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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風控條件

發布時間:2022-11-27 15:33:11

㈠ 股權質押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需要滿足該股權依法可以轉讓的條件。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㈡ 股票質押式回購風控指引是什麼

一、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標志著這一創新業務的正式已具備制度基礎。
2015年3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指引》將對券商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起到很好的規范作用。
二、股票質押式回購風控指引主要內容
《指引》主要對券商開展此項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融入方准入管理、標的證券管理、業務持續管理和違約處置管理作出了要求;其中,《指引》規定,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
在凈資本管理方面,《指引》規定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融出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20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應當及時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開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對業務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
在標的券准入方面,《指引》標的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質押該標的證券的風險:一是單一標的證券已質押數量占總股本超過50%;二是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虧損且本年度仍無法確定能否扭虧;三是標的證券漲幅較高;四是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風險;五是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實際控制人正在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六是證券公司認為存在風險較大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還應當根據融入方、標的證券的不同情況,設置差異化的履約保障比例;應當制定融入方持續管理制度。
《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管理制度,明確標的證券篩選標准或准入條件、質押率上限、具體項目標的證券質押率確定機制、標的證券集中度管理機制等,並明確調整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適用性進行評估和更新。

㈢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2、【法律依據】
3、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4、(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5、(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6、(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7、(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8、(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9、(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10、(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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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股權質押的執行流程有哪些股權質押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質。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㈤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證券公司股票 質押貸款 管理辦法》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 質押 物; 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 上市公司 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3、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這一規定和第2 條規定的共同作用意味著: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 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了 股票質押 的條件,首先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為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績優股,因為股票質押風險較大,為了減少風險,貸款機構會更趨向於認同業績較好的股票,如果前一年該支股票為虧損狀態,一般情況下,貸款機構不會接受它成為質押物。

㈥ 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2、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4、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㈦ 股權質押的限制有哪些

股權質押,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己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
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有限公司股權質押限制條件有: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資為自己對本公司的債務提供質押。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向該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設質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以其出資向其他股東質押的,則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㈧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有哪些規定,需要注意什麼

一、 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質押 有哪些規定,需要注意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規定以及注意事項有: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才能發生效力;股權出質以後,不得轉讓,要使轉讓合法有效,必須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須符合章程規定等。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需經其他股東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第78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 公司法 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 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根據以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 但是根據 物權法 實施配套規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證 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該辦法並沒有要求提交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材料。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只要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股權質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登記需其他股東同意方可有效,否則,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 質押 無效。由此可見,股權質押登記後,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判斷質押權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那麼,按此規定,根據擔保法得出的肯定說不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應當以物權法為准。也就是說,股權出質不需經其他股東的同意。筆者以為,股權出質在質權人的債權到期不能得到清償時,需要以股權出讓所得的價款清償時,才涉及經其他股東同意的問題,因為只有在這個時候才涉及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任何性問題。 股權質押是目前大多數公司企業最常用的融資手段之一,並且融資的金額一般都是小數目,凡是與融資和投資相關的都是有風險的行為,需要在很多方面做好風控措施。股權質押是需要經過公司半數股東的同意的,如果沒有通過該質押是無效的。

㈨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有何條件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如下:
1、若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必須經過半數股東同意;
2、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㈩ 質押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股權質押要以下條件:1、股權是出質人依法取得並且能夠轉讓的財產;2、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3、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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