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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上市條件最新

發布時間:2022-03-02 03:23:26

1. 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票的上市條件:
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
股票上市公告: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上述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2. 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須具備的條件:1、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3. 股票上市的基本條件

股票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後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我們所說的股票上市,指的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即IPO。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進行規定,具體包括:
1.發行人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經過股份制改革,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持續經營時間。
2.發行人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和治理結構,包括健全的股東大會制度、董事會制度、董事會秘書制度、監事會制度等。
3.發行人應當具備較強的盈利能力,資產狀況良好,有充分現金流。發行人不應存在重大債務風險。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對於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有明確的要求,如果不能達到規定的財務要求,則不能上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4. 股票上市的條件

《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對信息披露和停牌制度等進行了修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是一個進步,尤其是重大事件要求細化持續披露,有利於普通投資者化解部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公開性,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公正性,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公平性,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5. 股票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為何不同啊

因為發行和上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以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也不相同。在股票發行之後,並不一定是要上市的,雖然我國的股票在發行以後都會上市交易,但是股票發行是股票上市交易的必要前提。股票發行指的是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者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然後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者原股東發行股份以及無償提供股份的一種行為。而股票上市指的是己經發行的股票在經過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一種法律行為。

IPO和創業板和中小板的關系

1,中小板塊即中小企業板就是指流通盤大約1億以下的創業板塊,這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因為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板市場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場進行上市。中小板市場是創業板中的一種過渡,在中國的中小板的市場代碼是以數字002開頭的。

2,創業板又叫做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內場,指的是主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以及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以及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這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並且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的是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而且成立的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並不突出。創業板在2009年的10月23日正式開市。

3,IPO的全稱是首次公開募股,指的就是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ipo新股定價過程分成兩個部分,首先需要通過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計上市公司的理論價值,其次需要通過選擇合適的發行方式來體現市場的供求,並最終確定股票的價格。

6. 深交所股票的上市條件

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

1.1 為了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 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 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 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 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 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 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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