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IPO 中律師,券商和會計的盡職調查內容有什麼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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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IPO的盡職調查可以分兩個部分,初步盡調和全面盡調。
初步盡調會計師是主力軍之一,很多早期的項目我們都會希望會計師第一個進去摸底,一般初步盡調會計師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公司的基本情況(歷史沿革、治理結構、主要產品等,較為簡單);
2、財務情況(摸清楚企業到底真實收入和利潤如何);
3、會計核算情況(重點,對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給一些建議);
4、內部控制情況(對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給一些建議);
5、稅務情況;
7、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7、財務獨立性等。
基本情況、稅務情況、關聯方關聯交易、獨立性等律師在初步盡調也會關注,同時他們還關注會計師不太關注的以下幾點:
1、股東情況;
2、主要財產權屬;
3、重大合同;
4、環保和產品質量;
5、勞動用工問題;
6、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情況。
我們券商的初步盡調則在關注財務狀況、經營合規、資產權屬、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問題的基礎上,重點提出企業的主要問題和風險揭示(有沒有IPO的實質性障礙)以及企業下一步的改制方案設計。應該說在細節上沒有會計師和律師摸的仔細,但是會把握大問題,同時給出下一步的操作方案。
進入到全面盡職調查階段之後,會計師的工作的確就不能稱之為盡職調查了(不考慮財務核查),應該是上市審計,而且他們相比律師,工作相對更獨立點,節奏更快一點,一般我們會喜歡會計師自己用個辦公室(畢竟他們人也多),券商和律師共一個辦公室,方便律師發現問題,可以及時討論。會計師的審計結果是我們招股書分析的前置工作,因此會計師都是約好時間進場審計,審完就匆匆趕去下個項目,券商和律師則還留在現場全面盡調、收集底稿,同時製作材料。
全面盡調過程中,律師和券商主要關注的問題一樓回答的很好了,不贅述了。
回答樓主問題,盡調內容各有側重,而且盡調不是每次都能發現所有問題的,每個機構派出的人員的背景、資歷也不相同,多做一遍發現問題的幾率會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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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IPO 中律師,券商和會計的盡職調查內容有什麼不
1、律師與會計師的盡職調查內容
盡職調查內容方面,律師和會計師的重疊部分比較少,基本上是一個法律一個財務。
律師:公司設立及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與組織結構;員工與社會保障;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主要資產權屬、經營資質及特許經營情況;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董監高;三會;重大訴訟
會計師:關聯交易;會計與稅務;內部控制
以上每塊內容的具體盡職調查方式,可以寫成一本書,本題也不需要展開了。
兩者的重疊部分主要包括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重大訴訟。這些事項律師關注事項的存在和完整,會計師關注事項對財務報表和披露的影響,總的來說是各干各的活。
2、券商的盡職調查內容
從法規來說,券商=律師+會計師+業務與技術+募投。也就是說,律師和會計師做的盡職調查內容,券商全部都要做,而且除此之外,還要對公司所處的行業、公司核心技術及募集資金投向進行分析。
對於券商與律師、會計師工作重疊的部分,隨著監管環境的變化,處理方式也在變化,總的趨勢是越來越嚴格。
2012年財務大檢查之前:券商可以合理利用律師、會計師的工作成果。在這一時期,已經由律師、會計師執行盡職調查程序的事項,券商可以不再重復執行,而直接利用其結果。例如,券商可以直接以審計的財務數據,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而不需要再去調查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這是接近於美股的時期。
2012年財務大檢查之後:券商進行獨立、審慎核查。這就是目前所處的階段,在監管層強調「獨立」核查後,券商基本上需要將律師、會計師執行的盡職調查程序全部重新執行一次。如果律師、會計師出具的文件出現虛假陳述,只要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引用,券商也要承擔責任。例如,原本只需要由會計師執行的穿行測試、細節測試、函證,券商也必須執行,近期有的項目甚至需要券商復核現金流量表和成本倒軋表的編制過程。
3、實際執行情況
但是,券商一個IPO項目組可能就4-6個人,這裡面只有1個人負責法律方面的盡職調查,1-2個人負責財務方面的盡職調查;而律師一個IPO項目組可能有2-3個人,會計師一個IPO項目組可能有8-10個人,所以要券商完全獨立重復律師、會計師的工作,難度非常大。
因此,實際上對於具體事項,券商與律師、會計師會有適當分工,以其中一方為主,其他各方共同參與。比如董監高調查表,可以請律師設計表格,券商認可,但訪談的時候必須券商也要在場。比如函證,可以請會計師幫忙填寫,但收發過程必須由券商獨立進行。
這種分工並無統一標准和尺度,基本上由各項目組自行把握,同時需要考慮券商與律師、會計師的業務合作關系,以及項目組成員之間的私人關系。
4、為什麼券商需要獨立調查?
因為律師歸司法部管,會計師歸財政部管,證監會只能管券商,所以在證監會層面,只能讓券商承擔全部法律及財務問題導致的後果。只是他的回答比較短,居然沒什麼人去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