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用股票賬戶是否違法
違規借用股票賬戶的行為屬於違法,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關於借用股票賬戶是否違法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Ⅱ 股票賬戶借給別人用有沒有風險
你好,有的。在2021年底,已經有首例公開對出借個人股票賬戶行為做出行政處罰的案例。在舊的證券法中,沒有對於出借股票賬戶有要求,但是在新的證券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如果出現這樣的行為,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等來進行處罰,通常是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定的罰款。
在我們實際遲肢殲生活中,經常會有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高額的利益作為誘餌,吸引一些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的證券投資者,將自己名下的賬戶交給其操控,用以牟利。不少投資者因自身資產沒有損失,還能從中謀飢鬧取高額利益碼沖,就輕易的答應了對方的借戶請求,但這其中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
Ⅲ 出借股票賬戶的法律責任
依據證券法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五十九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
第一百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使用親屬賬戶炒股帶來的影響
開證券賬戶給親戚炒股是違法的,證券法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把自己的賬戶借給別人使用就相當於自己為別人做了無形擔保,出借人有可能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比如,一旦發生爆倉(股指期貨)或者其他損失後無力償還,也就意味著自己必將承擔連帶責任。
3、不法分子通過借用他人賬戶,採用不正當手段,操縱或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自己從中牟利或轉嫁風險。
證券賬戶借給別人使用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借用他人股票賬戶可能被處罰,出借自己的股票賬戶給他人使用,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Ⅳ 借用家人賬戶炒股會被沒收盈利嗎
不會。
借用家人賬戶炒股是可以的,是允許的,盈利不會被沒收的。
Ⅵ 出借證券賬戶的處罰
1、借用股票賬戶的行為屬於違法。證券公司為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中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與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相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螞首人使用。2、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困物戚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證券汪陵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Ⅶ 操作他人股票賬戶違法嗎
法律分析:新的證券法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Ⅷ 股票帳號和銀行卡借給別人用,別人被紀委抓我該怎麼辦
請公安人員幫忙處理。
銀行規定,所有的信用卡和借記卡只限本人使用,如果將自己的卡借給他人使用,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那人有犯罪行為,販毒、洗錢、走私、詐騙等,或與他人產生經濟糾紛的話,公安人員肯定會通過身份證和銀行卡追究到身上來。
Ⅸ 證券賬戶借給別人使用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借用他人股票賬戶可能被處罰,出借自己的股票賬戶給他人使用,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