券業務的資格,因此委託炒股協議無效。

『捌』 股票委託書怎麼寫

股票資產委託管理協議書

甲方(委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簽訂本協議書,並由雙方共同恪守。條款如下:
一.委託信息
1、甲方委託乙方對其在 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賬戶(下稱委託賬戶)內的資產進行資產管理(資產信息見附件)。
資金賬號:  戶 名:
2、委託期限為___年(月),委託授權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甲方保證委託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及合法性,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4、甲方在委託期間單方面提前中止委託協議的,乙方應與甲方協商解決。
5、如遇國家政策法規變化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本協議繼續執行,甲、乙雙方應及時無條件終止協議,不得異議。
6.協議期間,如國家(包括地方性)有關權力部門依程序對委託賬戶上的證券或資金採取查封、凍結、強制劃轉等措施,其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7、本協議附件:特別授權委託書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二.收益
委託期滿,當委託帳戶收益超過 %時,超出部分乙方收取 %做為傭金。
二.虧損
委託管理期未滿,管理期內委託賬戶為負,並且額度超過30%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此時乙方承擔虧損部分的______%。
三.安全
1、基於資金安全需要,甲方所使用的「銀證轉賬」系統的密碼,和股票資金賬號的密碼應設置為不同密碼,並且甲方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告之乙方(工作人員)資金股票賬號相綁定的銀行賬號。以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甲方若有以下幾種情形,視為違約,並自動解除委託合同,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A.嚴重干擾或影響乙方的操作;
B.未告知乙方情況下登陸資金賬戶買賣股票;
C.未告知乙方情況下修改股票資金賬戶的密碼;
D.單方面劃轉委託賬戶內資金。
3.乙方有義務每月向甲方匯報操作情況,甲方可隨時抽查上述賬戶操作情況。甲方不得影響乙方的操作和投資策略,不得違反上述之規定。
4.在協議有效期間,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如股票長期停牌或摘牌而造成股票凍結的,經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委託管理協議自動解除。

甲方(簽章):

身份證: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身份證: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玖』 個人之間委託炒賣股票的協議是否有效

表示真實且不違法法律規定,協議有效。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

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9)股票賬戶委託代管協議擴展閱讀

委託炒股注意事項

1、委託炒股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委託代理協議,無論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只要為雙方確認,法院通常作為委託合同和當事者意思自治原則加以認可。

2、簽訂委託炒股協議,特別是將自己的帳戶、密碼、資金或籌碼交給受託人操作、經營和交易,簽定委託炒股協議至少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明確寫明受託人只有操作權(即買賣股票),無權存取款、撤銷或申請指定交易等;

寫清楚收益分配關系,利益與風險共擔關系等;寫明委託人的資金帳戶與委託人的深、滬股東帳戶對應,不能和任何其他資金帳戶和股東帳戶聯通;對受託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資金加籌碼低於某一數值,應當允許委託人中止操作。

3、委託人應當經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帳戶和資金帳戶的情況。須知,受託人的許多行為不管其動機如何、盈虧如何,都是代表委託人的。

『拾』 委託炒股協議是否有效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炒股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炒股具備委託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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