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開戶名是前夫的,意向合同後來我們一起去改成我的名字,連接的銀行卡都是我的,股市上的錢也是離婚
首先要確認股票帳戶是你的名字嗎?
下面是假設股票帳戶是你的名字的分析:
1、如果股票帳戶內的錢全部是離婚後轉過去的(有銀行轉帳證明),就與前夫沒有關系。
2、如果股票帳戶內的錢有一部分是離婚前轉過去的(有銀行轉帳證明),這一部分錢與前夫有關系,剩餘部分的錢與前夫沒有關系。
3、如果離婚時已將股票帳戶內的錢約定給了你,即使有一部分是離婚前轉過去的,全部與前夫沒有關系。
㈡ 男方婚前把股票賬戶轉移到父母名下,離婚的時候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男方婚前購買股票並把賬戶轉移到父母名下,離婚的時候並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里涉及到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男方轉移股票賬戶的行為,本質上屬於贈予行為,完成這一行為後,股票賬戶歸屬其父母所有。第二個原因是,轉移賬戶以及購買股票都屬於婚前行為,不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行為,也就不屬於共同財產。同時,股票如果在夫妻婚姻關系期間產生了增值收益,由於賬戶的男方父母,所以也屬於其父母的財產。因此,離婚時不能算作共同財產。
其實夫妻二人之所以能夠步入婚姻的殿堂,一定是有所牽絆和感情的,一味的算計財產和金錢,甚至在婚前就惦記對方的家產,這種行為下的婚姻又如何能長久呢?
㈢ 玩股票投資失敗的錢離婚要共同承擔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應當遵循婚姻法所規定的共同財產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和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婚後所得到的所有財產和債務。具體來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經營或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以及個人財產轉移為共同財產的部分等,均屬於夫妻共同旦衡肢財產。
因此,如果在婚姻期間,夫妻中的一人進行了股票投資,但由於市場波動等原因導致投資失敗,導致損失,那麼無論是哪一方的個人行模世為所造成的損失,在離婚時都應當共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分攔賀擔比例和分配方案應當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相關法規進行綜合考慮。如果雙方存在財產爭議,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裁決或協商解決。
㈣ 夫妻一方用共同存款炒股虧錢離婚時是否應少分割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的炒股資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一種方法是股票賬戶所有人以現金方式補貼給對方一定數值的現金,另一種方法是賣出股票後進行資金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