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基金成立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成立條件如下:1、注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2、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3、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4、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