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誰有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範文,第一次股東會及董事會要達成的決議有哪些
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五屆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暨召開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010-11-10 03:18:06來源: 證券時報(深圳)跟貼 0 條 手機看新聞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發行對象: 珠海市鑫安投資有限公司
青島百華盛投資有限公司
王衛青、鮑國熙、方海平
2、認購方式:現金
一、有關董事會決議情況
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臨時會議於2010年11月8日上午9:00在公司十七樓會議室召開,會議應到董事8人,實到董事8人(部分議案涉及的事項為關聯交易,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公司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太原市政府有關領導及相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由代理董事長劉會來先生主持。
經董事會認真討論,審議並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公司對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資格、條件的要求,經認真逐項自查,認為公司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各項條件。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本議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二)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
逐項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由於該方案涉及本公司與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珠海市鑫安投資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根據《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關聯董事劉會來先生迴避該項議案的表決,具體如下:
1、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面值。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為人民幣普通股(A 股),面值為人民幣1.00 元/股。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2、發行價格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不低於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即「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即6.799元/股。董事會確定發行價格為6.80元/股。公司的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價格做相應調整。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3、發行數量和募集資金金額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為55,147,057股,募集資金總額為37,500.00萬元。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4、發行對象及認購方式
本次非公開發行對象為自然人王衛青、自然人鮑國熙、自然人方海平、珠海市鑫安投資有限公司 、青島百華盛投資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由認購對象以現金方式認購。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5、本次發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後,經董事會認可的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6、發行方式及發行時間
本次發行採用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在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的6個月內擇機發行。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7、上市地點
限售期滿後,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將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8、募集資金用途
本次募集資金用途為償還公司負債約為25,200.00萬元;投資建設TFT-LCD(LED)光學薄膜項目,投資額為10,000.00萬元;剩餘部分扣除發行費用後約1,000.00萬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9、本次非公開發行前的滾存未分配利潤安排
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後,為兼顧新老股東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東共享公司發行前的滾存未分配利潤。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10、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有效期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議案之日起十二個月。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本次發行方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實施。
(三)審議通過了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由於本預案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董事劉會來先生迴避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本預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提交中國證監會核准。
(四)審議通過了《關於批准公司與各特定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的議案》
1、審議公司與珠海市鑫安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合同》,關聯董事劉會來先生迴避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7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2、審議公司與其他各特定對象簽訂的《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合同》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該事項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五)審議通過了《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運用可行性分析報告》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扣除發行及相關費用後將投向以下項目:
1、償還逾期債務;
2、投資TFT-LCD(LED)光學薄膜項目。
3、用於補充公司流動資金。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該事項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六)審議通過了《關於TFT—LCD(LED)光學薄膜項目立項申請的議案》
根據公司戰略發展規劃,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主要投資項目TFT-LCD(LED)光學薄膜項目擬在太原市申請立項(詳見公司《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運用可行性分析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與NANO SYSTEM CO., LTD簽署TFT—LCD(LED)光學薄膜項目合作協議的議案》
為有效地提升公司競爭力、盈利能力及可持續發展能力,公司從長遠規劃考慮,經過認真細致深入的調查分析和研究,擬與韓國NANO SYSTEM CO., LTD 共同組建新公司,合作開發TFT—LCD(LED)光學薄膜項目,並簽署協議。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本議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八)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的議案》
根據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工作的需要,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在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許范圍內,辦理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的全部事宜。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本議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九)審議通過了《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及《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的要求,公司對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了專項審查,編制了截至2010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詳見附件五)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本議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十)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議案》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完善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程序,公司對因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兼並太原三晉大廈並投入大廈二期擴建後續工程建設及大廈智能化改造項目;建立倉儲配貨中心,設立配套之電子商務信息和銷售服務網路站項目)終止而導致未投入原項目的6178.30萬元及「天龍大廈空調工程的改造及重新裝修項目」所剩餘的1123.15萬元,合計7301.45萬元募集資金用途進行變更,全部用於補充生產經營流動資金。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本議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十一)審議通過了《關於主營業務調整的議案》
由於主業DVD產品的競爭和挑戰異常激烈,子公司珠海市金正電器有限公司近年來主營業務日漸萎縮,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公司整體盈利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為改變目前的經營格局及現狀,從根本上解決持續經營能力問題,決定在經營模式及產業結構方面做調整。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本議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十二)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議案》
為加強募集資金使用管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將對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設立專項賬戶,專戶專儲、專款專用,並授權公司財務部組織辦理相關具體事宜。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十三)審議通過了《關於增補董事的議案》
由於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人數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經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增補王英傑先生為公司第五屆董事候選人,任期至本屆董事會屆滿。(個人簡歷見附件二)
表決結果:同意:8票,不同意:0票,棄權:0票
『貳』 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定
詳細說明就太麻煩了
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其他還有很多細則
證監會主要出台5個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正在修訂的《保薦制度管理辦法》
『叄』 企業如何確定股票發行數量募集資金及其投向有什麼規定
你好,上市公司的發行價格和發行股的數量的決定因素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一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上市條件後,只是具備了申請上市的資格,而要真正成為上市公司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和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如何確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依法應遵循以下幾點
公開發行:發起人認購股本數額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認購數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數額的10%。
其中並未規定 公司公開發行的總數量 這應該由公司根據公司規模和融資規模自行確定 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
配股發行:(原有股東按比例認購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普通股總數的30%。
另外增資發行的規定如下:(並未規定發行數量)
增資發行(發行新股票增加資金) 除應符合首次發行所需條件外,還應符合: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中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③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為。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 總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數量,包括
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股本的數量沒什麼規定,也就是說,因為公司規模不同,凈資產是一定的,發行的股份數量越多,每股凈資產就越少。價格由市場決定,我們可以通過可以參考當時同行業類型股票的價格來分析。
公司股票的發行量的決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發行量是由公司改為股份公司時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共估值多少錢,按每股一元來確定的。
2.具體的股票發行量則由幾個因素共同來決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東願意出售的數量,比如原股東長期看好本企業,那麼發行的數量可能不會太多,因為發行太多可能會影響控股權;
二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額度,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融資目的和規模來確定發行數量;
三是看市場的實際情況,包括一級市場上保薦人、主承銷商及承銷團的建議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市的實際走勢,比如市場行情火爆,發行市盈率很高時,那麼就會選擇多發一些,多賺一些發行溢價,反之則少發一些或者乾脆放棄發行。
確定一個公司發行股票的數量的方法
根據注冊資本,確定發行下限.根據融資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銷商,確定具體發行數量;
注冊資本就是股本,1億的注冊資本,就代表1億總股本。發行數量規定是不低於發行後股本總數的25% .1億股本,發行量基本在3500萬股以上;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肆』 募集資金專戶是什麼意思
募集資金專戶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資金,專門設立的看管賬戶,便於跟蹤資金的流向。募集資金時,都會說明募集資金的用途,專用賬戶就是保證專款專用。
(4)股票發行設立專項賬戶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陸』 炒股如何開戶如何開立股票賬戶
一、開設股東卡需滿足的條件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辦理股東卡:
1.證_主管機關中管理證_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_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_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人員。
7.違反證_法規,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_交易,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_交易的人員。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禁止多頭開戶,即一個人只能在同一證_交易所開設一個股東卡。
二、開設股東卡需提供的資料
個人投資者在開設股東卡時,應提供本人或委託人的詳細資料。這些資料包括本人和委託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職業、聯系電話等。
開立股票交易帳戶需哪些證件?
個人開立A股股票帳戶,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並在開戶申請登記表後附上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代辦,須同時出示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身份證不能在同一交易所重復開戶。塗改、偽造及剪角的身份證視為無效,對數字、文字模糊的身份證,證_登記公司有權要求其本人同時出具發證機關證明。
法人開立A股帳戶,須出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蓋公章)、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與個人A股股票帳戶一樣法人A股帳戶也不能在同意交易所內重復開戶。
上海證_交易所的股票帳戶由交易所所屬的證_登記公司集中統一管理,具體的開戶手續則可以委託所在地的有關機構辦理。如在廣州的股民就可以在南方證_登記公司辦理瀘市的股東卡。在深圳證_交易所辦理開戶,還需提供指定的銀行存摺,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行情 資訊)、中國建設銀行或農業銀行的通存通兌存摺。深圳本地的開戶工作由深圳證_登記公司統一管理。外地的投資者可到所在地的證_登記機構辦理開戶手續。如廣州的股民就可以在南方證_登記公司辦理深市的股東卡。
三、如何開立股東卡?
客戶按登記公司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後,操作人員將客戶基本資料輸入電腦交易系統,按系統序號建立客戶檔案,最後將標有此排序號的證_帳戶卡即俗稱的股東卡發給客戶。
內部職工持股者開立股東卡,可在股票發行時、由發行公司向登記公司提交股東自己填寫的開戶資料,然後由登記公司集中進行電腦錄入,並列印股權持有卡交發行人公司,由發行人公司交投資者本人。
四、如何辦理保證金帳戶開戶手續?
申領了證_帳戶卡,意味者申領人已可以在全國各地任何一家證_營業部門(以下簡稱_商或證_部)發出買賣指令。
在發出買賣指令之前,必須先與證_部建立委託代理買賣股票的關系。股票投資者(或簡稱股民)必須在證_部開立一個保證金帳戶,這個帳戶只代表這個股民本身,任何人未經股民本人委託不可操作此帳戶進行交易。
具體的步驟如下:
1.先去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或農業銀行(具體什麼銀行應遵循所選擇的證_部的規定)開一個活期存摺(原來已開立的可以不必開新的,就拿原來的活期存摺),存入若幹人民幣以作為在證_部開設交易帳戶的保證金。
2.帶上本人身份證(若委託他人代辦,代辦人還需帶上自己的身份證)、證_帳戶卡、活期存摺到自己喜歡的證_部。
3.與證_部簽署一式三份的《證_保證金自助轉帳系統協議書》。
4.證_部發給股民交易帳戶卡。
5.填寫保證金轉入憑證,將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從活期存摺轉入自己的交易帳戶,取回存摺。若要辦理電話委託下單,一般地,要轉入幾萬元以上的保證金到自己的交易帳戶上。若轉入幾十萬以上的保證金,就可以進入證_部的大戶室,享受屬於個人的空間專心炒股了。轉入保證金的多寡視具體的證_部而定。
把這些手續辦妥之後,就可以動用保證金來炒股了。除用銀行存摺轉帳、電話轉帳外,投資者還可使用現金、支票轉帳。同樣,轉出保證金也有以上集中方式,即現金、銀行轉帳(活期存摺、支票)、電話轉帳。如果要提取的電進,則必須提前通知證_部,使其做好准備。
『柒』 創業板發行條件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一)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三)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五)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八)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十)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五、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六)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財務准備
國內外證券市場都要求准備上市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會計報表需要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創業板上市前的十大財務准備:
一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二是按收入確認准則進行收入及相應稅賦的調整;
三是檢查、完善存貨管理系統及其它內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審計結果與以前稅務等部門認可結果之間的銜接問題;
五是將產權關系明晰並確定關聯方,並從財務賬目上將關聯交易劃分清楚;
六是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的理順;
七是無形資產的評估入賬;
八是財務會計機構與財務總監工作流程與規范的建立與實施;
九是選擇境外上市時根據國際會計准則進行相關調整;
十是改制前財務策略的實施與戰略的銜接
『捌』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3 號— 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2020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以下簡稱定向發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證券法》《非上
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以下簡稱《公
眾公司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進行定向發
行,應按照本准則編制定向發行說明書,作為定向發行的必備
法律文件,並按本准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 申請人定向發行結束後,應按照本准則的要求編
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
提下,對於曾在定期報告、臨時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申請人可以採用索引的方
法進行披露。
第五條 本准則的規定是對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
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
重大影響的信息,申請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本次定向發行確實不適用的,申請
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但應在提交申請文件時作出專項說
明。
第六條 申請人應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發行情況報告書和中國證
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資者查閱。
第二章 定向發行說明書
第七條 定向發行說明書扉頁應載有如下聲明:
「本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承諾定向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
的法律責任。
本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保證定向發行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中國證監會對本公司股票定向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
見,均不表明其對本公司股票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
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本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本
公司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八條 申請人應披露以下內容:
(一)本次定向發行的目的;
(二)發行對象及公司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如董事會
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披露股票發行對象的范圍和確定方
法;董事會已確定發行對象的,應披露發行對象的資金來源;
(三)發行價格和定價原則。如董事會未確定具體發行價
格的,應披露價格區間;
(四)股票發行數量或數量上限;
(五)發行對象關於持有本次定向發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
自願鎖定的承諾。如無限售安排,應說明;
(六)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本次募集資金用途及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合理性。
本次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用途進行列舉披
露或測算相應需求量;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列明擬償還
貸款的明細情況及貸款的使用情況;用於項目建設的,應當說
明資金需求和資金投入安排;用於購買資產的,應按照本准則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披露相關內容;用於其他
用途的,應當明確披露募集資金用途、資金需求的測算過程及
募集資金的投入安排;
(八)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設立情況以及保證募
集資金合理使用的措施;
(九)本次發行前滾存未分配利潤的處置方案;
(十)本次定向發行需要履行的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部
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等程序的情況;
除上述內容外,申請人還應披露本准則第十三條規定的附
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九條 有以資產認購本次定向發行股份的,申請人還應
按照本准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披露相關內容,
同時披露本准則第十三條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資產轉讓合同的
內容摘要。
第十條 以資產認購本次定向發行股份,其資產為非股權
資產的,申請人應披露相關資產的下列基本情況:
(一)資產名稱、類別以及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
況;
(二)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受限、權屬爭議
或者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況;
相關資產涉及許可他人使用,或者申請人作為被許可方使
用他人資產的,應當簡要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資產交易
涉及債權債務轉移的,應當披露相關債權債務的基本情況、債
權人同意轉移的證明及與此相關的解決方案;所從事業務需要
取得許可資格或資質的,還應當披露當前許可資格或資質的狀
況;涉及需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說明是否已獲得有效批准;
(三)資產獨立運營和核算的,披露最近 1 年及 1 期(如
有)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信息摘
要及審計意見;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的,應當披露涉及事項
及其影響;
(四)資產的交易價格及定價依據。披露相關資產經審計
的賬面值;交易價格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依據的,應披露資產
評估方法和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一條 以資產認購本次定向發行股份,其資產為股權
的,申請人應披露相關股權的下列基本情況:
(一)股權所投資的公司的名稱、企業性質、注冊地、主
要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權及控制關系,包括
公司的主要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最近 2 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
人的變化情況、股東出資協議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對本次交易產
生影響的主要內容、原高管人員的安排;
(二)股權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受限、權屬爭議
或者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況;
股權資產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股權轉讓是否已取得其
他股東同意,或有證據表明其他股東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
對應公司所從事業務需要取得許可資格或資質的,還應當披露
當前許可資格或資質的狀況;涉及需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
說明是否已獲得批准;
(三)股權所投資的公司主要資產的權屬狀況及對外擔保
和主要負債情況;
(四)股權所投資的公司最近 1 年及 1 期(如有)的業務
發展情況和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
信息摘要及審計意見,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的應當披露涉及
事項及其影響;
(五)股權的評估方法及資產評估價值(如有)、交易價
格及定價依據。
第十二條 本次定向發行資產交易價格以經審計的賬面值
為依據的,申請人董事會應當對定價合理性予以說明。
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在評估機構出具資產
評估報告後,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
前提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評估方法的適用性、主要參數的合
理性、未來收益預測的謹慎性等問題發表意見,並說明定價的
合理性,資產定價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十三條 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的內容摘要應包括:
(一)合同主體、簽訂時間;
(二)認購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
(四)合同附帶的任何保留條款、前置條件;
(五)相關股票限售安排;
(六)特殊投資條款(如有);
(七)違約責任條款及糾紛解決機制。
附生效條件的資產轉讓合同的內容摘要除前款內容外,至
少還應包括:
(一)目標資產及其價格或定價依據;
(二)資產交付或過戶時間安排;
(三)資產自評估截止日至資產交付日所產生收益的歸屬;
(四)與資產相關的人員安排;
(五)與目標資產相關的業績補償安排(如有)。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主要財務數據和指
標,並對其進行逐年比較。主要包括總資產、總負債、歸屬於
母公司所有者的凈資產、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應付賬
款、營業收入、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經營活動產生
的現金流量凈額、資產負債率、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凈
資產、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
毛利率、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除特別指出外,上述財
務指標應以合並財務報表的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相關指標的
計算應執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定向發行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
應當充分披露並特別提示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具體安排。
第十六條 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的影響。申請人應披露
以下內容:
(一)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經營管理的影響;
(二)本次定向發行後申請人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及現金
流量的變動情況;
(三)申請人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管
理關系、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變化情況;
(四)發行對象以資產認購申請人股票的行為是否導致增
加本公司的債務或者或有負債;
(五)本次定向發行前後申請人控制權變動情況;
(六)本次定向發行對其他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本次定向發行相關特有風險的說明。申請人應有針
對性、差異化地披露屬於本公司或者本行業的特有風險以及經
營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聯系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一)主辦券商;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四)資產評估機構(如有);
(五)股票登記機構;
(六)其他與定向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定
向發行說明書正文的尾頁聲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定向發行
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名,並由申請
人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申請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定向發行說
明書正文的尾頁聲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諾本定向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
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簽名,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 主辦券商應對申請人定向發行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定向發行說明書正文後聲明:
「本公司已對定向發行說明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
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簽名,並由主辦券商加
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為申請人定向發行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
構應在定向發行說明書正文後聲明:
「本機構及經辦人員(經辦律師、簽字注冊會計師、簽字
注冊資產評估師)已閱讀定向發行說明書,確認定向發行說明
書與本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
估報告等)無矛盾之處。本機構及經辦人員對申請人在定向發
行說明書中引用的專業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確認定向發行說明
書不致因上述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經辦人員及所在機構負責人簽名,並由機構加蓋
公章。
第二十二條 定向發行說明書結尾應列明備查文件,備查
文件應包括:
(一)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
(二)法律意見書;
(三)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定向發行的文件(如有);
(四)其他與本次定向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應作為備查文件披露:
(一)資信評級報告;
(二)擔保合同和擔保函;
(三)申請人董事會關於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
事項處理情況的說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關於非標准無保留意見
審計報告的專項說明;
(五)通過本次定向發行擬進入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及有
關審核文件。
第三章 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至少披露以
下內容:
(一)本次定向發行股票的數量、發行價格、認購方式、
認購人、認購股票數量、認購資金來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情
況、實際募集資金總額;
(二)本次發行實際募集金額未達到預計募集金額時,實
際募集資金的投入安排;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四)特殊投資條款內容(如有);
(五)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
(六)募集資金用於置換前期自有資金投入的,應當說明
前期自有資金投入的具體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七)本次發行涉及的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機關核准、
登記、備案程序等。
第二十四條 本次定向發行前後相關情況對比。申請人應
披露以下內容:
(一)本次定向發行前後前十名股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
及股票限售等比較情況;
(二)本次定向發行前後股本結構、股東人數、資產結構、
業務結構、公司控制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的變
動情況;
(三)本次定向發行前後主要財務指標變化情況,包括但
不限於申請人最近兩年主要財務指標、按定向發行完成後總股
本計算的每股收益、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凈資產、資產
負債率等指標。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定向發行股票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動
的,應當披露控制權變動的基本情況、是否已按照《非上市公
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六條 認購人以非現金資產認購定向發行股票的,
申請人應當披露非現金資產的過戶或交付情況,並說明資產相
關實際情況與定向發行說明書中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異。
第二十七條 由於情況發生變化,導致董事會決議中關於
本次定向發行的有關事項需要修正或者補充說明的,申請人應
在發行情況報告書中作出專門說明,並披露調整的內容及履行
的審議程序。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
發行情況報告書的扉頁聲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發行情況
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
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名,並由申請
人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發行情況
報告書正文後聲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諾本發行情況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
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簽名,加蓋公章。
第四章 中介機構意見
第三十條 申請人進行定向發行聘請的主辦券商應當按照
本准則及有關規定出具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對以下事項進
行說明和分析,並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一)申請人的公司治理規范性,是否存在違反《公眾公司
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人本次定向發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
(三)申請人本次定向發行是否規范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申請人對其或相關責任主體在報告期內曾因信息披露違規或違
法被中國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被全國中小企業
股份轉讓系統依法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整改情況;
(四)申請人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的合法合規性;
(五)本次定向發行對象或范圍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核心員工參與認購的,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參與
認購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完成登記或備案情
況;
(六)本次定向發行對象認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七)本次定向發行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已按規定
履行了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等程序;
(八)本次發行定價的合法合規性、合理性;本次定向發行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九)本次定向發行相關認購協議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
(十)本次定向發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規性;
(十一)申請人建立健全募集資金內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的情
況;申請人本次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募集資金用途
的合規性;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管理及使用情況,如存在違規情
形,應對違規事實、違規處理結果、相關責任主體的整改情況等
進行核實並說明;
(十二)本次定向發行購買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十三)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的影響;
(十四)主辦券商認為應當發表的其他意見。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進行定向發行聘請的律師應當按照本
准則及有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對照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
定,在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以下事項進行說明和分析,
並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一)申請人本次定向發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
(二)申請人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的合法合規性;
(三)本次定向發行對象或范圍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
求;核心員工參與認購的,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相關認定程序;
參與認購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完成登記或備
案的情況;
(四)本次定向發行對象認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五)本次定向發行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已按規
定履行了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核准或備案等程序;
(六)本次定向發行相關認購協議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
性;
(七)本次定向發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規性;
(八)律師認為應當發表的其他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定向發行符合《公眾公司辦法》第四
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無需提供主辦券商出具的推薦文件以及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 本准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准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玖』 設立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是不是表示增發快完成了
這只是非公開發行股票必須進行的過程,與進度並無絕對相關度。但是股份公司進行到這個階段應該說非公開發行股票進度,進入到中後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