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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票上市條件

發布時間:2022-04-02 02:56:41

A. 中國創業板上市條件

中國創業板上市條件如下:

1、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已經持續經營三年以上,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成股份制公司的,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開始計算,並且公司最近兩年必須連續盈利,而且盈利的利潤累計不能少於1千萬元。

2、創業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能少於3千萬,而且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經足額繳納,公司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在創業板上的股票,代碼是以300開頭。創業板和主板市場有一定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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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創業板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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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②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③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所列的第一大股東在名義上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4)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於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②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③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並按照高速後的資產值折股。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②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6)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②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

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③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④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是否達到人民幣800萬元;

②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合計是否達到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300萬元;?

③在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於70%;

④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⑤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⑥是否已聘請保薦人。這里的有形凈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減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後的凈值。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後的凈額。

(9)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會關注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④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並、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⑤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增資產擴股;?

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⑦是否與控股股東或並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⑧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⑨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

⑩發起人的數量;

⑾認股權或股票期權的設置;

⑿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

(10)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達到2名;?

②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C. 創業板上市條件2021

創業板上市條件: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套財務門檻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套創業板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套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創業板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要求是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股票市場風險。
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
因此《創業板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拓展資料】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創業型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佔有重要的位置。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以"300"開頭。
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可以說,創業板是一個門檻低、風險大、監管嚴格的股票市場,也是一個孵化創業型、中小型企業的搖籃。

D. 創業板上市條件有哪些

我們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以下是創業板上市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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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有有關創業板上市要求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E. 創業板上市的上市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F. 公司上市要有什麼要求,創業板和主板什麼意思。。

上市要提出申請證監會同不同意是另外一回事

G. 創業板上市條件

一、創業板上市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

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

1、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

2、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

1、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2、《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

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二、創業板設立目的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

(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

(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

(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7)創業板股票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有著重要的位置。在中國的創業板的市場代碼是300開頭的。

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H.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閃牛分析: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1]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七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財務准備編輯
國內外證券市場都要求准備上市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會計報表需要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創業板上市前的十大財務准備:
一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二是按收入確認准則進行收入及相應稅賦的調整;
三是檢查、完善存貨管理系統及其它內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審計結果與以前稅務等部門認可結果之間的銜接問題;
五是將產權關系明晰並確定關聯方,並從財務賬目上將關聯交易劃分清楚;
六是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的理順;
七是無形資產的評估入賬;
八是財務會計機構與財務總監工作流程與規范的建立與實施;
九是選擇境外上市時根據國際會計准則進行相關調整;
十是改制前財務策略的實施與戰略的銜接

I.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創業板上市應該滿足的條件: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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