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購買股票離婚時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一、如果婚前購買股票,婚後沒有任何的經營操作,由於市場原因自然升值,升值部分還應該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二、如果婚前購買股票,婚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股票收益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Ⅱ 股票期權在離婚案件中怎樣分割
法官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股票分割問題時,首先需要確定股票分割日,通常是法院調取證券賬戶明細之日,或要求一方當事人提供證券賬戶交易明細的截止之日。
其次,法院會調查婚後證券賬戶交易明細,截至分割日股票價值及資金余額。
再次,如果一方婚前即有股票的,法院會查明婚前股票賬戶是否存在婚後收益,如果婚後沒有進行過任何經營性管理,則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應屬於個人財產,否則應作為共同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果婚後有投入操作的,婚前投入的股票價值以婚後拋出時的價值為計算標准,分割時考慮這部分佔賬戶總價值的比例來計算分配。
Ⅲ 婚前買的股票,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部分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Ⅳ 婚前所購買的股票怎麼分配
婚前所購買的股票一般不分割,但是如果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股票婚後共同所有,以及股票在婚後的增值部分由雙方協議分割,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Ⅳ 結婚前買股票結婚後怎麼分
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配。股票屬於一種投資收益,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在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Ⅵ 婚前購買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怎麼處理
如果婚前買進股票,婚後未加以管理,股票增值部分的法律性質應認定為自然增值,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歸購買股票一方自己所有;如果是婚後積極管理操作產生收益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權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Ⅶ 婚前炒股婚後增值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婚前的股權,婚後如有增值,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須要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Ⅷ 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如果婚後對股票賬戶沒有進行運作,股票因為市場行情變化導致增值,此種增值為自然增值,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要求分割增值部分,不予支持。但是婚後對婚前的股票賬戶進行運作,該增值為主動增值,屬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該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增值部分,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Ⅸ 婚前股票怎麼才能不分割
法律分析:如果夫妻雙方股票賬戶中購買股票的資金都是婚前個人的錢,該部分原始投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上述任何一方的股票賬戶在婚後經過多次買進、賣出操作,如果賺了錢,也就是法律上講的形成了增值,該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一人一半進行分割。 如果持有股票的一方選擇繼續持有股票,離婚時應當將增值部分的一半,折價給予另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