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一般有以下的2個退市條件:1、公司在法定期限結束後仍沒有披露暫停上市後第1個半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應該在法定披露期限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2、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仍然為負數的。
【法律依據】
《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 第十五條 公司在法定期限結束後仍未披露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法定披露期限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但未在披露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提出申請後證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證券交易所應在披露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Ⅱ 股票暫停上市的條件
暫停上市
暫停上市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在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證券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股票"特別轉讓"依照證券交易所1999年7月2日公布的《股票暫停上市相關事項的處理規則》的規定辦理。
恢復股票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交易按照規定實施特別處理。
Ⅲ 哪些情況下,股票是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Ⅳ 簡述股票暫停和終止上市的條件
你好,股票暫停交易,又稱暫停上市,是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股票作出的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措施,是防範市場風險的具體措施之一。《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停止交易原因:
股票停止交易有兩個原因:停牌或者退市。
1、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Ⅳ 什麼情況下股票可以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
法律分析: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條 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Ⅵ 簡述上市證券交易的暫停和終止的條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暫停上市呢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以下情況下而可以暫停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Ⅷ 上市公司退市的條件
退市條件是:
(一)增加凈資產指標,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增加營業收入指標,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三)增加審計意見類型指標,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四)增加市場交易指標,在本所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五)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的指標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法律依據:
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2月23日發布了《虧損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之後又於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辦法基礎上加以修訂,規定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將暫停上市。我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開始推行。
拓展資料:
一、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二、類型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1.主動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_股東會決定解散_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_破產_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2.被動性退市
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Ⅸ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哪些情況下而可以暫停上市呢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以下情況下而可以暫停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Ⅹ 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最新標准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暫停上市的情況:
(1)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
(2)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3)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4)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股票終止上市的情況:
(1)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在其後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2)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3)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最後一條,需要去查閱證交所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