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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不知道對方股票賬戶能分割嗎

發布時間:2023-02-18 06:40:21

Ⅰ 夫妻離婚股票怎麼分割

離婚時股票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Ⅱ 離婚了買的股票怎麼分

法律分析:離婚了買的股票的分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票可自行協商分割,若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雙方協商處分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若其他股東不同意的,不得分割,且應當其他股東應當予以折價收購,夫妻就相應的折價款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關於離婚中股票的分割

離婚糾紛中的股票分割的方式: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則個人所有的股票不分割,共同所有的股票,按市價分配,仍不能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Ⅳ 離婚時不知道對方的財產有多少怎麼辦

我們想分割對方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至少要知道對方的銀行卡賬號,但就這一點不少當事人都無法完成,因為很多人都是走到離婚那一步才想起要查找對方的銀行賬號,可對方根本不可能讓你看到他的銀行卡,這時怎麼辦?

作為婚姻繼承律師,我給大家准備了5點實用的建議:

1、查詢自己的賬戶交易明細

我們不是要查對方的銀行賬戶嗎?為什麼查到自己頭上來了?試想,你和對方生活這么多年,肯定有互相轉賬的時候,有轉賬行為必然會留下賬戶交易記錄。我們可以去銀行要求工作人員將自己名下的賬戶交易明細列印出來,就能看到付款時間、金額,以及收款人的賬戶、名稱、開戶行。

2、查詢對方的賬戶交易明細

如果我們按照上述方法僅找到一個對方的銀行賬號,起訴離婚法院立案成功後,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查詢對方該賬戶的交易明細。為什麼要這樣操作?現實中,對方可能會把常用的銀行卡中的錢導到其他不常用並且配偶不知情的銀行卡,這樣在轉賬時就會留下痕跡,我們就可以在已知銀行賬戶的明細中,留意一些大額轉賬信息,順藤摸瓜就能找到對方所有的銀行賬號。

3、申請律師調查令,查詢對方的工資卡賬號

如果對方在企事業單位上班,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我們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然後直接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調取其工資賬號。注意律師調查令不能調取對方的賬戶明細,需要申請法院依職權查詢該工資賬號的交易明細,再依據上述規則查找對方的其他銀行賬號。

4、留意家裡的刷卡小票、銀行存單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由於與其他人存在大量的經濟往來,很可能會遺漏刷卡小票、銀行存單等憑證,上面很可能記載著對方的銀行賬號信息,所以我們在搜查對方的銀行賬號時要注意這樣的一些細節。

5、留意對方的基金股票賬戶

人們理財的意識普遍越來越好,對方的銀行賬戶上如果沒什麼錢,可能很大一部分資金都用來炒股和購買基金,這為我們調取對方名下資金狀況帶來一定難度,因為這些賬戶的線索相對比較隱蔽。但是不用著急,這里教大家一種調取方法:我們在查詢對方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時,可以找到對方的證券賬號。如果有的銀行賬戶不顯示具體的證券賬號,我們向法院提交財產線索後,可由法院要求對方提供該證券賬戶的交易明細。

Ⅳ 夫妻離婚怎麼分割股票財產

一、夫妻 離婚 怎麼分割股票財產? 夫妻離婚對於股票的財產是不能進行分割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財產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產、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那麼這部分增值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屬於個人所有財產,拋售後增值的部分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財產要如何分割 一般情況下,財產平均分配, 債務 均擔,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判決: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 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後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時,應當注意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當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 財產分割 時,對於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里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 同居 、實施 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貪污 、 受賄 、 盜竊 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 夫妻財產 置於其他 合夥人 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從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額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而損害他人的利益。 離婚財產 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這需要雙方在 離婚協議 中明確的規定出來,但是標題中提到的股票財產一般是屬於個人的投資財產,通常是不能按照共同財產及進行分割的。但是如果雙方對於該部分的財產達成一致決定可以進行分割的,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Ⅵ 夫妻離婚股票如何分割

關於適《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由於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難以確定,且這些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的具體價值處於經常變動的不確定狀態,造成了分割的難度。如果你們爭議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由於這種股權可以自由轉讓,所以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但是,由於你們爭議的股票還未上市,法院在審理時,會盡量爭取讓你們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問題由你們自行決定。另外,如果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法院不宜分割處理,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在此,還要提醒您的是,根據《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便是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其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Ⅶ 股票離婚時要進行分割嗎

法律分析: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股票,在離婚時是要平均分割的;如果雙方協商不了,法院會對該股票股價,平均分割;如果是那些期權股票,可以按照離婚時可以估價的部分分割,不能取得收益的,到期後可以再次請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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