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股票分割&取證時間
離婚是早晚的事情,也不要急於提,當務之急是查清財產,這樣在分割起來不至於吃虧。
證實是夫妻財產關鍵靠證據,所以你可以現在就收集證據,以便以後的訴訟
②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如何調查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一)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裡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
一般的婚後所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何調查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更多爭議存在於財產分割方面。而掌握確實的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成為分割財產案件的關鍵。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在接到法院傳票後,應特別注重共同財產證據的調查收集。
(一)從對方資金流向上找。比如,對方的賬戶上在可能購房的某個時間點上有大額的資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產公司的。再比如,對方的某個賬戶每個月有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繳納的房屋貸款或水電物業管理費用。如果一個人在外購房,只要仔細留心其生活起居習慣,一般總能發現一些線索。如果已經分居,或者對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聲色,沒有破綻,也可以對其行蹤進行調查,經過一段時間的分析摸排,通過對其出入的可疑房產處所的調查,下得結論。
實踐中,此類情況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購買樓盤的方位,比如,某一個小區,但不知道具體房屋的坐落。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想訴至法院通過法院的渠道調查取證,可以每家每戶的敲門排查或在門口守候以逸待勞。但是,如果小區規模巨大,幾百上千套房產,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區,這個辦法就不好使了。怎麼辦呢?小區規模再大,也是通過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的,因此,通過物業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對方的房屋坐落。
(二)律師調查
現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函不太好使,《律師法》沒有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保障,如果被調查單位拒絕配合,律師常常也是束手無策。因此,通常律師只是手持自己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或調查函,往往會吃閉門羹,碰得一鼻子灰。這不是律師的無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會現實的問題。
(三)物業調查
如果在物業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師持調查函調查管用,物業的朋友通融幫著查一下,也不違法,畢竟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是誰都不願意卷進官司,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罷了。
(四)法院調查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朋友,房產公司也沒有路子,相關信息把握人員又是「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可以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查。一般對於法院加蓋大紅院印的調查令,一般的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還是會配合的,畢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會涉嫌「妨害訴訟程序的進行」,法院可以罰款,也可以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這樣的壓力下,相關單位會「識實務」,通過計算機查到對方在小區的具體門牌號。
③ 如何不讓法院查到股票
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不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開戶的情況下,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的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去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對方的股票交易明細。通過這兩個公司,可以查到對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記錄。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並據情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是執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會查詢被執行人賬戶,並有權對賬戶內的存款予以執行。
銀行存款是被執行人的基本財產,執行起來也相對其他財產較為簡單。而在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通常情況下要首先通知被執行人並要求申報財產,當然,因情況緊急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不事先告之被申請人執行事宜的前提下徑行查詢銀行的存款,並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凍結、劃撥等措施。以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通過以下手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1、到銀行查詢銀行存款;
2、到基金公司查詢股票、基金等財產;
3、到房管局查詢房產;
4、到車輛管理所查詢車輛;
5、到被執行人家中調查、搜查財產;
6、到被執行人單位調查其工資收入情況;
7、到與被執行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調查雙方賬務往來情況;
8、其他法律授權的方式。銀行賬戶凍結的錢能查到嗎
銀行卡被動凍結可以查詢余額,也可以進行資金轉入的,但不允許轉出。
【拓展資料】
1.法律規定,除法院、檢察、公安、海關、安全、稅務等有權機關外,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按法定程序可以凍結單位或個人賬戶外,其他任何部門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凍結別人的賬戶。
2.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凍結最長期限6個月,逾期自動撤銷凍結。
3.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戶的賬戶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④ 如何進行財產調查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包括離婚官司和債務官司,都需要提供對方的財產狀況,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由於個人財產調查難度較大,很多客戶在舉證的時候,不能完全的調查對方的財產,這對整個案件的審理都是不利的。那麼當事人呢?如何查別人的房產呢?因為查房產是很多案子不可缺的一個重要部分,所以,在此,律師為你講解如何自己調查房產?
在目前的網路條件下以及法律實踐環境下,僅憑自己的身份證去查另一方在一個城市的購房情況在絕大多數城市還不現實,因此,如果一點兒都不知道對方購房的坐落,即沒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購了房,而想查到購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點兒都不知道對方購房情況,可以先「兜圈子」,從對方資金流向上找。比如,對方的賬戶上在可能購房的某個時間點上有大額的資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產公司的。再比如,對方的某個賬戶每個月有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繳納的房屋貸款或水電物業管理費用。如果一個人在外購房,只要仔細留心其生活起居習慣,一般總能發現一些線索。如果已經分居,或者對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聲色,沒有破綻,也可以對其行蹤進行調查,經過一段時間的分析摸排,通過對其出入的可疑房產處所的調查,下得結論。
實踐中,此類情況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購買樓盤的方位,比如,某一個小區,但不知道具體房屋的坐落。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想訴至法院通過法院的渠道調查取證,可以每家每戶的敲門排查或在門口守候以逸待勞。但是,如果小區規模巨大,幾百上千套房產,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區,這個辦法就不好使了。怎麼辦呢?小區規模再大,也是通過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的,因此,通過物業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對方的房屋坐落。
現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函不太好使,《律師法》沒有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保障,如果被調查單位拒絕配合,律師常常也是束手無策。因此,通常律師只是手持自己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或調查函,往往會吃閉門羹,碰得一鼻子灰。這不是律師的無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會現實的問題。因此,如果在物業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師持調查函調查管用,物業的朋友通融幫著查一下,也不違法,畢竟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是誰都不願意卷進官司,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罷了。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朋友,房產公司也沒有路子,相關信息把握人員又是「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可以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查。一般對於法院加蓋大紅院印的調查令,一般的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還是會配合的,畢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會涉嫌「妨害訴訟程序的進行」,法院可以罰款,也可以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這樣的壓力下,相關單位會「識實務」,通過計算機查到對方在小區的具體門牌號。
查到具體門牌號以後,再到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產的具體信息。比如,在廣州憑身份證和幾十元的查詢費,就可以調查到房產登記的注冊信息。
⑤ 怎樣查找與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帳戶
一般查詢賬戶余額及一定期限內存取、款明細。通常需要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途徑: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賬號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再根據以上信息,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明確需要保全的金額。
2、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信息查詢取證。
一般來說,股票賬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1)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2)股票資金賬戶內的余額。
如果知道對方的開戶證券公司,可以委託律師申請法院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到證券公司調查,列印有股票交易的資金對賬單,或直接去開戶銀行列印股票交易的對賬單。
如果不知道對方的開戶證券公司,只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就足夠了,只是稍麻煩一些。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去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可以查到對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記錄。
由於股票交易的特殊性,股票交易都會委託第三方銀行進行資金託管,即股票的資金均由第三方銀行轉入或轉出。為此,如果想查到對方的資金賬戶情況,還需要在這兩個公司查出對方的開戶證券公司,再去具體開戶的證券公司調查資金對賬單。最後,查清對方賬戶內的股票市值及資金賬戶余額。
⑥ 離婚案件中如何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
律師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有二種方法。第一種,建議當事人自行調查。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讓當事人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摺或銀行卡,將相關材料復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第二種,通過法院查詢。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另外,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外,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列印存取款明細。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採取此類手段的。
⑦ 律師法院申請調查令需用幾天時間
目前,律師調查令制度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調查令是地方法院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為幫助當事人克服採集證據能力的不足、擴展當事人採集證據的手段而進行的探索,所以各地法院推行的調查令制度在運行程序內容設置上不盡相同,特別是對律師調查令的適用范圍、申請條件、使用規范和要求等,更是做法不一,可能出現跨區域執行調查令發生沖突和障礙,文書格式不統一難以被社會認可,或者調查令調查內容不明確等導致調查不成功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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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令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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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就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為例對律師調查令制度進行全方位的介紹,包括律師調查令的適用階段及范圍、操作流程、證據採集方法。
一、律師調查令的適用階段及范圍
1、律師調查令的試用階段
當律師無法自行採集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且能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時,代理律師可以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
律師調查令可以在審理階段以及執行階段申請,在審理階段申請的,應當在案件受理後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提請各位注意,在審理階段申請的律師調查令僅限一審普通程序。
而在執行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的,應當在執行終結前向法院提出。
2、律師調查令的適用范圍
主要包括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代理律師無權查閱調取的銀行賬戶、登記資料、檔案材料等書證、電子證據以及視聽資料,但不包括證人證言。在執行階段申請調查的證據限於被執行人履行本案義務所需財產狀況的證據。
以「調查令」為關鍵字對廣東省的訴訟案件進行搜索,發現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調取的證據一般為銀行流水、房地產登記信息、婚姻狀況及登記信息、支付寶賬戶注冊信息及賬戶明細和微信賬戶信息及賬戶明細等。
3、法院是否簽發的考慮因素
而法院是否同意簽發調查令的考慮因素主要有兩個:
第一是需要調取的證據是否對案件實體處理有重大影響;
第二是代理律師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即是否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我們發現,有相當一部分案件顯示,代理律師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法院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均以超過申請調查令的期限為由,不予簽發律師調查令;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法院認為需要調取的證據對案件實體處理確實有重大影響,這時候,法院也會簽發調查令。
以「調查令」為關鍵字對廣東省的執行案件進行搜索,發現代理律師在執行階段一般會向法院申請調取被執行人住所地的房地產登記信息、車輛登記信息、股票登記信息、社保賬戶等。
二、律師調查令的操作流程
1、律師提交申請
首先是提交申請,代理律師申請律師調查令時應當提供:申請書;授權委託書;所函以及執業證書。
申請書需要寫明申請調查證據的名稱、種類、與待證事實的關系、證明目的、無法獲得證據的原因、接受調查人及證據線索,並由律師簽字或者蓋章。
申請調查的事項應當詳細列明,而不能僅載明「案件相關資料」(以申請調查支付寶信息為例,在申請調查的事項中應列明:
(1)支付寶賬戶注冊信息:賬戶開戶信息、余額信息(2)支付寶賬戶明細:支付寶賬戶資金流水)。
*這里也跟各位講一下向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調取證據的注意事項,若調查令上有兩位律師,則可以一名律師前往調查證據,但需要將另一名律師的律師證原件也一並帶上。
另外,若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微信錢包信息的,則需要提供法院地址,騰訊的法務部工作人員會直接將調查結果寄給法院。
2、合議庭進行審查
提交申請後,由合議庭對申請資格、申請理由、申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調查證據的范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由審判長負責簽發律師調查令。
法院會在申請後七天內決定是否簽發律師調查令,如果決定不簽發的,會告知申請人,而不予簽發的情形有:
(1)涉及國家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涉及商業秘密的;
(4)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
(5)證據不為接受調查單位或個人所佔有、保管、控制的;
(6)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情形。
3、律師調查取證
律師在收到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後,應當在有效期內前往接受調查的單位進行調查取證,有效期由法院根據調查證據的難易程度確定,最長不會超過十五天。
調查取證後,代理律師應在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回執提交給法院。關於有效期及提交證據時間的規定,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導性文件會有區別,有的法院有效期可多達一個月,提交證據的時間也會有所延長,所以各位在拿到調查令後要留意法院給出的期限,避免出現逾期提交證據的情況。
⑧ 光大銀行上海分行持調查令查詢銀行賬戶信息需幾名律師
一名就可以。
律師先到法院去申請調查令,然後持著調查令和他的律師證就可以調了,一個律師就可以了,無需太多。
律師調查令是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法院支持律師調查案件相關情況而簽發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師可以持調查令要求相關部門出具涉案當事人或者機構的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等。
⑨ 律師調查令調取的證據可以不遞交嗎
以下1、(3)說的很清楚,如果是外地的房產則應依據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查來實行,詳見下面: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以及各個行業各自的規定,即使是律師,有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也是越來越小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境地。目前,律師可以通過二種途徑調查收集證據,一種是可以憑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和律師證調取到的證據,另一種只能申請法院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取的證據。1、憑律所介紹信及律師證調查目前,可以憑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調取到的證據有以下幾種:(1)公司的工商檔案。現在大部分工商局都接受律師憑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查詢公司的工商檔案,極少的工商局會接受律師提供與當事人之間的委託合同。工商局能查詢到的檔案包括:公司設立資料、公司變更登記、公司股東情況、公司出資情況以及公司的贏利和虧損情況等。對訴訟有幫助的資料,可以在工商局列印,工商局只收取列印的費用,北京工商局是二塊錢一張,工商局會加蓋工章,在訴訟中可以直接當證據使用,效力較高。(2)車輛檔案。可以到車管所查詢車輛的基本信息,包括車主的信息、車輛的購買時間及金額等。(3)房屋檔案。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詢的房屋檔案包括,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產權人信息等。如果律師單獨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會同意列印房屋的相關材料,但是如果當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會予以配合。(4)人口檔案《民事訴訟法》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在被告情況不明時,需要去戶籍部門去查詢對方的相關情況。律師憑律師介紹信、律師證、委託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可以代為查詢到被告的戶口所在地,登記的經常居住地等信息。2、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查。即法院向被調查單位出具調查函,由申請人的律師持令前往調查,以法院委託律師調查的手段向被調查單位取證。其實質就是,法院的調查,由律師出面前往。從實踐來看,法院的調查令制度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是普遍採用的一種調查取證方式,也是較為有效的取證方式。對於一般的單位而言,都顧及法院的威力,一般都會配合取證。如果沒有法院的威懾力而由律師前往調取證據,有時甚至連工資收入證明都不能收到。在婚姻案件中,調查令較多適用以下幾個方面:(1)查詢股票交易對賬單以及股票資金對賬單;(2)查詢公安報警記錄(但有的公安機關拒絕律師持令復印及摘抄,即只准看,不準摘抄及復印);(3)查詢房地產資料的詳細檔案;(4)查詢案件當事人的工資薪金發放情況;(5)查詢醫院涉案當事人的病歷(如家庭暴力、性病治療等);(6)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調查令才給配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