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低保戶可以開證券賬戶嗎
法律分析:低保戶可以開證券賬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不允許低保居民參與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但是,證券投資所投入及收益應當計入家庭財產收入,一旦所得及所投入不滿足低保條件,即不能享受低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⑵ 買股票低保戶會被取消嗎
法律分析:2021年低保不會取消,因為2020年雖是脫貧攻堅年,但並不代表要取消低保,二者是兩個概念,但如果家裡有高額存款、城市有商品房、小車等將會被取消低保。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⑶ 家庭成員持有股票影不影響個人低保待遇
個人家庭成員持有大量股票金額較多會影響個人低保評定,股票也是家庭財產也有收入,直接影響低保待遇。
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3)我有股票賬戶有低保擴展閱讀:
一、農村低保條件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城市低保條件
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常住非農業戶口。
2、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於我縣城市低保標准(各地標准不同,具體咨詢當地民政部門)。
3、申請人家庭中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①按有關規定,認定屬於不具備工作能力或工作條件(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的對象等);
②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先到勞動部門進行登記,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計劃。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⑷ 股票賬戶達到多少取消低保戶
親,為您查詢到股票賬戶達到5000取消低保戶,按規定低保戶不允許辦理營業執照、不允許開銀御襪行對公賬戶、不允許開納稅賬戶、不允許開政券賬戶等等,如果違犯直接取消低保,所以不是影響而是直接取消低保。既然有錢炒股,說明經濟寬裕,按理應該取消低保資格。八類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人將被取消資格:1、家庭直系親屬中存在有商鋪的,將取消低保資格。2、除了農村房子,家庭成員中只要有一毀配個在城市買房的,也將從此與低保無緣。3、家庭成員中存在有私家車等其他奢侈消費品的,這次也將取消低保資格。4、家庭成員中存在注冊了營業性質的公司等,也將會取消低保資格。5、觸犯過法律有犯罪記錄的也不能領取到低保。6、身體健康卻游手好閑,好吃懶做鎮余激的也將取消低保資格。7、家中有子女並且子女還都擁有正常的勞動能力的,也不允許領取低保。8、經查證或者舉報,屬於本村的「關系戶」,「人情戶」的將取消低保資格。
⑸ 低保會查股票賬戶嗎
低保會查股票賬戶。按照有關規定,民運橡凳政局每年都要對低保戶進行核查,通過網上核查,如果有如敏車,有自建房三層以上,有營業執照,有銀行存款,有炒股帳號,有營業執照,有自己做生意等,只要旁旅其中有一項,會被取消低保資格。
⑹ 低保戶有股票賬戶會取消嗎
法律分析:既然有錢炒股,說明經濟寬裕,按理應該取消低保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