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開一個公司,專門教股民如何炒股的培訓公司,有什麼要求要辦什麼手續
建議你先按普通的公司來申請設立,問工商局是否可行。
如果屬於普通的公司,在經營范圍中,要帶有「培訓」,一定要出具教育部門的行政許可批文,工商局才會受理。具體程序是:
1.去工商局,進行企業名稱預核准
2.帶好預核準的證明文件和公司章程、可行性報告等去教育部門報審核
3.教育部門批准後,持批准證書、董事經理監事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驗資證明、住所使用證明等去工商局辦理公司注冊登記
如果屬於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門檻比較高:
第六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方可申請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第八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
(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並將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三)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
第九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
(五)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機構通訊地址、電話和傳真機號碼;
(七)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Ⅱ 證券公司的投資顧問必須要有投資咨詢資格證書嗎
必須要有投資咨詢資格證書,同時也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證券從業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 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任何機構或個人就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投資證券的可行性以口頭、書面、電腦網路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必須先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
(2)股票投資咨詢公司條件擴展閱讀:
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的申請管理: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 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
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Ⅲ 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注冊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投資咨詢公司成立條件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
2、公司注冊資本金100萬以上。
3、無外資方股東股權。
4、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或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的函,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業執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
5、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6、有公司章程。
7、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投資咨詢公司成立需要哪些材料?
1、股東、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照片各兩張;
2、擬設立公司的名稱(最好5個以上或更多)、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及投資人出資比例;
4、注冊地之租賃協議和房產證復印件(注冊在經濟區可由經濟區提供);
5、財務人員上崗證與身份證復印件,照片2張;
6、其它規定的注冊材料;
法律依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Ⅳ 開一家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 《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公司設立登記,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第九條 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並於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 注冊資本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中屬於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其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情況。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和臨時賬戶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說明其權屬情況、轉移或者承諾情況;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並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後,經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第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注冊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第十四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變更前後的注冊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和入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注冊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會應當就股東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出資作出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的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出具驗資證明,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注冊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十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或者轉移過戶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的,屬於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十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規定交付貨幣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按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注冊資金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有限責任公司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准登記企業名稱。超越許可權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並負責核准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准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 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九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型大小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型大小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型大小,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型大小。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型大小不相同。
第十九條 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 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營業執照上只准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夥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有名稱核准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託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姓名、許可權和期限),並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准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並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意見書後,應在5日內作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准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名稱預先核准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 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 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准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准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准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准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 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上核准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 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 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准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並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託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後,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集團」字樣;
(二)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第四十六條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和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意見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發標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標准格式文本印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號)、《關於執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號)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其他文件中有關企業名稱的規定,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Ⅳ 證券公司推薦股票的人需要什麼資格
投資分析師從業資格,執業證書! 先過了初級的證券從業資格,至少你要過個基礎和分析,進入證券公司或者投資咨詢公司,然後證券公司或者投資咨詢公司混幾年,然後單位幫你申請執業證書,你才可能成為分析師或者研究員! 高級點的證券從業資格五門全過後,再考過去CIIA,上班三年申請投資分析師證書,這個高級點! 或者還有CFA最好能過個二級上的
Ⅵ 注冊股票投資公司都需要什麼條件
投資有限需要具備條件:
1、股東一個及以上股東。一位股東投資成立的屬於一人有限,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東投資。2、監事可以設監事會(需多名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設一名監事。一人有限,股東不能擔任監事;二人及以上的股東,其中一名股東可以擔任監事
2、資本時,必須要有資本。投資最低資本1000萬以上(投資管理根據性質不同要求資本金,最低資本3萬元以上(2個股東以上為3萬,一個股東需10萬以上)
3、名稱時,首先要進行網上核准名稱(用戶名必須是擬設立企業的自然人股東之一或法人股東的職工),需提交多個名稱進行查名。
5、經營范圍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後的業務范圍不能超出經營范圍。可以將現在要做的或以後可能要做的業務寫進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一般投資管理經營范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可填報的經營范圍可參考其他類別,主要包括六大類,每個類別里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Ⅶ 我想成立一家專門做股票投資的公司,這合法嗎
我想成立一家專門做股票投資的公司,如果營業執照齊全是合法的。
1.股票投資公司需要辦理營業執照,而且要求比較高;
2.成立股票投資公司需要證券從業資格證;
3.一個人很難成立股票投資公司,基本上需要一個團隊。
中國資本市場發展越來越好,股市也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股票專業性非常強,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在股市非常吃香。很多人想自己成立一個股票投資公司,這個想法其實非常好,但是要操作起來還是比較困難。開立股票投資公司門檻還是比較高,需要證券從業資格證,需要相關部門的專門審批,基本上成立股票投資公司的都是一個團隊,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個人要成立股票投資公司其實非常難。
三、成立股票投資公司要注意什麼
現在是大數據時代,證券犯罪已經很容易找到蛛絲馬跡,成立股票投資公司一定要把公司利益和個人利益分開,否則很容易觸犯法律。
沒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就沒有資格從事證券業務,如果成立股票投資公司,就是違法行為。
Ⅷ 成立私募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成立私募公司需要以下條件:1、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2、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3、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4、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一、成立私募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1、成立私募公司需要以下條件:
(1)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4)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二、注冊私募公司的流程是什麼
注冊私募公司的流程如下:
1、核定公司名稱;
2、入資;
3、驗資;
4、刻制印章;
5、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辦理稅務登記。
Ⅸ 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有幾家
只有89家 ,這些信息是在 證券業協會網站上公布的。具體的審核條件如下: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格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的相關信息、分析、預測或建議,並直接或間接收取服務費用的活動。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格核准有以下六項:
一、行政許可事項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初步審核
二、審核依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證監[1998]14號) 《關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咨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68號)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證監發 [2004]62號) 《關於派出機構有關證券機構類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工作指引》(機構部部函[2004]273號)
三、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 公司注冊資本金100萬以上; 無外資方股東股權; 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或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的函,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業執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 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有公司章程; 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程序
申請者向我局提出申請,我局負責對材料的初步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審核完成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行政許可工作單》報送證監會機構部。
五、申請材料及要求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報告;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資格申請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公司章程; 內部管理制度; 公司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商業計劃書; 業務場所租賃使用或產權歸屬證明文件(復印件); 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由申請機構出具的本機構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資信狀況是否良好的證明; 申請機構成立以來的業務報告; 公開發表的五篇代表申請機構業務水平的研究報告; 近一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申請機構與證券公司有無業務合作和業務往來的說明; 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申報材料報送要求:
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復印件須為A4紙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須附上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篇研究報告必須是最近兩年內機構或擬申請執業資格人員在正規的雜志或報刊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文章類型除了證券類研究報告外也可放寬到包括金融類和經濟類研究報告,如是後者,則應提供未發表的證券類研究報告作為補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