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券代銷失敗是指承銷商在協議約定期限內銷售的證券未達到總發行量的多少
發行失敗是指採用代銷的方式承銷股票,在代銷期限屆滿時,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失敗僅在股票代銷這種方式中出現。
拓展資料:
證券代銷(Securities proxy sale)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代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承擔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又稱為承銷機構或承銷商)代為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銷售截止日期,證券如果沒有全部售出,那麼未售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
在代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委託關系,承銷機構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代銷發行比較適合於那些信譽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業,它們的證券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用代銷方式可以降低發行成本。
證券代銷特點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
『貳』 股票發行採取什麼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
股票代銷方式是股票承銷的一種方式,股票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接受發行公司的委託,承擔代理發行公司發售本次股票的職責。股票發行失敗後,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在這種方式中,承銷商只是以發行公司的名義按既定的發行價格代理發行公司發行股票,不承擔認購未發售出去的股票的職責,也不承擔發行公司股票發行失敗的責任。在實行這種方式中,由於股票發行的全部風險由發行公司承擔,所以發行公司只按承銷商實際發售的股票金額和預先確定的費率向承銷商支付報酬。代銷方式銷售股票,一般適合信譽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拓展資料】
一、發行失敗產生的後果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考慮:
(一)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籌資計劃的落空,另外還要按照規定將股票認購款以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二)承擔代銷業務的證券公司: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有權向證券公司按照協議收取代銷收入。
(三)投資者:未實現預期的營利計劃。
二、包銷和代銷的區別:
包銷和代銷是承銷的兩種形式,承銷指的是另一方代替自己銷售。包銷和代銷的最大區別是:
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股票承銷商是否自己購買。包銷是承銷商把發行人發行的股票全部購買,然後在向公眾出售,承銷期結束後出售不完的全部由承銷商自己留下來,不能在退還給發行人。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發行人發行股票,向社會公眾出售,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還給發行人,自己不購買未發行出去的部分。
『叄』 股票發行核准制的第六章、核准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1、促進證監會職能轉變,切實增強監管責任
股票發行實行核准制將進一步轉變證監會發行監管的職能。監管機構不應該也沒有必要介入應由中介機構、投資者和發行人承擔的具體事務。監管部門將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功能,不斷完善法規,並監督法規的執行,從而在更高層次上監管發行市場。市場監管者的主要職能應當轉向規定標准和規則,促進法規和政策體系的完善,並嚴格執法,以此維護一個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場。
2、有助於提高發行企業的行業代表性、業績成長性和質量真實性,充分發揮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
實行核准制後,發行股票的公司主要由市場選擇,將促使尋求發行上市的公司從經營、管理等方面著眼,改善公司業績和整體形象,爭取早日發行上市。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上市公司不再是一種稀缺資源,企業能否核准發行上市主要取決於自己的業績和實力,取決於能否達到發行上市的標准。如果發行上市公司質量能由此得到明顯提高,證券市場的投資價值將與日俱增,從而形成新的良好的投資環境,為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起到更大的積極作用。
3、券商承銷業務的風險和責任增大,對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
實行核准制後,承銷的證券公司是以自己的信譽向投資者推介上市公司的股票,對違法違規行為還要負連帶法律責任,信譽成了證券經營機構的生存之本。證券公司會更加重視提高投資銀行業務的能力,並把主要精力放在挖掘和培育上市公司上;會更加重視研究力量對投資銀行業務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項目風險評估制度;,會努力在競爭中成為公司和行業問題專家,並形成自己的品牌效應。
4、促進投資者走向成熟,結構得到改善
實行核准制後,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能將轉向制定標准和規則,切實加強市場監管。投資者則需要確立理性投資的觀念,重視分析研究公司所披露的各種信息,對公司管理層、中介機構行使股東監督的權利。提高整個市場對公司內在價值的分析和判斷能力。
5、解決證券市場供求不均衡的矛盾,使一、二級市場的風險和收益趨於對稱
實行核准制後,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和承銷商協商確定,報證券監管機構核准。這樣,發行公司為更多籌資而承銷的證券公司為降低風險,則有一個協商定價的過程。它們既要判斷發行人的行業前景、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又要參照二級市場的價格走勢,因而不同行業、不同質地的企業股票發行定價將可能有較大差別,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股價走勢將會趨於平衡,從而使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風險、收益也趨於均衡。
6、為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奠定基礎,促進證券市場制度體系與國際接軌
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股票發行核准制,與國際股票發行上市規則原則一致。通過與國際市場接軌,股票發行方式將更加靈活多樣,為我國公司在國際市場上融資創造了較為暢通的渠道。第七章、實行股票發行核准制後可能出現的風險 在實行股票發行審批制時,股票發行定價實行指導性價格,遠低於二級市場價格;實行券商包銷制度,發行人因而不易出現發行失敗。
實行核准制後,如果新股發行價格定得過低,本應募集的資金數額會減少;如果發行價格定得過高,又存在銷售不出去的風險,就可能出現發行失敗。
股票發行失敗主要有以下原因:證券監管部門核准新股發行後,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證券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的,證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行人返還。市場環境由高漲轉為低迷,投資者對發行公司的證券失去興趣,導致融資成本過高;證券定價過高或者其他條件設置不當,投資者在發售過程中拒絕認購;承銷商推銷能力不足或市場定位失誤,不能預期完成認購。 (1)股票發行因法定原因被停止或撤銷,認購人只能得到返還認購款及利息。
(2)在包銷條件下,承銷商需對投資者認購不足部份予以包銷。
(3)發行完畢後,股票上市掛牌跌破發行價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肆』 股票發行在什麼情況下屬發行失敗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的,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的,為發行失敗。股票發行如果採用包銷方式,那是不存在發行失敗的。
『伍』 股票代銷發行失敗的後果
股票的發行採用代銷方式,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行股票,在代銷期限屆滿時,將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可以看出,在代銷方式下,證券公司與股票發行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承銷期間屆滿,尚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還發行人,證券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小,因此一般收取的費用也較少。代銷方式銷售股票,一般適合信譽好、知名度高的股票。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的,為發行失敗。
發行失敗產生的後果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考慮:
(1)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籌資計劃的落空,另外還要按照規定將股票認購款以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2)承擔代銷業務的證券公司: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有權向證券公司按照協議收取代銷收入。
(3)投資者:未實現預期的營利計劃。
『陸』 股票發行失敗是怎麼回事
暈啊.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柒』 股票發行的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並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⑤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連續盈利,至今連續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至今連續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至今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之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制定並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至今連續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除經融類企業外,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後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司至今連續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②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捌』 公司上市後發現股票發行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股票發行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的,無論股票發行、上市與否,均應當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持有人。
具體可參看《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