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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高借用賬戶買股票

發布時間:2024-01-19 08:13:20

㈠ 16位銀行董監高為何火線增持

今年以來,6家上市公司28位董監高(或其近親屬)通過二級市場,增持了自家上市銀行的股權,斥資約3142萬元,人均投入過百萬。據北京青年報記者統計,進入7月份,共有4家銀行16位董監高,共斥資728萬元,增持自家銀行股票。

7月10日,招商銀行監事徐立忠和黃丹分別在二級市場增持該行5萬股和4.5萬股,成交均價分別為26.81元/股和26.7元/股,投入資金分別為134.05萬元、120.15萬元。此前的5月11日晚間,招行發布公告稱,公司10位董監高分別於5月8日至10日,以自有資金從二級市場買入公司A股股票,成交價格區間為每股人民幣29.52元至29.97元。行長兼首席執行官田惠宇買入11萬股,常務副行長兼財務負責人李浩買入10萬股,10位董監高共計買入85.5萬股招行股票,共計斥資2381.69萬元。今年以來,招商銀行董監高合計投入了2635.89萬元用於增持。

市場注意到,根據公開消息,浦發銀行6位高管分別於今年7月11日至12日期間以自有資金從二級市場買入公司A股股票,合計增持34.85萬股,投入資金共計327.71萬元。7月份,交通銀行7位董監高聯袂展開二級市場增持,共計增持25萬股,共計投入148.05萬元。平安銀行首席財務官項有志以及其子(或其女)項徵今年4月底以來共計6次增持平安銀行,共計耗資10.07萬元。7月5日,張家港銀行監事陸斌本人競價交易1000股,耗資0.585萬元,當日結存股份數量為50.1萬股。此外,無錫銀行監事趙漢民1月8日曾增持1000股,花費0.82萬元。

市場認為,打折的銀行股可以說投資價值進一步凸顯,同時,上市銀行董監高的增持無疑也向市場釋放了信心。資深市場人士表示,「銀行股身為藍籌卻集體破凈,可以說估值出現嚴重低估。恰逢監管層擬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外資或許會重點考慮銀行股」。另有並購界人士稱,「從過往的外資機構投資手法來看,外資對於銀行股權的持有大多更類似於財務投資,大概率是低估值入場,在合理的回報區間套現離場」。

㈡ 高管停牌前可否增持本公司股票

先回答題主的問題:上市公司董監高在敏感期是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所以要看停牌的具體事由,如涉及到利好消息是絕對不能買的。
說起股票停牌,股民都是雲里霧里的不知怎麼辦好,也不知道是好是壞。其實,不用憂心遇到兩種停牌的情況,但是值得注意,當碰到第三種情況的時候要提高警惕!
在和大家分享停牌的有關內容以前,先給大家說一下今天的牛股名單,那我們要趕在還沒有被刪除之前,請領取一下:【絕密】今日3隻牛股名單泄露,速領!!!
一、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可以理解為「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停牌到底持續多久,有些股票可能停1小時就恢復了,而有的股票恢復就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停牌1000多天以上都是很有可能的,還是要分析一下具體停牌原因到底是什麼。
二、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股票停牌大體上可以歸結以下三種情況: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停牌是由大事件引起的,停牌時間是不一致的,最多也不會多於20個交易日。
比如重大問題澄清,可能就1個小時,股東大會它是一個交易日,資產重組和收購兼並等算是非常復雜的情況,停牌時間可能長達好幾年。
(2)股價波動異常
如果說股價出現了很異常的波動,比如說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一般情況十點半就復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停牌時間的長短,是需要經過調查公司相關違規交易或者造假的事件後才能夠知道。
以上這三種停牌情況,(1)(2)兩種停牌都是好的情況,然而(3)這種情況比較難解決。
對於第一種和第二種的情況可以看出,若是股票復牌代表利好,譬如這種利好信號,可以提早知道就可以優先規劃好方案。這個股票法器會讓你有意想不到的驚喜,提醒你哪些股票會停牌、復牌,還有分紅等重要信息,每個股民都必備: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輕松把握一手信息
知道了停牌、復牌的日子還不夠,主要是這個股票好不好,如何布局要有了解?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麼操作?
部分股票在復牌後或許會大漲也或許會大跌,著重的點是要看手裡的股票未來呈現怎樣的趨勢,這需要根據手中的資料整理分析出相關的結論。
因此沉得住氣不能自亂陣腳,這是大家所必須具備的能力,要先對手中的股票進行深度的分析。
從一個才踏入此領域的新人來說,篩選出一支好的股票是非常困難的事情,關於診股的一些方法,學姐特意為大家整理出來了,哪怕你是投資小白,此時判斷一隻股票的好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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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出借股票賬戶的法律責任

依據證券法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五十九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
第一百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㈣ 面對股價操縱,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維權

只要投資的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就可以准備相關材料,並郵寄到周蘭律師股民維權團隊,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律師向上市公司本地法院起訴。勝訴後上市公司支付賠償款。

操縱股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董監高借用賬戶買股票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

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㈤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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