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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股票上市要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2-08-26 19:55:49

㈠ 香港上市公司需要什麼條件才能上市

香港股市分為:主板和創業板,其中在主板上市需滿足以下條件:
1.近三個會計年度利潤不少於5000萬港元(近一年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前兩年累計利潤不少於3000萬港元),上市時在市值的利潤不少於2億港元。
2.上市時市值達到至少40億港元,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達到至少20億港元,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前三個財政年度經營業務的現金流入總額至少為1億港元。
4.新申請人的市值及其在證券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份至少為5000萬港元。
5.公眾持股必須至少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5%。
6.至少有300名公眾股東持有相關證券,三名公眾股東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比例的50%。
7.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一、香港主板銷售市場:
1.財務規定:據相關部門要求,上市要達到以往三個財政年度最少5000萬港元贏利(近期一年贏利最少2000萬港元,以及前五年總計贏利最少3000萬港元,同時上市時,市值最少做到20億港元;
2.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規則》或《國際性財務報告規則》,運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務必同時遵循香港金融管理局傳出的《當地申請注冊認同機構公布財務材料》;
3.運營記錄及高管:在大約前三個財政年度,高管大概保持不變,至少近期一個審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決策權大概保持不會改變;
4.最少市值:新申請人上市時,證_市值最少是五億港元;
5.群眾持倉的市值:新證_上市時,群眾人員持有的股權市值最少是2.5億港元。
二、香港創業板銷售市場:
1.財務規定:據要求,創業板申請人須具有不少於兩個財政年度的運營記錄,包含日常運營業務資金注入,於上市前,兩個財政年度累計最少達2000萬港元,上市時市值最少達1億港元;
2.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規則》或《國際性財務報告規則》,運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務必同時遵循香港金融管理局傳出的(當地申請注冊認同機構公布財務材料》;
3.運營記錄及高管:新申請人需要具有兩個財政年度的運營記錄,高管在近期兩個財政年度保持不變,一個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決策權保持不變;
4.最少市值:新申請人上市時,證_市值最少為1億港元;
5.群眾持倉的市值:新證_上市時,群眾人員持有的股權市值最少為3000萬港元。

㈡ 港股上市條件是什麼

港股主板上市條件: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利潤不少於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利潤不少於2000萬港元,前兩年累計利潤不少於3000萬港元),上市時在市值的利潤不少於2億港元。
2、上市時市值達到至少4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達到至少2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前三個財政年度經營業務的現金流入總額至少為1億港元。
4、新申請人的市值及其在證券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份至少為5000萬港元。
5、公眾持股必須至少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5%。
6、至少有300名公眾股東持有相關證券,三名公眾股東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比例的50%。
7、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在香港股票上市要的條件擴展閱讀:
港股,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場比內地的成熟、理性,對世界的行情反映靈敏。如果內地的股票有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據它在香港股市的情況來判斷A股的走勢。

香港證券交易的歷史,可追溯到1866年,但直至1891年香港經紀協會設立,香港才成立了第一個正式的股票市場。1969年至1972年間,香港設立了遠東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九龍證券交易所,加上原來的香港證券交易所,形成了四家交易所鼎足而立的局面。在1972年至1973年短短的2年間,香港有119家公司上市,1973年底上市公司數量達到296家。1980年7月7日四間交易所合並成香港聯合交易所。四家易所於1986年3月27日收市後全部停業,全部業務轉移至聯交所。

香港市場的衍生品種類繁多,主要可分為:股票指數類衍生產品、股票衍生工具、外匯衍生工具產品、利率衍生工具產品、認股權證等五大類。
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基金幾乎都是開放式基金,對於投資者來說,隨時可以把資金拿回來,變現性好,對於海外投資者尤其具有吸引力。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劃分,香港的債券市場分為中國港元債券市場和在香港發行及買賣的外幣債券市場兩大類。其中港元債券市場以外匯基金債券、債券發行計劃債券,外幣債券市場中以龍債券最具代表性。
依託於內地經濟的高速發展,香港已經成為亞洲地區發展最快的國際金融中心。香港交易所的規模迅速擴大,在全球交易所的排名不斷提升。

㈢ 企業在香港上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公司上市後,股票的流動性增加,持股人可以隨時將手中的股票拋售換成現金。公司的運營狀況向大眾公開,市場直觀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譽,更容易向銀行獲取貸款額度。最關鍵的是,公司上市後獲得資金支持,能讓企業發展平穩,能夠存在更持久,企業會越來越大。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所以說在香港上市的話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㈣ 港股上市條件

香港主板上市條件:1、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2、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3、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4、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5、至少前三個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6、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等。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1、請人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3、上市檔刊發之前2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4、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等。
拓展資料:
港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場比內地的成熟、理性,對世界的行情反映靈敏。如果內地的股票有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據它在香港股市的情況來判斷A股的走勢。
交易規則
一、交易系統AMS/3
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擴大和交易所未來國際化發展的需要,香港交易所於2000年10月推出了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AMS/3)。AMS/3將投資者、交易所參與者、其他參與者及中央市場連接起來,使交易過程變得更有效率。
二、交易所交易規則
在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須遵守《交易所規則》的有關規定。較重要的規則如下:
(一)價位
每個在交易所交易的證券是以指定"價位"來進行交易,它代表價格可增減的最小幅度,並與該證券所處的價格區間有關。交易所的價位表規定了從每股市價在0.01-0.25港幣(價位為0.001港幣)到每股市價在1000-9995港幣(價位為2.50港幣)的股票價位。當某股票的價格上升或下跌至另一價格區間時,其價位也會隨著變動。
(二)開市報價
《交易所規則》規定"開市報價"應按程序進行,以確保相鄰兩個交易日間價格的連續性,並防止開市時出現劇烈的市場波動:每個交易日第一個輸入交易系統的買盤或賣盤都受開市報價規則所監管。第一買賣盤的價格不能超過上日收市價上下4個價位。

㈤ 港股主板IPO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財務要求

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測試中的一項:

1)盈利測試:三年累計盈利≥5,000萬港元;及上市時市值最少5億港元;

2)市值/收入測試:上市時市值最少4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收入最少5億港元;

3)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上市時市值最少2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收入最少5億港元;前3個財政年度營業現金流入最少1億港元。

值得一提的是,從2022年1月1日起,港交所主板上市盈利門檻將大幅提高60%,並將盈利分布改為56%∶44%,即未來港交所主板上市企業在三年營業紀錄期的股東應占盈利,必須符合以下最低要求:最近一個財政年度不低於3500萬港元;前兩個財政年度累計不低於4500萬港元。

2.管理層、擁有權及控制權連續性

管理層及擁有權在至少最近3年內保持連續性,公司須在:1)最近3個財政年度內保持大致相同,管理層不變;2)及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務年度內保持擁有權和控制權不變

3.最低公眾持股量

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如發行人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則香 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低至15%的公眾持股量。

4.股東分布

股東數目須最少為300名,且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

5最少三名獨立董事,並必須占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

6.要求每半年提交財務報告。

如果想參與港股主板ipo新股認購,可參考艾德集港股、美股、期貨的行情開戶交易服務、還可保薦港股IPO上市等服務,目前已持有由香 港證監會發出的第1/2/3/4/5/6/9類受規管活動牌照。

㈥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主要載於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監管,還要遵守境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發行人的主體資格

發行人必須是依據香港、中國、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法律注冊成立的法人。

發行人的章程應當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中國境內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的內部組織結構

發行人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發行人必須聘任一名合資格的會計師,專職負責財務及內部監控工作。該人必須為注冊會計師,且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深會員或是經公會認可豁免會員資格考試的類似會計師團體會員。

發行人中必須有一名執行董事作為其監察主任,履行相關職責。

發行人應當有兩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必須由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及公司秘書中的兩名人士擔任。

發行人必須成立一個至少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都應為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審核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發行人業務的活躍性

新申請人必須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個月內,其自身或通過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專注於某一主營業務,多種不同但無一項主營的業務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適合在創業板上市。

發行人在24個月的活躍業務期間,管理層及其所有權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躍業務記錄,合理地提供有關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個月內的業務表現的詳細資料。

創業板旨在吸引新興增長性企業,因此活躍業務記錄並不要求有曾經盈利或持續盈利的記錄。

在特殊情況下(盡管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個月內,其管理層和所有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聯交所會根據個別情況,酌情作出允許新申請人上市的決定。

如果附屬公司負責經營新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則新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且不少於50%的權益。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總資產或市值達到5億港元的申請人,方可以一年營運紀錄申請上市,但同時需滿足總值1。5億港元股份公眾流通量的規定。

■業務目標聲明

發行人必須在招股章程中明確載有其業務目標的聲明及解釋其實現該目標的方法,並分析其主要業務的市場潛力,所作分析長達兩年時間,即申請時剩餘財政年度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

創業板雖然未對盈利預測作出強制性規定,但上述規定有相似的效果。發行人必須明確其主營業務在未來兩年內的整體發展詳情。

■公司股權結構

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萬元。

對於市值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雖無明確規定,但發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於港幣4600萬元。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億港元以下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3000萬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5%,並以相對較高者為准;市值40億港元以上的申請人,在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10億港元或最低比例為總股本的20%,並以較高者為准。同時,公眾股東人數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動性。

■關於保薦人

新申請人須聘任一名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限,涵蓋至少公司上市該年財政年度餘下時間以及其後的兩個完整財政年度。

■會計師報告

新申請人須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而且該財務報告須函蓋上市文件公告前的兩個財政年度。

新申請人的注冊會計師所申報的最近財政期間,不得早於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個月。

■管理層股東

新申請人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在上市時合計持有的股份,必須不少於新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的35%。

據最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層股東於上市日期後一年內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持股量不超過發行人股本的1%,則股份禁售期為半年。

管理層股東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東、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權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資者。

■關於同業競爭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董事與發行人從事相競爭的業務,發行人也可上市,但應當於上市時及上市後持續地對相競爭的業務進行全面的披露。

■承銷安排

創業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銷安排,發行人也可以委託承銷商代銷。但是在沒有包銷的情況下,發行人必須在招股文件中說明擬籌集資金的最低數額,如果實際售股的結果達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數額,發行人的新股將不能上市。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特殊規定

中國發行人必須在其證券在創業板上市期間,委任並授權一名人士代該發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國發行人並須通知聯交所有關該名授權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終止及有關資料的詳情。

中國發行人須在香港或聯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區設置股東名冊,轉讓的過戶登記須在香港地區進行。

除非聯交所另行同意,否則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證券方可在創業板進行買賣。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規定,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具備的條件是: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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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港股上市條件和流程是怎樣的

上市需滿足的條件是:一要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且滿足相關財務要求,二是需要在已接納的司法地區進行上市,三要符合香港的會計准則,以及要考察是否適合上市。
流程為:首先委任上市保薦人並落實初步銷售計劃,然後進行審核調查、評估工作,然後決定上市時間,最後通過證監會批復後招股並上市買賣。
港股上市條件:
【1】發行人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發行人最近兩年兩年須得連續盈利,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最近一年營收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增長率不低於30%;
【2】發行人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申請上市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時間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拓展資料
港股IPO流程一般是7個階段:
【1】遞表:從准備資料到遞表時間周期為3到6個月;
【2】聆訊:評估上市公司,時間2到3天;經過漫長的3-6月等待,上市委員會審閱新上市申請,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進行首次公開招股。上市委員會的職能主要包括:1.上市審核職能;2.上市審查並監督上市部工作;3.批准新股上市申請以及規則豁免申請;4.通過、更改或修改上市部以及上市委員會的決定;5.提供政策諮詢,批示重要政策及《上市規則》修訂。
【3】路演:公司向機構投資者作介紹,周期為7天; 聆訊結束上市申請獲得批准之後,發行人與保薦團隊、財經公關予以配合開始一系列的股票發行宣傳工作,具體包括向准投資者介紹公司的業績、產品、發展方向、投資價值,並且回答投資者相關問題等,這就是路演。
【4】招股:面向全球投資者賣股票,周期3天,最長一周;
【5】公布配售結果:上市前一天公布;
【6】暗盤交易:場外交易,新股上市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後進行;
【7】掛牌上市。 企業選擇在香港上市,無非是看中了資本市場的總體環境、時間可控性高還能對公司業務有宣傳和推廣的機會,而且香港上市後再融資非常便利,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業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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