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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某擅自操作他人股票賬戶

發布時間:2023-09-07 12:48:01

① 證券從業人員備案手機號給自己老婆使用,她用該賬戶進行過股票交易,會受到最嚴厲的處罰是什麼

證券從業人員不允許炒股,但對家屬沒有明確界定。
證券法之所以限制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主要的目的是禁止內幕交易。所謂禁止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達到犯罪標準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問題,首先,證券從業人員是否獲取了有關消息;其次,這些信息是否構成證券法上的內幕(即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 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第三,這些信息是否尚未對外披露公布。
如果同時符合上述三方面,那麼證券從業人員是禁止購買與內幕交易有關的證券的,同時也應當避免以家人的名義從事內幕交易。
如果不涉及上述三方面的,法律並未明文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及其家人不得購買股票。

② 操作別人的股票賬戶違法嗎

不違法,只不過是有些人特別是段子絕孫的莊家大戶,利用分散賬戶操作,或者把非法所得轉到別人股票賬戶,進入股市洗白。這就違法了!
不知道你懂不懂,還是故意裝不懂。

③ 違反刑法285條的案例

  1. 趙吉操縱證券價格交易案---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抬高股票價格獲利的行為如何處理?(《刑事審判參考》第七輯),案例及其處理方法如下: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吉吉,男,29歲,上海市人,大專文化程度,石家莊信託投資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交易清算員,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吉吉為了抬高股票價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拋售股票時獲利,利用計算機侵入三亞中亞信託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該部待發送的委託數據進行修改,以致「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被抬高。趙吉吉及其朋友乘機拋售股票獲利數萬元,而三亞營業部因此遭受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趙吉吉的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還應當責令其給被害單位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趙吉吉辯稱:關於「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開盤時漲停(即股票價格上漲至前市該種股票收盤價格的一定比例時,股市採取的停牌限制上漲措施)一事,我沒有明確告訴過高春修,其拋售「蓮花味精」股票,與我無關。

趙吉吉的辯護人辯稱:趙吉吉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修改,對其行為應當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趙吉吉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對造成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也表示願意盡力賠償,故對趙吉吉應當從輕處罰,並應當適用緩刑。另外,被害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除與趙吉吉的行為有關以外,強制平倉也是一個原因,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吉吉曾受過電子專業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從事證券交易的經歷,諳熟證券交易的電腦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趙吉吉到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通過操作專供客戶查詢信息所用的電腦終端,非法侵入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現該系統中的委託報盤資料庫未設置密碼,即萌生了通過修改該資料庫中的數據抬高上市股票價格,以便使自己在拋售股票時獲利的念頭。4月15日,趙吉吉再次通過三亞營業部的電腦侵入該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先復制下委託報盤資料庫,再對該資料庫進行模擬修改。當修改獲得成功後,趙吉吉即決定次日實施。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縱股市變動趨勢的「能耐」,趙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購進「蓮花味精」股票,待該種股票價格上揚時,拋售獲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時,被告人趙吉吉在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里通過操作電腦終端,對三亞營業部准備向證券交易所發達的委託報盤數據內容進行了修改,將周某等5位股民買賣其他股票的數據,均修改成以當日漲停價位委託買入「興業房產」198.95萬股、「蓮花味精」298.98萬股。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上述修改過的數據被三亞營業部發送到證券交易所後,立即引起「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大幅度上揚。趙吉吉乘機以漲停價拋售了其在天津市國際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帳戶上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獲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也將受趙吉吉示意買入的8.9萬股「蓮花味精」股票拋出,獲利8.4萬余元。由於擁有這兩種股票的股民都乘機拋售,使發出買入信息的三亞營業部不得不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的價格買入,為此需支付6000餘萬元的資金。三亞營業部一時無法支付此巨額資金,最後被迫平倉,遭受經濟損失達295萬余元。案發後,公安機關為三亞營業部追回經濟損失40餘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告人趙吉吉的履歷和趙吉吉原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趙吉吉畢業於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應用電子專業,曾先後在兩家從事證券交易的單位工作,熟識證券行業計算機操作業務。趙吉吉的供述也印證了上述事實。

2.三亞營業部1999年4月16日的報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報告」證實:三亞營業部經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委託報盤的資料庫先後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報告」還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經復制過資料庫,並進行刪除和修改。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與上述情況反映相符。

天津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的資金帳戶對帳單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該帳戶有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印證了趙吉吉關於想使自己原先購入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在拋售時能減少損失的供述。

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技術部經對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後作出的情況分析和三亞營業部電腦操作人員周斌的證言證實: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的委託報盤資料庫未設置密碼,只要掌握一般計算機知識和了解證券行業計算機系統特點,便可侵入並對其中數據進行修改。證實的情況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偵查實驗情況記錄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關於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中委託報盤資料庫被侵入並被修改數據的現實可行性結論」鑒定書,與三亞營業部的「分析報告」和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亞營業部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的結果、該部4月16日的現場監控錄像帶以及被告人趙吉吉所在單位的同事王洋、劉景亞對監控錄像帶中人物圖像指認的結果證實:趙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過三亞營業部營業廳,通過操作計算機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並將待發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託買賣其他股票的報盤數據作了修改。

將5位股民的原始委託數據查詢單與被修改的數據進行對照後證實:股民周某某、李某原於4月16日委託買賣「審能股份」、「豐華圓珠」的數據,被改為以漲停價10.93元分別買入「興業房產」99.9萬股和99.05萬股;股民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原於4月16日委託買賣「金健米業」、「歲寶熱電」和「福建水泥」的數據,被修改為以漲停價12.98元分別買入「蓮花味精」99.99萬股、99.03萬股和99.96萬股。5位股民委託報盤數據被修改的內容,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陳述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蓮花味精」股票會在16日下午漲停,可以買進一些。於是,他在4月15日囑其代理人王琦華買進了「蓮花味精」股票7.9萬股,王琦華本人也跟著買進同樣股票1萬股。高春修的陳述得到王琦華證言的印證。高春修、王琦華的證言還證實: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開盤,即以漲停價委託賣出在4月15日買入的「蓮花味精」股票。趙吉吉供認,曾叫高春修事先買些「蓮花味精」股票。

5.三亞營業部的報案報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單、三亞營業部財務人員孫春皎關於其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陳述、被告人趙吉吉拋出「興業房產」的交割單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的證言證實:趙吉吉非法修改數據後,即電話通知天津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將其名下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賣出;被趙吉吉修改過的數據在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即被發送到交易所,兩種股票的價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漲停價位,引起這兩種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揚,出現異常波動;有總價格6000餘萬元的近500萬股的兩種股票被三亞營業部買入,最後導致平倉,造成該營業部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扣除公安機關追回的部分損失外,尚有240多萬元無法追回。同時,這些證據也反映了趙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機拋售股票從中獲利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審查和庭審質證,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同時,涉及計算機的各種犯罪也逐漸增多,日漸成為社會不安定的一種因素。因此,依法懲治針對計算機和使用計算機進行的各種犯罪,已成為刑法的重要任務。

被告人趙吉吉身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理當自覺執行證券管理制度、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但其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價拋售,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地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給三亞營業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趙吉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趙吉吉違法所得的7277.01元,應當予以追繳;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給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造成的經濟損失,趙吉吉應當賠償。



注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其中第(四)項將「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規定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趙吉吉的整個行為,從現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了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致使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壞。這些表像,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相似。但是趙吉吉並非以破壞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為目的的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主觀上是想在引起股票價格異常上漲時拋售股票獲利,客觀上引起了股市價格的異常波動,結果也確實使自己及朋友獲得了利益,而給三亞營業部造成295萬余元的損失。趙吉吉的犯罪,雖然使用的手段牽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侵犯的客體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保護的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的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於4月15日買進數萬股「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開盤前即以漲停價位委託拋出,其委託的價格與開盤後出現的漲停價位相符。因此,高春修關於是被告人趙吉吉讓其買進該股票的證詞,是可信的。趙吉吉關於高春修拋售股票與其無關的辯解,趙吉吉的辯護人關於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

由於被告人趙吉吉修改了數據,以致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發出了錯誤的買入信息,從而遭受經濟損失。從表面上看,三亞營業部似乎是因無力支付而被強制平倉造成損失,但根本原因卻在於趙吉吉的擾亂股市行為。趙吉吉理應對三亞營業部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責任。趙吉吉的辯護人提出強制平倉是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人趙吉吉雖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並且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絕大部分經濟損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趙吉吉的辯護人要求對趙吉吉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鑒於趙吉吉歸案後交待問題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懲治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行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11月11日判決:

一、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二、被告人趙吉吉賠償被害單位三亞中亞信託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97604.62元。

三、追繳被告人趙吉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277.01元,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趙吉吉表示服判,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④ 操作他人股票賬戶違法嗎

法律分析:新的證券法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⑤ 證券公司員工可以私自操作別人賬戶的股票進行交易嗎

在近幾年的新聞當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類似於證券公司的員工,私自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操縱別人的賬戶,進行了一些股票交易這種類似的新聞,並且也可以從中知道在這種的操作情況是屬於違法的。因為對於每一個炒股的市民來說,他們的賬號都是有自己的私密性,具有個人性,每個人都有著屬於自己的賬號和密碼。如果證券公司在背後操縱他人的股票進行了一些交易,這是屬於違法的,畢竟它是涉及到了錢財以及侵犯了他人的利益。

泄露隱私

不僅僅是在證券方面,我們需要保護到自己的隱私和信息安全。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更需要注意到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暴露以及被他人利用。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情例如個人信息暴露或者是銀行卡賬戶等密碼的泄露,我們需要及時到相關的部門去更改自己的信息密碼,以防那些有心人拿自己的個人信息去做一些違法的事情。不僅僅泄露自己的個人信息安全,並且還可能泄露了相關的財產安全。

⑥ 股票涉嫌違規操作,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犯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操縱證券市場:是指行為人背離市場自由競價和供求關系原則,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⑦ 使用親屬賬戶炒股帶來的影響

開證券賬戶給親戚炒股是違法的,證券法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把自己的賬戶借給別人使用就相當於自己為別人做了無形擔保,出借人有可能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比如,一旦發生爆倉(股指期貨)或者其他損失後無力償還,也就意味著自己必將承擔連帶責任。

3、不法分子通過借用他人賬戶,採用不正當手段,操縱或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自己從中牟利或轉嫁風險。

證券賬戶借給別人使用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借用他人股票賬戶可能被處罰,出借自己的股票賬戶給他人使用,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⑧ 用別人賬號買入賣出股票合法么

你好,這是違法的哦。
在法律條文中第58條和195條規定就明確指出證券賬戶持有者要妥善管理好自己賬戶。第58條稱,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第 195條稱,違反第58條規定的用戶,將自己所屬的證券賬戶出借或借用他人賬戶的交易將被給予警告,可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⑨ 老鼠倉的典型案例

跟蹤買賣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馬股,基金經理韓剛遭遇刑拘,開基金經理刑拘之先河。
刑法修正案實施的那一天起,基金老鼠倉的好時光就結束了。
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布將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移送司法機關的韓剛,利用職務之便,跟蹤買賣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馬股賺錢,被深圳證監局查獲,由於獲利較大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韓剛可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7)》(下稱《刑法修正案》)實施以來,第一個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金經理。韓剛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刑拘韓剛的背後,預示著監管層開始對基金老鼠倉敲山震虎。
韓剛的老鼠倉
韓剛的老鼠倉曝光於2009年9月,深圳證監局一直沒有公布對他的處理結果。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布的處理結果令市場震驚。
2009年1月6日,年僅36歲的韓剛被任命為長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經理,之前韓剛先後擔任長城久恆的基金經理和長城基金研究部總經理。7個月後的2009年8月,深圳證監局對轄區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的執業行為進行了突擊檢查。韓剛在這一次檢查中被發現私設老鼠倉。
深圳證監局在檢查中發現,景順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塗強,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劉海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涉嫌賬戶金額從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不等。三位基金經理私設老鼠倉,這是基金黑幕之後,基金業最大的丑聞。
根據已經公布的塗強和劉海的交易細節來看,這兩位被行政處罰的基金買賣的股票均以中小盤的權重股為主。從2009年8月被現場檢查之前長城久富公布的一季報和半年報的數據看,韓剛掌管的基金均是白馬股,不存在ST股或者重組股。
從前10大重倉股可以看出,一季報跟半年報中有5隻股票相同,尤其是韓剛接手長城久富之後開始大舉增倉汽車股,一汽富維和華域汽車一躍成為第六和第八重倉股,分別持有1.15億元和1.09億元。
而從2009年半年報的交易數據來看,一汽富維和華域汽車也是其買入金額的第四名和第五名,從中可以看出韓剛對這兩只股票非常看好。盡管無法獲悉韓剛親屬賬戶的交易信息,但這不排除其存在買賣這兩只股票的可能性。
證監會在得到深圳證監局的檢查結果後,立即對韓剛等三人進行了立案稽查。2009年9月22日,韓剛被停職。
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布,韓剛因在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利用任職優勢,與他人共同操作其親屬開立的證券賬戶,先於或同步於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買入、賣出相同個股,獲利較大,被證監會將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移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業老鼠倉領刑第一人
因涉嫌「老鼠倉」交易,景順長城原基金經理塗強、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劉海、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等三人被證監會查處,其處罰決定2011年5月22日正式對外公布。塗強、劉海二人沒收違法所得、進行不同程度罰款,並被施以市場禁入的處罰,韓剛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首例因涉嫌違反《刑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基金經理韓剛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作出公開判決,判處韓剛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該案成為中國第一起基金從業人員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老鼠倉刑律殺戒
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中國基金業歷史上,韓剛為第一人。
證監會對基金老鼠倉痛下殺手者,韓剛並非第一人。在基金老鼠倉的名單上掛著原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經理王黎敏、融通基金經理張野、長城基金經理劉海、景順長城基金經理塗強等,只是證監會沒有將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是處以罰款跟行政處罰了事。
韓剛跟劉海、塗強一起被證監會同時立案稽查,最後卻是不同的結局。根源在劉海與塗強涉嫌的老鼠倉交易要麼是金額不構成刑事犯罪,要麼是交易行為發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成為架在韓剛們頭上的一把致命鋼刀。
韓剛擔任長城久富基金經理之後的一個多月,即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該法案從通過之日起實施。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增加一款,被稱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對於情節嚴重的,《刑法修正案》規定,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在證監會的公告中,對於韓剛所涉案的獲利金額、涉及股票和交易細節,均不曾涉及,但涉嫌老鼠倉交易時間恰好處於《刑法修正案》正式實施之後,且期間的金額會比較大。
韓剛被追究刑事責任,對資本市場起到震懾作用卻意義非凡。
按照《刑法修正案(7)》,其所針對的不僅是基金公司,還包含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在深圳證監局的檢查中,涉嫌賬戶的金額只在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之間,但韓剛利用非公開交易的信息獲利不太可能達到千萬級別,相比於資本市場利用重組的非公開信息獲得動則上億元的收入不法收益不可同日而語,但卻可以達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同時,這也為基金經理和基金行業敲響了警鍾。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已經達到8000多人,62家基金公司共有700隻基金產品、500 位以上的基金經理,這一群體在2010年以來表現出了較高的流動性,截至2010年7月30日,共有59家基金公司旗下227隻基金出現基金經理離職。
人員的進出難免會魚龍混雜,韓剛是第一個,但肯定不會是最後一個,其對基金行業的同行更具有敲山震虎的效果。 國內最大「老鼠倉」案、深圳「老鼠倉」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因利用自己擔任基金經理所掌握的未公開信息,非法進行股票買賣,被控犯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審進行了2個小時,馬樂全盤認罪。
庭審披露了馬樂在長達2年時間里是如何操縱「老鼠倉」,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
2014年2月21日開庭的「老鼠倉」案主角馬樂年僅32歲,曾因臨危受命將博時精選基金扭虧為盈成為基金業的風雲人物,但在2013年7月,馬樂因涉嫌操作「老鼠倉」案發。經查,馬樂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2年多時間里,非法操作「金某」、「嚴某進」、「嚴某雯」3個股票賬戶,先於基金股票低價買入,又先於基金股票賣出,買入與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隻,買入與賣出金額雙邊成交金額共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利用基民資金為個人股票「抬轎」,即典型的「老鼠倉」,被檢察機關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操縱「老鼠倉」的行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後,才被定性為刑事犯罪,對應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國內已有多起「老鼠倉」案審判案例,而在深圳,馬樂案則是第一單,也被稱為深圳「老鼠倉」第一案,而馬樂案涉及的交易金額、獲利金額均超過國內已審判的「老鼠倉」案,又被稱作國內最大「老鼠倉」案。
2014年2月21日的庭審中,馬樂表現非常配合,從始至終都表示認罪,並對起訴書所列的犯罪過程、資金金額毫無異議,對公訴人列舉的大量證據也表示完全認可,不僅在辯護律師辯護時落淚,還在最後陳述環節深表悔意,整個庭審過程2個小時,馬樂的自我辯解和其辯護律師的發言都一心只求罪輕。
馬樂其人 從寒門學子到基金風雲人物
現年32歲的馬樂出生在河南農村,家境貧寒,在馬樂最後陳述時用自己的話來形容,是「17年寒門苦讀」,靠獎學金和勤工儉學在清華大學完成本科及碩士研究生學業。
2011年3月8日,29歲的馬樂被破格提拔為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時是臨危受命,當時該基金在業界排名僅90%左右,接管該基金後,「我真的將這只基金視為自己的生命,為它沒日沒夜加班加點,放棄了很多節假日,甚至夜不能寐。」馬樂在法庭上說,自己的身體也因此透支,不到30歲就得了二級高血壓、嚴重的腰椎間盤突出,整夜整夜的腰痛。
但他又認為,自己的付出也得到了回報,該基金業績很快在業界的排名成長到了前24%,2011年當年就使該基金在同類基金中處於前三分之一的地位。這對一個近100億的大盤基金而言,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成績,因此,馬樂一時間成為基金業的風雲人物,被視作農村孩子成為成功人士的勵志案例。由於業績突出,馬樂的收入也水漲船高,根據資料顯示,馬樂的年薪已超過200萬元。 全國最大老鼠倉案在廣州刷新了紀錄。廣州市人民檢察院2016年1月15日發布消息稱,該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民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830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2826.058727萬元。陳某民一案涉及買賣股票87隻、成交金額達18億余元、非法獲利達2826萬余元,為目前全國最大宗的老鼠倉案件。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披露,作為目前全國最大的老鼠倉案件,陳某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其買賣股票數量達87隻、成交金額達1884084756.25元、非法獲利數額達28260587.27元。該案由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偵查終結,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2015年9月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同年11月10日,該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6年3月1日,證監會公告,張鵬先後在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高級分析師、基金經理和研究員等職務,張鵬及其妻子楊某艷控制使用劉某秀賬戶,在張鵬管理新動力基金期間,新動力基金在買入或賣出股票後,張鵬操作劉某秀證券賬戶同步或稍晚買賣新動力基金買賣的股票。依據《證券法》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5條規定,決定對張鵬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張鵬操作「劉某秀」證券賬戶總盈利44.85萬元。其中,趨同交易滬市股票16隻,成交金額1515.26萬元,盈利24.08萬元;趨同交易深市股票20隻,成交金額1655.44萬元,盈利20.77萬元。
證監會認為,張鵬在擔任新動力基金經理期間,利用掌握的未公開信息,操作「劉某秀」證券賬戶,違反了證券法關於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定。因此,對張鵬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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