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紀檢可以查黨員領導幹部的股票投資情況嗎
紀委有權調查黨員幹部的股票投資等財產情況。
紀委的權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事權。對於幹部任用等,紀委具有一票否決權。
二、財產罰沒權。對於違紀黨員幹部的非法財產,紀委有權扣押、沒收等。
三、偵查權。對於涉嫌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調查的權力,包括調取銀行帳戶信息、股票投資情況等等,相關機關和部門不得拒絕紀委的調查。
四、准司法權。對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處罰的權力。
㈡ 黨員幹部炒股違規嗎
法律分析:中紀委在19年6月發布的一則通知,文中明確給出答案:「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也就是說,公務員可以炒股。但是也有紅線不能越過。
法律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㈢ 紀檢可以查黨員領導幹部的股票投資情況嗎
紀委有權調查黨員幹部的股票投資等財產情況。
紀委的權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事權。對於幹部任用等,紀委具有一票否決權。
二、財產罰沒權。對於違紀黨員幹部的非法財產,紀委有權扣押、沒收等。
三、偵查權。對於涉嫌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調查的權力,包括調取銀行帳戶信息、股票投資情況等等,相關機關和部門不得拒絕紀委的調查。
四、准司法權。對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處罰的權力。
㈣ 紀委查公務員上班炒股
就看紀委能查到什麼程度了。我聽說我國最多隻能查到刪除8次的歷史記錄。保險的話,重裝一次系統吧。我也是公務員,這個飯碗也不容易呀。
㈤ 國企幹部財產申報有人查嗎
國企幹部財產申報沒有人查。
公司沒有資格查員工的股票賬戶。員工的股票賬戶屬於個人財產,類似於銀行存款的性質。但由於股票的特殊性質,在有些國企會要求領導幹部主動向紀檢部門申報某一時間點的股票總市值,這就是國企的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是防範腐敗杜絕不明財產來源的重要手段。
㈥ 提拔副處級幹部,組織部門可以聯合相關部門查股票交易明細嗎
可以
處級以上幹部核查個人申報事項,含股票情況,但不含個人帳戶交易情況。
㈦ 紀委能查股票交易信息嗎
紀委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都能查出交易信息。
㈧ 紀檢委可以檢查賬戶嗎
紀檢委在調查黨政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紀檢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如不是國家公職人員,紀委就沒有權利查詢銀行賬戶。
紀檢組開展對國有企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市紀委十一條禁令等專項檢查。通過企業自查、交叉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規范公款使用、企業領導人公車使用、業務招待、差旅費、通信費報銷、福利津補貼發放、食堂開支等行為。
同時,對國有企業黨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否規范,有無將黨費用於非黨的活動,黨費支出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要求,是否經過集體決策;黨費賬戶是否單獨設立,是否存入指定銀行;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有沒有納入黨務公開范圍。
有沒有按規定做到及時向本單位黨員通報等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組將發出整改通知書或檢查意見書,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
㈨ 幹部提拔重用填報個人事項漏報股票資金4萬元如何處理
可以進行補報,並說明漏報原因。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九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拓展資料: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最易出錯的10個事項
1、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發生變化的
學齡前兒童、待業、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等情況均要反映;學生的學校發生變化的,需要填報。
2、在企業入股實際未出資的
工商登記已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從今年起,投資入股或注冊企業(個體),無論注冊資本為實繳或認繳,都要如實報告,不得以「實際未出資」為由隱瞞不報。
3、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
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婚姻狀況應以填報日期當天在民政部門的登記情況為准。不能以此為借口,說對即將離婚的配偶情況不了解、不報告,更不能覺得難為情不向組織報告。
4、子女正在國外讀碩士的
不管年齡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實現經濟獨立、不能獨立生活的,都應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產、投資、理財等情況都應當如實報告。
5、出國(境)證件交組織保管的
仍然需要如實、完整報告,少報告因私出國(境)證件1本或出(國)境情況1次即認定為瞞報行為。填報時應由本人填寫,如果自己記不清證件或出(國)境情況的,需要自己去查找核對。
6、與配偶之間財務獨立的
既已簽署承諾書,應對配偶的情況進行過充分溝通。無論是配偶婚前財產還是現有投資、理財、房產,都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
7、憑印象估算房產面積的
有的人覺得回家翻房本過於麻煩,於是就憑感覺估算了。中組部規定,漏報、少報房產面積超過一定數額,將認定為隱瞞不報。
8、 股票賬戶委託他人操作的
不管是自己炒股還是交給別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貨、保險、銀行短期理財產品、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等,都應當如實詳盡地報告。
9、持有股票較多、投資分散的
也許有的人覺得自己持有股票數量太多,每支股票數額都不算大,平時工作忙,若都填太過麻煩,自己只需要選填幾支數額較大的就可以了。但是不行,漏報、少報累計超過一定數額,將認定為瞞報行為。
10、親朋借配偶名字注冊公司的
領導幹部須如實報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經商辦企業的情況。抽查核實中一旦發現涉及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將移交執紀執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