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發行新股的條件為: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1、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2、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3、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罪名。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⑵ 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增資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增資是發行股票的一種方式。
股份公司隨著經營的擴大和事業的發展,要不斷地發行增資股票,以籌集資金。增資發行股票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有償增資,指股份公司募集新股時,要求投資人按照股票票面金額或市場價格,以現金或實物購買股票的一種增資方式。具體形式有:(1)公開招股,亦稱公募增資。即股份公司向社會公開發售新股票。公開招股的股票價格大都以市場價格為基礎。(2)股東配股。即發行公司對原股東按一定比例分配新發行股票認購權,准許優先認購新股票,也就是按舊股一股攤配新股若干,或舊股若干攤配新股一股,以保護原股東的權益,按比例保持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原股東接受配股,但並沒有認購的義務,股東可根據自己的願望和考慮收益情況,可以行使這一權利,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此種股票一般按票面面值或高於面值(但仍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發行。(3)第三者配股。股份公司向公司股東以外的公司職員、尤其是高級職員、公司往來客戶、銀行以及與公司業務有關的第三者——公司顧問,發行新股票。認購者可以在特定的時期內按規定價格優先認購一定數額的吸票。採用此種方法發行新股,一方面可以調動公司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加強同往來客戶、銀行的關系,有利於公司經營;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增資金額不足時,完成增資總額。
2、無償增資,即公司股東不向公司繳納現金或實物,無代價地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的一種增資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雖未收到外界現金或實物,但公司資本仍然增加,相應地公司的公積金或公司未分配利潤減少。公司採取這種做法發行股票,目的不在於籌集資金,而在於調整公司資本結構,增大公司的社會信譽和公司股東的信心。無償增資通常有兩種做法,即法定公積金轉作資本的配股和分派股票股利。
3、搭配增資,亦稱有償無償並行增資,是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票配子股東時,股東只需交納一部分現金即可得到一定數量的新股,其餘部分由公司公積金抵沖的一種股票增資方式。這種方式集中了有償增資和無償增資的優點,有助於促進繳納股金,迅速完成增資計劃。我國現在的送配股方案即屬於此種增資方式。
⑶ 發行股票的限制條件有那些!·!
上市 1.商品進入市場。 2.(go on the board●go public●join the market) 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經審查同意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 市值 定義:股票的市值就是按市場價格計算出來的股票總價值。 如某一投資組合的總市值,就是按某一時刻的價格計算出來的所有股票的市值總和。如投資組合(A、B、C、D,1、1、1、5),現股票A、B、C、D的價格分別為1.5元、3元、6元和2元,則這個投資組合的市值為: 1.5×1+3×1+6×1+2×5=20.5(元) 一個股市的總市值,就是按某一日的收盤價格計算出來的所有股票的市值之和。 為了以後表述的方便,現約定將一個投資組合在t時的市值表達成函數的形式Ft(A、B、C、D…,N1、N2、N3、N4…),其中A、B、C、D等是股票的名稱,N1、N2、N3、N4等是所選股票的權數。 定理:在股票投資中,若投資組合相同,則投資收益率相等。 設在N日以投資組合(A、B、C、D…,N1、N2、N3、N4…)購入股票,P日將其拋出,其投資收益率R為: R=(P日賣出時的價值-N日買入的價值)/N日買入的價值 =(FP(A、B、C、D…,N1、N2、N3、N4…)-Fn(A、B、C、D…,N1、N2、N3、N4…))/Fn(A、B、C、D…,N1、N2、N3、N4…) 當一個投資組合的權數都是另一個投資組合權數的K倍時,前者的市值是後者的K倍。在上式中,分子分母都乘以K,其數值仍然相等。 有了投資組合及市值的概念以後就比較容易理解股票指數。 在一般證券書刊中,股票指數的表達式為: 股票指數=系數×(某些股票即時市值之和/)基準日的市值某些股票的即時市值,實質就是一個投資組合的即時市值。為表述的方便,以後都將計入指數的這個投資組合稱為指數投資組合,將其在t時的市值定義為Zt(A、B、C、D…,N1、N2、N3、N4…),其中A、B、C、D…等是股票名稱,N1、N2、N3、N4…等是權數。在上式中,基準日的市值及系數都是常數,可以合為系數K。則某一時刻t的股票指數ZSt的數學表達式為: ZSt=K×Zt(A、B、C、D…,N1、N2、N3、N4…)(1) 即時股票指數=系數K×指數投資組合的即時市值(2)
⑷ 企業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股票增資發行是這樣定義的,增資發行是指已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經過一定的時期後,為了擴充股本而發行新股票。增資發行分有償增資和無償增資。有償增資可分為配股與按一定價格向社會增發新股票。無償增資就是指所謂的送股。無償增資可分為積累轉增資和紅利轉增資。
如果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股票,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票已經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至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逾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5、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第2項規定的限制。
上市公司為擴充股本而增資發行股票一定要滿足上述五項條件,滿足條件後就可以申請增發股票。
希望能幫到你。
⑸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等等。
⑹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
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根據公司連續盈利情況和財產增值情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⑺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7)不符合股份公司增資申請發行股票條件的是擴展閱讀:
當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就有關股份發行的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等。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發行的同種股份,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應當是相同的。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的價格和溢價發行的價格。平價發行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與股票的票面金額相同,也稱為等價發行、券面發行。溢價發行是指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超過其票面金額。
⑻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⑼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1,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3,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4,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