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收購公司股權須具備什麼條件
公司收購的條件有: 1、客體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 針對的客體是 上市公司 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 不包括公司庫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 2、市場條件: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經批准進行證券買賣或交易的場所,分為集中交易場所(即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場所。 3、規則條件:依照《 證券法 》規定,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大股東,其持有公司股票每發生5%的增減,必須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且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繼續購買本公司股票。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 要約 。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2. 要約收購觸發條件
要約收購的觸發條件如下:
1、全面要約的觸發點在30%且要繼續增持,如果到30%而不繼續增持,也不觸發強制要約收購義務;
2、不論收購是要約收購還是協議收購、間接收購還是法院裁決,只要投資者從持股30%以下跨過30%,都觸發強制要約收購義務,且是全面要約義務;
3、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條件履行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的申請;
4、全面要約就是全面要約,不可以用部分要約來替代。
要約收購程序是什麼
1、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
2、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3、終止上市;
4、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
5、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6、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
7、股票更換;
8、收購結束的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七條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3.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決定繼續進行收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五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4. 股票的要約收購如何操作
要約收購的程序操作: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
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三、終止上市。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
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
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4)收購上市公司股票要約條件擴展閱讀
要約收購報告書
以收購要約方式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收購人應當自公告收購要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次要約收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數據應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2.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3.收購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要約收購報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4.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應採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於標準的A4紙規格);
5.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二、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其他要求
1.收購人屬於一致行動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參與一致行動或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各成員可以推選其中一名成員以全體成員的名義統一編制並提交要約收購報告書,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均應在報告上簽字、蓋章。
2.由於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的保密資料、商業合同的具體內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收購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並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予以說明。
3.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收購人可採用相互引證的方法,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4.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文字應簡潔、通俗、平實和明確,格式應符合相關要求。在指定報刊刊登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6號字,最小行距為0.02.
5.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及要約收購報告書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並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於指定網站,或者提示刊登該報告的收購人或上市公司的網址。收購人應當將要約收購報告書和備查文件備置於上市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以備查閱。
6.收購人可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或摘要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考|試/大 但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
7.收購人董事會及全體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保證要約收購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8.收購人的律師受收購人委託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應對要約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就其負有法律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9.收購人聘請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財務顧問及其所服務的專業機構應書面同意收購人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引用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
5.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如何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包括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買進或賣出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購規則的約束等。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八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條
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