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股票,惡意做空是什麼意思
做空讓散戶怕了出貨 然後吸籌建倉 獲得足夠的低價籌碼之後拉升 然後散戶被吸引跟進 莊家覺得賺夠了就慢慢放量出貨 跑得慢的或者追漲的散戶被套 然後周而復始
② 股市中股民常說的做空是什麼意思做空往往會帶來什麼
個人認為做空往往會帶來盈利。
買賣股票形式有兩種:一是做多,即在股價較低的位置買進,在股價較高的位置賣出;另一種就是做空,即在購買股票的時候,認為此股在未來會下跌,這時在股票較高的位置賣掉,而在股票下跌到一定的位置時候再買進,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股票做空。
舉個例子,期貨市場,28日是統一的交割日。玉米月初價格4000元/噸,你認為價格虛高,有空的趨勢,於是,你在5月1日用4000元/噸的價格賒購了1萬噸玉米,約定5月28日還1萬噸玉米,玉米到手後你立即將這1萬噸玉米賣了出去,4000萬在手。到了5月28日上午,玉米低到2000元/噸,你這時候買入10000噸玉米還了回去,凈賺2000萬,這就是原理。
③ 被惡意做空的股票會漲嗎
會
這是做空者希望看到的結果。然而,如果股價沒有繼續跌,而是持續上漲,那麼做空者的押注可能很快就會變成損失慘重的買賣。得益於旗下電動汽車銷量強勁,幾個季度持續盈利,以及被納入標准普爾500指數的消息,特斯拉2020年全年的表現都優於競爭對手,受此提振股價大漲。
隨著特斯拉不斷飆漲,賣空者損失的錢越來越多。之所以會如此,是因為為了避免蒙受更大的損失,惶恐的做空者最終必須以當前較高的價格買回當初借入的股票。鑒於特斯拉股價一直在上漲,做空者可能會一窩蜂地這么做,造成一種被稱為「軋空」的現象,從而進一步推高股價。
④ 惡意做空是什麼意思
就是指標和數據都是顯示的要漲,但是行情還是跌了,一般惡意做空都是人為的
⑤ 股票市場上什麼樣的賣股票的行為才是惡意做空,如何界定惡意做空
你好,你咨詢的惡意做空,我理解的其實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只要在法律界定內的投資行為,不違反股票操作,不搞串聯打壓股票,就不存在什麼惡意、善意之分。說難聽點,政府說的惡意做空,難道就沒有惡意做多。有買有賣才是一個健康的市場。如果不是政府、媒體大力鼓吹、煽動,股市能從2000多點漲到5000多點!本來是一個健康股票交易的市場,弄得像賭場一樣。2000多點可以投資、5000多點只有投機了。所以才引來了空頭大肆橫虐。讓投資者損失慘重。我的理解就是這樣,相當於發了一通牢騷,卻沒說到點子上,對不起了哈。
⑥ 證監會查惡意做空股市,那些人為什麼要惡意做空股市對他們有什麼利嗎
你對證券市場了解不深。在股票的背後有融券做空,股指期貨做空等工具。雖然股票無法直接做空盈利,到那些工具足以盈利!
⑦ 問一個很菜的股票問題,什麼叫惡意做空
2015年7月1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跨期現市場操縱就屬惡意做空。
2015年7月9日,據新華網報道,公安部副部長孟慶豐於當日早上帶隊前往證監會,會同證監會排查近期惡意賣空股票與股指的線索,顯示監管部門要出重拳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動作。
不同於正常做空行為,惡意做空則完全背離了完善市場的初衷,通過虛假交易、自買自賣、操縱市場,最終引起金融市場的混亂。惡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隨以下明顯特徵:短期內大量甩賣、聯合多家機構,開出與市場交易嚴重不符合的交易單,同時伴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⑧ 對股市惡意做空,應該如何處罰
之前是在調查之後由證監會給出處罰或者警告,但是現在股市已經進入了一個比較接近瘋狂的狀態,很多機構和私募大佬的進入導致證監會力度達不到的高度了,所以公安警方的介入成為了中國股市的標志性里程碑了,本來股市是市場行為,政府不好介入,現在不僅僅是政府介入,而且介入很深。
⑨ 「惡意做空」在刑法中屬於什麼罪名
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從而「惡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鋃鐺入獄。
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05.18 修改),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並可以參照該規定宣告有關人士為期貨市場禁入者。
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人對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股民王某訴被告汪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15]和*ST鈦白投資者訴被告程某、劉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糾紛案中[16],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隨著市場操縱行為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焦點,為股民提供相應司法救濟的標准有可能從寬掌握,相關規則也可能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明晰,解決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
《條例》對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責任雖未作具體規定,但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出發,因行為人操縱市場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投資者,應當有權要求賠償。短期來看,投資者尋求民事救濟仍會存在一些實際障礙,但隨著打擊證券期貨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力度加強,期貨市場投資者索賠的新課題,同樣有望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解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