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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行的股票有哪些條件

發布時間:2022-12-20 13:50:38

㈠ 北交所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條件有哪些

擬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獨立、穩定經營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3、一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未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除外。4、合法規范經營,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三年內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它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北交所公開譴責;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利益嚴重受損的其他情形。

除了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並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 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

(二)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三)一年期末凈資產不低於5000 萬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100萬股,發行對象不少於100人;

(五)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六)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公司股本總額10%;

(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標准;

(八)北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㈡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哪些具體要求

法律分析: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二、公司章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資金需要數額;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三條 公司於【批/核准日期】經【批/核准機關全稱】批/核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份數額】股,於【上市日期】在【證券交易所全稱】上市。公司於【批/核准日期】經【批/核准機關全稱】批/核准,發行優先股【股份數額】股,於【上市日期】在【證券交易所全稱】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以外幣認購並且在境內上市的境內上市外資股為【股份數額】,於【上市日期】在【證券交易所全稱】上市。

注釋:本指引所稱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沒有發行(或擬發行)優先股或者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無需就本條有關優先股或者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內容作出說明。以下同。

㈢ 股票上市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股票上市的條件包括哪些?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5%。 4、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二、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需要什麼材料?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 股東大會決議 ; 3、 公司章程 ; 4、公司 營業執照 ;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8、證_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三、股票上市的目的何在? 1、資本大眾化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2、提高股票的變現力 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3、便於籌措新資金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 上市公司 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5、便於確定公司價值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綜上所述,股份公司在發展過程中為籌集更多資金,增強公司知名度,可能會選擇股票上市。得到證監會批准, 公司注冊資本 大於三千萬,並且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財務數據沒有作假的,可以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要通過證券公司承銷,在交易所發行。

㈣ 公司發行股票要具備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票是我國主要的證券之一,股票的發行是需要滿足比較多條件的,而我國有很多股民通過二級市場投資股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㈤ 中國公司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上市需要滿足效力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㈥ 發行股票時有哪些條件

發行股票條件:(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㈦ 股票上市的基本條件

股票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後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我們所說的股票上市,指的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即IPO。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進行規定,具體包括:
1.發行人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經過股份制改革,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持續經營時間。
2.發行人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和治理結構,包括健全的股東大會制度、董事會制度、董事會秘書制度、監事會制度等。
3.發行人應當具備較強的盈利能力,資產狀況良好,有充分現金流。發行人不應存在重大債務風險。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對於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有明確的要求,如果不能達到規定的財務要求,則不能上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㈧ 發行新股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項限制。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股票上市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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