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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股票盈利交稅

發布時間:2024-10-31 06:51:38

Ⅰ 加拿大的新移民們,不知道怎麼申報海外資產小心罰款

你好,
1. 既然是資訊表,就不會由此而產生有什麼稅要交。
2. 去年我第一次報海外資產,因為我報晚了,後來接到稅務局的電話說第一次不罰我了,下次再晚就要罰款。
3. 答: 新移民登陸的第一年不要求申報海外資產, 第二年開始要求申報。

什麼樣的資產是可以安全轉入的?
答: 稅務局要求加拿大的稅務居民申報海外資產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你隱瞞收入而逃稅,因為作為加拿大的稅務居民,從長登那天起你就有義務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政府納稅。加拿大是不對資產征稅的,只對收入征稅。
所以,如果你能證明你轉過來的這筆錢是出自以下3個來源,這筆資產就是安全的:
√ 這筆錢是你移民前就有的;
√這筆錢是你移民以後掙得的,但是你已經向加拿大稅務局申報過,並且納過稅了;
√這筆錢是你的父母等人贈予給你的,或是你繼承的遺產。
海外資產申報是不是報了就要上稅?
答: 擁有資產並不直接產生稅務後果,只有收入才會有上稅的問題。因此,加拿大政府有關海外資產申報的政策,不會對境外的資產征稅, 它的目的是讓加拿大的稅務居民如實申報海外收入,同時認可在海外已繳的稅款,避免在加拿大雙重納稅。
不申報海外資產會有什麼弊端?
答: 簡單來講,由於沒有申報海外資產,將來再將這些資產帶進加拿大時,有可能會被當做收入而征稅。另外,作為納稅人也會背上不良的信用記錄。
是不是所有的海外資產都需要申報呢?
答: 首先,每一個稅務居民所擁有的海外資產超過$100,000時才需要申報;再者,不是所有的資產都屬於應該申報的范疇。需要申報的資產包括: 海外的銀行存款和現金,投資於海外的股票債劵 (在此不包括海外附屬企業的股票,關於海外附屬企業我會在下周介紹),海外債權,海外信託利益,海外的房地產(不包括自住的房子)及其它資產。個人使用的財產如汽車、手飾等是不需要申報的。
申報海外資產時需要提供什麼文件嗎?
答: 申報海外資產只需在申報表的每個資產欄目下按照不同的金額范圍打勾既可。 海外資產的價值不是指市場價值,而是指成本值,對於移民來講成本值就是移民當日的市場值,所以申報者應保留相應的資料,一旦稅務局要求您提供時,也可以拿得出來。
新移民應該什麼時候開始申報呢?
答: 新移民登陸的第一年不要求申報海外資產, 第二年開始要求申報。也就是說,2017年報到的新移民,在今年4月30日之前報2017年的稅時不需申報海外資產,不需填寫表格。
去年我第一次報海外資產,因為我報晚了,後來接到稅務局的電話說第一次不罰我了,下次再晚就要罰款。請問罰款會有多少?
答: 海外資產報表的申報期限為每年的4月30日。如果晚報了,罰款是每天$25,最多可罰至$2500; 如果是有意識的漏報,為每月罰款$500, 最多可罰至$12,000; 接到稅務局的追討申報通知書仍未申報者,罰款高達每月$1,000,最多可罰到$24,000; 超過24個月逾期不報者,罰款將按照5%的海外資產成本額來計算。如果您在申報海外資產的過程中遇到什麼困難,請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我在中國注冊有一個公司, 我擁有其中的大部分股份, 有人說我需要向加拿大申報這個公司的收入,要向加拿大交稅,請問是不是這樣?
答: 如果您的公司所經營的是活動性生意,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確切地說,加拿大政府不要求您將這間公司的收入在加拿大上稅。有關海外附屬企業的申報, 實際上申報的是相關的資訊,需要填寫的表格為T1134, 此表是一份資訊表, 不是報稅表,這點需要特別搞清楚。既然是資訊表,就不會由此而產生有什麼稅要交。只有個人名下的收入才需要交稅, 如果海外附屬公司所從事的屬非活動性生意,賺取的是利息、股息、以及資本性收益等非活動性贏利,稅法上則有其它的規定。
是不是只要在境外的公司里佔有股份就要申報T1134表呢?
答: 加拿大居民與其親屬在海外的公司里佔有10%以上的股份,並且加拿大居民所佔有的股份不低於1%時,就需要申報T1134表格. T1134表格又分A和B兩種, A表比B表略為簡單,A表用於加拿大居民與其親屬所佔股份不超過50%的情況, B表則用於占控股的情況。
海外附屬公司申報都包括哪些內容?
答: T1134A表格需填寫海外附屬公司的名稱、地址、主要經營活動、公司注冊及設有固定經營地點的國家名稱、股份持有資料、股東是否收到股息或擁有債權等,並需提供所申報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如果申報者無法取得財務報表,應提供公司的稅前收入及繳納的所得稅數額。對於T1134B表,除了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公司的收入類別、雇員人數、是否經營投資性的生意以及有無資本性增值與虧損等資料.
海外附屬公司申報表是與個人報稅表一同遞交嗎?
答: 個人報稅表是在每年的4月30日或之前遞交; T1134A 和T1134B表應在海外附屬公司會計年底日的十五個月之內遞交, 新移民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第一年免申報。
海外資產申報表是否一定需要有本人的簽字?
答: 是的。同時,為您報稅的專業人士也要在報表上簽字。整個報稅表也應該是這樣,如果您的稅表是由專業人士通過電子傳送的,您則需要簽署一份授權書。
在中國交的稅也可以拿到加拿大來抵稅嗎?
答: 可以,只要有交稅的證明就可以。很多人認為在中國已經交了稅,在加拿大報稅又要交很多稅。其實不一定,相當一部份人在申報境外收入及抵扣境外已交稅款方面都存在各種各樣的錯誤,以致於補交了過多的稅款或者是喪失了本來可以利用的抵稅項目。有一個誤區需要提一下,有些人聽說了某某人申報了多少萬元的收入又補交了多少稅款,然後類比自己所交的稅,認為加拿大的稅率高,這其實是感覺上的誤導。當然,並不是說加拿大的稅率低,但實際上中國官方規定的稅率也相當高,並且個人基本免稅額又低,是否仍然需要在加拿大補稅,完全要看已在境外交了多少稅,通過利用個人及配偶的免稅額和其它可抵稅項目,實際上並不見得人人都需要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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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國內股票的收益還要給加拿大交稅嗎

不是很多沒問題 多了的話 你要是拿到加拿大用 最好提前報稅吧 現在抓移民海外收入比較多 已經出政策了

Ⅲ 加拿大資本增值稅是怎麼回事的

資本增值稅是對資本利得征稅。常見的資本增值有買賣股票、債券、貴金屬和房地產等所獲得的收益。加拿大稅法規定,資本增值收益(Capital Gain)或者分紅收入(Dividend)及利息收入(Interest Income)都必須向加拿大稅務局交納所得稅。除家庭的主要居所外, 投資物業如度假屋等房產轉讓時產生的資本增值需要交納資本增值稅。

通常來說,投資收益可分成三大類: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資本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按與僱傭及生意收入相同的邊際稅率交稅,股息收入來自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從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和加拿大人控制的私人公司(Canadian 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所取得的股息收入通常會享受較高的稅務收入減免。

資本增值收入(Capital Gain)只有一半並入僱傭及其它收入交稅。如果你在今年賣出投資物業取得的資本增值收入是40萬, 該收入只有一半即20萬須交稅。與利息和紅利不同的是: 資本增值只有在實現的情況下才交稅。如果你投資的房產今年上漲了5萬,但並沒有賣出,不需交納資本增值稅。如果賣出實現的是資本虧損(Capital Loss),不能用於抵減其它類型的收入,可以用於抵減過去3 年的資本增值收入,或用於抵減未來的資本增值收入。

Ⅳ 在美國和加拿大外匯,期貨,基金,股票投資收益交稅嗎應該交多少

投資盈利的50%作為個人年收入的一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Ⅳ 移民加拿大之後要繳納哪些稅

眾所周知,加拿大是個福利很多的國家,當然,高福利也意味著高稅收。那麼生活在加拿大都要繳納哪些稅呢?下面就隨我一起了解下移民加拿大之後要繳納哪些稅?

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納稅義務不同

在加拿大,你是否要納稅,是取決於你的居留情況而不是你的國籍,換句話說,即便你是外國人,如果成為了加國的稅務居民,那你也要乖乖交稅,而且成了加拿大的稅務居民,意味著不僅是你在加國的收入需要上稅,在其他國家的所得(包括在中國取得的收入)一樣也要申報,被加拿大政府征稅。

加拿大稅務局(Canada Revenue Agency)

怎樣就會成為加國的稅務居民?條件是在加國住滿183天(約半年)。

如果你完全切斷與加拿大的居住關系,而且上個稅務年度呆在加拿大的時間少於183天的,那你就是非稅務居民,只需為你從加拿大本國所取得的特定類型收入向政府納稅(如經商收入,工資收入,其他存款利息,股票紅利,租金收入等),在其他國家獲得的收入不需要在加拿大申報。所以,如果你由於某些原因搬離了加拿大,不要以為萬事大吉了,因為只要你在加拿大有收入,就依舊需要交稅。

不交稅的後果

前面已經說了,在加國你的納稅關乎你所享受的福利,所以不交稅除了會帶來觸犯法律的風險,還會讓你損失許多原本應得的福利補貼。換句話說,雖然加國稅重,但你的很多稅是本可以退回來一些的,前提是你先合法納稅。

不納稅意味著你無法得到應得的GST退稅(聯邦銷售稅,在絕大多數日常消費交易中都需要額外支付,稅率高達13%);你也無法給你的孩子申請牛奶金和育兒補貼,因為政府是以你今年的稅額決定下一年的牛奶金數額;你的養老金申請也會受到影響;作為學生你會失去將可抵稅的學費轉移到下一年的機會;你的個人信用會被影響,無法貸款;此外,由於當年的報稅單是你申請家人來加的必要支持性文件,稅務問題還會影響到你的家屬來加拿大團聚的簽證。

楓葉國的美,需要履行其公民義務才能享受到

在加拿大,每個人當年收入是多少,應該報多少稅,除去多少減免,減免之後應該繳納多少稅金,都是要由納稅人自己負責計算和申報的。當然其中計算的工作可委託報稅公司來做。

有哪些個稅要交,稅率怎麼算

在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應交稅收入分為四大類:工資收入、生意收入、投資收入和資產增值收入。征稅的范圍是很廣的,包括傭金、顧客支付的小費、津貼等,自雇收入,養老福利金、政府及私人機構退休金、失業保險福利收入、國內外利息和股票股息收入、資產增值收入、租金收入、RRSP 提款、生意收入、講學金、學術研究基金及助學金等在內。

個人所得稅又分聯邦稅和省稅(加拿大各省有自己的稅率規定),最終納稅額需要結合這兩種稅一起計算。聯邦所得稅的計算分4個級距,並隨每年的通貨膨脹率而做修正。

Ⅵ 可抵稅流轉股票是什麼

礦業投資政策促進型投融資模式-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
整理人:趙礦亮
1「可抵稅流轉股票」是加拿大30年來礦產勘查投融資促進政策的經典。眾所周知,加拿大是一個高稅賦國家,鮮有更多的稅收減免優惠,但是投資於 「可抵稅流轉股票」 ( Flow-through shares)卻是一個例外,此政策並非加拿大財稅政策的漏洞,而是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的政策,由加拿大聯邦稅務局制定及監督理,是加拿大保留不多的通過財稅手段鼓勵產業投資的政策工具,也是特定行業(如礦產勘查業)企業「政府」加「市場」資本市場融資的重要工具。在加拿大,此政策不僅適用於礦產勘查,還適用於油氣資源、綠色能源等產業。「可抵稅流轉股票」的英文為「flow-through share」,也有文獻譯為「流通股票」、「全部通過股票」等。因為「flow-through share」的英文含義是:將特定經濟行為(如礦產勘查)的財稅鼓勵政策(如抵減所得稅)「流轉」給投資者(股東),因此本文採用「可抵稅流轉股票」的轉譯。2「可抵稅流轉股票」是財稅政策與勘查資本市場相結合的一種制度與金融創新。在礦產勘查領域,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制度應用的最早,配套制度完善,效果也十分明顯。早在1954年,加拿大在礦產勘查領域就應用此政策,並80年代以後逐步流行,如今已成為礦產勘查領域重要投融資方式之一。其設計思路如下:在礦產勘查領域,尤其是在初級勘查或草根勘查(新發現礦產地)階段,由於勘查投入的高風險,此時最需要政府的公益性投入、風險引導投入,也需要相應的財稅支持。但在操作中,直接給礦產勘查公司財稅支持有一定困難,例如,初級勘查公司前期投入大量勘查經費,很少或者根本沒有收入,無法像將其並入盈利企業那樣,享受到的「勘查支出抵減所得稅」的政策。例如1999年-2000年間, 加拿大138家初級勘查上市公司共投入勘查費用1.49億美元,如果將其納入大公司,則可為大公司抵減0.48億所得稅支出。而另一方面,由於初級勘查風險極大,這些初級勘查公司面臨融資困境,如果再趕上礦業活動的周期波谷,會更加雪上加霜。為解決此問題,加拿大有識之士 「頭腦風暴」,將財稅政策與資本市場投融資結合在一起,創立了「可抵稅流轉股票」(Flow-through shares),核心是將勘查公司的勘查抵稅額 「流轉」 (Flow-through)給股票投資者,由投資者享有減稅權利。這樣,政府、投資者、勘查公司三者之間形成紐帶:投資者獲得勘查股票投資激勵,因為他們以低的代價(扣除抵稅後投資)進行投資;勘查公司獲得融資,名義上是投資者的資金,實際上是投資者(凈投入)與政府(減免稅部分)的投資;政府通過財稅政策實現了公益性投入或者風險勘查投資的引導性投入,因為投資者代替政府將相當於減稅額的投資 「流轉」入勘查企業。3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將大量社會資金轉變為商業性礦產勘查投入,也催生了眾多投資該金融產品的機構投資者。在礦產勘查領域, 「可抵稅流轉股票」促進了礦產勘查企業上市,並為扶持企業提供了大量的資本融資。根據加拿大自然資源部 (NRCan)對礦產勘查「可抵稅流轉股票」產業促進政策的分析,雖然加拿大歷年礦產勘查的投融資可能受到多因素影響(如資源價格、企業自身、政策鼓勵等),但「可抵稅流轉股票」政策在對勘查投資的促進作用仍然十分顯著。從總量上來看,2000年到 2008年,初級勘查公司累計通過「可抵稅流轉股票」獲得40億美元的融資(St.John』s ,2009 )。其中, 2000年-2003年,「可抵稅流轉股票」融資一度佔到勘查支出30%-50%。2008年初級勘查公司通過 「可抵稅流轉股票」 (FTS)方式融資6.26 億美元,占當年礦產勘查全部支出30億美元的20%,且其中相當部分投向初級勘查和草根勘查。正如王家樞(2008)指出,一般情況下,礦產勘查因其過高的風險而很難從股市集資,除非是將礦產勘查和開發項目捆綁上市,但在加拿大卻是例外,因為它有一種專門的礦產勘查股票(Flow-Through Shares )。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投資者除了直接投資(即投資者與初級勘查公司簽訂股權認購協議,勘查公司在簽定私募協議的同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將募集資金嚴格用於特定的勘查支出)之外,也催生了眾多中間機構,如信託、基金、有限合夥等,這些專門從事 「可抵稅流轉股票」的組合投資,推動了投資礦產勘查的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例如加拿大基金管理公司Frontier Alt推出系列針對「可抵稅流轉股票」的基金投資。4「可抵稅流轉股票」政策極大活躍了加拿大勘查金融市場,造就了加拿大獨特的勘查投融資模式。 該政策受到許多國家關注,例如,澳大利亞礦產委員會(礦業界代表性組織)在回應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通往發現之路——礦產勘查行動議程」時,認為有兩項能使礦產勘查投資恢復活力的關鍵性措施未受政府重視,其中之一是類似加拿大實施的「勘查股票計劃」。澳大利亞礦產委員會認為,加拿大的「勘查股票計劃」對澳大利亞也是適用的。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已同意進一步考慮這項建議。此外,智利和南非也在關注加拿大的有關做法,擬通過減稅來促進礦產勘查工作。如南非財政部長Trevor Manuel提出,也要引入此項政策,要對初級礦產勘查投資提供50%的稅收抵減。加拿大「可抵稅流轉股票」通過金融市場,極大支持加拿大礦產勘查一個重要產業群體—初級勘查公司的發展。在加拿大,初級勘查公司已與中型、大型礦業公司一道,成為一個重要的產業群體。來自多倫多證交所信息,截至2009年6月,加拿大多倫多證交所礦業上市公司1424家,其中初級礦業(勘查)公司1100多家,其中有的只有勘查項目,有的已經發展起來,擁有了一個或以上礦山生產項目。加拿大礦業發展位居世界前列,一定程度上與「可抵稅流轉股票」的「政策」加「市場」的產業支持不可分割。此外,該政策實質上是通過金融市場與政府財稅政策,建立了一種政府投資並引導社會投資的新型投融資模式。從「可抵稅流轉股票」的設計模式可以看出,在政府、企業、投資人之間,存在一個減稅與資金的雙重「流轉」邏輯,實際上,此模式下,勘查投入資金來源於兩塊,一塊是政府減稅,一塊是投資者投入,這就誕生出一種「政府投資並引導社會投資」的新模式。該模式充分利用了資本市場的市場化融資,並通過財稅政策與投資鼓勵政策,引導了社會資金資金對「礦產勘查」的投資。實現了政府投融資模式的「市場化」。

5加拿大政策促進型勘查投融資模式對我國借鑒意義加快我國礦產勘查投融資主體及投融資政策環境建設。我國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融資主體多為一般性私人投資者、企業投資者,缺乏專業的機構投資者,缺乏勘查組合投資及富有特色的投資風格。從交易案例來看,國內勘查投資往往採取組建合資公司模式,往往缺乏結構化的資本操作,需要大力培育機構化、基金式策略性投資主體。對於勘查投融資環境建設,需要進一步研究借鑒國外相應的制度與機制。加快礦產勘查領域金融制度與金融工具創新。例如,金融工具對彌補勘查估值缺陷具有重要意義。通常來講,困擾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的一大難題就是礦產勘查項目的估價問題。國外礦產勘查資本市場,經驗老到的投資者已深知,由於資源價格及資源儲量等勘查項目關鍵要素的不確定性,勘查項目的實際價值具有極大的區間性、動態性、概率性,因此,在投融資過程中,已經不把項目估價作為一個固定值來看,而是運用金融工具,通過動態期權條款、風險分擔機制、投資選擇權機制等,鎖定價值期望,規避分散風險。可見,金融工具是礦產勘查投資風險規避的重要手段,金融工具對礦查勘查投融資作用十分顯著。

Ⅶ 加拿大礦業稅收政策(二)

蘇迅

一加拿大主要稅收手段

1.公司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加拿大聯邦政府及10省3區均開征公司所得稅。加拿大的所得稅制度規定了開征所得稅的兩個基本概念,即收入來源和住所。

(1)收入來源

加拿大所得稅法(包括聯邦和省/區)規定了4種主要收入來源: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工資和資本收益。

(2)公司住所

一個公司如果在加拿大注冊成立,通常認為該公司的住所就是加拿大(或稱為加拿大公司),如果一個公司的核心管理或控制層在加拿大,即使其在國外成立,也認為其住所是加拿大。公司的核心管理或控制層的位置是決定公司住所的關鍵因素。

根據憲法規定,所有加拿大公司,不論其位於何處,對其所有收入均開征聯邦公司所得稅,省和地區只對來源於該省區的收入徵收所得稅,對不是來源於本省或區的收入不能使用該省或區的所得稅(率),而應採用較高的聯邦所得稅率。對加拿大公司的境外所得,如果部分或全部已經在國外納稅,給予相應部分的稅收減免。

2.資本稅(Capital taxes)

資本稅是對公司的資本(資產)而不是對收入征稅,資本稅的稅率因公司的規模(如大公司)和公司所處的部門(如財務)不同而不同。資本稅可以申請減免。

聯邦政府對資本超過1000萬(加元,下同)的公司徵收大公司稅(Large Corporation Tax),即LCT。已交納的4%的聯邦附加稅可以抵扣LCT。新斯科舍(Nova Scotia)、新不倫瑞克(New Brunswick),魁北克(Quebec)、安大略(Ontario)、馬尼拖巴(Manitoba)和薩斯喀徹溫(Saskatchewan)等省對盈利的公司(包括礦業)也徵收資本稅。應稅資本通常包括公司所有的凈資產和資本負債,減去貸款和投資的補貼。計算所得稅時資本稅的扣減嚴格遵守扣除法則的規定。

3.采礦稅(Mining Taxes)和權利金(Mining Royalties)

所有的礦業省份或地區對對本區的礦業公司徵收采礦稅(MiningT axes)和/或采礦權利金(Mining Royalties)和/或礦地稅(Mineral Land Taxes),這是與聯邦和省/區所得稅明顯不同的第三層次的稅收。徵收礦業稅的主要目的是對開發省或區所有的不可再生礦產資源的補償。

英屬哥倫比亞(British Columbia)、馬尼拖巴(Manitoba)、安大略(Ontario)、魁北克(Quebec)、新不倫瑞克(New Brunswick)、新斯科舍(Nova Scotia)、紐芬蘭(Newfoundland)和拉布拉多(Labrador)等省和聯邦所屬的3個地區(Yukon,Nunavut and Northwest Territories)的礦山都對采礦收益徵收采礦稅。除英屬哥倫比亞礦產資源稅法(British Columbia Mineral Tax Act)外,其他省均規定采礦稅只對采礦階段的礦業收益徵收。實際上,由於對采礦階段沒有公平的產品市價而言,因此,采礦稅應稅收益的計算通常包括采、選、冶各階段,再減去選冶扣除(Processing Allowance)。選冶扣除(Processing Allowance)根據選冶原始投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但是,該項扣除不能超過采選冶收益之和的一定百分比(通常是65%)。

在計算稅收時,每一項法令都允許采礦和選冶資產折舊的扣除(以不同的比例)以及生產前支出的分期攤銷,然而,沒有一項法令允許(購買)礦產資源產權(Mineral Property)的成本稅前扣除,發生在外省的勘探支出、損失以及利息支出也是如此。英屬哥倫比亞是目前惟一對以前年度經營損失提供救濟(允許當年損失向前或向後結轉)的地區。

表1是一個計算采礦稅應稅收入時選冶扣除的例子。

表1采礦稅計算的案例

一些省並不按照上述模型計算采礦稅,例如,愛爾伯塔(Alberta)只對金礦徵收采礦稅,但是對不同礦產品開征不同的權利金。

4.商品和服務稅、消費稅(Taxes on Goods and Services and Sales Taxes)

(1)商品和服務稅(GST)

對在加拿大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徵收7%的增值稅稱為商品和服務稅(GST),對進口商品也徵收GST,但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食品、大部分醫療服務和器械、處方葯品以及房租免徵GST。GST適用於商品生產和銷售的各個環節,但為了確保GST對最終消費只徵收一次,企業有權對生產應稅產品的進項進行扣除。

(2)營業稅(Sales taxes)

營業稅針對商品和服務最終售價的一定百分比徵收。營業稅又稱直接稅,因為其由最終消費者承擔而不能再轉嫁他人。

聯邦政府不徵收營業稅,在省一級,除了愛爾伯塔(Alberta)外,均在本行政區域內徵收,徵收過增值稅的省和區不再徵收營業稅。省級營業稅稅率從6%到10%不等。

5.財產稅(Property Taxes)

財產稅是由市政當局或地方政府徵收的直接稅,通常按照土地、建築物和其他固定資產評估價值的一定百分比徵收。財產評估值由不同因素決定,包括取得成本和公平市價。徵收財產稅的資產所創造的收入,在計算公司所得稅應稅收入時可以扣除。

二加拿大稅收征管體制

1.聯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

憲法規定,聯邦政府既有權徵收直接稅也可徵收間接稅。直接稅直接向公司和個人徵收,不能再行轉移。像公司和個人所得稅、資本收益稅(capital-gains tax)和零售稅(retail sales tax)等就是直接稅。間接稅是指不直接向商品和服務的最終消費者徵收,而是通過費、稅或高價等手段間接徵收,關稅(custom ties)和消費稅(excise taxes)是典型的間接稅。

對於礦業,加拿大政府負責以下稅種徵收:

(1)根據所得稅法徵收公司所得稅;

(2)資本稅;

(3)商品和服務稅;

(4)工資稅(Payroll levies),例如失業保險和養老金,財產稅(property taxes);

(5)消費稅(Excise taxes),對礦業有所限制,實行選擇徵收,例如生產用油料和金剛石;

(6)關稅。

根據1985年的西部協定(Western Accord),對不可再生礦產資源的開發,加拿大政府不再徵收任何形式的權利金。

2.省和地區政府(Provincial and Territorial Governments)

省和地區政府有權徵收直接稅,例如公司所得稅和營業稅。省和地區政府徵收:

(1)公司所得稅;

(2)資本稅(Saskatchewan,Manitoba,Ontario,Quebec,New Brunswick and Nova Scotia);

(3)采礦稅和權利金;

(4)工資稅-醫療和/或中等教育稅(post-secondary ecation tax-es)和各省都徵收的工人補償(Workers' Compensation);

(5)增值稅(Quebec,New Brunswick,Nova Scotia,and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6)消費稅(尤其是油料)和營業稅(Prince Edward Island,Ontario,Manitoba,Saskatchewan and British Columbia)。

三加拿大礦業稅收體系

加拿大礦業領域的稅收體系有3個層次:

(1)聯邦所得稅;

(2)省所得稅;

(3)省或地區的采礦稅或權利金。

總體來說,上述各項稅收在計算應稅收入時,與其他領域相比並沒有什麼扣減,然而,聯邦和大部分省的稅收制度通過資源補貼(resource allowance)的形式間接減輕礦業的負擔水平。但是,在聯邦2003年2月的預算中明確規定,在未來5年內,這種「資源補貼」將逐步取消。

加拿大的稅收規則充分考慮了礦業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體現在3個層次的稅收體系中,也體現在對礦業特點的長期認可。

盡管近年來遭到一些批評,但多數人還認為加拿大的礦業稅收制度具有國際競爭力。

從正面講,加拿大礦產資源稅收制度具有很強的吸引力:

(1)在充分認識礦業是高風險和資本密集型產業的基礎上,聯邦和省所得稅制度以及大部分省的采礦稅制度都允許礦業公司在賦稅前先行回收其投資;

(2)所得稅制度考慮到礦業生產周期的特點,允許損失向前或向後結轉;

(3)一般地,稅收或權利金都以利潤(Profits)而不是總收入(Gross Revenues)為稅基。甚至一些省的采礦稅還以凈利潤(Net Proction Profits)為稅基;

(4)要開發一個礦山,需要承擔項目各個階段的大量義務,一個穩定的礦產資源稅收制度就顯得特別重要,加拿大的稅收制度確實穩定了很多年。重大的政策變化也是通過透明的、協商的程序進行;

(5)加拿大的礦業稅收制度體現了與時俱進。所得稅制度緊跟行業發展的重大趨勢,如全球化、避稅以及對礦山閉坑成本的推測等。

然而,加拿大的礦業稅收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一些規定也成為人們批評的對象:

(6)其一就是聯邦和省政府越來越多地依靠非利潤為稅基的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來源。主要包括資本稅、工資稅、財產稅、使用費和關稅等。因為生產者又是購買者,這些支出不能轉讓給消費者,必須由礦業公司承擔;

(7)加拿大礦業稅收制度不容易搞明白。主要因為各省或地區都有自己的礦業稅制,並且內容又大相徑庭。

在2003年2月聯邦預算中,其中一些已經涉及,如資本稅的逐步淡出、強化投資稅收扣除規定等。

四、加拿大礦業特殊政策(聯邦)

這部分簡要介紹礦業領域聯邦公司所得稅的稅收政策。當然,省和地區也有一些關於公司所得稅和采礦稅方面的礦業特殊政策,由於各省情況差別很大加之時間有限,就不作重點介紹,附錄「稅收計算模型」中反映了安大略省的主要政策。

聯邦和省的所得稅制度通常將礦業活動劃分為4個階段:

(1)勘查和開采;

(2)選礦;

(3)冶煉;

(4)其他如製造和加工。

前3個階段是法定的礦業活動,適用特殊的政策和機制。最後一個階段在法律上劃為加工製造業適用不同的規則。

在聯邦層次,這些特殊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加拿大勘探費用(Canadian Exploration Expenses-CEE);

(2)加拿大開采費用(Canadian Development Expenses-CDE);

(3)資源補貼(Resource Allowance);

(4)通過股票融資減稅(Flow-Through Shares-FTS)和加拿大勘探投資稅收扣除(Investment Tax Credit for Exploration);

(5)資本折舊(Capital Cost Allowance-CCA);

(6)加速資本折舊(Accelerated Capital Cost Allowance-ACCA);

(7)損失結轉(Loss carry over);

(8)大公司稅(Large corporations tax-LCT);

(9)環境保證金(Qualifying environmental trust);

(10)非居民投資的特殊政策(Special considerations for non-resident investors)。

1.加拿大勘查費用(CEE)

CEE是指納稅人為了確定礦產資源、石油、天然氣的存在、地點、范圍或品質,發生在加拿大境內的費用。包括:

(1)探礦;

(2)地質、地球物理或地球化學測量;

(3)打鑽(旋轉,金剛石,沖擊或其他手段);

(4)探槽、測試和取樣。

CEE的支出在當年允許全部扣除。這種扣除(期限)是可以選擇的,因此大公司不會造成非資本損失。在一定的年度中未扣除的CEE余額可以不定期地向進行結轉或申請在以後的納稅年度里抵扣。

所有的勘探支出或成本的累計成為加拿大累計勘探費用(CCEE),納稅人在資源的收益范圍內可以抵扣全部的CCEE,未抵扣的CCEE可以結轉或在以後的年度中抵扣。

2.加拿大開發費用(CDE)

CDE包括:

(1)加拿大資源財產:(Canadian Resource Properties)的取得成本;

(2)礦硐成本、礦山巷道成本以及進入商業生產之後發生的類似地下工作的支出。

沒有申請(抵扣)的CDE余額可以隨時向以後年度結轉,無論公司是否有收入,都可以申請抵扣CDE,也就是說,納稅人可以通過申請CDE製造虧損,符合條件的虧損可以向前或向後結轉。

正向CCEE一樣,所有CDE的累計成為CCDE,在每年年底公司最多可申請30%的CCDE進行抵扣。在不足納稅年的情況下,這種申請受到實際納稅天數的限制。

通常,當納稅人要處置加拿大資源財產(Canadian Resource Property)時,其收益可抵扣CCDE的余額,如果納稅人的CCDE的余額為負值,按收入處理。

在實踐中要確定一項支出是CEE、CDE或是可折舊資產(Depreciable Property)是非常困難的。通常要區分CEE和CDE,主要根據礦山是否達到商業生產階段。

可折舊資產(Depreciable Property)與CEE和CDE的區別在於,可折舊資包括實物資產和滿足特定條件的建築物。既滿足可折舊資產又滿足CEE和CDE條件的支出,按可折舊資產處理。

正像以上所述,CCEE每年100%的扣除,CCDE每年30%的扣除,而礦業公司的大部分資產年折舊率僅為25%。除了扣除率不同外,資產折舊還直接影響資源收益進而降低資源補貼,勘探費用和開發費用對資源補貼的計算沒有影響。

3.資源補貼(Resource Allowance)

資源補貼按資源收益的25%來計算,此時的「資源收益」指納稅人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1)在加拿大生產和加工(通常包括采、選、冶)的收入,既從礦產資源到基本金屬狀態前任何階段的收入;

(2)基於礦業產值或產量所計算的權利金。

計算資源補貼所採用的收益不包括納稅人處置資源財產(權)的收益。

計算上述資源收入時,多數的扣減也會降低資源收益,除非能合理地區分該項支出與資源活動無關。在計算資源收益時,利息和其他籌資成本或與CEE、CDE有關的支出不必扣減,但是被視為加拿大勘查和開發的日常管理費用是個例外。

結果,資源補貼有效地將聯邦稅率降低了1/4,即從29.12%將到21.84%,但是對融資和勘探和開發支出並沒有降低減少納稅的效果。從某種意義上講,資源補貼政策刺激了勘察和開發行為。

資源補貼的確定非常復雜,因為區分一項支出是否與資源活動有關是非常困難的。比如,公司的合理管理支出應該與確定資源收益有關,然而,往往沒有嚴格遵守的規則,而是由加拿大稅務總局(Canadian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CCRA)根據個案處理,因為沒有法律規定。

為了降低成本或避免來自於現貨價格的變化帶來的影響,很多礦業公司使用財政衍生工具。但如何確定它們怎樣影響資源補貼還是困難的事情。考慮用會計學方法是很有用的出發點,但要附加很多的分析。從1996年開始,對納稅的資源損失實施對稱處理,即在計算應稅收入時把25%的損失加回來。

表2說明了勘探支出對資源補貼的影響和重要性。在這個例子中,兩個納稅人在賬面上有相同的稅前收益,但一個人的CEE多於另一個,在這種情況下,CEE較多的納稅人就有權申請高的資源補貼從而降低應稅收入,減少納稅義務。(利息支出也是同樣的效果,計算資源收益時也不扣減)

表2資源補貼計算比較

4.股票融資減稅(Flow-Through Shares-FTS)和投資勘探稅收扣除(Investment Tax Credit-TC)

FTS是一種允許礦業或石油公司獲得勘探和開發資金進行融資的機制。公司放棄或將特定的費用流向特定的股票購買者,這些費用被認為是投資者支出的而不是公司支出,因此所得稅扣減方面的優惠就交給投資者(可以是個人或其他公司)。因此,FTS機制不僅允許成本支出在其實際發生前就可申請,而且還可以申請沖減適用高稅率的所得。

對個人投資者而言,投資FTS可以有兩方面的好處:①他們可以就購買該股票的投資享受100%的稅收扣減;②在成功勘探時他們還可享受其投資增值。

FTS機制是加拿大礦業和油氣公司長期的獨特的稅收制度。

近年來,加拿大越來越多的勘探活動通過FTS融到了大量的資金。僅去年(2002)一年就通過FTS融資超過350百萬美元。

1992年出台了一項特殊規定,允許一定的開發支出視為勘探支出轉移給FTS的投資者以幫助初級油氣公司通過FTS融資。從而,FTS投資者可以100%地扣減CEE,而不是30%地扣減CDE。

在2000年2月18日的經濟分析與預算調整中,作為進一步刺激礦業勘察和開發的措施,除了投資FTS的正常稅收扣減外,聯邦政府還為在加拿大投資勘探的行為出台了15%的投資稅收扣除。

5.資本折舊(Capital Cost Allowance-CCA)

CCA制度是建立在「資產種類」的基礎上,每一類都包括了各種不同的折舊資產。

簡單地說,個別資產的折舊是屬於某一類。每一種資產的處置收益(不超過原始資本成本)加上以前年度的投資稅收扣除(ITC)就得到從該類資產中的扣減額。規定的資本折舊率是適用某一類資產的凈余額。

考慮到資產的獲得要通過一年這一事實,只有一半的增加資產有資格提取折舊,不管資產在當年何時取得。

納稅人可以從零到規定的最大值之間申請任一資本折舊額,在這種情況下,對納稅人來講,申請低於最大值的折舊可能有好處,比如,一家公司在到期之前使用其以前年度是資本損失(結轉)有困難時,就是如此。

每一類資產都隨著折舊而減少,年終每一類資產的余額稱為未折舊資本,並轉為下一納稅年度的資本余額。

CCA制度的結構如表3所示:

6.加速資本折舊(Accelerated Capital Cost Allowance-ACCA)

上述41類資產除了按25%的折舊率正常折舊外,資本的加速折舊(ACCA)還能使資本成本達到100%的折舊。然而,為了達到符合加速折舊的條件,對大多數擴建資產必須是進行商業性生產之前購買,或者是1996年以後超過礦山總收入5%的投資支出。

表3資本折舊的結構

ACCA允許預生產前的資本支出全部回收,也就是說,稅收規定允許企業保護礦山早期的收入,實際上ACCA制度允許礦山企業在納稅前可將全部資本成本沖減收入。

某一年度申請ACCA的數量等於某類資產未折舊的余額,但不能超過礦山的收入,申請的數量可以在最大值和零之間任意選擇。

在計算應稅收入時,ACCA的扣減在CCA正常扣減之前進行,但要在資源補貼、CEE、CDE之後。

在1996年的聯邦預算中,關於CCA出台了兩項對資源產業有利的提議,第一項提議是對油砂礦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第二項提議是對所有的開礦項目實施新的形式的加速折舊政策,即允許納稅人全部扣減當年礦山的資產折舊成本,可超過當年礦山總收入5%,但在納稅人礦山收入的范圍內。

7.損失結轉(Loss Aarryovers)

在計算應稅收入時,非資本損失可以向後結轉3年、向前結轉7年,凈資本損失可以後結轉3年、向前不定期結轉7年。

當公司被控股時,將失去所有凈資本損失結轉的機會,且控股前的非資本損失結轉也受到限制,即公司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在計算其所得扣減時,控股前的非資本損失結轉受到限制。另外,在被控股之前納稅年度被認為終止,加速了任何非資本損失結轉的期限。

8.大公司稅(Large corporations tax-LCT)

LCT是一種年度聯邦資本稅,應稅的加拿大公司和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他所有公司都要交納:

(1)在加拿大有永久的組織;

(2)應稅資本在加拿大。

稅額為納稅人在加拿大應稅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部分的0.225%,一千萬美元的免徵資本必須是相關公司的股本。LCT不能抵減應稅收入,但是能沖減4%的聯邦附加稅。公司是應稅資本是全部資本減去投資的差額。

公司的資本以會計通則(GAAP)為基礎,包括:

(1)股票資本;

(2)盈餘公積和保留收益;

(3)貸款和預付款;

(4)各種形式的負債;

(5)遞延稅項;

(6)或有負債,投資和存貨。

在計算應稅資本時符合條件的投資可以扣除,如購買其他公司的股票、對其他公司的貸款和預付款、購買公債、抵押、遞延稅項等資產。對任何財務機構的短期貸款或存款則不符合條件。

9.環境保證金(Qualifying Environmental Trust)

聯邦和省政府都對礦業公司提出了環境復墾的要求,且要提供充足的資金保證實施。總的原則是,提供環境保證金的數量要與法律義務相當,超過實際復墾所需要的支出,不能進行稅前扣除。為了降低對現金流量的影響,當年交納的保證金可以進行扣除,支付的保證金應包括在納稅人當年的收入中。另外,保證金的(利息等)收入每年也要納所得稅。

收入的增加和減少取決於支付的保證金數量,但是不影響計算資源補貼時的資源收益,但是實際的復墾支出會逐步降低資源收益。

表4表示了聯邦所得稅的計算過程:

表4聯邦所得稅的計算

10.對非居民投資的特殊考慮

加拿大總的政策是對國外投資趨於寬松的。礦產勘查和開發是對外國投資者開放的,但是聯邦政府期望這種外資能夠為加拿大和它的居民提供可確定的利益(比如提供就業)。

加拿大產業部制定的投資法(ICA)規范了外國投資問題。ICA提供了寬松的環境,並且大部分新的商業項目不用審批就可通過。然而,如果加拿大公司被非加拿大公司控股,要麼公告要麼獲得審批。

加拿大有一套成熟而完善的金融服務業,外國的投資者可就地獲得資金。此外,對於外商和當地投資者還有相同的一套激勵機制,比如,研發支出的投資稅收扣除(ITCs)、生產礦山資產加速折舊等。

在加拿大,外國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可以使用所有的經營方式,但是要通過與一個或者多個獨立的加拿大企業經營。然而,如下所述,剛開始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的分枝機構可能更可取。

(1)子公司

對於礦業公司沒有最大和最小的資本條件限制,並且對於地方參股人也沒有要求。組成公司可以在聯邦或者省內完成,並且相對的簡單和便宜。

加拿大強調向國外返還利潤或者外商投資資本方面沒有外匯控制和其他的限制。稅收公平規則應用於所有的加拿大的公司,不管公司是被加拿大的當地居民還是非當地居民控制。

(2)外資分公司

分公司的稅收基礎是把分公司視為是一個獨立的實體並且稅賦計算與公司的計算方法一致。對於這條規定的一個例外就是上述的資本計算規則不能應用於分公司。分公司利潤轉賬到總公司時不適用代扣所得稅的規定。然而,如果分公司的稅後利潤沒有在加拿大再投資的話還要交納分公司稅(Branch Tax)。

五、對中國的啟示

作為工業化國家和世界礦業融資中心,加拿大有完善的稅制、誘人的激勵機制鼓勵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礦產品生產。加拿大的制度和經驗對中國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以滿足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要非常有益。

(1)中國需要授予省級稅收立法機關更多的許可權並且對省級財政收入分配給予傾斜

在加拿大,每個省或地區都有權制定自己的稅收政策,並且能夠根據世界經濟形勢的發展(如全球化)及時作出調整。然而,在中國由於受到政治體制的影響,每個省的立法許可權較小。同時,因為每個省的財政需要不同且地區差別較大,中央政府在全國的統一政策往往造成較高的執行成本。為了加快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發展,應該授予省級政府更多的在稅收方面的立法許可權。

考慮到省級財政收入比例(相對中央財政)較低,有必要給予增加以防止地方為了增加財政收入亂收費,最終增加在中國投資者的負擔。

(2)提高股東在礦業收益中的比例

在中國,由於更多地強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因此中央政府對礦業收益擁有較高的份額而對公司和其股東的收益考慮的較少(表現為礦山企業的負擔非常沉重)。相反在加拿大,股東對礦業收益擁有非常高的份額,例如在紐芬蘭省,股東擁有全部礦業收益的65%的比例,而聯邦政府佔18%,省政府佔17%(如圖1所示)。

(3)中國需要促進礦業發展的特殊稅收政策

中國的稅收制度將礦業和其他行業一視同仁,忽略了礦業的高風險和資本密集型的特點,造成礦業的稅收負擔高與其他行業。同時,礦業領域又缺乏降低稅收負擔的政策,直接影響了礦業的投資環境。相反,而加拿大政府充分考慮礦業的高風險和資本密集特徵,出台了若干專門針對礦業的特殊政策,為礦業的發展吸引了大量的資金。

圖12002加拿大稅收分配結構

在加拿大有3種稅率,法定稅率、邊際稅率和實際平均稅率。盡管法定稅率可能很高,但實際稅率卻非常有競爭力,大大降低了稅收負擔,下圖顯示了基於各項扣減對稅收的影響:

如圖2所示,對一個具有10年服務年限的金礦來說,由於各種政策的作用,經營者從第七年才開始納稅,完稅年限只有一年。

(4)中國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密切協調

中央政府有很多政府部門與礦業有關,如國土資源部、發展與改革委、商務部等,省級也有類似的機構。因此,協調各部門的政策,對建立現代高效的財政管理體系、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和融資系統以及高度透明和穩定的辦事程序,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圖2各項扣減對納稅的影響(Ontario,20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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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Keith Brewer,2003,Government Approaches to Mineral Policy,Taxation and Transparency,Natural Resource Canada

[6]Nature Resource Canada website:http://www.nrcan.gov.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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