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增發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財務狀況良好
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數額、用途合法
(6)不存在如下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二條 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② 增資股票的發行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增資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純粹為擴大業務,增加資本而發行的股票。發行條件是:第一,存量股票已全部發行完畢;第二,為擴大生產需要;第三,按約定方式進行增資。企業的增資分為有償增資和無償增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③ 增發新股的條件
發行新股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其中募足前一次發行的股份是再次發行新股的前提,不能募足的,說明其經營的事業前景不好,可能發生虧損,甚至喪失支付股利的能力。
因此,從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出發,前次發行的股份未能募足的,不得再發新股。
拓展資料:
增發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個理由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上市公司"圈錢",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進行優先配售,(如果你不參加配售,你的損失更大.)其餘網上發售。增發新股的股價一般是停牌前二十個交易日算術平均數的90%,增發新股對股價肯定有變動。
為完善對上市公司增發新股行為的約束機制,現對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有關條件作出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不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發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率不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完工進度不低於70%。 五、增發新股的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0%的,其增發提案還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份總數以董事會增發提案的決議公告日的股份總數為計算依據。
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近12個月內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佔用的情況。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近12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不存在會計政策不穩健(如資產減值准備計提比例過低等)、或有負債數額過大、潛在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為其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整改已滿12個月。
符合《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完成後首次申請增發新股的,其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且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計算;其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條的限制。
④ 公司發行新股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公司發行新股要符合什麼條件 公司發行新股,就是向投資者籌集新的股本,因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這是因為新股發行是在已有股份發行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前一次未能募足,表明投資者對其缺乏信心,就不應展開新的募股;間隔一年以上,就是對已募集的資金的使用效益有一個考察期,讓投資者能衡量對這個公司有無增加投資的價值。 2、公司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這是要求發行新股的公司有穩定的盈利能力,能夠使投資者有投資的價值,利於維護投資安全;對一些經營不佳的公司,不應讓其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圈取投資者資金,使投資者受損。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這是要求發行新股的公司必須是信譽良好、無虛假行為的公司,公司真實的、准確的會計信息,也是維護投資者利益的必要措施。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這是要求發行新股的公司對所募集的資金保持一定的盈利能力,這里所指的預期並不是隨意估算,而是有可行性的。 二、公司發行新股的方式有哪些 發行新股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向社會公開募集,另一種是向原有的股東配售,也稱配股。這兩種方式,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同時運用,就是在一次發行新股時,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向原股東配售,同時將另一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就是一個 股份有限公司 已經作了設立發行即作了首次公開募集股份之後,如果再次公開募集股份,發行股票,就算作新股發行;或者是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幾次發行股票,那麼最近的一次發行對已經發行了的股票來說,就是新股發行。 法律不僅對公司 發行新股 的條件做出了限制,同時也規定了具體的發行方式,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了解。當然,要是公司不符合發行新規的條件,那麼肯定是不能進行發行活動的。不然的話,相關人員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⑤ 增資股票的發行條件是什麼
增資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純粹為擴大業務,增加資本而發行的股票。發行增資股票的形態,分為有償增資和無償增資。根據《公司法》規定,增資股票的發行條件是:
1、存量股票已全部發行完畢;
2、為擴大生產需要;
3、按約定方式進行增資。企業的增資分為有償增資和無償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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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在我國增發新股,有什麼條件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二、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不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三、發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率不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四、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完工進度不低於70%。五、增發新股的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0%的,其增發提案還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流通股(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份總數以董事會增發提案的決議公告日的股份總數為計算依據。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佔用的情況。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不存在會計政策不穩健(如資產減值准備計提比例過低等)、或有負債數額過大、潛在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等情形。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為其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整改已滿12個月。
十、符合《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完成後首次申請增發新股的,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計算;其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條的限制。
不少初入股市的朋友聽到股票定增簡直一頭霧水,因為這樣導致錯過很多賺錢機會,甚至走了不少彎路。
今天,我就給大家講講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還是利空。相當有價值,可以看懂股市的同時,又多了一個可以多賺錢的相關參考因素。
在我們入手學習股票定增之前,先給大家遞上近期機構值得重點關注的三隻牛股名單,隨時都有可能被刪,最好是早早領取即可再看:【緊急】3隻機構牛股名單泄露,或將迎來爆發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我們先來研究下股票增發到底是什麼,股票增發是指股份制公司上市後,在原有股份的基礎上再增加發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發就是上市公司將新的股票增發給少部分特定的投資者,並對其進行打折出售。不過這些股票,散戶無法在二級市場市上購買。
了解了什麼是股票定增後,我們開始進行主要內容,然後再來看看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還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還是利空?
普遍都認定股票定增是利好表現,但是也會有一定的可能出現利空的情況,得結合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有什麼理由說股票定增一般為利好現象?
因為定向增發有益於上市公司的發展:
1. 有可能它會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整合上下游企業等方式給上市公司帶來明顯提高的業績;
2. 有可能引進戰略投資者,為了公司長遠的發展,奠定一個好的基礎。
要是股票定增確實能給上市公司帶來利益,可是還有利空的情況顯露出來,不要著急,我們繼續辨析。
如果上市公司有動向要為一些前景看好的項目定向增發,也是投資者比較看好的,這很可能會帶來股價的上漲;如果上市公司為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項目時間過長的項目增發,則會受到投資者質疑,有可能會造成股價出現下滑的。
所以說,投資者還是要實時關註上市公司的所有動態,因為這個股市播報可以為你全方位提供最新金融行業動態:【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如果大股東注入的是優質資產,毫無疑問,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應該要明顯比公司現有資產更優通過增發能夠帶來公司每股價值大幅增值。否則,要是朝著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換的資產比較劣質,其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慣用伎倆,形成了重大利空。
如果還在進行定向增發時,有操縱股價的行為,短期「利好」或「利空」就會發生。譬如有關公司可能利用打壓股價的方式,使持股成本在增發對象上降低,由此構成利空;反之,如果擬定向增發公司的股價跌破增發底價,則也許發生大股東有拉高股價的情況,最終定向增發會變成短線利好。
所以結合起來看,大部分情況下股票定增是利好現象,但投資者同樣需要防範風險,盡量參考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分析,減少上當受騙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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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有什麼
上市公司 申請增發新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根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 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⑧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是: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2、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3、要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⑨ 股票發行條件
發行股票的條件:(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票發揮是什麼?
股票發行是公司新股票的出售過程。新股票一經發行,經中間人或逕自進入應募人之手,應募人認購,持有股票,即成為股東。這一過程一般沒有固定集中的場所,或由公司自己發行,較普通的是由投資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等承銷經營。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二者在發行步驟和方法上都不相同。創建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須辦理一系列手續。即由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發行時機?
另外,為了股票一上市就給公眾一個大有潛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投資者在考察一家准備上市的公司時,看一看並分析一下它的發行方式以及上市時間的成熟與否,有時也能讓我們看出一些比讀它的上市公告書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層的信息。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