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賬戶可以查封嗎
法律分析: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2. 法院強制執行會凍結股票賬戶嗎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有權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 法院起訴能凍結股票嗎
法律分析:是可以申請凍結的,原告有權向法院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告的財產,例如存款或是其他財產,當然包括股票賬戶,注意這些財產必須是被告名下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4. 法院是否能直接凍結股票
可以。股票賬戶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了,會影響買賣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債權人有權利對規定時間內不還款的債務人做出法院申請,保全其相應的資產或者凍結其賬戶,包括銀行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拓展資料:
失信被執行人賬戶會被凍結嗎
不一定,分兩種情況:
1. 因欠金融機構或個人錢會被凍結,法院可直接把所有進入該人名下的銀行卡內現金轉走,支付給債主或其他機構。
2. 因信用原因,被列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的,不會被凍結,但會有很大影響。
5. 法院可以凍結股票嗎
1、法院不會凍結股票等投資產品的賣出。
2、但法院會凍結你的關聯的銀行賬戶資金的轉出操作。
3、所以,相當於凍結股票等投資產品的買入操作。
6. 法院如何查封證券賬戶
根據2008年3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中,對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有關問題通知是這樣說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客戶和證券公司的證券賬戶、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內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額、余額變動、開戶資料等內容,查詢自然人賬戶的,應當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查詢法人賬戶的,應當提供法人名稱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注冊登記證書號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並加蓋業務專用章。查詢機關對查詢結果有疑問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在必要時應當進行書面解釋並加蓋業務專用章,人民法院按照法定許可權凍結、扣劃相關證券、資金時,應當明確擬凍結、扣劃證券、資金所在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期限,所凍結、扣劃證券的名稱、數量或者資金的數額。扣劃時,還應當明確擬劃入的賬戶名稱、賬號,凍結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時,應當明確凍結的范圍是否及於孳息,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名義建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戶不得整體凍結。證券公司受理凍結、扣劃要求後,應當立即停止證券交易,凍結時已經下單但尚未撮合成功的應當採取撤單措施。凍結後,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用於交收的應付證券和應付資金可以進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後,對於剩餘部分可以扣劃。同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成交結果計算出同等數額的應收資金或者應收證券交由執法機關凍結或者扣劃。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同一筆證券或者交易結算資金要求凍結、扣劃或者輪候凍結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送達協助凍結、扣劃通知書的先後順序辦理協助事項。要求凍結、扣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因凍結、扣劃事項發生爭議的,要求凍結、扣劃的機關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的,由其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