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項限制。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㈡ 私募股權基金募集資金要符合什麼條件
第一,遵循私募股權基金資金募集不公開原則。無論是《公司法》的發起設立中的特定對象募集,還是《證券法》等相關法規中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合夥企業法》中的有限合夥設立,以及信託集合資金的不得公開營銷宣傳。第二,遵循私募股權基金對象人數限定的原則。《公司法》明確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證券法》等相關法規明確限定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得超過50人。第三,遵循尊重私募股權基金自行決定資金募集規模的原則。除了對自然人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有投資規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證券法》、《合夥企業法》等並未嚴格限定私募股權基金資金募集規模,這是符合私募股權基金本身特點的,因為只有私募股權基金了解自身投資資金需求,並根據自身情況作出合理的資金募集安排。第四,遵循私募股權基金自行決定資金募集階段的原則。修改後的《公司法》並未要求資金募金要一步到位,而是允許分步分階段到位;《合夥企業法》允許資金募集實行承諾制,有限合夥設立時並未要求實際全部出資,而是要求投資者對於實際項目投資承諾出資,在項目實際需要投資時出資到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也規定一定的出資時間,並未嚴格實行一次性到位。私募股權基金的目的在於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在正式投資之前其資金需求量並不大,因此為了避免資金閑置,法律允許私募股權基金自行決定資金募集階段,這是符合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特點的。
㈢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㈣ 股票籌資需要具備哪些的條件
股票是股份公司為籌措自有資本而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持股人擁有公司股份的憑證。它代表持股人在公司中擁有的所有權。股票持有人即為公司的股東。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並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設立發行股票的特殊條件
設立發行股票是指在股份公司設立或經改組、變更而成立股份公司時,為募集資本而進行的股票發行,亦即股份公司首次發行股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需具備的特殊條件
(1)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2)發起人設立需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3)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
(4)發起人應有5人以上,其中須有過半數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5)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增資發行新股的特殊條件:
增資發行新股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後,因增加資本而進行的股票發行,這是股份公司在首次發行(即設立發行)股票以後的各次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發行新股票,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2)公司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但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2.普通股籌資的優缺點
普通股籌資有下列優點:
(1)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公司有盈利,並認為適於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給股東;股東盈利較少,或雖有盈利但資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資機會,也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而債券或借款的利息,無論企業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都必須予以支付。
(2)普通股股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無需償還,它是公司的永久性資本,除非公司清算時才予以償還。這對於保證公司對資金的最低需要,促進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3)利用普通股籌資的風險小。由於普通股股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還本付息的風險。
(4)發行普通股籌集自有資本能增強公司的信譽。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產生的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等,是公司籌措債務的基礎。有了較多的自有資本,有利於提高公司的信用價值,同時也為利用更多的債務籌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普通股籌資也有其缺點,現列述如下:
(1)資本成本較高。一般而言,普通股籌資的成本要高於借入現金。這主要是由於投資於普通股風險較高,相應要求較高的報酬,並且股利應從所得稅後利潤中支付。而債務籌資其債權人風險較低,支付利息允許在稅前扣除。此外,普通股的發行成本也較高,一般來說,發行證券費用最高的是普通股.其次是優先股,再次是公司債券,最後是長期借款。
(2)利用普通股籌資,出售新股票,增加新股東,可能會分散公司的控制權;另一方面,新股東對公司已積累的盈餘具有分享權,這就會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凈收益,從而可能引起普通股市價的下跌。
(3)如果今後發行新的普通股票,可能導致股票價格的下跌。
㈤ 企業如何確定股票發行數量募集資金及其投向有什麼規定
你好,上市公司的發行價格和發行股的數量的決定因素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一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上市條件後,只是具備了申請上市的資格,而要真正成為上市公司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和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如何確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依法應遵循以下幾點
公開發行:發起人認購股本數額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認購數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數額的10%。
其中並未規定 公司公開發行的總數量 這應該由公司根據公司規模和融資規模自行確定 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
配股發行:(原有股東按比例認購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普通股總數的30%。
另外增資發行的規定如下:(並未規定發行數量)
增資發行(發行新股票增加資金) 除應符合首次發行所需條件外,還應符合: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中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③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為。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 總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數量,包括
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股本的數量沒什麼規定,也就是說,因為公司規模不同,凈資產是一定的,發行的股份數量越多,每股凈資產就越少。價格由市場決定,我們可以通過可以參考當時同行業類型股票的價格來分析。
公司股票的發行量的決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發行量是由公司改為股份公司時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共估值多少錢,按每股一元來確定的。
2.具體的股票發行量則由幾個因素共同來決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東願意出售的數量,比如原股東長期看好本企業,那麼發行的數量可能不會太多,因為發行太多可能會影響控股權;
二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額度,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融資目的和規模來確定發行數量;
三是看市場的實際情況,包括一級市場上保薦人、主承銷商及承銷團的建議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市的實際走勢,比如市場行情火爆,發行市盈率很高時,那麼就會選擇多發一些,多賺一些發行溢價,反之則少發一些或者乾脆放棄發行。
確定一個公司發行股票的數量的方法
根據注冊資本,確定發行下限.根據融資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銷商,確定具體發行數量;
注冊資本就是股本,1億的注冊資本,就代表1億總股本。發行數量規定是不低於發行後股本總數的25% .1億股本,發行量基本在3500萬股以上;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㈥ 做股票融資需要那些條件
一、股票融資買入條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3、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4、在最近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5、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二、股票融資操作流程具體分為4大步驟:
(1)清楚了解股票融資相關問題
投資者在做股票融資之前,需要對交易風險、交易賬戶、交易的其他閑置進行全面了解。在行情不明朗的情況下,不建議選擇高杠桿,否則風險越大。
(2)仔細閱讀股票融資協議條款
收到合作平台所寄來的合作協議後,投資者需要仔細閱讀協議條款,尤其是交易賬戶風險監控細則的條款。如存在疑義的,在簽署前需要和客服了解清楚。
(3)謹慎存入風險保證金
投資者需要仔細檢查操作賬戶,確認無誤後,按照合同支付風險保證金。
(4)認真對待交易每一環節
待風險保證金到賬後,雙方開始進入到合作環節。
㈦ 什麼是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配套資金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2.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
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
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
資料拓展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主要得看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是什麼,以及最終是否有落到實處。一般來說會是個好消息,因為非公開發行了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實力,而且並未對二級市場構成資金面得壓力。但是也要看非公開發行股票時的價格。如果價格過低,也未必是好事。等於用廉價資金攤薄了每股資產。所以要看是不是是真的利好,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認為這是一個利好。
非公開發行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一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麼,股民們在心理准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作用:
一、提高公眾的股票投資意識。就全國而言,人們的金融意識、投資意識還不高,對股票這種既不還本、收益又無一定,風險較大的證券認識不足,有的甚至將股票與債券混為一談。實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投資者對投資效果看得見,摸得到,有利於擴大股票和股票市場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培養公眾的投資意識,為股票市場的發展奠定有益的基礎。
二、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企業自有資本金過少,技術改造難以實現,設備老化、工藝落後的現象遲遲不能改變,大大限制了企業自我發展。發行股票則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資金,既能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又能節省財政資金。在大規模公開發行股票尚有一定難度情況下,有計劃發展非公開發行股票無疑是一個有利的選擇。
三、增加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內部職工參股幾乎適合於各種公司,而職工參股後,其所獲紅利與公司效益掛鉤,風險共擔,利益同享,並能通過股東代表參與公司管理,可以使職工更加關心公司的生產和發展,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提高勞動生產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種經濟手段,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
四、有利於社會穩定。
㈧ 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是指上市公司通過股份作為支付對價來購買資產,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後,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拓展資料:
股份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籌集資本而進行的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為,根據股份發行時公司所處的階段不同,股份發行可分為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兩種類型。
設立發行,是指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籌集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新股發行,是指公司成立後在注冊資本的基礎上再發行股份的行為。
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是指股票發行時所使用的價格,也是投資者認購股票時所支付的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的價格和溢價發行的價格,平價發行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與股票的票面金額相同,也稱為等價發行、券面發行。
溢價發行是指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超過其票面金額。
我國公司法第128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即股票溢價發行,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應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發行價格:
上市公司擬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配套資金,募集配套資金的總金額預計不超過本次以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購買標的資產交易對價的100%,募集配套資金且發行股份數量(含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轉股數量)不超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0%,募集配套資金擬用於支付本次交易的現金對價、中介機構費用及相關稅費。
最終發行數量將在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募集配套資金由上市公司根據申購報價的情況與獨立財務顧問(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本次募集配套資金的生效和實施以本次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的生效和實施為前提,募集配套資金但本次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不以募集配套資金的成功實施為前提,最終募集配套資金發行成功與否不影響本次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行為的實施,募集配套資金如果募集配套資金出現未能實施或未能足額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將通過自籌或其他方式解決。
㈨ 怎樣才能合法募集資金
個人合法募集資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現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合規的募集和運作說明如下: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開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投資者以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構成。
(二)募集資金僅面向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三)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四)單個出資人出資金額必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應當以自有資金貨幣出資,且不得接受多個投資者委託認繳股權投資基金資本。
(9)發股票募集配套資金條件擴展閱讀: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非法集資罪
㈩ 為什麼還要發行股票募集配套資金
原因如下:
1、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通常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有一定的利好成分2、而向市場融資,也是企業不願意放棄的途徑,沒有融資需求,也不一定就是好的企業3、但是,是通過什麼方式融資發行股票,決定市場的利好與否,若公開發行則相對利空,若是非公開發行,則多屬利好4、其次看股票發行的價格高低了,公開發行越低越好,非公開發行則相對高些好
每次在股價上漲或者下跌的時候,老是有很多股民朋友將主力資金的凈流入或凈流出作為股價走勢判斷的依據。對於主力資金的概念,有很多人不是非常的清楚,所以就會出現判斷失誤的情況,虧錢了也渾然不知。因此學姐今天准備跟小夥伴們認識一下關於主力資金的那些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大家可以看完這篇文章,尤其是第二點特別重要。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主力資金是什麼?
這類資金,會因為資金量較大而對個股的股價造成很大影響,我們把這個統稱為主力資金,包括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社保、養老金、中央匯金、證金、外資(QFII、北向資金)、券商機構資金、游資、企業大股東等。其中比較輕易引起整個股票市場情況的主力資金之一的當然要數北向資金、券商機構資金。
通常把「北」成為滬深兩市的股票,那些流入A股市場的香港資金以及國際資本因此都被叫做北向資金;「南」指的是港股,這就是為何會把流入港股的中國內地資金稱為南向資金。之所以要關注北向資金,側面主要是因為北向資金背後擁有強大的投研團隊,知道許多散戶不知道的東西,因此北向資金也有另外一個說法叫做「聰明資金」,很多時候,北向資金的動作就是暗示我們一些投資的機會。
券商機構資金則不光包含渠道優勢,還掌握著一手資料,一般而言,我們要去選擇的個股的標準是:業績較為優秀、行業發展前景較好的,大多數情況下,個股的主升浪並不能離開他們的資金力量,因此也被別人叫做「轎夫」。股市行情信息知道得越快越好,推薦給你一個秒速推送行情消息的投資神器--【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二、主力資金流入流出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這么說吧,只要發生主力資金流入量大於流出量的情況,也就意味著股票市場里供小於求,股票價格自然會上漲;當主力資金流出量大於流入量的時候,就是表示供大於求,股價不用說就會降低,那麼主力的資金流向對於股票的價格走向來說確實有很大程度的影響。但光看流進流出的數據是不準確的,多數主力資金流出,股票卻提高的情況也有一定概率會出現,在它背後的原因是,主力利用少量的資金去拉升股價誘多,接著再憑借小單一步步出貨,不停地有散戶來接盤,股價自然而然的就上漲了。所以只有進行綜合全面的分析之後,只有這樣才會選出一隻優質的股票,預先設置好止損位和止盈位而全程跟進,到位及時並設計出相應的措施才是中小投資者在股市中賺取利益的關鍵。如果實在沒有充足的時間去研究某隻個股,不妨點擊下面這個鏈接,輸入自己想要了解的股票代碼,進行深度分析:【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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