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美國股市實行什麼ipo制度也是注冊制嗎
美國股市是屬於最開放的,也是屬於注冊證的
美國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
美國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大致可以分為「松」、「嚴」、「放鬆」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各州的單一「藍天法」監管階段。1911年,出於對證券發行與銷售的監管需要,美國堪薩斯州頒布1911法案,對證券發行進行實質性審核,被稱為「藍天法」。這一行為也得到了其他各州的紛紛效仿,從而形成了在各州層面的證券發行監管。
第二階段是「州法」加聯邦雙重監管階段。受1929年美國經濟大蕭條和股市崩盤的影響,美國聯邦政府頒布《證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定聯邦對證券發行實施注冊審查。這開啟了美國聯邦層面新股發行注冊制的時代,也奠定了美國股票發行審核的長期框架:股票發行與上市是彼此獨立的過程,股票發行採用州與聯邦政府的雙重監管架構,上市則是企業與各個交易所雙向選擇的結果。
在發行監管方面,聯邦層面的監管是注冊制,即只對申請材料的披露提出要求。具體來說,SEC的審核主要依據的是「披露原則」,即原則上不對公司的盈利、管理等實質性內容設置門檻,而僅著眼於公司「是否披露了所有投資者關心的信息」。而各個州對發行監管的主要目的是預防欺詐和非法交易行為,其中有一些州會對「招股書中對未來盈利和股東收益的預期」做出規定,這也給予了一些州對公司盈利等實質性內容提出要求的權力,相當於要對申請企業進行實質性審查,對投資風險與價值進行判斷。
第三階段是1996年以後。當年頒布的《國家證券市場改進法》規定在紐交所(NYSE)、納斯達克(NASDAQ)全球精選市場、AMEX等全國性的交易場所上市的公司,包括外國公司可以取得州一級審核的豁免權。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企業不需再接受州一級的實質性審查,只需要在聯邦一級(SEC)注冊即可。我們現在通常所說的美國是注冊制,並沒有關注州一級的審查,原因就在於此。因為我們所關注的大型公司上市,包括中概股公司到美國紐交所、納斯達克上市,均根據該法案的規定僅需通過SEC的注冊即可。
B. 美股ipo新股如何申購
一般來說,認購通道在新股上市前3-5天開放,券商軟體會顯示新股的價格區間,上市前1-2天截止認購。認購時間短則1天,長則3-4天。如遇認購情況火爆或其他原因,券商有可能提前關閉認購通道。
認購時,有的券商會有持倉等要求。如TD Ameritrade要求打新賬戶須持倉或存款250000美金,或在過去3個月內完成30筆交易。老虎證券等互聯網券商的話,在投資者滿足一定適當性的前提下,通常賬戶有小幾千美金足以支持打新。
一般來說,美股打新並不需要預付款。但通常認購者的賬戶中約有認購金額的120%(即發行區間上限的120%)的現金時可以發起認購意向,以便中簽後有足夠的資金用於新股交割。
接下來的認購分配無疑是散戶最關心的問題,這也是美股打新最重要的區別。A股、港股的零售新股認購結果(中簽結果)一定會在新股正式掛牌前統一公布,而美股則是在新股正式掛牌當天才會確定分配的份額,並且具體的分配名單和中簽率不會公告。
新股通常不會在9點半開盤,後市穩定商會通過盤前的集中競價找到買盤賣盤的平衡點,確保最優的價格開盤。大多數新股可趕在正式交易開始前完成正式分配,也有一些新股不能在正式交易前分配完畢。
此外,在新股IPO正式掛牌前,發行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發行規模做最後的調整,一般來講是上下規模的20%,而不需要提前重新做filing(+-20%規模調整不需要跟SEC重新申報招股書)。遇到這種情況時,承銷團也會同步調整給到散戶的額度。總體來說,新股份額絕大部分會給到機構投資者,留給散戶的份額少之又少。
C. 一間美國本土的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指標
獲美證交會批准,部分企業反對漲價 本報綜合報道 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市場已經獲監管機構批准,提高企業上市收費標准,並向全部股票在電子交易系統中交易的3200家企業提供更多服務內容。納斯達克在6日的聲明中稱,提高收費標准從今年的1月1日起執行。這項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也使納斯達克能免費為企業提供新聞發布和互聯網廣播。 企業上市費用占納斯達克總銷售收入的10%以上。此次調價也傷害到部分企業的利益,包括賽靈思XilinxInc.與InternationalSpeed-way Corp.在內的30多家公司要求證交會駁回納斯達克的漲價計劃。但美證交會認為納斯達克這一舉措是合理的。美證交會在批准公告中指出:「委員會認為目前對公司上市競爭正逐漸激烈,而在此類競爭中,應該保障那些對新股上市有競爭力的公司的合理收費。」 根據納斯達克遞交的漲價計劃,在外流通股數超過1.5億股的公司漲價幅度最大。年費將從75000美元調高至95000美元,相較紐約證交所類似規模的公司掛牌年費則至少需要139500美元。至於在外流通股數介於5000萬股至7500萬股的企業,漲幅最小,漲價後的年費45000美元,漲幅約1.2%,而紐約證交所為46500美元。 納斯達克已經在全球很多地方設立分支結構,並在吸引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到納斯達克來上市。
美國股票市場上市規則摘要紐約證券交易所
最低投資者數目 50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250萬股(全球)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1億美元(全球)
最低招股價 不適用
市場莊家 不適用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不適用
稅前盈利 1億美元(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累計計算)
公司管治 需要
納斯達克全國市場
准則一(市場規則4420(a))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8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100萬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則二(市場規則4420(b))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18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2年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不適用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則三(市場規則4420(c))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20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4名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不適用
稅前盈利 7500萬美元(或總收入和總資產分別達到7500萬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美國證券交易所
最低投資者數目 800名,若公眾持股數量超過100萬股,則為400名
最低公眾持股量 5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3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3美元
市場莊家 不適用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4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75萬美元(最近1個財政年度或最近3個財政年度其中的兩年)
公司管治 需要
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
最低投資者數目 3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0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5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4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1年;若少於1年,市值至少要達到5000萬美元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500萬美元;或上市股票市值達5000萬美元;或持續經營的業務利潤達75萬美元(在最近1個財政年度或最近3個財政年度中的2年)
稅前盈利 參閱上文資產狀況規定
公司管治 需要
附註:上述規定適用於非美國公司在美國作首次上市。其他證券的上市規定會有所不同。
中國公司在美上市指南美國的證券市場概況
美國最大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當數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中,購買和出售的訂單傳達到中心,由中心的專業人士通過維護系統以使買賣的訂單匹配,從而實現交易。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是通過券商之間連接的計算機終端和報價單來完成的。最著名的場外交易市場就是納斯達克(NASDAQ),券商作為中介代理人匹配客戶之間的訂單,或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證券交易。
紐約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場,其籌集的資金居股市之首。紐約證券交易所有將近2800多個上市公司,在2003年,包括了來自51個國家的470個外國公司。2003年,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中國公司為15家,市值達到89億美元;亞太地區共有82家公司,市值達728億美元。廣泛的市場參與者,包括公司、個人投資人、機構投資人和成員公司,構成了這一交易市場。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經滿足了最嚴格的上市標准,其范圍包括從最大、最著名的藍籌公司到許多世界頂級的技術公司和年輕、成長迅猛及私有化的非美國公司。
在美國,大概有35000個公司的股票在場外市場交易。納斯達克是一個全國范圍內的電子詢價系統,存儲和提供每秒更新的來自全國聯網券商的場外報價。有6000多個公司的證券在該系統上詢價,現有包括搜狐、新浪、網易三大中國門戶網站在內的十幾家中國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當今的納斯達克市場已成為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競爭對手,許多符合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大公司已選擇了納斯達克,如著名的微軟、英特爾、蘋果電腦和升陽公司等。納斯達克市場分為兩個部分:納斯達克全國市場和納斯達克小型市場。在全國市場的上市標准更嚴格,證券更具折現性。對於更小的公司而言,納斯達克提供了一個「場外交易電子版」,但其並不是納斯達克市場的一部分,而只是為券商們提供的通過計算機網路查詢和估價的途徑。最小的公司則可以列於「粉紅單」上。
在美上市的優勢
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的穩定性以及其代表的雄厚的資金來源為企業融資提供最大空間。對於包括中國公司在內的境外公司來說,對美國資本市場趨之若鶩的最大理由無不在於這一市場所容納的雄厚資金。由於比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市場運營,不僅是龐大的投資機構,就是零散的個人投資者也能通過很多方式將資金聚集起來,占據著資本市場的重要一隅,使美國成為全球規模最大和最有效的資本市場。美國投資者對非美國公司的股票的投資大約占這些投資人所擁有的資金總額的12%。
第二,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全球知名度和良好聲譽。公司良好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公司的價值,而通過上市在美國的資本市場亮相,藉助路演等方式以及媒體的曝光,取得類似促銷的效應,能夠提高企業的聲譽。通常,股市分析師會跟蹤公司的業績,並定期預測公司前景,積極有利的報告將有助於提高公司股票的價格。
第三,強化公司的購並手段。上市使公司的價值能通過具有很高的折現性的美國股市的股票得以體現,而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往往被認可為購並的支付手段,買家往往更有可能接受股票作為支付工具。
第四,進一步促進中國公司的內部改革和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美國市場更為嚴格的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也將成為中國公司進行改革和實施廣泛重組、提高在行業內競爭力的契機。
上市的方式
通常而言,中國公司進入美國的資本市場可以採取以下4種方式:
1.普通股的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
上一世紀30年代初期的股市災難導致外國公司的股票在美國股市一落千丈,美國的投資人瞬間失去了數以億計的投資,這一歷史事件促使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正式實施。此後,美國證券法對境外公司在美國的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監管與本土公司別無二致。毫無例外,該公司必須進行注冊。根據公司的規模以及以前在美國的披露情況,美國證監會還制定了不同的表格,以供外國公司注冊使用。
基本上,境外公司與美國公司一樣,必須以同樣的格式向美國證券委員會(SEC)和投資人披露同等的信息。對於許多境外公司來說,美國證券市場的披露制度是令人深感不適的。美國的財務披露和會計准則比許多國家的更加詳細和嚴格,例如,其要求對公司的市場競爭性地位和管理階層對前景預測的強制性披露,便是一個令外國公司頭痛的例證,但是為了力爭在這個浩瀚的資本市場上擁有一個位置,境外公司也只能入鄉隨俗了。為了軟化此不適,美國證監會許可境外公司將其財務報表調節至符合美國的會計原則,並不一定要實際地按照美國標准來製作。
此外,境外公司的股票一旦公開交易,該公司還必須按照美國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定期向SEC報告。
2.美國存托股證掛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聯交所正式掛牌交易。作為第一家兩地同步上市的中國國有金融企業,其獲得了25倍的超額認購倍數,共發行65億股,募集資金35億美元,創該年度全球資本市場IPO籌資額最高記錄,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國人壽保險就是中國企業通過ADR成功上市的例證。
美國證券業創造了這種將外國證券移植到美國的機制,存托股證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證券轉換為易交易、以美元為支付手段的證券。迄今為止,還有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石化等公司通過此方式在美國上市。
典型的ADR是如此運作的:
(1)美國銀行與一境外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這一美國銀行擔任境外公司證券的存託人。
(2)美國的存託人簽發存托股證給美國的投資人。每一張存托股證代表一定數目的境外公司的證券,該憑證可自由交易。
(3)美國存託人收購相應數量的境外公司的證券,一般該證券由境外的託管銀行保管。
(4)發行存托股證後,美國存托銀行作為該股證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該銀行收取股利並轉化為美元,然後將其分配給股證持有人。
(5)存托銀行作為存托股證的轉讓代理人,對該股證在美國的投資人的交易進行記錄。該銀行也時刻准備著把該股證轉換為相應的境外證券。
美國證監會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證券區別對待。同時,ADR的發行也涉及到證券的公開發行。因此,發行ADR的美國銀行也需要注冊,而該境外公司則須履行定期報告的義務。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冊和報告是特別昂貴和負累的。鑒於此,美國證監會根據境外公司在美國證券市場的狀況,制定了不同的ADR計劃和相應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級ADR
SEC對一級ADR的監管是最輕的。美國銀行通過注冊F-6表格,並附具存托協議和ADR憑證,便可建立一級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國證監會提交其在自己的國家所披露和公開的資料清單,其在美國的定期報告義務可免除。一級ADR可以在代理商和批發商的粉紅單上報價,但是不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或納斯達克上報價。這一級ADR主要是為美國投資人提供對現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於籌集資金。
建立一級ADR的成本比較小,平均為25000美元,境外公司的獲益是很大的,通常股價會上升4-6%。
二級ADR
二級ADR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美國銀行須利用F-6表格注冊,境外公司須定期報告。為能在證券交易市場或是納斯達克交易,境外公司還需要進行20-F表格注冊。但如一級ADR一樣,二級ADR不能作為籌集資金的手段。
適用二級ADR的境外公司無一例外地發現,美國證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國家的法律規定更細節、更深入。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財務必須符合美國的一般會計准則,例如:美國一般會計准則要求分類披露公司的運營情況,還有一些敏感(有時是令人尷尬)的資料,包括主要財產、任何重大的正在進行的訴訟或政府對公司的調查、10%股東的身份、管理層薪酬總和、公司及子公司或執行官之間的交易,等等。公司還必須每年更新20-F表格。
建立二級ADR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過100萬美元。但是帶來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為境外發行公司所鋪設的通向美國投資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國一般會計准則為標準的披露,通常會促使公司股價上升10-15%。
三級ADR
境外發行公司將自己的證券向美國投資人作公開發行。這一級ADR的注冊書必須本質上包括二級ADR的20-F年度報告所要求的內容。三級ADR是唯一的允許境外公司在美國融資的ADR形式,建立三級ADR必須按照類似於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程序來進行。在美國的普通股公開發行一般成本超過150萬美元。但是對於許多需要大量資金的境外公司來說,即使成本很高,三級ADR也是值得一試的,因為美國的公眾資本市場提供了一個無可比擬的融資基地。
全球存托股證(GDR s)
境外發行人也可以通過發行以美元為計價單位、全球發行的存托股證來促進其證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證與美國存托股證的原理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在於全球存托股證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國以外的區域運作。不論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證或美國存托股證,適用在美國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樣的。
3.私募資金和美國證券法144A條例
私募資金是一種避免美國證券法要求的注冊,而又能在美國出售證券的做法。但是,美國證券法規對於出售私募證券有很多限制。美國證監會1990年採納的144 A條例允許將某些符合條件的證券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而不需履行證券法的披露義務。但與144 A條例關聯的交易必須符合基本條件:(1)該證券必須只能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2)證券發行時,該證券不能與在美國的任一證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納斯達克的券商詢價系統報價的證券屬同一種類;(3)賣家和未來的買家必須有權利獲得發行公司的一些從公眾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4)賣家必須確認,買家知道賣家可以依據144 A條例來免除證券法的登記要求。144A條例還規定了合格機構投資人的條件。合格機構投資人通常包括美國銀行、信用社和注冊券商。
4.反向兼並
近年來,中國民營企業通過反向兼並(Reverse Merger)方式在美國上市方興未艾。反向兼並,也稱Reverse Takeover(RTO),俗稱借殼上市,是一種簡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過與一家沒有業務、資產和負債的上市公司合並,該私人公司反向並入該上市公司,該上市公司成為一個全新的實體。該上市公司也稱為殼公司。私人公司並入上市公司後持有多數股權(通常是90%)。
與IPO相比,反向收購具有上市成本明顯降低、所需時間少以及成功率高等優勢:一旦成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頗為可觀;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通常遠遠高於同等行業、同等結構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於籌集資金,因為其股票有市場價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購,因為公開交易的股票通常視為購並的現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並並非一蹴而就的獲取資金的捷徑,其只是募集資金的間接途徑。所以,這一方式僅適宜於那些對資金的需求並不是特別急切,將要經歷很長時間才能達到上市公司的規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於其實現融資的長期目標。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
對於已決定在紐約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公司來說,除了可依據供美國公司適用的上市標准之外,還可選擇一套專供外國公司適用的標准。美國公司標准較外國公司標准而言,更加靈活。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包括兩個部分:發行標准和財務標准。
發行規模標准如下:
1.美國公司標准
(1)股東數量:a.2000個持100股以上的美國股東;或者b.共有2200個股東,最近6個月的月平均交易量為10萬股;或者c.共有500個股東,最近12個月的月平均交易量達100萬股;
(2)公眾持股數量:在北美有110萬股;
(3)公開交易的股票的市場值總和為6000萬美元。
2.非美國公司標准
(1)股東數量:全球范圍內有50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2)公眾持股數量:全球有250萬股;
(3)公開交易的股票的市場值總和為,全球范圍內達1億美元。
財務標准如下(可任選其一):
1.美國公司標准
(1)稅前收入標准:在最近3年的總和為1000萬美元,其中最近兩年的年稅前收入為200萬美元,第三年必須盈利;
(2)現金流量標准:對於全球市場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於1億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的現金流量總和為2500萬美元(3年報告均為正數);
(3)純評估值標准: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7500萬美元,全球市場總額達7.5億美元;
(4)關聯公司標准:擁有至少5億美元的市場資本;發行公司至少有12個月的營運歷史。
2.非美國公司標准:
(1)稅前收入標准:在最近3年的總和為1億美元,其中最近兩年中的每一年達到2500萬美元;
(2)現金流量標准:對於全球市場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於1億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累計1億美元,其中最近兩年中的每一年達到2500萬美元;
(3)純評估值標准:同美國公司標准;
(4)關聯公司標准:同美國公司標准。
納斯達克的上市標准
相比之下,納斯達克的上市標准比其他的全國性的交易市場更為寬松。對於規模稍小、缺乏深厚的營運歷史和財力,尚不能達到全國交易市場的上市標準的外國公司來說,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對於首次發行的公司,根據納斯達克的標准,必須滿足以下3個初始上市標准中的一個,且必須滿足該標準的全部要求;並且,這一公司必須持續滿足其中之一的標准才能保持其上市地位。以下簡要介紹納斯達克的全國性市場的初始上市標准。
標准一:
(1)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2)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或者最近3年中的兩年中擁有1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
(3)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4)公眾持股的價值達800萬美元;
(5)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6)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7)3個做市商;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二:
(1)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2)110萬股公眾持股;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達18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3個做市商;
(7)兩年的營運歷史;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三:
(1)市場總值為7500萬美元;或者,資產總額達及收益總額達分別達7500萬美元;
(2)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至少達到20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4個做市商;
(7)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上市的程序
首次公開發行的過程是富有挑戰性、激動人心的過程,大膽的決定、上市團隊的卓越表現和良好的市場狀況,「天時、地利、人和」的協調實現,將會展現立足美國資本市場的中國公司的成功者的風采和形象。
1.組建上市顧問團隊
公司得以在美國最終上市,往往是一個有效的上市顧問團隊成功運作的結果。除了公司本身,尤其是公司的管理高層,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外,公司須組成一個包括投資銀行、法律顧問、會計師在內的上市顧問團隊。其中,投資銀行將牽頭領導整個交易和承銷的過程。在考慮投資銀行的人選時,公司應充分了解投資銀行是否具有曾經協助過該行業的其它公司上市的經驗以及其銷售能力。公司選擇的法律顧問必須具有美國的執業資格,同樣,公司應考慮其是否有證券業務方面的豐富經驗。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根據美國一般會計准則獨立審查公司的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也應對中國的會計准則有全面地了解,以便調節若干數據以符合美國會計准則的報表要求。
2.盡職調查
公司將在上市顧問團隊的協助下進行公司的管理運營、財務和法務方面的全方位、深入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將為公司起草注冊說明書、招股書、路演促銷等奠定基礎。為了更好地把握和了解發行公司的經營業務狀況,以便於起草精確和有吸引力的招股書,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的法律顧問以及發行公司的法律顧問將對發行公司的財產和有關合同協議作廣泛的審查,包括所有的貸款協議、重要的合同以及政府的許可,等等。此外,他們還將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等進行討論。同時,主承銷商往往要求公司的法律顧問和會計師提供有關在注冊說明書中的事件的意見。承銷協議書將約定由公司的法律顧問出具有關公司的合法成立及運營、發行證券的有效性、其他法律事件的法律意見。此外,承銷協議還將要求公司法律顧問出具關於注冊說明書是否充分披露的意見。最後,發行公司還要被要求提供一封「告慰信」,即由其獨立的注冊會計師確認注冊說明書中的各種財務數據。
3.注冊和審批
美國證券法要求,證券在公開發行之前必須向美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且向大眾投資人提供一份詳盡的招股書。注冊審批是上市的核心階段。公司、公司選任的法律顧問和獨立審計師將共同准備注冊說明書的初稿,因此,法律顧問的能力和經驗在此階段會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注冊說明書應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包含招股書,第二部分包括補充信息、簽字和附件。招股書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必須符合美國證監會的要求,以及必須真實地披露相關表格要求的信息。通常,對境外公司的披露要求與美國本土公司是一致的,包括公司過去5年的業務、風險因素、財務狀況、管理層的薪酬和持股、主要股東、關聯交易、資金用途和財務審計報告等。此外,招股書也是促銷手冊,招股書必須描述發行公司的「亮點」,以吸引投資人。
承銷商及其法律顧問將對初稿進行認真地審查,並作出評論。當注冊說明書准備好後,將遞送到美國證監會。在注冊說明書遞交證監會後、該文件尚未被宣告有效之前,包含在說明書中的初步招股書將由投資銀行送給潛在投資人傳閱。在此期間,可以書面招股,但是不能承諾出售股份。在此期間,承銷銀行將安排路演(以下詳述)。
美國證監會在30天內審查注冊說明書。審查完畢後,證監會向公司發出一封信,要求提供補充信息或更詳盡的披露,主要涉及披露和會計問題。公司即按照該意見進行修改並將修改意見遞交證監會。證監會再次進行審查。如是首次注冊的公司,證監會往往會要求多次的修改。
美國證監會審查批准注冊說明書的最後一稿後,將宣布注冊說明書生效。對第一次的注冊人來說,從第一次遞送到宣布生效,需花4到8個星期的時間。
4.促銷和路演
注冊登記之後,公司便可以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進行促銷,其中包括巡迴路演。路演是指證券發行公司通過一系列的對潛在投資人、分析師或資金管理人所作的報告會,激發投資興趣,通常持續一至二個星期。屆時公司管理層在投資銀行的安排下,到各地巡迴演說,展示其商業計劃。管理層在路演上的表現對證券發行的成功與否也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美國,重要的路演城市包括紐約、舊金山、波士頓、芝加哥和洛杉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倫敦和香港也往往會包括在路演的行程中。
一旦路演結束,最終的招股書將印發給投資人,公司的管理層將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確定最終的發行價格和數量。投資銀行往往會基於投資者的需求和市場狀況,提出一個建議價格。
一旦發行價確定,投資者收到正式招股書兩天後,首次公開發行便可宣告生效,上市交易便拉開了序幕。主承銷商將負責保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最初的關鍵幾天的順利交易。至此,首次公開發行即告成功。
D. 股票發行的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並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⑤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連續盈利,至今連續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至今連續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至今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之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制定並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至今連續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除經融類企業外,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後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司至今連續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②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E. 我國股票發行與承銷的程序與美國有什麼不同
股友點評網說明:
一、股票發行的條件
1、初次發行的條件
(1)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4)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次發行後,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行人在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報表無虛假記載。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改組設立股份公司的發行條件
除滿足初次發行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2)近三年連續盈利。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已募足,且募集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用途相符,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4、配股的條件
(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已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修訂。
(3)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4)前一次發行的股票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5)公司在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和高科技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6)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7)公司預期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即公司預測的凈資產稅後利潤率應達到同期銀行個人定期存款利率以上。
(8)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普通股股東。
(9)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在發起人承諾足額認購其可配股份的情況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股票發行的基本程序與方式
1、股票發行的內部程序
(1)制定新股發行計劃。
(2)形成新股發行決議。
(3)股票發行的申請和審核。
(4)製作股票募集書。
(5)選擇代理股票發行的承銷機構;簽訂委託代理發行合同。
(6)招認股份。
(7)改選董事、監事。
(8)發行結果登記。
2、股票發行的申請程序
(1)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2)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協商後,對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3)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
(4)申請發行的相關文件。
3、股票發行的審核體制
股票發行審核體制一般分為兩類,即核准制和注冊制。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作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注冊制是法律法規不規定具體的股票發行條件,證券監管部門不對公司做出實質性的判斷,是對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予以注冊的制度。
我國股票發行的審核曾經採用比較嚴格的行政審批制,2000年3月17日股票發行方式改為核准制。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更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也能有效提高證券公司與評估、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的監督意識。核准制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1)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增加了主承銷商的責任。
(2)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增長的需要。
(3)在發行審核上,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4)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
(5)在股票發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和創新。
4、我國股票發行的核准程序
(1)受理申請文件。發行人按照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證監會申報。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三萬元。
為了提高股票發行質量,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方面的輔導和考試。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按照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4)核准發行。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三個月。
(5)復議。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做出決定。
5、股票的發行方式
近年來多數發行人和承銷商所採用的基本方式有:
(1)股票的上網定價發行方式
是指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主承銷商作為股票的唯一「賣方」,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按現行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進行申購的發行方式。上網定價發行的優勢是充分利用了現有的證券交易系統,具有發行成本低、發行速度快、自動記錄交易申購情況的特點。
(2)首次公開發行中向二級市場投資者的配售
是指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將一定比例的新股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而投資者根據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願申購新股。這實際上是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和上網公開發行相結合的方式。
2000年2月,證監會頒布了《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方式。具體做法:發行公司和主承銷商在發行股票時,將一定比例的股票由上網公開發行改為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投資者在規定的限量內自願申購股票;證券交易所按規則對有效申購量連續配號;主承銷商組織搖號抽簽;中簽的投資者認購新股應繳納的股款,由證券營業部從其資金賬戶中扣繳。投資者因認購資金不足而不能認購的新股,視同放棄認購,由主承銷商包銷。
三、股票發行價格與發行費用
1、股票發行價格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票公開發售給特定或非特定投資者所採用的價格。發行價格的確定往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發行人的業績、股利分配、市場利率以及供求關系等。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股票發行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2、確定發行價格的方法
實踐中,幾種常用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方法有:
(1)協商定價法。由發行公司和承銷商根據發行人的經營業績、盈利預測、項目投資規模、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上同類股票價格及影響股票發行價格的其他因素,共同協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2)市盈率法,又稱本益比。是指股票市場價格與盈利的比率。以市盈率法確定發行價格,首先應根據注冊會計師審核後的盈利預測計算出發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後根據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計算:
發行價=每股收益×發行市盈率
其中:每股收益=發行當年預測稅後利潤/[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12-發行月份)÷12]
(3)競價確定法。由交易場所的交易系統將所有有效申購按照「價格優先、同價位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將投資者的認購委託由高價位向低價位排隊,並由高價位到低價位累計有效認購數量,當累計數量恰好達到或超過本次發行數量的價格,即為本次發行的價格。如果在發行底價上仍不能滿足本次發行股票的數量,則底價為發行價。
3、發行費用
指發行公司在籌備和發行股票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
(1)中介機構費。包括支付給承銷商的承銷費、支付給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費用(審計、驗資、盈利預測審核等費用)、支付給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費用、支付給法律顧問的律師費用等。
(2)上網費。採用網上發行方式發行股票時,發行人須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網發行手續費,為發行總金額的3.5‰。
(3)其他費用。主要包括:廣告費、材料製作費等。
四、股票的承銷
1、承銷商與承銷資格
根據有關規定,境內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的主要條件如下:
(1)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
(2)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4)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
(6)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超過10%;
(7)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8)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擔任主承銷商的,除了上述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2、承銷方式
(1)包銷。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的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代銷。未銷售的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因此代理傭金較低。該方式適合那些知名度高、信譽好的大中型企業。
3、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
(1)承銷協議。
(2)承銷團協議。我國《證券法》規定,擬公開發行或配售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包括三家以上承銷商時,可設一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為分銷商。
F. 公司在美國上市有什麼要求
公司在美國上市的要求: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性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公司在美國上市分為美國公司在美國上市和非美國公司在美國上市兩種情況,詳見下表:
(6)美國股票發行條件擴展閱讀:
比較標準的境外上市工作程序大致為:
(1)批准上市計劃;
(2)選取中介機構;
(3)項目啟動會;
(4)確定重組上市方案;
(5)完成重組和上市結構設計;
(6)完成中介機構文件;
(7)完成招股說明書;
(8)首次遞交海外審批機關申請文件;
(9)准備路演材料;
(10)獲得發行上市批准;
(11)組織承銷團;
(12)預路演;
(13)路演與定價;
(14)股票分配;
G. 買美股需要什麼條件
投資者可以直接去美國開戶,也可以在網上通過一些第三方證券公司開戶,比如,老虎證券,其中去美國直接開戶,沒有什麼要求,而通過第三方證券公司開戶(老虎證券)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資金上的要求:1 萬港元或 1500 美元。
2、年齡上年滿18周歲。
3、相關材料
准備好有效身份證,以及地址證明相關資料,其中地址證明文件有:水電通知單、電信對帳單、信用卡對帳單等,上面需要有發出機構、您的姓名、地址和最近3個月內的發出日期。
(7)美國股票發行條件擴展閱讀: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
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H. 中國企業在美國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我們知道中國公司想要在美國上市不僅僅是需要滿足一個方面的要求,而是需符合中方要求和美方要求兩方面的條件,以下是具體:
1、美方要求:在美國最主要的證券交易市場有三個,納斯達克(NASDAQ)、紐約股票交易市場(NYSE)、美國股票交易市場(AMEX)。公司只有在滿足各市場對公司的要求後其股票或者是證券才能在市場上發行、交易。
2、中方要求: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境外直接上市融資,證監會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上市申請依法予以批准。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如果你想要了解美國上市要求,可以咨詢明德。明德天盛的投資項目主要來源於明德藍鷹優中選優的輔導項目及明德生態圈內推薦的優質項目,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投資風險;同時,在基金募集方面,明德生態圈內聚集了大量的合格投資者,通過投資明德天盛基金,基金再投資於生態圈內的優質項目,完成了投資的閉合,進一步促進了明德生態圈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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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美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流程
主要分為四大過程,首先,選擇中介機構;然後,向境外證監會或交易所提出申請(聆訊);其次,進行路演和定價;再次,證券承銷;最後,掛牌上市。
【美國IPO上市流程】
公司改制境外上市過程中涉及的中介機構及主要職責
1.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是負責公司改制工作的總體協調機構,協助制訂改制重組方案,負責與其他各中介機構和企業有關部門協調,是未來上市的輔導機構。
2、土地評估師。土地評估師負責協助辦理土地權證,完成土地評估報告,負責土地評估報告的核准,協助取得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批復。
3.資產評估師。就資產評估問題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溝通,完成資產評估報告,與審計師對賬,負責資產評估報告的核准。
4.國際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出具財務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公司籌備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管理建議書,並就公司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評價。
5.境內外律師。負責法律盡職調查,出具國有股權管理法律意見書和股份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協助企業就改製法律問題與監管機構溝通,並擬定公司章程,境外律師就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條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6.物業評估師。如要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話,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要求,需 要聘請有香港執行資格的物業評估師來對上市企業的物業(土地和房屋)進行評估,出具物業評估報告。
企業在拿到國內監管機構准許上市的有關批文和律師出具的有關法律意 衛書後,即可向境外交易所提交第一次申請上市的材料。
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登記
(一)准備登記文件
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企業發行證券必須進行注冊登記,向SEC遞交 墨告,披露與此次發行相關的信息,也就是提交注冊登記說明書。注冊登記說明書由兩部分組成:招股書及注冊說明書,正式招股書會註明注冊的生效時間、發行時間、發行價和其他相關信息;但這時用於申報的是非正式招股書,用紅墨印刷,俗稱「紅鯡魚」(preliminary prospectus,初步招股書),提醒讀者這是非正式皈本。其主要內容包括:封面、概要、公司、資金投向、分配政策、股權攤薄、資本化、財務數據摘要、管理層的討論、管理層及主要股東、法律訴訟、證券介紹、總結。
注冊登記說明書的內容包括:承銷費用、董事及管理層的酬金、公司未登記的證券、其最近交易情況及附件和財務報表目錄。
(二)有關規則
在《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明確的規定主要集中在s—K、S—x和C條例中。
1.S—K條例:具體規定了注冊登記書中除財務外的部分資料的內容。
2.S—X條例:規定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師應該非常熟悉S—x條例,企業應與會計師一同填寫有關的財務資料。
3.C條例.:規定程序化內容。如注冊登記時遵循的步驟,注冊登記說明書紙張的大小、數量及其他細節。
4.財務報告發布:強化了s—x條例中對財經信息披露的要求。
5.SEC聯合會計報告:屬補充性資料。說明SEC職員對會計制度的理解和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法律實務
(三)填寫各種表格
注冊登記說明書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s一1至s一18表格里(其中有些序號並不存在)。共中s—l是最重要的注冊登記表格。為了簡便起見,SEC又採納了SB一1(規模小於1000萬美元的證券)和SB--2(規模不限制),這兩種格式的運用范圍最為廣泛。S一1與SB一1、SB--2的區別如下:
項目S---1SB—l、SB--2資產負債表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1年2年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股東權益變化表3年2年3年計劃書要符合SEC的會計准則需要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GAAP)需要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GAAP)5年的財務數據,註明個人財務狀況及收入分析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詳細描述公司業務、資產、管理層報酬、主要合約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表格S-2、表格S--3適用於是第二次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表格S-4:針對收購
表格S-6:針對信託投資公司
表格S-8:針對發行的股票並為職工股票選擇權利或盈利計劃
表格S-11:針對房地產公司與投資公司
SEC在審查上述注冊登記文件及表格時,為證明其真實性和准確性,通常還會要求董事出具宣誓書。內容包括:工作經歷,與擬上市公司的關系,在其他公司擔任的職位,教育背景,曾參與過的業務組織,公司過去5年中聘請的律師、會計師,過去10年中參與的證券發行工作,過去與現在的受託管理關系,個人酬金,所持有的公司證券、過去或即將與公司進行的所有交易。
(四)提交登記
1.預備會議
初次上市的公司,為了完善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可以選擇與SEC有關人員開個見面會,以得到以下具體指導:
幫助公司完善有關文件; 咨詢如何處理法律及會計問題;
就已有的不十分明確的法規向SEC人員咨詢;
搞清某些可能會對注冊登記產生影響的具體事項,以避免注冊登記報告遞交後不必要的等待;
就有關特殊問題作出有限度的問答;
在預備會議之前,公司與有關中介如承銷商、律師應准備好問題及有關材料,以便在會上與SEC人士探討。
2.正式登記
當公司按規定遞交注冊登記證明書後,SEC有一個專門的小組來處理,其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分析師及行業專家,他們會對注冊登記說明書與SEC的要求是否相符進行確認,並對裡面的所有信息作徹底的檢查和證實。根據有關規定,注冊登記自遞交之日20天後自動生效,但也有20天生效期自動延長的條款。正常情況下,申請登記人一般會在首次遞交報告後4—6個星期收到SEC的第一封意見信。
3.意見信
SEC對公司提交的注冊登記說明進行審查後,會發出一封意見信。其主要表明SEC成員認為公司該如何修改招股書,使其更完善、更准確。其內容主要 包括:
公司目前情況、業務、產品及服務如何;
關於新產品的所有信息都已披露,包括開發、生產、營銷及配售滿意程度;
管理層人員的背景和經歷是否有虛假成分或者沒有全面披露;
所有的關聯交易是否全部披露了;
要求對財務報表披露進行解釋並加入風險因素;
管理層對業務的分析和論述是否充分。
(五)修改報告
公司應根據SEC的意見信,修改自己的注冊登記書,主要有以下形式:
1.延遲修改報告:要求延長20天的注冊登記失效期,以避免注冊登記 失效。
2.實質修正報告:彌補注冊登記說明書中的一些缺陷。 3.價格修正報告:對發行價和最終的發行數進行確認。
(六)SEC復核
復核的目的是證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恰當,一般以信件或電話的方式表 述自己的觀點,分為以下幾種復核方式:
1.延遲復核:如果SEC認為注冊登記報告完全沒有可看之處,會發一封bedbug lette,建議注冊登記人撤回注冊登記,否則發出中止命令。
2.粗略復核:若SEC認為注冊登記書沒有太大的問題,要求公司的中介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概要復核:SEC成員就有限的問題進行指點。
4.最終復核:由復核小組中的各方專家對注冊登記證明書進行全面復核,再由主管出具一份詳細的意見信。
(七)通過或中止命令
如果SEC發出要求暫停注冊登記說明書生效的命令,則表明公司不得發行上市,否則違法。
如果SEC不對經修改後的注冊登記說明書提出任何意見,則表明通過,注冊登記說明書在20日內自動生效。
(八)NASQ復核
在美國,公司注冊登記發行股票,還必須得到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Q)的批准。其復核主要依據s—K條例對注冊登記說明書的內容以及承銷商的傭金進行審查,目的是了解承銷商的傭金是否合理,以保證廣大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路演及其作用:
路演,英文為Road Show,是投資者與證券發行人在充分交流的條件下促進股票成功發行的重要推介手段。主要指證券發行人在發行前,在主要的路演地對可能的投資者進行巡迴推介活動。昭示將發行證券的價值,加深投資者的認知程度,並從中了解投資人的投資意向,發現需求和價值定位,確保證券的成功發行。
網上路演,是指證券發行人和網民通過互聯網進行互動交流的活動。通過實時、開放、交互的網上交流,一方面可以使證券發行人進一步展示所發行證券的價值,加深投資者的認知程度,並從中了解投資人的投資意向,對投資者進行答疑解惑;另一方面使各類投資者了解企業的內在價值和市場定位,了解企業高管人員的素質,從而更加准確地判斷公司的投資價值。
在海外股票市場,股票發行人和承銷商要根據路演的情況來決定發行量、發行價和發行時機。眾所周知,搜狐在納斯達克發行股票時,就是根據當時情況,將發行價進行調整後才得以順利發行的。中國聯通在我國香港招股時,則是早期定價比較保守,後來又根據路演情況調高了招股價。當然,也有路演失敗的案例,比如中海油的海外融資,在路演過程中投資者對公司反映冷淡,公司雖然宣布縮減規模並降低招股價,市場仍然沒有起色,加上有關部門的意見分歧,招股計劃只好放棄,轉而等待下一個機會。所以,從路演的效果往往能夠看到股票發行的成敗。
由於國外與國內的市場參與者的結構不同,國外主要是機構,新股發行公司可以通過路演與之溝通,而在國內,中小散戶是證券市場的生力軍,而且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在國內,網上路演更重要、更流行,它是實現新股發行公司和中小投資者進行溝通的有效途徑,並將起到輿論監督、強化信息披露、增加新股發行透明度的作用。
定價:
定價需要在中介機構和分析師的幫助下完成。國際新股發行定價是一個高度市場化的過程。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嚴格監管要求及國際資本市場高度競爭的前提下,買賣雙方最終達成的價格是公平的價格。具體來說,企業境外上市定價過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基礎分析、市場調查以及路演定價。
第一階段是基礎分析,是指擬上市企業的保薦人或承銷商通過盡職調查,研究了解企業現狀,和企業一起解決歷史存在問題,挖掘未來增長潛力,引進新的管理體制與機制,並制定未來業務發展戰略與計劃(包括引進戰略投資者)。經過這一重組過程,企業價值得到充分體現提升,並達到上市的監管與披露標准。在此基礎上,承銷商分析企業的業務發展前景和未來財務表現等多種影響企業未來價值的基本要素,與市場可比公司做出對比.同時考慮國際資本市場環境,對擬上市企業的估值作出一個初步的預測。
第二階段是市場調查,即承銷商向國際投資者介紹擬上市公司的投資故事及其估值分析,投資者根據承銷商的推介以及自己的研究,對公司的估值作出初步判斷,並反饋給承銷商和發行人。如果國際投資者認可公司的發展前景,他們可能接受較高的估值;反之,接受的估值將較低,甚至拒絕參與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三階段是路演定價,管理層同投資者進行一對一路演和最後定價。這是海外發行定價過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也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對許多海外長線機構投資者而言,管理層的能力和表現是公司股票長期增值最根本的保證。如果管理層推介效果良好,投資者將能接受在發行價格區間里更高的價格,認購也會更踴躍。如果條件允許,在路演過程中甚至可以提高發行價格區間。
美國新股發行定價模式以累計投標方式為主。美國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有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財產保險基金、共同基金、信託基金、對沖基金、商業銀行信託部、投資銀行、大學基金會、慈善基金會,一些大公司也設有專門負責證券投資的部門。這些機構投資者大都是以證券市場作為主要業務活動領域,運作相對規范,對證券市場熟悉。這些機構投資者經常參與新股發行,對不同發行公司的投資價值判斷比較准確。由於機構投資者素質比較高,以這些機構投資者的報價作為定價的主要依據相對可靠。當然美國市場在新股發行定價中券商針對採用代銷方式承銷的小盤股也採用了固定價格發行方式,但從美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看這不是新股發行定價方式的主流。
證券承銷類型:
證券發行需要承銷商將發行人發行的證券承銷出去。而證券承銷就是通過承銷商將公司擬發行的新股票發售出去。
證券承銷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按承銷證券的類別可以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承銷,企業支行的債券和股票承銷,外國政府發行的債券承銷,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承銷等。
2.按證券發行方式分為私募發行承銷和公募發行承銷。公募發行是指把主券發行給廣大社會公眾;私募發行是指把證券發行給數量有限的機構投資者,如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私募發行方式一般較多採用直接銷售方式,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因此可以節省承銷費用;而公募發行則要通過繁瑣的注冊手續,如在美國發行的證券必須在出售證券的所在州注冊登記,通過「藍天法」(Blue—Sky Laws)的要求。
3.按承銷協議的不同可分為包銷、代銷。證券代銷是指投資銀行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將未出售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投資銀行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人的承銷方式,通常,幾乎所有的承銷都採取包銷方式。包銷方式將發行人的風險全部轉移到投資銀行身上,發行人因此必須付給投資銀行更大的報酬。
承銷程序:
1.發行准備階段:發行人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提出融資需要後,投資銀行利用其經驗、人才及信息上的優勢,在對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司發展歷史、財務狀況、組織結構狀況、募集資金的投向、擬發行證券在市場上的受歡迎程度、領導成員等)進行詳細調查、研究、分析的基礎上,就證券發行的種類、時間、條件等向發行人提出建議。如果雙方能就此次承銷達成初步意向,投資銀行還要向發行人提供其所需的資料,包括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同行業公司股票狀況等,以供參考。
2.簽訂協議階段:當發行人確定證券的種類和發行條件,並且報經證券管理部門(如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後,與投資銀行簽訂協議,由投資銀行幫助其銷售證券。承銷協議的簽訂是發行人與投資銀行共同協商的結果,雙方都應本著坦誠、信任的原則。比如發行價格的確定就要兼顧發行人和投資銀行雙方的利益:過高的價格對發行人有利,可以使發行人獲得更大的融資款,為公司未來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但投資銀行可能要冒很大的發行失敗風險;過低的價格則相反,投資銀行樂於接受,而發行人的籌資計劃可能會流於失敗。因此,投資銀行與發行人之間應綜合考慮股票的內在價值、市場供求狀況及發行人所處的行業發展狀況等因素,定出一個合理的、雙方都能接受,並能使承銷獲得成功的價格。如果發行人的證券數量數額較大時,一家投資銀行可能難以承受,則牽頭經理人(Lead Manager,最早的那家投資銀行)可以組成辛迪加(Syndicate)或承銷團,由多家投資銀行一起承銷。如果牽頭經理人不止一家,那麼整個集團就被稱為聯合牽頭經理人(Co-lead Manager)。除了牽頭經理人,集團里還有經理人(Manager)、主承銷商(Major Bracket)、輔承銷商(Mezzanine Bracket)和次承銷商(sub-Major Bracket),各家投資銀行在集團中的地位是由其在集團中所佔的股份決定的。
3.證券銷售階段:投資銀行與證券發行人簽訂協議後,便著手證券的銷售,把發行的證券銷售給廣大投資者。當然,在私募發行方式中,投資銀行只把證券銷售給機構投資者,因此,投資銀行在此環節的作用得到弱化。投資銀行組織一個龐大的銷售集團,此集團中不僅包括經理人和承銷商,還包括非辛迪加的成員,強大的銷售網路使證券的順利銷售得到實現。
IPO後,就可以根據與交易所的協議,掛牌上市了。掛牌上市後,股票就可以公開流通了。IPO宣告完成。
IPO優點:
募集資金
流通性好
樹立名聲
回報個人和風投的投入
IPO缺點:
費用(可能高達20%)
公司必須符合SEC規定
管理層壓力
華爾街的短視
失去對公司的控制
IPO的費用
IPO費用一般包括律師費用,保薦人費用、中介費用、公開發行說明書費用以及承銷商的傭金。在美國IPO費用一般為100-150萬美金,同時也要支付8%-12%的籌資傭金。在美國NASDAQ直接上市的成本也較高,IPO費用一般在2000萬元人民幣左右,在籌資額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