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員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違法嗎
普通員工一般是可以隨意買賣公司的股票的,但如果是公司的高管或限制性大股東,則買入本公司的股票要符合公司股票限制性規定。高管通常買賣股票要符合公司章程和遵守「股票買賣窗口期」禁止交易規定,如:
1、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終公告日,不能買賣股票;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不能買賣股票;
3、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不能買賣股票等;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有一個行業是不能夠去購買股票的,這個就是專門搞股票的證券行業。法律上就是有明文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如果去炒股也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大多去工作的話,是需要銷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
依法發行的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② 上市公司內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
1、可以,上市公司員工是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的。
2、可以但是有一些限制條件,《公司法》第142條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拓展資料:
一、股票基本特徵:
1、不可償還性。
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後,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
2、參與性。
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
3、收益性。
股東憑其持有的股票,有權從公司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的收益。
4、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可交易性。
二、相關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③ 證券公司員工可以私自操作別人賬戶的股票進行交易嗎
在近幾年的新聞當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類似於證券公司的員工,私自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操縱別人的賬戶,進行了一些股票交易這種類似的新聞,並且也可以從中知道在這種的操作情況是屬於違法的。因為對於每一個炒股的市民來說,他們的賬號都是有自己的私密性,具有個人性,每個人都有著屬於自己的賬號和密碼。如果證券公司在背後操縱他人的股票進行了一些交易,這是屬於違法的,畢竟它是涉及到了錢財以及侵犯了他人的利益。
泄露隱私不僅僅是在證券方面,我們需要保護到自己的隱私和信息安全。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更需要注意到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暴露以及被他人利用。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情例如個人信息暴露或者是銀行卡賬戶等密碼的泄露,我們需要及時到相關的部門去更改自己的信息密碼,以防那些有心人拿自己的個人信息去做一些違法的事情。不僅僅泄露自己的個人信息安全,並且還可能泄露了相關的財產安全。
④ 員工入股需要承擔虧損嗎
一、員工入股需要承擔虧損嗎
1、員工是不承擔公司虧損的,但是在公司虧損時,可能會減少員工持有股票的分紅收益。同時,如果公司破產一般情況下股東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自己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員工入股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員工入股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入股公司需要注意什麼嗎
入股公司需要注意:
1、公司的組織機構的設置是否合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盈利狀況是否良好;公司有無違法經營行為;以及公司有無正在被強制執行或者正在訴訟的案件等;
2、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3、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⑤ 幫家人打理股票賬戶是否違反證券法
幫家人打理股票的賬戶,並不違背相應法律,因為你不說這個事情誰知道呢,而且你幫家人打理並不是非法集資也不是越權,你並沒有以此來獲得經濟利益,沒有說我幫你打理這個賬戶。每年一年給我10個點的這個利潤,就是你賺的錢裡面要分10%給我,你給家人是不會這么做的呀。
而且親戚朋友之間給點交流的這個意見,這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嗎?因為就算對方不幫你打理對方肯定也有一個自己的想法吧。你平常多問一問現在哪些股票比較好啊,哪些適合長期持有啊,這個交流論壇裡面都有很多這樣的說法吧,你不能說這個是違法的吧,正常交流信息而已,你相信對方然後你就買了,至於虧還是賺那是你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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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上市公司證券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涉及違法嗎
一則“上市公司證券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涉及違法嗎? ”的問題,最近是受到了高度的關注,我來說下我的了解。上市公司的員工是可以去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的,你愛買哪個公司的股票都是可以買的。什麼人不能夠購買股票?主要是指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購買股票。如果你的公司有內部信息重大變動,那麼你去提前埋伏一手應該也是可以的。下面說說詳細情況。
公司的員工是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的,這個也不會違法,因為沒有哪條法律說公司的小員工不能夠去購買自己公司,或者他人公司的股票。只要你看好自己的公司,那麼就可以去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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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擁有股票賬戶嗎
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炒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拓展資料:
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准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