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對應措施
大股東一股獨大這種情況比較復雜,一般如果不是國有控股一股獨大的情況或者特別限制情況的話可以1.
增發新股,2.
從大股東這回購股票,以此稀釋股權;僅提供思路,現實操作不一定可行,因為公司會相對被動。
❷ 如何認識"一股獨大"問題
http://blog.sina.com.cn/u/1233721385
「一股獨大」一般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結構中,某個股東能夠絕對控制公司運作。包括:占據51%以上的絕對控股份額;不佔絕對控股地位,只是相對於其它股東股權比例高(Shleifer & Vishny界定為20%),但其它股東持股分散,而且聯合困難,使該股東仍然可以控制公司運作。
隨著ST猴王、ST幸福、大慶聯誼、濟南輕騎、春都、棱光實業等上市公司控股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拖欠上市公司巨額資金,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現象觸目驚心,上市公司國有股或國有法人股「一股獨大」的現象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人們普遍認為,「一股獨大」導致第一大股東幾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形成一言堂,日常經營中一手遮天,產生造假、不分配、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資產等漠視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一股獨大」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平衡、不徹底、不完善的主要根源,也是我國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等諸多弊端的源頭。
不少學者和人士對此憂心忡忡,有些人士舉證說,「在西方更為成熟的證券市場,很多大公司都是無人控股的,股權結構相當分散。西方國家的控股股東一般是相對控股,持股比例一般也不超過30%。」「美國上市公司最大的股東也不過擁有1%的股份,如果有誰擁有某一家上市公司1%的股票,就已經是大股東了,而且是相當大的大股東,大股東欺負小股東這種現象很少存在。」甚至說「美國公司之所以為全球最具活力和競爭力群體的一大因素,在於他們的股權結構具有足夠引起股東之間權力均衡的高度分散化所形成的合理的股權結構。」「企業上市後,股權結構仍然維持一股獨大狀態,會引發一系列影響企業優質、快速發展的問題。」
此外,隨著民營背景上市公司不斷增多,民營企業創始人「一股獨大」現象日益突出。2001年2月以來,已有4家家族持股高達50%~70%的企業上市。康美葯業家族持股66.38%,以2001年6月13日收盤價計算,市值20多億元;廣東榕泰67.19%,市值37億元;用友軟體大股東王文京直接持股比例為55.2%,市值40多億元,間接持股比例為75%;太太葯業大股東朱保國及其家族持股比例高達74.18%,市值82億元;潘廣通父子也持有天通股份24.9%的股份……。人們驚嘆這些創始人的「一夜暴富」。未來創業板上市公司中,類似的家族或民營創始人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將大量出現。由於亞洲金融危機,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所產生的公司治理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不少人士因此認為,民企上市公司「一股獨大」所引起的後果在某種意義上可能比國企上市公司更為嚴重。甚至提出「在通過資本市場選擇並扶植民營上市企業時,在審核中盡量挑選那些已順利完成民營企業發展初級階段,私人或家族控股比例不超過20%的民營公司。」
有人認為,股權結構優化是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條件。特別是近期Claessens、Djankov等1999年的一項關於亞洲地區家族通過復雜的金字塔股權結構控制上市公司、剝削小股東的大樣本實證研究報告受到國內證券監管部門的高度評價。在中國,也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中國上市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已經給中國上市公司脆弱的治理結構帶來種種弊端和負面影響,成為公司治理結構改革所要面對的核心問題。限制一股獨大,提倡減持國有股,使投資主體多元化和公司股權分散化,打破國有股或民營股一股獨大格局的呼聲甚高。
國外上市公司一股獨大鳳毛麟角?一股獨大是否公司治理有效的天敵,或者說完善公司治理是否一定要強制股權多元化?能夠找到合理的股權結構嗎?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1.一股獨大並非中國特有
考察國外成熟股票市場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化可以看到:一股獨大並非中國特有。上市後,風險投資短期內出售股份套現退出,導致股權分散,更凸現創始人一股獨大。例如,微軟上市時,蓋茨持股45%,另一位創始人Allen持股15%,蓋茨一股獨大。一般來說,企業上市後的相當長時期內,創始人在公司股權結構中所佔的比例都相當高。Hoderness和Sheehan(1988)發現,美國依然有相當多的上市公司最大股東持股份比例超過51%。Djankov、Mcliesh 等2001年對全球97個國家傳媒產業公司股權結構研究表明,在西方出版、傳媒上市公司中,家族仍然絕對控股。
股權分散是一個長期的歷史演變過程,往往上市後數十年,經過不斷增發新股和並購交易,才會出現創始人家族股權比例低和股權分散的格局,例如,蓋茨至今還持有微軟23.7%股份。隨著股票市場公司控制功能有效性的提高,包括收購控制權的職業投資者和金融技術,例如,LBO,過度分散股權結構會重新增加集中度,呈現集中、分散和集中的循環。
2.股權結構的法律意義與價值驅動意義
需要區別股權結構的法律意義與企業價值驅動意義。股權結構的法律意義表現為表決權分配,從企業價值驅動意義角度看,上市公司股東包括實業經營-價值創造型股東和價值評估型股東,前者對公司價值驅動貢獻甚大。實際上,西方資本市場投資者希望價值驅動力量強的創始人持絕對控股地位,甚至在合約中設定價值驅動型股東持股比例的低限,限制創始人減持股份。例如,美林證券在投資深圳太太葯業公司時,在合約中要求創始人朱保國家族的控股比例不能低於50%。
股權結構價值驅動意義上的分散是公司在產品市場競爭、資本市場評價和控制權市場環境下,為保持和增強競爭優勢,實現持續經營而進行的一種市場化選擇和商業運作手段,很難也不應該人為規定股權結構。例如,著名房地產開發商萬科深感土地儲備對房地產商持續發展和競爭的重要性,為獲得戰略資源,主動選擇華潤,替換和改組大股東結構。樂凱與富士和柯達的合資談判,旨在引入具有R&D能力的股東,因為樂凱屬於技術開發支持競爭優勢的企業,目前最稀缺的不僅僅是股權資金,更重要的是研發能力。上市融資並不能迅速有效地增強研發能力。股權結構合理化說法含糊,實踐中不存在法律和價值驅動意義上的最優或合理的股權比例結構。股權多元化既不是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的目的,也不是公司治理有效的手段或必要前提。公司很少純粹為了完善公司治理而進行股權多元化。
3.股權多元化與公司治理
主張股權多元化者假設多元化股權能夠形成股東民主主義,有助於對公司管理層和大股東進行制衡,減少和防止管理層浪費自由現金流的管理決策行為。但實際上,多元化股權結構中的機構投資者本身存在治理問題。近年來的實證研究表明,價值評估型的金融資本大股東,例如,機構投資者並不是天然的公司治理積極參與者,搭便車現象使單一外部股東缺乏公司治理積極性。他們自身也會進行參與治理的成本和效益分析,在流動變現-用腳投票和積極參與治理-用手投票之間存在機會主義決擇。例如,日本和德國銀行在非金融上市公司中持股和積極參與治理的模式曾被認為是有效的治理模式。但Prowse(1995)等學者研究表明,日本和德國的銀行對所投資的上市公司關注並不多,公司治理作用並不象以往實證研究結果所說的那樣顯著。國內不少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為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近年來發生的幾起控制權並購案,例如勝利股份、方正科技等,證券投資基金旗幟並不鮮明。
西方股票市場恰恰認為股權結構分散導致公司內部治理和控制系統失效,產生的管理層內部人控制問題(Jensen[1989]),即形成強管理人、弱股東的格局 (Roe[1994])。因此,除了增強管理層激勵外,主張將上市公司股權集中於少數股東,形成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增強大股東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限制管理層私人利益行為的經濟動力,解決外部分散的股東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激勵和能力不足問題。
4.股權結構與經營業績和企業價值的相關分析問題
目前,有若干分析報告試圖通過統計分析說明國有股比重大對經營業績會計指標的負面影響。但迄今為止,國際上公司財務學術界關於股權結構對經營業績和企業價值的影響並無明確一致的實證結果。例如,Demsets 和 Lehn (1985)發現,股權集中度與企業經營業績財務指標(ROE)並無顯著相關關系。McConnell和Servaes(1990)發現,公司價值與股權結構之間具有非線性的函數關系。在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小於40%時,公司托賓Q值隨控股比例的增大而增大;當控股比例達到40%-50%時,公司托賓Q值開始下降。簡單的統計回歸分析結果難以斷定國有股一股獨大對經營業績的負面效果。實際上,另有不同樣本的實證研究結果得出了不同的結果,即第一大股東國有或法人性質及其持股比例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企業價值的關系並不顯著。例如,朱武祥 張帆(2000)對1994-1996年期間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217家A股公司的研究表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低對上市前1年到上市後4年期間的總資產利息稅前收益率、凈資產稅前收益率和主營業務利潤率等業績指標中位數變化差異影響並不顯著。另外,朱武祥 宋勇(2001)以家電行業上市公司為樣本,發現家電行業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企業價值並無顯著關系。從個案角度看,不同股權集中度結構均有優質和劣質上市公司。例如,家電行業國有股控股、法人股控股、流通股比例超過非流通股的三類股權集中度結構中,分別有四川長虹、青島海爾、奧美的等名牌優質企業,也分別有ST黃河科技、ST雙鹿電器和第一家退市的水仙電器等劣質企業。不少股權分散,不是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上市公司,例如,鄭百文第一大股東只有14%,但公司治理問題並不比一股獨大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好。此外,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同樣一股獨大,但其投資、關聯交易和紅利分配行為比國內A股公司規范得多。
上證所研究中心2000年上市公司治理調查報告顯示,國內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特徵相似,普遍是關鍵人控制模式,關鍵人往往是控股股東代表、公司最高級管理人員,大權獨攬。法人治理結構基本上有名無實,形同虛設。而且,國內上市公司多元、分散發起人股權結構的形成機制並非國外商業性選擇,而是原企業迎合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要求,將客戶、供應商和下屬關聯企業拉入股份公司,甚至強制加盟,形成名義上多元、分散的法人持股結構,實際上為第1大股東控制的控股結構。例如,勝利股份1999年末10大股東中,除兩家投資基金外,其他大股東都直接或間接為勝利體系成員。因此,盡管勝利股份第一大股東持股僅為24%,但實際上「勝利體系」所控制的股權要遠遠高於此比例。因此,僅僅以上市公司名義上的股權比例來說明股權結構與經營業績的相關關系是不可靠的。
與股權分散一樣,「一股獨大」確實存在弊端,也能使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系統失效。Shleifer和Vishny(1997)認為,「當大股東(不管是價值創造者股東,還是價值評估型的金融資本投資者)股權比例超過某一點,基本上能夠充分控制公司決策時,大股東可能更傾向利用企業獲取外部少數股東不能分享的私人利益。」實證研究表明,不管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或者轉軌經濟國家,一旦上市公司大股東處於絕對控股地位,他們可以通過其它途徑獲取內部私人收益,例如,支付特殊紅利,進行關聯交易,或者通過合理利用會計准則的缺陷進行利潤管理,獲得內部控制利益,從而剝削中小股東。這表明一股獨大或股權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與股權分散一樣,都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具有較高的社會成本。
政策意義
一股獨大本身並不是公司治理問題嚴重的惡源,股權分散和多元化並不能有效解決一股獨大引起的公司治理問題,同時會產生其它問題,例如,形成股權分散條件下的內部人控制格局,降低了大股東對公司價值驅動的激勵,增加了股東協調成本。不能因目前上市公司出現的大股東不規范甚至惡意行為而矯枉過正,簡單人為地強制股權分散或多元化打破一股獨大。關鍵是通過完善上市公司行為規范的法制硬約束環境,以及形成強大的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會和管理層及其相關中介機構行為公開評價和迅速採取行動的外部監控和威懾環境。包括:
1. 加強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中介機構行為規范的法律制度硬環境建設,增強監管的有效性。
例如,針對國內企業上市重組時不可避免的關聯交易格局設置規則。包括信息披露、對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的監管、公開評價和追究懲罰制度,增加大股東和管理層行為的透明度,形成上市公司大股東、中介機構守規行為的職業操守氛圍。針對一股獨大已經和可能形成的損害外部股東利益的行為,制定明確的行為規則。例如,由於國有企業資產存量特徵,上市重組後,關聯交易難以避免。可以通過界定關聯程度(嚴重關聯、輕度關聯與一般關聯),分別採用不同規則來處理。例如,隨著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由獨立董事進行重大交易的程序監督。要求關聯交易價格按市場價格披露,資產置換估價由獨立董事聘請有資格的評估事務所來評估。對於大股東可能作出的對自己有利的投資或融資行為,可以通過提高對某些特定投資項目表決權的有效比例來規避,比如表決要徵得流通股一半以上股東同意,而不是簡單採取大股東迴避制度,形成讓小股東決定大股東命運的情形。針對上市公司隨意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等行為,業內人士提出募集資金專戶管理的對策。
另外,特別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公開評價和行為結果公布,使中介機構重視聲譽和品牌。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在並購、關聯交易等行為方面之所以相對規范,與關注聲譽的著名會計、法律中介機構盡職有關。
2.對家族或民營企業,改變公司業務重組規則。
西方家族企業上市時,股權結構比較簡單。例如,微軟公司的控股股東並不是微軟集團,戴爾的控股股東也不是戴爾集團,而是蓋茨和戴爾本人。亞洲地區的家族或民營企業往往業務多元化,容易形成家族集團控股、金字塔或相互持股循環的復雜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因此,國內民營企業上市重組時,盡可能要求形成簡單的股權關系和結構,規避循環、多層的復雜股權關系,而不是簡單地限制家族股份比例。
3. 增強股票市場對上市公司治理質量的專業化評價能力和水平
眾所周知,在日益發達和競爭的傳媒業,傳媒刊載的評價顯著影響公眾對人物、事件的評價觀點。競爭性的商業化、專業化的職業咨詢評價機構不斷推出的業績、公司戰略和公司治理質量評價方法、專著和業界的咨詢實踐成果,通過權威媒體公布對上市公司治理產生評價影響。1995年,公司治理職業投資家Monks通過評估,認為Sears公司的業務戰略使股東價值貶值,應該重組。但他採用表決權徵集方式收購Sears公司股東表決權失敗。為此,Monks在《華爾街日報》整版刊登其對Sears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評價結果,列出那些他稱為非業績資產的董事名單。Sears公司董事會深感難堪,產生巨大社會公眾評價壓力,最後接受了Monks提出的業務重組和董事會改革建議。
因此,不管什麼樣的股權結構,均應置身於股票市場評價之中。包括投資分析人士的投資分析、新聞媒體對大股東不當行為的詳細和深入報導,使上市公司在產品市場競爭和資本市場評價壓力中從企業價值驅動角度設計和動態選擇股權結構。
❸ 關於大股東股票買賣 上市公司只有兩個股東,各有50%股份,他們有權永不出售這些股份不讓散戶買嗎
大股東當然有權決定是否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沒有要求必須出售股票到市場的!而且大股東必須要確保自己手中掌控的股票數量是所有股東中最多的份額,否則他就會失去控股權,相當於就失去了公司!所以如果大股東不是想放棄控制公司的話,都會確保自己所持股份數量足夠多,具有控股權,如果發現有其他機構收集市場上的散戶手中的股票,想讓所持股份超過原來大股東股份的話,原大股東就也會出手回購市場上股票,以防止動機不純的機構增持股票超過自己的份額而喪失自己對公司的控股權!
❹ 是不是持有某個公司的股票就是該公司的股東
是。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持有股票就擁有公司的一份資本所有權,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
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股東可以申請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者分享紅利等。
(4)一隻股票只有大股東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是由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為證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固定場所和有關設施,並制定各項規則以形成公正合理的價格和有條不紊的秩序的正式組織。
(1)股票是一種出資證明,當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公司參股投資時,便可獲得股票作為出資的憑證;
(2)股票的持有者憑借股票來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參加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對股份公司的經營發表意見;
(3)股票持有者憑借股票參加股份發行企業的利潤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分紅,以此獲得一定的經濟股票市場的影響作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❺ 請問一個大公司可不可以有一個股東(自己)並持有100%股份
在這樣兩種情況下可以:1、國有獨資公司,可以只有大股東一個。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國有獨資公司是什麼?
國有獨資公司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由國家單獨出資、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需要符合三個法律要件:
①國家出資,這一特點使得其同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區別開來,也與原公司法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授權投資的部門出資相區別;
②國家單獨出資,國有獨資公司沒有其他股東,這也就使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相區別;
③國有獨資公司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唯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由兩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如國務院國資委與地方國資委共同投資設立的公司,不屬於國有獨資公司。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什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中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國有獨資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關系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性在於股東不是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是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受國家代表機關(包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委託,行使股東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和義務。
由此可見,國有獨資公司也只有一個股東,實質上也是一種一人公司。但正是因為《公司法》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並列,並作出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表述,是將國家作為一個不同於一般法人的主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規定不適用於國有獨資公司。
最主要的是,《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規定不適用國有獨資公司。
❻ 一隻股票的莊家或主力一定是在前十大流通股東裡面的,這句話對嗎詳細分析一下
不一定,有些小莊家就不在之列,還有就是超級大盤股,入駐的主力太多,許多都排不進前10。十大流通股東是指一支股票持有量最大的十個流通股股東。不一定會謀求左右這個股票的價格。所有股票都有十大流通股股東,但不是每個股票都有莊家的。
在咨詢裡面有一項名為「主力追蹤」的數據,裡面給出的有持股基金的個數,用這個數字加上是大流通股東裡面股東性質為「公司」的個數就是這個股票的實際持股機構的數量,但至於「莊家」,莊家可能用的是個人賬戶,或者多個個人賬戶,無法具體統計。莊家和投資機構在本質上也是有區別的,並不能混為一談。
莊家是隱秘的,但一般會與大流通股東有默契。莊家一般是指大量持有某支股票,從而可以左右這支股票價格的人。這些人可能在十大流通股東裡面出現,也可能通過一些操作,使自己不被別人看見。
【拓展資料】
中國股市中的莊家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依賴純粹的資金實力,在二級市場上逐步吸籌,直到能控制個股走勢的一批人。
第二階段就是依賴法人股等低價籌碼形成市場控制力的莊家。
。
第三階段,也就是全年年底肖剛講話中指出的「新莊家」,指的就是現在產業資本定向減持給某些機構和團隊,之後由這個團隊操作,對市場進行影響的情況。
這種情況正是題主最疑惑的地方,說是庄能控制大盤,那麼為什麼在十大流通股東中看不到。
這種情況正是題主最疑惑的地方,說是庄能控制大盤,那麼為什麼在十大流通股東中看不到。
其實很好理解,莊家是要盡量不被市場矚目的,也是要躲避監管的。
❼ 弱弱地問一下高人:大股東和控股股東有什麼區別
1、意思不同
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權利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
3、影響不同
控股股東必需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不一定是控股股東,例如萬科的大股東是華潤集團,可是它的持股量卻僅有17%上下,談不上控股股東。
大股東是佔有率最高的股東。而在股東大會中每持一份股就一份表決權。而大股東全部的股票最高,其表決的票數也愈多。因此大股東對合並、分立或是散夥企業有著重特大影響的,盡管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可是這是客觀事實存在。
❽ 中國股市是不是只有大股東能參與公司盈利分配,而散資所謂的分紅實際跟沒分紅沒啥區別
公司盈利分配和二級市場分紅不一回事。盈利分配就不說了,主要說二級市場分紅。
不管分紅多少,會除權除息。 就是你的股票,今天十塊一股,明天如果每股分紅十塊錢,你以為你一股得到十塊錢分紅,沒有,因為第二天開盤,股價直接5塊錢開盤了。所以不論分紅多少,實際賬戶上不會得到一分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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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一隻股票的最大股東就是企業本身,對這支股票來說是利好嗎
其實主要看的是大股東控制了幾個上市公司,以及大股東的實力強不強。如果一隻股票的大股東就只有企業自己的話,也可以說是比較好的。這種公司會把所有精力都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去。相信樓主看中的肯定是一隻中小板的股票!另外我說下!
在美國股市選股的原則是:一看個股,二看行業,三看大市。
但是在中國,這套方法必須倒過來.在中國:一看大市,二看行業,三看個股。
所以,首先我們來看看大市。目前2079點,就點位來說,應該說下跌的空間已經不可能太大了。而且管理層隨時都有可能發布大的利好政策。個人覺得只要能跌破2000點,就馬上進場買票!至少一個大B浪的反彈是可以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