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低保戶可以持有股票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低保戶一般是無錢投資股票和證券的,依照低保戶的審核要求,手裡持有這些東西的,之前的低保資格也是會被取消的。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四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❷ 兒子股票賬戶有十萬父母能辦理低保嗎
應該可以。
家有15萬元以上存巧汪款的家庭,不能申請低保。
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關於明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資產核對基數的規定》明確,凳李從明年開始,申請低保需要核查包括銀行存款在內的金融資產。這也意味著,蘇州實現了對申請救助對象的「車子、房子、票子」的精準核查,這在全國地級市中尚屬首家。
申請低保家庭金融資產核對基數是指低保家庭持有的金融資產孝粗仔總和的最高限額,金融資產包括申請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在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投資等機構的存款、理財產品、股票、基金、債券、保險、信託賬戶余額及其他資金的總和。
❸ 低保戶因炒股取消可以申請嗎
可以。根據低保的資格要求,低保戶參與股票市場投資活動,會影響低保資格,因此將他們的低保身份取消。但是,低保戶有權向當地政府裂基提出申請,要求其不受任何影響,考慮到其握罩特殊情況,幫助其維持低保身份。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段源鬧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❹ 低保戶可以開證券賬戶嗎
法律分析:低保戶可以開證券賬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不允許低保居民參與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但是,證券投資所投入及收益應當計入家庭財產收入,一旦所得及所投入不滿足低保條件,即不能享受低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❺ 家庭成員持有股票影不影響個人低保待遇
個人家庭成員持有大量股票金額較多會影響個人低保評定,股票也是家庭財產也有收入,直接影響低保待遇。
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5)低保戶有股票賬戶沒交易擴展閱讀:
一、農村低保條件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城市低保條件
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常住非農業戶口。
2、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於我縣城市低保標准(各地標准不同,具體咨詢當地民政部門)。
3、申請人家庭中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①按有關規定,認定屬於不具備工作能力或工作條件(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的對象等);
②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先到勞動部門進行登記,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計劃。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❻ 低保會查股票賬戶嗎
低保會查股票賬戶。按照有關規定,民運橡凳政局每年都要對低保戶進行核查,通過網上核查,如果有如敏車,有自建房三層以上,有營業執照,有銀行存款,有炒股帳號,有營業執照,有自己做生意等,只要旁旅其中有一項,會被取消低保資格。
❼ 低保戶有股票賬戶會取消嗎
法律分析:既然有錢炒股,說明經濟寬裕,按理應該取消低保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