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三板股票是什麼
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是在主板退市後,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的股票簡稱三板股票。
三板市場的股票代碼一般是4字開頭的,老三板A股票是400開頭 ,B股票是420開頭(B股統一用美元作交易貨幣),新三板股票是430開頭。
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大鵬、國信、遼寧、閩發、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證券公司。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
根據股份轉讓公司的質量,在三板市場上實行股份分類轉讓制度。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漲、跌停板限制為5%。
㈡ 新公司申請上市,要連續幾年能上市
新公司想要成功上市,需滿足:公司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可以上市(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此外還有以下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3、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六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拓展資料:
公司上市的好處:
1、企業上市可以改善財務狀況
因為企業一旦成功上市可以通過股票市場融資到一筆資金,而這次資金可以為公司帶來很大的資金流動性,讓公司有更多的資金去開展業務,從而讓企業越做越大,從而可以改善企業的資本結構,讓企業資金實力增強,這就是企業要上市的主要原因。
2、可以提高企業聲望
一家企業已上市和未上市肯定是有很大區別的,已經上市的公司聲望肯定高,給其他企業的看法都不一樣,有利於公司開展業務。所以一旦上市了聲望高了,口碑好了,對於企業長期利好,這也是企業想要上市的主要原因之一。
3、可以利用股票來收購其他企業
當企業成功上市之後就是變成股份制企業,而且股份是屬於有價證券,所以股份是有價值的。類似上市企業收購其他企業之時,並非全部都是現金交易,上市企業可以發行股份,或者通過二級市場購買股份等方式去收購其他企業,這也是企業想要上市的原因之一。
4、上市企業可以通過股票激勵員工
未上市企業的股份一般都是沒有保障的,但是企業一旦成功上市了,企業股份是有價值的。而上市企業可以把這些股份當做獎勵給員工持股,讓更多的員工認為努力工作也是為自己打工,這樣會讓更多的員工努力工作。
㈢ 上市公司需要什麼條件才能上市
公司上市需要滿足以下幾項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連續經營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
5、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無財務會計虛假記錄。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㈣ 終止上市的股票會重新上市嗎
終止上市的股票符合重新上市條件會重新上市。
在股票被終止上市之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作為其直接被影響人,肯定會關心該股票能否有再上市的機會。關於股票終止上市以後是否還可以上市的問題,主要有關於以下信息:
一、停產股票意味著該股不會在二級市場交易,但可能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轉讓股份。終止上市的股票,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再次申請上市。
二、申請重新上市時,應滿足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的條件,公司主營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應保持不變。要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法定任職資格,近年來不存在受到行政處罰、處分或者調查等影響其任職的情形。
三、根據《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所有退市公司在申請重新上市前,應在股票終止上市後至少12個月進入場外市場。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請,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會決議,股東會就此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拓展資料】
所謂的終止上市是對於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進行徹底的取消。終止上市是指證券證券交易所在下列情況下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變化不再符合上市要求,在證券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滿足上市要求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次年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信息綜合可得,對於被終止上市的股票,在日後還是有再上市的機會的。
㈤ 有些人說那個股票要上三板了,三板是什麼意思
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
目前在三板市場由指定券商代辦轉讓的股票有61隻,其中包括水仙、粵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
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
三板行情的日漸低迷顯示該市場正面臨信心危機,政策仍將主導三板發展的方向。目前困擾三板的變數主要包括:
1、市場的定位
關於三板市場的定位一直以來就是業內爭論的焦點,尤其是在歷史遺留問題股的流通、承接退市股票這兩大任務得到順利貫徹以後,今後三板市場的發展定位更為迫切。由於承接退市公司以及歷史遺留問題公司,三板不可避免的充斥許多績差公司、問題公司,甚至有人把三板稱作為「垃圾市場」。
2、轉主板
登陸主板是三板市場最具魅力的題材,也是支撐三板公司重組的生命力所在。事實上,首家成功轉板個案具有深遠意義。「轉板」的具體條件由於未有先例仍是最大的未知之數,從現有的上市法律來衡量,這幾家公司基本能夠滿足「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等硬性指標,但是以現行的發行上市審核標准衡量恐仍有不足。
3、全流通問題
全流通問題源於2002年9月16日,當日三大證券報頭版刊登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人談話:「退市公司重組後股份可全流通」。該項政策出台被視為「6_24」國有股減持叫停後,對市場影響最大的政策,當日三板股票全線跌停,A股市場也受到牽連。
當消息反饋為過激反應,管理層暫時放緩了步伐。雖然「全流通」政策的初衷是鼓勵退市企業重組改善企業質量,同時消除非流通股的弊端,從一開始就為三板市場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但是政策的實施有待周密的醞釀與安排,不確定性的增加只會促使投資者用腳投票,反而延緩改革的進程。
㈥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第三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的發行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