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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賬戶異常交易排查內容

發布時間:2023-02-14 05:00:54

❶ 哪些交易行為屬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以下為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頓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3、委託、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露進|
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5、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1)股票賬戶異常交易排查內容擴展閱讀:

合法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並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序並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

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並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

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後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公開的集中競價,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

每當買賣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公開的集中競價具有過程公開性、時間連續性、價格合理性和對快速變化的適應性等特點。

❷ 深交所異常交易細則

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內出現3次同向異常波動;連續1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100%(-50%);連續3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200%(-70%)。異常交易波動和顯著異常波動的區別主要是股價波動的幅度。對於000開始的深市:連續漲停觸發同向五變。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7月2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細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十五條》。

在早期階段,交易規則和自律准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總體來看,市場各方普遍認同上述規則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和建議。深交所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了一些意見。

交易規則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在支持可轉債合理定價機制的基礎上,優化交易機制,加強交易監管,強化風險防控,有利於防止過度投機,促進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價格穩定機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天高於發行價57.3%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保持現行20%和30%的盤中臨時停盤機制安排;從上市次日起,設置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管。明確可轉債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明確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情況實施強制盤中停牌。

三是加強風險預警。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加「Z」標志,充分提醒投資者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調整交易方式、申報數量單位等文字表述。,如將「競價交易」改為「撮合交易」,將可轉債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處理方式由「臨時交易主機」改為「無效申報」。

自律監管指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結合日常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規范和信息披露行為,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定向可轉債納入規范范圍。規定了定向可轉債的上市、轉股、贖回、回售、還本付息、回購和注銷。

二是加強可轉債的信息披露。明確公司應在可轉債預期贖回條件和轉股價格修正條件觸發日前五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並應在滿足相關條件時考慮和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格;未按規定審核披露的,視為本次未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不行使贖回權的,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三是優化贖回和回售的實施期限。規定可轉債觸發日與贖回日之間的間隔不少於15個交易日、不超過30個交易日,並預留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在停止交易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至報告期首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並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護投資者回售權利。

此外,自律指引在嚴格短期交易監管、嚴格中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同時,深交所修訂了可轉債相關業務指引和公告格式,增加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等公告格式,提高了可轉債業務辦理的可操作性和相關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修訂了相關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加強風險揭示。

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的落實,深交所將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異常交易監管。根據交易規則制定和完善內部控制標准。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監控指標。對引發異常波動或者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採取嚴格的監管措施。執行強制停課的相關要求。二是壓實會員和客戶的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的前端監控。會員未履行職責的,深交所將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必要時進行非現場檢查或現場檢查。三是加強監管信息公開。通過官網、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時披露重點監控可轉債名單。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的正常發揮,不削弱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繼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❸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為會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第三條、第六條規定,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及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下列類型:
(一)虛假申報;
(二)拉抬打壓股價;
(三)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四)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五)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❹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相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

(四)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超過80%(含)的;

(五)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超過30%(含)的;

(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不適用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二)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

(三)因第三條第(四)、(五)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

(四)因第三條第(六)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必要時可以持續至當日收盤;

(五)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在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時期內的漲跌幅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股票停復牌時間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第八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投資者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等措施:

(一)投資者(包括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單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板股票超過50萬股的;

(二)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多次不以成交為目的虛假申報買入或賣出,可能影響開盤價的;

(三)通過虛假申報、大額申報、密集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量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日內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四)多次進行高買低賣的交易,或單次高買低賣交易金額較大的;

(五)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的;

(六)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申報下單,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統安全的;

(七)通過影響標的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影響其衍生品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八)在計算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特定時間,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等手段,影響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

(九)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的;

(十)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十一)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且成交金額較大的;

(十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累計」是指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成交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

第九條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執行。

第十條 限制投資者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的,記入投資者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等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實施,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做出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函。

第十二條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口頭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的通知後及時轉告相關當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或做出紀律處分決定的同時,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施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證發〔2015〕57號)同時廢止。

❺ 我的股票賬戶今天被限制交易了,這會是什麼原因

  1. 限售股,或者涉及到法律問題;

    2.惡意操縱股價被交易所限制交易。一般情況是第二種。
    3.還沒有開通銀證通(既第三方儲蓄),帳戶被暫時限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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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交易監控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
稱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以下
簡稱《交易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
券商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
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對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和市場整
體風險進行監控,並依法對監控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及行為
實施自律管理。
第三條 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一)基礎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累計達到+200%(-70%);
(二)創新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累計達到+120%(-60%);
(三)精選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40%;
(四)中國證監會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屬於異常波
動的其他情形。
1
前款所述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長不超過
20 個交易日的期限以內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條 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為單只股票漲跌幅與對應
基準指數漲跌幅之差。基準指數由全國股轉公司向市場公
告。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競價交易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
標的計算。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異常波動的認
定標准。
第五條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全國股轉公司公告
該股票異常波動期間累計漲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額;該
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全國股轉公司還應當公告異常
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 5 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
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於次一交易
日開盤前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次一交易日開盤前無法披
露,掛牌公司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停牌直至披露後復
牌。
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按照本細則規定及時履行
相應信息披露義務,並督促無法及時披露異常波動公告的
掛牌公司申請停牌。
第六條 基礎層、創新層掛牌公司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
2
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二)對信息披露相關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
明;
(三)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聲明;
(四)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
(五)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
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二)對信息披露相關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
明;
(三)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聲明;
(四)董事會核實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異常波動期間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況;
(五)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
(六)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
進行虛假申報,以影響股票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3
(二)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顯
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成交,導致期間股票成
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三)以漲幅或跌幅限制價格進行大筆申報、連續申
報、密集申報,致使股票成交價格達到或維持漲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
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九條 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申報、成交價格明
顯異常的;
(二)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
進行虛假申報,以影響股票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三)在一段時期內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
或以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
成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四)多次以漲幅或跌幅限制價格,或接近漲幅或跌
幅限制的價格申報、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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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
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異
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做市商與特定投資者進行大筆交易,且成交價
格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
(二)做市商或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影響股票收盤價;
(三)投資者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
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成交價
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四)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大量或頻繁反向交易,影
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一條 做市商在履行報價義務的過程中,出現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說明情況:
(一)做市商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較前收盤價變動
幅度超過 20%;
(二)做市商當日最高報賣價、最低報買價較前收盤
5
價變動幅度超過 30%;
(三)觸發《交易規則》規定的豁免報價條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原
因無法正常履行報價義務;
(五)全國股轉公司或者做市商認為需要報告並說明
情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發生調整前後,全國
股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三條 掛牌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國股
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進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項協
議轉讓前後影響相關股票成交價格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
點監控。
第十五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
股東、持股 10%以上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其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實施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導致的
股東人數快速變化情況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
為類型,結合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佔比
價格波動情況、股票基本面、掛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場整
體走勢等因素進行分析,對投資者、做市商的異常交易行
6
為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對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全國股轉公
司原則上按照遞進方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一)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可以採取口頭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措施;
(二)被採取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措施後,又發生異常
交易行為的,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後,仍發生異常交易行
為的,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措施。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同時,採取
約見談話、責令改正等自律監管措施。
投資者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全國股轉
公司可以即時採取暫停證券賬戶交易、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國股轉公
司可以採取口頭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
具警示函或者責令改正等自律監管措施:
(一)發生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二)違反《交易規則》關於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
或參與其做市股票買賣的規定;
(三)發生《交易規則》規定的報價異常變動,或通
過頻繁更改報價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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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全國股
轉公司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交易行為涉嫌違法違規的,全國股轉公司及時將有關
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從重、加重實施自
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在一段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
(二)同時對多隻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
(三)實施異常交易行為涉嫌市場操縱的;
(四)最近六個月內曾因異常交易行為被全國股轉公
司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或者因內幕交易、市場
操縱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干擾、阻礙調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國股轉公司采
取相關措施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單獨或聯合其他有關單
位,對異常及涉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調
查,相關主辦券商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當事
人採取口頭警示、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監管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所在的主辦券商向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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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
提交書面承諾或送達書面決定,並保留相關證據。
做市商、使用專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做市或
參與交易的,全國股轉公司可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實施口頭
警示、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暫停證券賬戶交易、限
制證券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所在的主辦券
商向當事人發出書面決定。主辦券商應當在收到決定當日
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日送達的,應當保留相關
證據並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做市商、使用專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做市或
參與交易的,全國股轉公司可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書面
決定。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或做市商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自律
監管措施後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辦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全國股轉公司可採取進一步
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不含本數,「達到」
「以內」「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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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可疑賬戶排查流程怎麼寫

需要人工核查排除。寫的內容包括,排除理由過於簡單 錄入的排除理由僅為簡單的一句話,排除理由類同比例大 ,排除理由空洞,無實質內容 有的排除理由,雖然進行了大段的文字描述,排除理由與案例可疑特徵不符 錄入的排除理由與反洗錢系統抓取的案例特徵不符,或者是同一客戶,不同時期的排除理由存在明顯矛盾。。
反洗錢可疑交易排除,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沒有這種情況就可以排除
對於反洗錢系統預警出來的可疑交易,需要通過人工的核查之後,最終判別是排除,還是上報。在這個過程中對我們的各崗位的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分析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而近期在對一個月時間內可疑案例處理情況的抽查中發現了,許多問題,未達到監管的要求,尤其是對於排除的可疑案例中錄入的排除理由,存在問題尤為突出,具體包括:
一、排除理由過於簡單 錄入的排除理由僅為簡單的一句話,僅描述客戶的職業或行業,這只是客戶盡職調查的一方面內容,很多時候無法僅憑一個信息點就可以直接排除可疑的情形。需要按照要求結合客戶身份信息、財務狀況、經營業務等對異常交易進行分析,才可以滿足排除的要求。
二、排除理由類同比例大 某網點已排除的可疑案例中,錄入的排除理由90%以上為「該客戶從事批發零售行業」,或者是與批發零售有關的描述,且均未進行進一步的分析,這樣的描述,使得後來的檢查或者查看者無法通過此描述去判斷,案例排除的合理性。
三、排除理由空洞,無實質內容 有的排除理由,雖然進行了大段的文字描述,但是,仔細看具體內容,發現不包含對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等基本信息的描述,僅對系統可見的交易情況進行簡單整合描述後,以主觀臆測為判斷理由。
四、排除理由與案例可疑特徵不符 錄入的排除理由與反洗錢系統抓取的案例特徵不符,或者是同一客戶,不同時期的排除理由存在明顯矛盾。由此可見,在進行案例分析處理的時候,未進行實質的調查分析,憑著自我的經驗進行錄入,並未正真做到了解你的客戶,甚至,有的案例的基本情況都沒有看清楚,就錄入了既定的理由進行排除。
五、排除理由為直接判斷,缺少必要分析 還有的排除理由為直接排斷,未進行簡單分析,直接判斷為正常往來不可疑。例如家庭支出,予以排除;工作人員,予以排除等理由。

❽ 新股上市初期哪些行為屬於異常交易行為

新股上市期間以下行為比較異常:
1、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虛假申報。主要指開盤集合競價9:15-9:20允許撤單期間,通過高價申報和撤銷申報影響開盤價的行為。在此期間,個別投資者先以明顯高於發行價的價格進行買入申報,導致行情揭示的虛擬開盤價快速上漲,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自己隨後撤銷全部買入申報,最終可能形成超出市場預期的開盤價。
2、開盤集合競價期間高價申報、大筆申報和巨量申報。主要指開盤集合競價期間,特別是在9:20-9:25不可撤單階段,以明顯高於虛擬開盤價的價格,巨量申報買入,從而影響甚至決定開盤價。這種行為往往是新股上市首日高開的主要決定力量。
3、連續競價階段高價申報。主要指在開盤後的連續競價階段,以明顯高於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導致股價在短時間內大幅上漲,吸引和誘導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極易誘發和推動新股上市首日炒作。4、連續競價階段大筆申報、連續申報。主要指連續競價階段,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手段買入,造成「主力進場掃單」或大量買單湧入的現象,影響其他投資者對股價走勢的判斷,影響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5、連續競價階段虛假申報。主要指連續競價階段,通過大筆申報和連續申報手段在行情揭示的有效競價范圍內申報買入,隨後撤單的行為。這種行為容易造成買盤活躍的假相,誤導其他投資者對股價走勢的判斷,誘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散戶跟風買入。
6、多個賬戶一致買入。主要指利用多個賬戶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集中買入。少數蓄意違規者為規避監管部門的監控,通過分散在同一營業部或多個營業部、甚至多個地區的數個賬戶,統一布局,在新股上市首日的某個期間一致行動,集中買入,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❾ 股票每分鍾的交易異常是什麼

股票異常交易行為是指在股票交易過程中,股價出現不正常的上漲或者下跌的行為,該行為會使股票出現不穩定的情況,有可能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股票出現異常交易的行為交易所會對股票進行停牌操作。

股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會被認作異常波動的股票:1、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價格漲跌幅限制累計達到±20%;2、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3、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的價格振幅達到15%;4、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金額增加50%;5、證監會或交易所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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