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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不知道對方股票賬戶能分割

發布時間:2022-08-06 09:34:14

Ⅰ 離婚時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
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
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Ⅱ 夫妻共同的股票帳戶,離婚後怎麼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勞動薪金所得、經營投資收益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商分割。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除外。
雙方可以提前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Ⅲ 離婚時不知道對方的財產有多少怎麼辦

我們想分割對方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至少要知道對方的銀行卡賬號,但就這一點不少當事人都無法完成,因為很多人都是走到離婚那一步才想起要查找對方的銀行賬號,可對方根本不可能讓你看到他的銀行卡,這時怎麼辦?

作為婚姻繼承律師,我給大家准備了5點實用的建議:

1、查詢自己的賬戶交易明細

我們不是要查對方的銀行賬戶嗎?為什麼查到自己頭上來了?試想,你和對方生活這么多年,肯定有互相轉賬的時候,有轉賬行為必然會留下賬戶交易記錄。我們可以去銀行要求工作人員將自己名下的賬戶交易明細列印出來,就能看到付款時間、金額,以及收款人的賬戶、名稱、開戶行。

2、查詢對方的賬戶交易明細

如果我們按照上述方法僅找到一個對方的銀行賬號,起訴離婚法院立案成功後,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查詢對方該賬戶的交易明細。為什麼要這樣操作?現實中,對方可能會把常用的銀行卡中的錢導到其他不常用並且配偶不知情的銀行卡,這樣在轉賬時就會留下痕跡,我們就可以在已知銀行賬戶的明細中,留意一些大額轉賬信息,順藤摸瓜就能找到對方所有的銀行賬號。

3、申請律師調查令,查詢對方的工資卡賬號

如果對方在企事業單位上班,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我們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然後直接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調取其工資賬號。注意律師調查令不能調取對方的賬戶明細,需要申請法院依職權查詢該工資賬號的交易明細,再依據上述規則查找對方的其他銀行賬號。

4、留意家裡的刷卡小票、銀行存單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由於與其他人存在大量的經濟往來,很可能會遺漏刷卡小票、銀行存單等憑證,上面很可能記載著對方的銀行賬號信息,所以我們在搜查對方的銀行賬號時要注意這樣的一些細節。

5、留意對方的基金股票賬戶

人們理財的意識普遍越來越好,對方的銀行賬戶上如果沒什麼錢,可能很大一部分資金都用來炒股和購買基金,這為我們調取對方名下資金狀況帶來一定難度,因為這些賬戶的線索相對比較隱蔽。但是不用著急,這里教大家一種調取方法:我們在查詢對方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時,可以找到對方的證券賬號。如果有的銀行賬戶不顯示具體的證券賬號,我們向法院提交財產線索後,可由法院要求對方提供該證券賬戶的交易明細。

Ⅳ 夫妻離婚股票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股票分割首先還是可以先進行協商,但是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票就可以自由轉讓。雙方沒有協商成功的,如果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如果是雙方共同財產,就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Ⅳ 離婚糾紛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一定價值、一定數額的財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購買的股票,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離婚時,股票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特有的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其特點。一是股票的價值不是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

因此,在作為一種財產分割時,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來確定它的價值,也不能以它的發行價來確定其價值;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要充分考慮它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風險對夫妻雙方的均衡性,即夫妻雙方共擔共同財產的風險,而且風險對夫妻雙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進行交易時才能在不同所有權主體之間進行讓渡,要在股市交易中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實現讓渡。因此,如果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佔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分割。因此,在處理上,對於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持有的股票,宜採取歸其所有,而由其按折價的價值量給付對方一部分辦法為好。

Ⅵ 離婚一方的股票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股票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離婚時,股票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資獲得或在婚後各自以婚前的財產投資獲得的,則應當認為是夫妻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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