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依證券法第九條規定公募發行包括的情形有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在發行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由此,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
公募瞎洞又稱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通過公開營銷等方式向沒有特定限制的對象募集資金的業務模式。為適應更廣大投資者的需求,公募沒有合同份數和起點金額的限制。因為涉及眾多中小投資人的利益,監管當局對公募資金的使用方向、信息披露內容、風險防範要求都非常高。而私募是面向少量的、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的方式。參加人一般應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
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對公募發行都有嚴格的要求,如發行人要有較高的信用,並符合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發行條件,經批准後方可發行。
公募的載體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多種形式。
採用公募方式發行證券的有利之處在於:
①公募以眾多的投資者為發行對象,籌集資磨御枯金潛力大,適合於證券發行數量較多、籌資額較大的發行人;
②公募發行投資者范圍大,可避免囤積證券或被少數人操縱;
③只有公開發行的證券方可申請在交易所上市,因此這種發行方式可增強證券的流動性,有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然而,公募方式也存在某些缺點,如發行過程比較復雜,登記核准所需時間較長,發行費用也較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拆滑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㈡ 公募基金的買賣標准:公募基金在買賣股票中除了雙十限制外還有什麼限制有人說基金無法做到T+0,為何
公募基金的投資限制主要如下: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為基金資產凈值5%以上; (5)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除以上幾條外,還有同日不得反向交易,各基金不得在同日進行反向交易,不得買賣關聯方股票,各公募基金之間必須實施公平交易原則,以及不得參與炒新、不得在5%以上買入創業板股票等要求。
㈢ 公募基金產品成立的條件
一、公募基金產品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公募基金產品成立的條件如下:
(1)有符合資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宏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早皮冊》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握衫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
二、公募基金產品的分類是什麼
公募基金產品的分類如下:
1、貨幣型基金;
2、股票型基金;
3、混合型基金 ;
4、債券型基金 。
㈣ 注冊公募基金公司有哪些條件
注冊公募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一)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 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
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㈤ 請問股票的發行條件有哪些謝謝~~~
股票的發行條件
請問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包不包括其在公司設立時的股份。而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包不包括公司設立時就注冊的資本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股票的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4)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其所折股本數的比例不得超過20%;�
(5)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6)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7)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近3年連續盈利等。
2、股份有限公司發行B股股票的條件�
(1)根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8條,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②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③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④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35%。�
⑤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
⑥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⑦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⑧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根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9條,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除應具備上述①、②、③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
③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還必須符合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B股時關於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股票公開發行又稱公募,是指事先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向社會廣大投資者公開推銷股票的方式。公開發行的股票在未上市之前只能在發行市場流通。發行市場的特點,一是無固定場所,可以在投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處發生,也可以在市場上公開出售新股票;二是沒有統一的發生時間,由股票發行者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市場行情走向自行決定何時發行。 證券發行市場是一級市場,證券交易市場是二級市場,只有上市的股票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
㈥ 中國證監會關於發布《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以向社會公開募集方式增資發行股份(以下簡稱「公募增發」)的行為,建立市場約束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依法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第三條申請公募增發的上市公司原則上限於以下范圍: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有關規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能力、在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未來發展有潛力的公司;
(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小於總股本25%或15%(總股本為4億股以上時)的公司;
(四)既發行境內上市內資股,又發行境內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第四條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或配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發行距前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預測本次發行當年加權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配股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水平,或與增發前基本相當。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重組後一般應運營12個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五)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七)公司申報材料無虛假陳述,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公司應保證重組後的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
(八)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佔用,或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第五條上市公司申請公募增發,必須由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意見,並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內核小組應按規定對該發行項目進行評審,並同意推薦。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負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公募增發申報材料。第六條上市公司應按下列程序申請核准公募增發:
(一)上市公司的發行申請及證券公司的推薦意見自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後,中國證監會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就本次發行的有關事宜作出決議,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涉及股東利益協調問題,須提請股東大會表決。有關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應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公告。
(二)股東大會須就本次發行的數量、發行定價方式、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逐項表決,上市公司應當按規定公布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批准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三)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上市公司擇定時間刊登招股意向書及發售辦法。核准後的招股意向書有修改時,應事先徵得中國證監會同意。
(四)發行價格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編制招股說明書,並刊登發行公告,其中註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互聯網網址,供投資者查詢,招股說明書應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募集資金轉入上市公司帳戶,經注冊會計師驗資後,上市公司發布股份變動公告,並公布新股上市時間。第七條上市公司應審慎地作出發行當年的盈利預測,並經過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核,如存在影響盈利預測的不確定因素,應作出敏感性分析與說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預測,則應在招股意向書、發行公告和招股說明書的顯要位置作出風險警示。第八條上市公司公募增發應按照《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實施。第九條擔任本次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參照《證券公司承銷配股盡職調查報告指引(試行)》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主承銷商及上市公司應保證在有關本次發行的信息公開前保守秘密,不向參加配售的機構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和補償,並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承諾函。
㈦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㈧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證券的優劣點 首先,以眾多投資者為發行對象,證券發行的數量多籌集資金的潛力大; 其次,投資者范圍大,可避免發行的證券過於集中或被少數人操縱; 再次,只有公開發行的證券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公開發行可增強證券的流動性,有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公募發行的不足之處在於發行程序比較復雜,登記核準的時間較長,發行費用較高。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一般對公募發行的要求比較嚴格,只有具有較高信用、經營狀況良好並經證券主管部門核准發行人才能進行公募發行。 二、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證券的公開發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股票發行的條件 1、設立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1) 公司章程 ;(2)發起人協議;(3)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4)招股說明書;(5)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6)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 公司 必須報經批準的其他文件。 2、發行新股的條件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 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1)公司 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3) 股東 大會決議;(4)招股說明書;(5)財務會計報告;(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法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1、發行非轉換公司肢歷債券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2、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3、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根據我國《 證券法 》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碼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 證券法 》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歷模搜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㈨ 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的條件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鉛氏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除好激正金融類企業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友悔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