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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的基本條件是必須

發布時間:2022-02-25 09:52:26

⑴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是怎樣的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等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⑵ 發行股票的條件和主要程序有哪些

您好,
就現階段講,我國企業申請發行股票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公司。
(2)妻有樁全的櫥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3)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要有一定的自有資本。
(4)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至少應有3名發起人;發起人認購的膠份應至少佔發行總額的30,這是對新成立的股份公畝的特別要求。
(5)再次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須在再次申請發行般察俞的兩年內保持無經營虧損。
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
(1)起草申請發行股票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和文件。
(2)委託知名度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為其資本評估。
(3)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金如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需要先向計劃部門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報批手續。
(4)委託證券公司作為承銷機構。
我國股票發行的基本程序:
.1。股票發行單位向有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耍求提出發行服票的申請。首次發行服票的新公司,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①發行股票巾請表,這包括:發行公司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所發行股票的名稱、種類,本次發行的范圍、總額,每股金額,工西注冊登記悄況,發行股票的用途,股息紅利分配方式等,②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③企業章程,④發行股票的章程,⑥股票發行的可行性分析報告,⑥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總額的30%以上的驗資證明,⑦發行的股票所籌資金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文件。
公司再次發行股票,除申報上述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如下文件:①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②經注冊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最近兩年年度的財務報表。
現有企業實行股份判而發行股票時,除申報上述有關文件外,還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下文件:①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實行股份制的文件或實行股份制的方案,②由會計師事務所評估資產的報告。
2。有關審批機關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按有關政策進行審批。
3。主管機關審定股票式樣。
4。發行人在獲准發行股票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完成股票發行。
5.承銷機構(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委託的股票承銷.業務。
6。投資者購股並在承銷機構(證券公司)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⑶ 股票發行的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並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⑤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連續盈利,至今連續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至今連續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至今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之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制定並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至今連續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除經融類企業外,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後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司至今連續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②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⑷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如下:
1、證券管理部門已經批准公司面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的總股本不能低於5000元;
3、公司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東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25%以上;
5、公司總股本如果超過4億元,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15%以上;
6、公司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約、違法行為,財務報告沒有虛假記記錄;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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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⑹ 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發行新股的條件為: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6)發行股票的基本條件是必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⑺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是,經股東大會對股票的種類、數額、價格等作出決議;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製作認股書和確定作價方案;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和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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